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总体规划的制定权限与范围
Section § 65300
Section § 65300.2
本节解释了加州洪水管理相关的两个术语。“200年洪泛区”是指每年有0.5%洪水发生几率的区域,其确定依据是水资源部批准的水文和工程方法。“堤防保护区”是指由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或水资源部决定,由作为州防洪基础设施一部分的堤防所保护的区域。
Section § 6530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希望其市县规划(即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顺畅协作。这些规划应帮助社区适应环境和气候相关的挑战。这包括应对气温升高、空气和水质差、疾病传播、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洪水、热浪、野火和干旱等问题。总的来说,它是为了鼓励社区与州的环境和气候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65300.9
本节承认,加州各市县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规模、人口、财政资源和土地使用问题,在遵守州规划法律方面能力各异。本法律旨在帮助每个市县将其财政计划和项目与地方及州的规划需求相协调。它鼓励市县在规划和分配资源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Section § 653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如何通过。它允许市或县在编制和通过总体规划时具有灵活性,规划可以覆盖其全部或部分区域,并可能包括附近的区域。如果符合当地需求,该规划可以纳入其他机构规划的部分内容。它可以是单一文件,也可以是与不同区域或主题相关的一组文件。规划必须处理与其区域相关的特定要素,但必须反映当地情况。本节还明确指出,这些规定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65301.5
Section § 65302
本节概述了加州城市或县总体规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土地利用、住房、交通、保护、开放空间、噪音、安全和环境公平等要素。每个要素都针对具体细节,以指导发展和管理资源。例如,土地利用要素规定了住宅、商业和公共空间的区划和用途,而安全要素则规划了地震和野火等风险。环境公平要素侧重于改善弱势社区的状况。定期更新确保这些规划考虑军事活动、野生动物连通性和气候变化影响等因素。
Section § 65302.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从2028年1月1日起,审查并更新其安全计划,以纳入极端高温的危险。如果一个市或县已经有极端高温行动计划,他们可以将其纳入其安全计划中。他们还可以参考州的极端高温行动计划和其他减灾计划。
在首次更新以应对极端高温之后,这些安全计划必须至少每八年审查和更新一次,或者在住房要素或地方减灾计划更新时进行审查和更新。“极端高温”的定义参照《公共资源法》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65302.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圣华金河谷的市县修订其总体规划,以解决空气质量问题。它强调各实体之间需要合作,通过更好的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来减少空气污染。该法律提出了将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整合、最大程度减少有毒空气暴露以及减少对私家车依赖等策略,以改善空气质量。地方政府必须在其规划文件中纳入空气质量数据、政策和策略。在最终批准前,他们应将修正案草案提交给空气区征求反馈意见。在2004年之后下一次住房规划更新的一年内,必须完成合规。
Section § 65302.02
截至2028年1月1日,加州的市县必须更新其规划,以界定货物和材料的卡车运输路线。他们应优先使用高速公路和主要道路,以避开居民区和敏感区域。当使用当地道路时,这些道路应主要服务于商业或工业区,以减少对社区的影响。
对于物流开发项目,新路线必须通过主要支持商业活动的道路通行。如果沿路的大部分物业是商业或工业用途,则当地道路符合条件。市县应与州交通专家合作,用标志标明路线,以GIS格式共享路线图,并让公众和部落参与决策。
仓库区域需在2026年1月1日前特别关注。司法部长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管辖区处以罚款,罚款所得将用于改善当地空气质量。
Section § 65302.2
当加州的城市或县级政府制定或更新其总体规划时,它们必须将当地水务机构提供的任何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作为主要参考资料。
Section § 65302.3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的总体规划以及任何相关的专项规划,必须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1675节下制定的规划保持一致。如果这些规划被修订,必须在180天内进行更新以保持一致性。如果立法机构不同意规划的某些部分,他们可以根据第21676节记录其理由。对于没有机场土地使用委员会但有军事机场的县,规划必须符合军事机场的安全和噪音标准。
Section § 65302.4
Section § 6530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在通过或修改其安全规划之前,将规划草案提交给加州地质调查局。这是为了审查规划中是否包含了所有已知的地震和土地灾害信息。审查完成后,地质调查局会提供反馈意见,市县在最终确定规划前应予以考虑。
此外,安全规划草案必须在最终确定前90天提交给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以及地方消防机构,特别是如果该地区存在高火灾风险,例如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区。这些机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帮助预防和管理野火。在批准规划之前,市县应考虑这些建议。如果市县不采纳,必须书面向委员会解释原因。如果委员会不同意最终决定,可以在批准前请求与市县官员进行磋商。
Section § 65302.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地方减灾计划(HMP),作为其安全规划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识别并应对潜在的灾害风险。它应包括对公共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估、潜在危险私人建筑清单,以及在灾害期间减少这些设施风险的策略。
如果一个地方区域没有这项计划,它们可能会从紧急服务办公室获得优先资助,以帮助制定该计划,但须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可用资金而定。
Section § 65302.7
本节要求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内的县市,在通过或修订其安全规划要素之前90天,将其草案提交给中央谷防洪委员会和地方防洪机构。这些机构有60天时间审查并提出旨在改善土地利用和洪水风险管理的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在最终确定其规划时必须考虑这些建议,如果选择不采纳某些建议,则需提供书面解释。如果这些机构错过了审查截止日期,地方政府可以继续推进,但必须在以后考虑这些建议。
Section § 65302.8
当加州的市或县在其综合规划中制定或修改一项限制每年可建造房屋数量的规定时,它们必须解释这样做的原因。解释必须包括:该区域在全区住房需求中的份额、它们为满足法律要求而正在做出的具体住房努力、这一改变如何有益于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它们拥有的财政和环境资源。
Section § 65302.9
这项法律要求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谷的所有市县在2013年7月2日后的两年内更新其总体规划。更新后的规划必须包含具体的防洪安全信息,例如中央河谷防洪计划的数据、洪灾危险区域的位置以及任何有洪水风险的区域。它们还需要设定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洪水损害的目标,并详细说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如果某个区域的洪水风险未知,除非有可靠来源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必须将其视为存在重大洪水风险。州机构将在此过程中协助市县。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市(包括特许市),承认这些地区的防洪是全州关注的关键问题。此外,除非在其他法律条款中另有规定,本法律不会在市县更新其规划之前免除其责任。
Section § 65302.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定期审查并更新其总规划,重点关注其边界附近的非建制社区。这些社区可能是城市附近的边缘区域、孤立的传统社区或其他非建制区域。如果这些社区被认定为中位收入较低的弱势区域,城市或县必须分析并规划其基础设施需求,例如供水和消防保护。这包括考虑如何有效地为这些改进提供资金。审查和更新应与常规住房规划修订同步进行。
Section § 65302.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地方社区在2022年1月1日之后更新其灾害减灾计划时,也必须更新其安全计划,以概述和评估各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如果已有类似的计划,相关信息可以并入安全计划中。
此外,安全计划必须在住房或灾害减灾计划每次修订时进行审查和潜在更新,且至少每八年一次。这些更新旨在纳入有关洪水和火灾危险以及气候适应和韧性策略的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