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总体规划管理
Section § 65400
本法律概述了规划机构在立法机构通过总规划后的职责。该机构必须调查并提出建议,说明如何有效实施该规划,以促进增长、保护资源和高效使用公共资金。此外,它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向地方立法机构、州长办公室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规划的现状和住房进展。
报告应包含住房需求进展、申请、批准和建设方面的数据,并详细说明收入水平以及地方政府为消除住房限制所做的努力。
如果报告需要修改,该部门可以要求更正,并且潜在的法院命令可以强制执行合规性。与住房相关的标准和表格由政府部门制定,报告发布在该部门的网站上。
Section § 65400.1
Section § 65400.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规划机构将其多达25%的中等收入住房需求,通过将现有多户住宅单元转换为可负担租赁单元,并签订长期可负担性协议来计算。要符合条件,这些单元必须以前是无法负担的,现在要使其在55年内可负担,并且租金至少降低10%。它们必须符合安全和宜居标准,不得通过强制征收获得,并且必须纳入可负担性监测计划。市或县可以使用这些转换来减少其住房需求,但中等收入类别的减免不得超过25%。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规定,涵盖2022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转换。
Section § 65401
Section § 654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有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任何涉及财产的行为,例如为公共用途征地、处置土地或建造新的公共建筑,都必须首先由规划机构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该规划。规划机构必须在 (40) 天内提交报告,否则该项目将被视为符合规划。
如果地方规定有说明,允许对与街道调整相关的轻微变动进行豁免。此外,一个地方政府未经当地规划机构批准,不得在另一个管辖区内采取这些行动。地方机构(不包括州、县或市)在项目批准方面也必须遵循类似程序。
Section § 65403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专门区、学区和某些机构制定五年计划,以改善城市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这些计划可以详细说明学校、供水系统、污水处理、防洪、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园等设施的位置、规模、时间安排、成本和融资方式。但是,预算较小且仅专注于公园的区域可能不适用。计划必须每年审查和修订,并且必须与当地市县规划保持一致。在采纳或修订这些计划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社区参与。
Section § 654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长制定程序,以解决涉及多个州机构的地方规划、许可或开发项目中的冲突。它还涉及解决州职能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之间的冲突。此外,该法律支持在涉及美国武装部队的土地使用冲突(尤其是在军事设施附近)中进行调解,前提是联邦法律允许。
这些程序可由地方机构、项目申请人、州机构或军方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