地方规划支持性住房
Section § 65650
本节定义了与支持性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行政办公空间”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支持性住房地点提供服务所用的总部或办公室,包括停车位。“支持性住房”的定义与另一项法律类似,并包括为青少年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支持性服务”和“目标人群”也通过引用其他法律进行了定义。“当然使用权”是指一项分区术语,允许某些开发项目无需特殊批准即可自动进行。
Section § 65651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允许建设多户住宅的区域,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建立支援性住房。开发项目必须确保单元在55年内保持经济适用,并且除了管理人员的单元外,所有单元都必须通过公共资金服务于低收入家庭。这些单元中的一部分必须用于安置支援性住房的居民。法律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和行政办公空间,开发商必须向规划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地方政府可以执行适用于其他多户建筑的标准,但不能对支援性住房项目提出独特的要求。如果项目的资金终止,开发商在尝试寻找新资金并最大限度减少租户影响后,可以减少支援性单元的数量。对于无家可归者人数较少的小城市和县,存在特殊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对必要的公共服务收取费用,但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是支援性住房而增加费用。
Section § 65652
如果您是计划建造支持性住房的开发商,您必须向规划机构提交一份计划,说明您将如何为居民提供现场支持性服务。该计划应包括谁将提供这些服务、资金来源以及将有多少工作人员参与。
Section § 65653
如果一个支持性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就必须获得批准。开发商应在30天内被告知其申请是否完整。地方政府随后有60天时间审查50个或更少单元项目的完整申请,以及120天时间审查超过50个单元项目的完整申请。
Section § 656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支持性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公共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地方政府不能要求为该住房的居民提供最低数量的停车位。这是为了确保那些依赖公共交通的人的可达性和便利性。
Section § 65655
这项法律确保两件事:首先,它不阻止开发商申请更高的建筑密度或特殊优惠,例如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的那些。其次,它不改变地方政府在制定或更新鼓励支持性住房开发的规定时的权限。
Section § 65656
本节解释说,加州选民通过“无家可归者之家计划”批准了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开发,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该法律旨在通过消除地方区划障碍,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必要的住房和服务。这被视为一个全州性问题,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拥有自己章程的特许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