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订
Section § 65350
本法规定市县必须根据本节中列出的规定,制定、批准和更新其总体规划及其组成部分。
Section § 65350.5
在制定或大幅修改市或县的总体规划之前,规划机构必须首先审查某些与水相关的计划和决定。这包括查看任何新的或更新的地下水可持续性或管理计划、关于水权的决定,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发布的任何关于水管理的命令或计划。
Section § 6535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规划机构在编制或更新总规划时,必须让公民、原住民部落、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和社区团体参与进来。这种参与应通过公开听证会和机构选择的其他方式进行。
Section § 65352
在修改或通过总体规划之前,加州法律要求规划机构必须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特定团体和实体。这些实体包括附近的市或县、学校、某些委员会、区域规划实体、联邦机构、适用的军事部门以及为大量人口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存在火灾隐患,还必须通知部落组织以及关注空气质量和防洪的委员会。被通知的实体有45天的时间提供意见,除非规划机构给予更长的时间。虽然强烈鼓励进行这些提交,但法律规定,未能提交并不影响已通过计划的有效性。
此外,如果本条与第4.4章的其他法律要求发生冲突,则以第4.4章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65352.2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城市、县和学区在规划新学校选址时的沟通和协调方式。当地方规划机构告知学区规划活动时,学区可以要求召开会议,讨论新学校设施如何与当地基础设施和分区规划相协调。这次会议应在15天内举行。在最终确定涉及扩建或购置学校用地的计划之前,学区必须与市或县分享其计划,并应要求在15天内举行会议。会议议题包括将学校计划与当地发展相协调、确保安全的出行路线、与社区振兴相结合以及探讨财政援助方案。目标是确保学校在社区框架内得到妥善选址和有效规划。
Section § 65352.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或县在采纳或修订其综合规划(自2005年3月1日起)之前,必须与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列出的加州原住民部落进行磋商。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或减轻对城市或县内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的影响。部落被联系后有90天时间请求磋商,除非他们同意更短的期限。
此外,城市或县必须对这些地点的信息保密,遵循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65352.4
本节将“协商”定义为一个过程,即以及时和尊重的方式寻求并考虑他方意见。它强调在讨论中承认文化价值观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政府机构与美洲原住民部落互动时。该过程应尊重各方主权,并在必要时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保密。
Section § 65352.5
该法律强调加州水供应机构和土地使用管理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的重要性,以确保水资源得到妥善管理,尤其是在新项目对水需求增加时。它指出需要一个标准化流程来确定现有和未来需求是否有足够的水供应,并了解土地使用决策如何影响水资源管理。
当市或县希望修改其总体规划时,某些水务机构必须分享详细信息,例如其当前的水管理计划、过去和未来计划使用的水源和水量,以及客户数量和用水类别。这有助于确保水供应足以满足未来需求。
此外,地下水机构必须提供有关其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信息,以及任何拟议的土地使用变更可能如何影响这些计划,包括其运营所依据的任何法律安排或限制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65353
本法律规定了市或县规划委员会在建议修改总体规划或其修正案之前必须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要求。如果拟议的修改影响土地使用或不动产使用强度,则适用特定的通知规则以告知业主。当涉及超过 1,000 名业主时,通知可以通过发布代替邮寄。此外,如果这些听证会与其他听证会(如另一条款所规定)同时举行,其通知可以合并。
Section § 65354
规划委员会负责就采纳或修改总体规划提出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必须获得委员会至少半数成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委员会就会将建议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65354.5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或县的规划机构(而非其主要管理机构本身)就更改总体规划做出决定时,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要求立法机构举行听证会。为此,他们需要在规划机构做出决定后的五日内提交请求。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遵循具体的指导方针。
此外,立法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设立和举行听证会的成本。此费用必须以指定方式设立。
Section § 65356
这项法律阐明了市立法机构必须如何通过决议采纳或修改总体规划,并且需要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他们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如果立法机构提出未经规划委员会事先审查的重大修改,这些修改必须退回给委员会征求建议。如果委员会在45天内或立法机构设定的时间内未能回应,则视为他们批准了这些修改。
对于特许市,总体规划必须由市立法机构或规划委员会通过决议采纳,具体取决于市章程的规定。
Section § 65357
本法律概述了市或县必须如何分发已通过的总体规划或其任何修正案的副本。总体规划通过后,需要发送给某些公共实体并向公众提供。未能将文件发送给特定实体,不影响该规划的法律效力。
一旦通过,该规划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公开供查阅。如果有人请求获取副本,文件应在支付复印费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
此外,市或县可以收取副本费用,该费用应合理覆盖提供文件的成本。
Section § 65358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城市或县的总体规划(指导未来发展)如何进行修改。如果地方政府认为修改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决定修改规划。个人也可以请求修改,但可能需要预先支付准备费用。通常,规划主要部分的修改每年不得超过四次。然而,如果修改是为了允许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则该规定不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允许随时进行修改,例如法院命令或遵守特定法律。
Section § 65360
加州新成立的市或县在成立后有30个月的时间来采纳一份总体规划,这份规划是未来发展的蓝图。在这30个月期间,只要它们满足一些条件,就可以暂时免除与拥有这份规划相关的某些法律要求。这些条件包括积极编制规划、确保其决策与未来规划合理一致、避免可能损害规划未来的行动,以及遵守现有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
Section § 6536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申请最长两年的时间延期,以编制和通过其总体规划。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等待其他机构提供数据、人员配备问题、发生灾害或与其他管辖区合作等,就可以批准延期。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规划中的住房要素,除非是针对新成立的市或县。延期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延误原因、预算、时间表以及确保延期期间土地使用一致性的拟议政策。规划与研究主任可以对任何批准的延期施加条件,以确保符合规定。在延期期间,市或县不受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通过完整总体规划的要求。如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还可以申请额外一年的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