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300

Explanation
加州的每个市县规划机构都必须为本地区的发展制定一个总体规划。这个规划不仅包括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还包括任何影响其规划的附近土地。拥有自己章程的城市(特许市)必须在其规划中包含特定的强制性要素。

Section § 653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洪水管理相关的两个术语。“200年洪泛区”是指每年有0.5%洪水发生几率的区域,其确定依据是水资源部批准的水文和工程方法。“堤防保护区”是指由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或水资源部决定,由作为州防洪基础设施一部分的堤防所保护的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300.2(a) 就本条而言,“200年洪泛区”是指根据水文模型和其他经水资源部认可的工程标准,在任何特定年份有二百分之一洪水发生几率的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5300.2(b) 就本条而言,“堤防保护区”是指经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或水资源部确定,由作为《公共资源法典》第5096.805节所定义州防洪计划设施一部分的堤防所保护的区域。

Section § 65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希望其市县规划(即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顺畅协作。这些规划应帮助社区适应环境和气候相关的挑战。这包括应对气温升高、空气和水质差、疾病传播、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洪水、热浪、野火和干旱等问题。总的来说,它是为了鼓励社区与州的环境和气候目标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65300.5(a) 在解释本条的规定时,立法机关旨在使总体规划及其组成部分和细则构成一份供采纳机构使用的综合的、内部一致且协调的政策声明。
(b)CA 政府 Code § 65300.5(b) 立法机关旨在使本条的规定,如第65302条(g)款(4)项所述,支持并鼓励社区实现州的环境和气候目标。气候变化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生命、财产和资源造成灾难性威胁,并持续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经济和环境的各个方面。本规定旨在鼓励采取措施,使社区能够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平均气温升高、空气和水质下降、传染病和媒介传播疾病的蔓延、其他公共卫生影响、极端天气事件、海平面上升、洪水、热浪、野火和干旱。

Section § 653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于加州社区多样化,规划机构和立法机构在应用规则时,需要以适应当地需求的方式进行,同时仍需满足全州的基本要求。

Section § 65300.9

Explanation

本节承认,加州各市县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规模、人口、财政资源和土地使用问题,在遵守州规划法律方面能力各异。本法律旨在帮助每个市县将其财政计划和项目与地方及州的规划需求相协调。它鼓励市县在规划和分配资源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立法机关认识到,加州城市和县响应州规划法律的能力各不相同,这既是由于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市和普通法市)之间的法律差异,也是由于它们在物理规模和特征、人口规模和密度、财政和行政能力、土地使用和开发问题以及人类需求方面的差异。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为每个城市和县提供一个机会,使其地方预算规划和针对联邦及州项目活动(如社区发展)的地方规划与地方土地使用规划过程相协调,同时认识到每个城市和县在分配资源以实现这些目的时,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建立自己的适当平衡。

Section § 65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如何通过。它允许市或县在编制和通过总体规划时具有灵活性,规划可以覆盖其全部或部分区域,并可能包括附近的区域。如果符合当地需求,该规划可以纳入其他机构规划的部分内容。它可以是单一文件,也可以是与不同区域或主题相关的一组文件。规划必须处理与其区域相关的特定要素,但必须反映当地情况。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规定适用于特许市。

(a)CA 政府 Code § 65301(a) 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使其全部或单个要素可由立法机构通过,并可由立法机构就县或市的全部或部分辖区以及在其判断中与规划相关的其边界以外的任何其他区域通过。总体规划可以立法机构认为适当或方便的任何格式通过,包括要素的合并。如果其他公共机构的规划足够详细且其内容经立法机构确定对采纳的市或县是适当的,立法机构可以采纳该其他公共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规划,以满足第65302条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301(b) 总体规划可以作为单一文件通过,或作为与规划区域的主题或地理分区相关的一组文件通过。
(c)CA 政府 Code § 65301(c) 总体规划应在要素主题存在于规划区域的范围内,应对第65302条中规定的每个要素。对每个要素讨论的具体程度和详细程度应反映当地条件和情况。但是,本条不应影响第65302条 (c) 款的要求,也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或限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本法典第6558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59条审查住房要素的权力。
本条的要求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3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制定或修改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被视为一项立法行动。此类决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5条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在法庭上进行审查。

Section § 653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城市或县总体规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土地利用、住房、交通、保护、开放空间、噪音、安全和环境公平等要素。每个要素都针对具体细节,以指导发展和管理资源。例如,土地利用要素规定了住宅、商业和公共空间的区划和用途,而安全要素则规划了地震和野火等风险。环境公平要素侧重于改善弱势社区的状况。定期更新确保这些规划考虑军事活动、野生动物连通性和气候变化影响等因素。

总体规划应包含一份发展政策声明,并应包括一份或多份图表以及阐明目标、原则、标准和规划建议的文本。该规划应包括以下要素:
(a)CA 政府 Code § 65302(a) 土地利用要素,指定拟议的土地用于住房、商业、工业、开放空间(包括农业、自然资源、娱乐和风景欣赏)、教育、公共建筑和场地、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设施、绿道(根据《民法典》第816.52条定义)以及其他类别的公共和私人土地利用的总体分布、总体位置和范围。公共和私人土地利用的位置和范围指定应考虑根据 (d) 款第 (3) 项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识别。土地利用要素应包括一份关于规划所涵盖的各个区域和其他地区的建议人口密度和建筑强度标准的声明。土地利用要素应识别并每年审查规划所涵盖的、受联邦应急管理局 (FEMA) 或水资源部编制的洪泛区地图识别的洪水影响的区域。土地利用要素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政府 Code § 65302(a)(1) 在提供木材生产的土地利用类别中,指定根据1982年《加州林地生产力法》(《第5篇第1部第1章第6.7节》(自第51100条起))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那些不动产地块。
(2)CA 政府 Code § 65302(a)(2) 在提议分区条例或指定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土地用途时,对于军事设施附近的土地或其他区域,或指定军事航空路线和空域下方的土地,应考虑新增长对军事基地、设施以及作战和训练区域进行的军事战备活动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302(a)(2)(A) 在确定新增长对军事战备活动的影响时,应考虑军事设施提供的信息。市和县应根据军事部门和其他来源的信息来处理军事影响。
(B)CA 政府 Code § 65302(a)(2)(B)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款:
(i)CA 政府 Code § 65302(a)(2)(B)(i) “军事战备活动”指以下所有活动:
(I)CA 政府 Code § 65302(a)(2)(B)(i)(I) 训练、支援和作战,以使军事人员为战斗做好准备。
(II) 任何军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
(III) 测试军事装备、车辆、武器和传感器是否正常运行或适合战斗使用。
(ii)CA 政府 Code § 65302(a)(2)(B)(ii) “军事设施”指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2687条 (e) 款第 (1) 项定义,在美国国防部管辖下的基地、营地、哨所、驻地、船坞、中心、任何船舶的母港设施或其他活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1) 交通流通要素,包括现有和拟议的主要干道、交通路线、枢纽、任何军用机场和港口以及其他地方公共事业和设施的总体位置和范围,所有这些都应与规划的土地利用要素相关联。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2)(A)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对交通流通要素进行任何实质性修订时,立法机构应修改交通流通要素,以规划一个平衡的、多模式的交通网络,该网络应以适合总体规划的乡村、郊区或城市背景的方式,满足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所有使用者安全便捷出行的需求。
(B)CA 政府 Code § 65302(b)(2)(A)(B)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在对交通流通要素进行任何实质性修订时,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B)(i) 在交通流通要素中纳入联邦公路管理局“安全系统方法”的原则,通过制定旨在通过对道路系统的整体视角消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致命和严重伤害的政策,包括考虑人为错误、识别弱势道路使用者以及促进冗余和主动安全措施的规定。
(i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B)(ii) 根据交通流通要素中的政策和目标,制定自行车规划、行人规划和交通缓和规划,这些规划应针对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城市化区域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B)(ii)(I) 识别安全走廊以及任何产生大量自行车骑行者或行人的土地或设施。
(II) 采用基于证据的策略,包括美国交通部《战略公路安全计划》中确定的策略,以针对(I)分条款中确定的区域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旨在消除交通事故死亡,重点关注骑自行车者、行人以及任何其他微型移动设备使用者在该区域的死亡事故。
(III) 根据总体规划范围内城市化区域内的预计开发活动和预计的收入可用性,设定在修订后的交通要素采纳之日起25年内启动和完成计划中所有行动的目标。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2)(A)(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b)(2)(A)(C)(i) 县或市应在计划采纳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实施(B)分段中规定的修订后的交通要素计划。
(i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C)(i)(ii) 县或市应定期审查多式联运网络计划(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要素中列出的所有自行车计划、行人计划和交通缓行计划)的实施进展,并识别完成实施的障碍,以及任何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ii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C)(i)(iii) 如果县或市在根据(ii)分条款进行审查后,确定无法在修订后的交通要素采纳之日起25年内达到自行车、行人或交通缓行计划的目标,则应考虑修订交通要素。
(D)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 就本段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i) “商业活动区”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2358.9节中定义的相同。
(i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ii) “产生高密度自行车骑行者或行人的土地设施”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2358.7节中描述的相同。
(iii)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iii) “微型移动设备”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滑板车,这些术语的定义和描述见《车辆法典》第1部(自第100节起)。
(iv)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iv) “安全走廊”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2358.7节中定义的相同。
(v)CA 政府 Code § 65302(b)(2)(A)(D)(v) “城市化区域”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1节中定义的相同。
(E)CA 政府 Code § 65302(b)(2)(A)(E) 就本段而言,“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使用者”指骑自行车者、儿童、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商业货物运输者、行人、公共交通使用者和老年人。
(c)CA 政府 Code § 65302(c) 按照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的规定制定的住房要素。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d)(1) 一项用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要素,包括水及其水力、森林、土壤、河流及其他水域、港口、渔业、野生动物、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要素应考虑土地利用要素中描述的管辖区内开发对公共土地(包括军事设施)上自然资源的影响。保护要素应考虑土地利用要素中描述的管辖区内开发对野生动物迁徙和栖息地连通性的影响。保护要素中涉及水的部分应与任何全县水务机构以及所有区和市机构协调制定,包括为编制计划的县或市的任何目的开发、供应、控制、管理或保护任何类型水的洪水管理、水资源保护或地下水机构。协调应包括讨论和评估第65352.5节中描述的任何供水和需求信息,如果该信息已由水务机构提交给市或县。
(2)CA 政府 Code § 65302(d)(2) 保护要素还可涵盖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302(d)(2)(A) 土地和水域的开垦。
(B)CA 政府 Code § 65302(d)(2)(B) 防止和控制河流及其他水域的污染。
(C)CA 政府 Code § 65302(d)(2)(C) 规范河道及其他为实现保护计划所需区域的土地使用。
(D)CA 政府 Code § 65302(d)(2)(D) 防止、控制和纠正土壤、海滩和海岸的侵蚀。
(E)CA 政府 Code § 65302(d)(2)(E) 保护流域。
(F)CA 政府 Code § 65302(d)(2)(F) 岩石、沙子和砾石资源的位置、数量和质量。
(ii)CA 政府 Code § 65302(d)(2)(F)(ii) 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新的基本公共设施设在高火灾风险区域之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和医疗设施、应急避难所、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通信设施,或者,如果这些设施位于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则确定施工方法或其他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
(iii)CA 政府 Code § 65302(d)(2)(F)(iii) 如果新开发项目位于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则设计足够的基础设施,包括应急响应车辆的安全通道、清晰可见的街道标志以及用于建筑物灭火的水源。
(iv)CA 政府 Code § 65302(d)(2)(F)(iv) 与负责消防的公共机构合作。
(D)CA 政府 Code § 65302(d)(2)(D) 如果市或县已通过与总体规划分开的消防安全计划或文件,则应附上或提及市或县已通过的消防安全计划或文件,该计划或文件应实现相应的目标和目的,并包含根据本款要求的信息。
(4)CA 政府 Code § 65302(d)(4)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联邦《2000年灾害减灾法》(Public Law 106-390)通过的当地灾害减灾计划的下一次修订时,或者,如果地方管辖区尚未通过当地灾害减灾计划,则从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安全要素应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和更新,以解决适用于该市或县的气候适应和韧性策略。此审查应考虑规划和研究办公室《总体规划指南》中提供的建议,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d)(4)(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d)(4)(A)(i) 一项脆弱性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地方管辖区构成的风险以及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气候变化可能如何影响根据第 (2) 和 (3) 款处理的风险。
(ii)CA 政府 Code § 65302(d)(4)(A)(i)(ii) 可从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制定脆弱性评估以及根据分段 (B) 要求制定的适应政策和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302(d)(4)(A)(i)(ii)(I) 来自基于互联网的Cal-Adapt工具的信息。
(II) 来自最新版《加州适应规划指南》的信息。
(III) 来自地方机构的关于对各种气候变化暴露敏感的资产、资源和人口类型的信息。
(IV) 来自地方机构的关于其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能力的信息。
(V)CA 政府 Code § 65302(d)(4)(A)(i)(ii)(V) 关于自然事件和灾害的历史数据,包括当地编制的曾面临风险的区域、脆弱区域以及反复受损地点的地图。
(VI) 已识别的风险区域内现有和规划中的开发项目,包括建筑物、道路、公用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
(VII) 负责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包括特别区和地方应急服务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65302(d)(4)(B) 一套基于分段 (A) 中为保护社区而指定的信息的适应和韧性目标、政策和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5302(d)(4)(C) 一套旨在执行根据分段 (B) 确定的目标、政策和目的的可行实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302(d)(4)(C)(i) 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与新土地利用相关的气候变化影响的可行方法。
(ii)CA 政府 Code § 65302(d)(4)(C)(ii) 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新的基本公共设施设在风险区域之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和医疗设施、应急避难所、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通信设施,或者,如果这些设施位于风险区域,则确定施工方法或其他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
(iii)CA 政府 Code § 65302(d)(4)(C)(iii) 指定位于风险区域内充足且可行的基础设施。
(iv)CA 政府 Code § 65302(d)(4)(C)(iv) 与相关地方、区域、州和联邦机构合作的指导方针。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h)(1) 一项环境正义要素,或整合在其他要素中的相关目标、政策和宗旨,用于识别市、县或市县总体规划所涵盖区域内的弱势社区,如果该市、县或市县存在弱势社区。该环境正义要素,或整合在其他要素中的相关环境正义目标、政策和宗旨,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302(h)(1)(A) 识别目标和政策,以减少弱势社区中独特或复合的健康风险,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污染暴露(包括改善空气质量),以及促进公共设施、食物获取、安全卫生的住房和体育活动。
(B)CA 政府 Code § 65302(h)(1)(B) 识别目标和政策,以促进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
(C)CA 政府 Code § 65302(h)(1)(C) 识别目标和政策,优先考虑旨在解决弱势社区需求的改善措施和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302(h)(2) 受本款约束的市、县或市县,应当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同时采纳或下次修订两项或更多要素时,采纳或审查环境正义要素,或整合在其他要素中的环境正义目标、政策和宗旨。
(3)CA 政府 Code § 65302(h)(3) 通过增加本款,立法机关无意要求市、县或市县采取任何被《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禁止的行动。
(4)CA 政府 Code § 65302(h)(4) 就本款而言,以下术语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302(h)(4)(A) “弱势社区”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9711条确定的区域,或一个低收入区域,该区域受到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的不成比例影响,这些危害可能导致负面健康影响、暴露或环境退化。
(B)CA 政府 Code § 65302(h)(4)(B) “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改善、公共服务和社区便利设施,如第66000条(d)款所定义。
(C)CA 政府 Code § 65302(h)(4)(C) “低收入区域”指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数收入80%的区域,或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采纳的州收入限制清单中指定为低收入的门槛的区域。

Section § 6530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从2028年1月1日起,审查并更新其安全计划,以纳入极端高温的危险。如果一个市或县已经有极端高温行动计划,他们可以将其纳入其安全计划中。他们还可以参考州的极端高温行动计划和其他减灾计划。

在首次更新以应对极端高温之后,这些安全计划必须至少每八年审查和更新一次,或者在住房要素或地方减灾计划更新时进行审查和更新。“极端高温”的定义参照《公共资源法》的另一条款。

(a)CA 政府 Code § 65302.01(a) 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对第65302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下一次更新时,安全要素应进行审查和更新,以应对极端高温的危害。
(1)CA 政府 Code § 65302.01(a)(1) 已采纳极端高温行动计划或其他达到相应目标和目的的文件之市或县,可将该信息用于安全要素中以遵守本款规定,并在此情况下,应将该其他计划或文件摘要并纳入安全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302.01(a)(2) 市或县可使用或引用《公共资源法》第71361条所述的极端高温行动计划以及根据2000年联邦《灾害减灾法》(Public Law 106-390)要求制定的州减灾计划中的信息,以遵守本款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302.01(b) 除第65302条(g)款(6)项的规定外,在根据(a)款对安全要素进行首次修订后,规划机构应在每次修订住房要素或地方减灾计划时,但至少每八年一次,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安全要素,以识别与适用于该市或县的极端高温危害相关的新信息,这些信息在上次修订安全要素时尚未获得。
(c)CA 政府 Code § 65302.01(c) 就本条而言,“极端高温”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第71410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65302.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圣华金河谷的市县修订其总体规划,以解决空气质量问题。它强调各实体之间需要合作,通过更好的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来减少空气污染。该法律提出了将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整合、最大程度减少有毒空气暴露以及减少对私家车依赖等策略,以改善空气质量。地方政府必须在其规划文件中纳入空气质量数据、政策和策略。在最终批准前,他们应将修正案草案提交给空气区征求反馈意见。在2004年之后下一次住房规划更新的一年内,必须完成合规。

(a)CA 政府 Code § 6530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302.1(a)(1) 圣华金河谷存在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需要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机构、公共交通运营商、开发社区、圣华金河谷空气污染控制区以及公众的合作才能解决。解决该问题需要改变我们传统上建设社区和构建交通系统的方式。它涉及优先事项的根本性转变,从侧重私人汽车乘员的出行便利性转向更高效利用稀缺资源的多式联运系统。它要求公众改变态度,支持不同于现状的开发模式和交通系统。
(2)CA 政府 Code § 65302.1(a)(2) 2003年,该区发布了一份题为《总体规划空气质量指南》的文件。该报告是一份全面的指导文件和资源,供市县用于将空气质量纳入其总体规划。它包括在总体规划中采纳后将减少车辆出行和行驶里程并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政策和方案。
(3)CA 政府 Code § 65302.1(a)(3) 空气质量指南是推荐的策略,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302.1(a)(3)(A) 根据《加利福尼亚环境质量法案》(CEQA)(《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确定并减轻项目层面和累积的空气质量影响。
(B)CA 政府 Code § 65302.1(a)(3)(B) 整合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空气质量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5302.1(a)(3)(C) 以支持多式联运系统的方式规划土地利用。
(D)CA 政府 Code § 65302.1(a)(3)(D) 地方行动以支持减少拥堵和车辆出行的方案。
(E)CA 政府 Code § 65302.1(a)(3)(E) 规划土地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业和其他来源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暴露。
(F)CA 政府 Code § 65302.1(a)(3)(F) 减少地方管辖范围内来源的颗粒物排放。
(G)CA 政府 Code § 65302.1(a)(3)(G) 支持区和公用事业方案,以减少能源消耗和区域来源的排放。
(4)CA 政府 Code § 65302.1(a)(4) 将空气质量问题纳入地方总体规划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302.1(a)(4)(A) 降低基础设施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5302.1(a)(4)(B)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5302.1(a)(4)(C) 更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
(D)CA 政府 Code § 65302.1(a)(4)(D) 降低综合规划成本。
(E)CA 政府 Code § 65302.1(a)(4)(E) 简化许可流程。
(F)CA 政府 Code § 65302.1(a)(4)(F) 改善老年人和儿童的出行便利性。
(b)CA 政府 Code § 65302.1(b) 位于该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市县的立法机构应修订其总体规划的适当要素,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土地利用、交通、住房、保护和开放空间的必要要素,以纳入数据和分析、目标、政策和目的,以及可行的实施策略以改善空气质量。
(c)CA 政府 Code § 65302.1(c) 为遵守 (d) 款的要求而对总体规划采纳的空气质量修正案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302.1(c)(1) 一份报告,描述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排放清单、重要来源类别列表、达标状态和指定,以及适用的州和联邦空气质量规划和交通规划。
(2)CA 政府 Code § 65302.1(c)(2) 一份当地、区、州和联邦政策、方案和法规的摘要,这些政策、方案和法规可能改善市或县的空气质量。
(3)CA 政府 Code § 65302.1(c)(3) 一套全面的目标、政策和目的,这些目标、政策和目的可能与 (a) 款第 (3) 项中列出的策略一致,从而改善空气质量。
(4)CA 政府 Code § 65302.1(c)(4) 一套旨在实现这些目标、政策和目的的可行实施措施。

Section § 65302.02

Explanation

截至2028年1月1日,加州的市县必须更新其规划,以界定货物和材料的卡车运输路线。他们应优先使用高速公路和主要道路,以避开居民区和敏感区域。当使用当地道路时,这些道路应主要服务于商业或工业区,以减少对社区的影响。

对于物流开发项目,新路线必须通过主要支持商业活动的道路通行。如果沿路的大部分物业是商业或工业用途,则当地道路符合条件。市县应与州交通专家合作,用标志标明路线,以GIS格式共享路线图,并让公众和部落参与决策。

仓库区域需在2026年1月1日前特别关注。司法部长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管辖区处以罚款,罚款所得将用于改善当地空气质量。

截至2028年1月1日,除非(h)款另有规定,县或市应依照第65302条(b)款的规定,更新其交通要素,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302.02(a) 识别并建立具体的运输路线,用于货物、材料或货运的储存、转运或再分配,以安全容纳额外的卡车交通,并避开居民区和敏感受体(依照第65098条的定义)。
(b)CA 政府 Code § 65302.02(b) 最大限度地利用州际或州分隔公路作为卡车路线的首选路线。在不使用州或州际公路时,县或市还应最大限度地利用主干道、主要通道和主要面向商业的当地街道。卡车路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302.02(b)(1) 主要或次要集散街道和道路,如果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则仅在严格必要时才可用于卡车路线,以到达现有工业区。
(2)CA 政府 Code § 65302.02(b)(2) 卡车应通过交通干线行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敏感受体的暴露。
(3)CA 政府 Code § 65302.02(b)(3) 自2028年1月1日起,所有拟议的物流用途开发项目(依照第65098条(d)款的定义)均应通过主干道、主要通道或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道路通行。
(A)CA 政府 Code § 65302.02(b)(3)(A) 本节的目的是确保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选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社区的不利影响并提高运输效率的地点。这通过将物流用途开发项目限制在适合处理相关交通且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的道路上实现。
(B)CA 政府 Code § 65302.02(b)(3)(B) 就本节而言,如果根据当地分区条例,在1000英尺范围内,沿路超过50%的物业被指定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则当地道路应被视为主要服务于商业用途。
(c)CA 政府 Code § 65302.02(c) 县或市可以咨询交通部和加州货运咨询委员会以获取技术援助。
(d)CA 政府 Code § 65302.02(d) 县或市应提供张贴醒目标志,以识别卡车路线,并提供额外标志用于卡车停车和适当的怠速设施位置。
(e)CA 政府 Code § 65302.02(e) 县或市应以地理信息系统 (GIS) 格式公开卡车路线,并与仓库运营商、车队运营商和卡车司机共享卡车路线的GIS地图。
(f)CA 政府 Code § 65302.02(f) 市或县应通过公开听证会和规划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机会让公民、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民、教育和其他社区团体参与,符合第65351条的规定。
(g)CA 政府 Code § 65302.02(g) 市或县应作出勤勉努力,以实现社区所有经济阶层在根据本节要求进行的变更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h)CA 政府 Code § 65302.02(h) 仓库集中区域(依照第65098条的定义)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实施本节的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302.02(i) 司法部长可以执行本节。
(1)CA 政府 Code § 65302.02(i)(1) 如果未进行必要的更新,司法部长可以对违反本节的管辖区处以罚款,每六个月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2)CA 政府 Code § 65302.02(i)(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任何收取的罚款应由司法部长分配,并返还给施加罚款的当地空气质量管理区,用于该区改善空气质量的努力。

Section § 65302.2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城市或县级政府制定或更新其总体规划时,它们必须将当地水务机构提供的任何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作为主要参考资料。

城市或县级政府的总体规划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或修订时,该城市或县级政府应将水务机构提交给该城市或县级政府的任何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作为参考文件。

Section § 653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的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相关的专项规划,必须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5节下制定的规划保持一致。如果这些规划被修订,必须在180天内进行更新以保持一致性。如果立法机构不同意规划的某些部分,他们可以根据第21676节记录其理由。对于没有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但有军事机场的县,规划必须符合军事机场的安全和噪音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302.3(a) 总体规划以及根据第8条(自第65450节起)编制的任何适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5节通过或修订的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5302.3(b) 总体规划以及任何适用专项规划,应当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5节要求的规划进行任何修订后的180天内,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c)CA 政府 Code § 65302.3(c) 如果立法机构不同意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5节要求的规划的任何规定,其可以通过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6节通过调查结果来满足本节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5302.3(d) 在每个不存在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但存在军事机场的县,总体规划以及根据第8条(自第65450节起)编制的任何适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为该军事机场编制的《空军基地兼容使用区》中的安全和噪音标准。

Section § 653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社区规划文件中的土地利用要素反映他们希望其城市区域呈现的外观和感受。它可以帮助界定不同的街区和区域,混合各种土地利用和住房类型,并设定关于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与街道等公共空间之间如何关联的规则。

Section § 65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在通过或修改其安全规划之前,将规划草案提交给加州地质调查局。这是为了审查规划中是否包含了所有已知的地震和土地灾害信息。审查完成后,地质调查局会提供反馈意见,市县在最终确定规划前应予以考虑。

此外,安全规划草案必须在最终确定前90天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以及地方消防机构,特别是如果该地区存在高火灾风险,例如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区。这些机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帮助预防和管理野火。在批准规划之前,市县应考虑这些建议。如果市县不采纳,必须书面向委员会解释原因。如果委员会不同意最终决定,可以在批准前请求与市县官员进行磋商。

(a)CA 政府 Code § 65302.5(a) 在安全要素通过或修订前至少45天,每个县和市应向加州保护部地质调查局提交一份安全要素草案或修订案的副本,以及用于制定安全要素的任何技术研究报告。该部门可以审查提交给它的草案,以确定它们是否纳入了已知的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信息,并在收到根据本款提交的安全要素草案或修订案后30天内向规划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立法机构在最终通过安全要素或修订案之前,应考虑该部门的调查结果,除非该部门的调查结果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该部门已告知市或县其将不审查该安全要素。如果该部门的调查结果未在这些规定时限内提供,立法机构可以在其审议未来安全要素修订案时考虑该部门的调查结果。每个县和市应向该部门提供其已通过的安全要素或修订案的副本。该部门可以审查已通过的安全要素或修订案并报告其调查结果。该部门作出的所有调查结果均应作为规划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咨询意见。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5(b)(1) 县或市总体规划中安全要素的草案或修订草案,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前至少90天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以及向该市或县辖区提供消防服务的每个地方机构:
(A)CA 政府 Code § 65302.5(b)(1)(A) 包含州责任区的每个县通过或修订其总体规划的安全要素。
(B)CA 政府 Code § 65302.5(b)(1)(B) 包含根据第51177条 (i) 款定义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每个市或县通过或修订其总体规划的安全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302.5(b)(2) 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应,且地方机构可,在收到草案或现有安全要素后60天内审查并向规划机构建议修改,涉及以下两方面:
(A)CA 政府 Code § 65302.5(b)(2)(A) 州责任区和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的土地使用和政策,以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然资源免受与野外火灾相关的不合理风险。
(B)CA 政府 Code § 65302.5(b)(2)(B) 州责任区和极高火灾危险严重性区域内野外火灾风险降低和预防的方法与策略。这些方法与策略应反映第65040.21条中确定的最新指导文件《火灾危险规划,总体规划技术建议系列》中公认的最佳实践。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5(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5(b)(3)(A) 在通过其要素草案或修订草案之前,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考虑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以及向该市或县辖区提供消防服务的任何地方机构提出的建议(如有)。如果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决定不接受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提出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如有),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书面告知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其不接受建议的理由。
(B)CA 政府 Code § 65302.5(b)(3)(A)(B) 如果县监事会或市议会提议不采纳委员会关于其要素草案或修订草案的建议,委员会可在收到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书面回复后15天内,书面请求与县监事会或市议会进行磋商,讨论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回复。磋商可以当面、电子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分段请求磋商,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在与委员会磋商后方可批准要素草案或修订草案。磋商应在委员会提出请求后30天内进行。
(4)CA 政府 Code § 65302.5(b)(4) 如果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或地方机构的建议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可以在没有这些建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在其下次审议安全要素修订案时考虑这些建议。

Section § 653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地方减灾计划(HMP),作为其安全规划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识别并应对潜在的灾害风险。它应包括对公共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估、潜在危险私人建筑清单,以及在灾害期间减少这些设施风险的策略。

如果一个地方区域没有这项计划,它们可能会从紧急服务办公室获得优先资助,以帮助制定该计划,但须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可用资金而定。

(a)CA 政府 Code § 65302.6(a) 市、县或市县可以根据第65302条(g)款,连同其安全要素,采纳联邦2000年灾害减灾法(Public Law 106-390)中规定的一项地方减灾计划(HMP)。该减灾计划应包括联邦法案要求中规定的以下所有要素:
(1)CA 政府 Code § 65302.6(a)(1) 对提供基本服务、避难所和关键政府职能的公共设施进行初步抗震性能评估。
(2)CA 政府 Code § 65302.6(a)(2) 具有潜在危险的私人设施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多单元、软层、混凝土预制板和混凝土框架建筑。
(3)CA 政府 Code § 65302.6(a)(3) 在发生灾害时,减少私人和政府设施潜在风险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302.6(b) 尚未采纳地方减灾计划的地方管辖区,在紧急服务办公室推荐从灾前减灾计划、减灾补助计划和洪水减灾援助计划获得资助的行动时,应获得优先权,以协助该地方管辖区制定和采纳地方减灾计划,但须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可用资金而定。

Section § 65302.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内的县市,在通过或修订其安全规划要素之前90天,将其草案提交给中央谷防洪委员会和地方防洪机构。这些机构有60天时间审查并提出旨在改善土地利用和洪水风险管理的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在最终确定其规划时必须考虑这些建议,如果选择不采纳某些建议,则需提供书面解释。如果这些机构错过了审查截止日期,地方政府可以继续推进,但必须在以后考虑这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65302.7(a) 为遵守第65302.5节的规定,位于《水法》第8501节规定的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边界内的每个县或市,应当在其总规划安全要素通过或修正至少90天之前,将其安全要素的草案或草案修正案提交给中央谷防洪委员会以及向该市或县境内提供防洪保护的每个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65302.7(b) 中央谷防洪委员会和(1)款所述的每个地方机构,应当审查该草案或现有安全要素,并在收到该草案或现有安全要素后60天内向规划机构提交各自的书面建议。中央谷防洪委员会和每个地方机构应当审查该草案或现有安全要素,并可就以下两方面对该草案或现有安全要素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1)CA 政府 Code § 65302.7(b)(1) 洪水易发地区的土地利用和政策,旨在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然资源免受与洪水相关的不合理风险。
(2)CA 政府 Code § 65302.7(b)(2) 洪水易发地区内减少和防范洪水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c)CA 政府 Code § 65302.7(c) 在通过其安全要素草案或草案修正案之前,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当考虑中央谷防洪委员会以及向该市或县境内提供防洪保护的任何地方机构提出的建议。如果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决定不接受中央谷防洪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提出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如有),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当作出说明其不接受某项建议理由的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将这些认定告知中央谷防洪委员会或地方机构。
(d)CA 政府 Code § 65302.7(d) 如果中央谷防洪委员会或地方机构的建议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可在没有这些建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应当在其下次审议其安全要素修正案时考虑这些建议。

Section § 65302.8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市或县在其综合规划中制定或修改一项限制每年可建造房屋数量的规定时,它们必须解释这样做的原因。解释必须包括:该区域在全区住房需求中的份额、它们为满足法律要求而正在做出的具体住房努力、这一改变如何有益于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它们拥有的财政和环境资源。

如果县或市(包括特许市)采纳或修订一项旨在限制每年可建造住房单元数量的强制性综合规划要素,则此类采纳或修订应包含证明减少该区域住房机会合理性的调查结果。这些调查结果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302.8(a) 对市或县在区域住房需求中适当份额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65302.8(b) 对地方管辖区为履行第65302条(c)款的要求而正在开展的具体住房计划和活动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65302.8(c) 对此类采纳或修订将如何促进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的描述。
(d)CA 政府 Code § 65302.8(d) 地方管辖区可用的财政和环境资源。

Section § 653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的所有市县在2013年7月2日后的两年内更新其总体规划。更新后的规划必须包含具体的防洪安全信息,例如中央河谷防洪计划的数据、洪灾危险区域的位置以及任何有洪水风险的区域。它们还需要设定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洪水损害的目标,并详细说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如果某个区域的洪水风险未知,除非有可靠来源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必须将其视为存在重大洪水风险。州机构将在此过程中协助市县。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市(包括特许市),承认这些地区的防洪是全州关注的关键问题。此外,除非在其他法律条款中另有规定,本法律不会在市县更新其规划之前免除其责任。

(a)CA 政府 Code § 65302.9(a) 自2013年7月2日起24个月内,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每个市和县应当修订其总体规划,以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9(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302.9(a)(1)(A) 根据《水法》第9612条,中央河谷防洪计划中包含的数据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州防洪计划设施的位置以及受这些设施保护的不动产的位置。
(B)CA 政府 Code § 65302.9(a)(1)(A)(B) 洪灾危险区域的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由联邦应急管理局洪水保险费率图或洪水危险边界图绘制的位置、参与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位置、未确定风险区域的位置,以及由地方防洪机构或防洪区绘制的位置。
(2)CA 政府 Code § 65302.9(a)(2) 基于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数据和分析,用于保护生命和财产以减少洪水损害风险的目标、政策和宗旨。
(3)CA 政府 Code § 65302.9(a)(3) 旨在执行根据第 (2) 款确立的目标、政策和宗旨的可行实施措施。
(b)CA 政府 Code § 65302.9(b) 未确定风险区域应推定在任何特定年份发生概率为二百分之一的洪水期间存在风险,除非州防洪计划、由联邦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官方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费率图,或由市或县根据地方防洪机构的实质性证据认定所作出的裁定另行认定。
(c)CA 政府 Code § 65302.9(c) 为协助每个市或县遵守本条规定,中央河谷防洪委员会、水资源部和地方防洪机构应与市或县合作,向其提供信息和其他技术援助。
(d)CA 政府 Code § 65302.9(d) 在实施本条时,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每个市和县,无论是普通法市县还是特许市县,均应遵守本条,包括但不限于第65300.5、65300.7、65300.9和65301条。
(e)CA 政府 Code § 65302.9(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适用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内的所有市(包括特许市)和县。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流域的防洪工作是一项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
(f)CA 政府 Code § 65302.9(f) 除非《水法》第8307条另有规定,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免除市或县在总体规划修订之前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653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定期审查并更新其总规划,重点关注其边界附近的非建制社区。这些社区可能是城市附近的边缘区域、孤立的传统社区或其他非建制区域。如果这些社区被认定为中位收入较低的弱势区域,城市或县必须分析并规划其基础设施需求,例如供水和消防保护。这包括考虑如何有效地为这些改进提供资金。审查和更新应与常规住房规划修订同步进行。

(a)CA 政府 Code § 65302.10(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302.10(a)(1) “社区”指城市或县内由不少于10个相邻或紧密相连的住宅组成的居住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5302.10(a)(2) “弱势非建制社区”指边缘社区、孤立社区或传统社区,其中位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中位家庭收入的80%。
(3)CA 政府 Code § 65302.10(a)(3) “边缘社区”指位于城市势力范围内的任何有人居住的非建制区域。
(4)CA 政府 Code § 65302.10(a)(4) “孤立社区”指被一个或多个城市,或被一个或多个城市与县界或太平洋包围或基本包围的任何有人居住的非建制区域。
(5)CA 政府 Code § 65302.10(a)(5) “传统社区”指地理上孤立、有人居住且已存在至少50年的社区。
(b)CA 政府 Code § 65302.10(b) 在根据第65588节下次通过其住房要素的到期日或之前,每个城市或县应根据现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6430节开发的数据和分析,审查并更新其总规划的土地使用要素,针对其边界内或附近的非建制孤立社区、边缘社区或传统社区。更新后的土地使用要素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302.10(b)(1) 对于城市而言,识别其势力范围内的每个属于弱势非建制社区的孤立社区或边缘社区。对于县而言,识别其边界内每个属于弱势非建制社区的传统社区,但不包括任何城市势力范围内的区域。此识别应包括社区描述和标示其位置的地图。
(2)CA 政府 Code § 65302.10(b)(2) 对于每个已识别的社区,分析其供水、废水、雨水排水和结构性消防保护的需求或不足。
(3)CA 政府 Code § 65302.10(b)(3) 根据当时现有数据,分析效益评估区或其他融资方案,以使向已识别社区提供服务在财政上可行。
(c)CA 政府 Code § 65302.10(c) 在根据第65588节每次后续修订其住房要素的到期日或之前,每个城市和县应审查并酌情修订其总规划,以更新本节要求的分析。

Section § 6530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地方社区在2022年1月1日之后更新其灾害减灾计划时,也必须更新其安全计划,以概述和评估各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如果已有类似的计划,相关信息可以并入安全计划中。

此外,安全计划必须在住房或灾害减灾计划每次修订时进行审查和潜在更新,且至少每八年一次。这些更新旨在纳入有关洪水和火灾危险以及气候适应和韧性策略的新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5302.15(a) 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联邦《2000年灾害减灾法》(Public Law 106-390)通过的当地灾害减灾计划下次修订时,或者,如果当地管辖区尚未通过当地灾害减灾计划,则从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根据第65302条(g)款通过的安全要素应进行审查和更新,以识别各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及其容量、安全性和可行性以及疏散地点。已通过当地灾害减灾计划、应急行动计划或其他达到相应目标和目的的县或市,可将该信息用于安全要素以遵守本节规定,并且在此情况下,应将该其他计划或文件摘要并纳入安全要素中。
(b)CA 政府 Code § 65302.15(b) 在根据(a)款对安全要素进行首次修订后,规划机构应在住房要素或当地灾害减灾计划每次修订时,但不少于每八年一次,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安全要素,以识别与洪水和火灾危险以及适用于该市或县的气候适应和韧性策略相关的新信息,这些信息在安全要素上次修订时尚未获得。

Section § 65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县议会或市议会,在其总体发展规划中纳入额外要素,只要他们认为这些要素与该地区的实体增长相关。

Section § 653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水资源部、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制定设计和规划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帮助地方机构根据总体规划指南,制定有效解决防洪和土地管理问题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