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560

Explanation

第65560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和开放空间土地的转换和分类相关术语。它解释了根据土地在重要农田地图上的显示方式,土地被视为转为或转出农业用途的含义。该节还定义了公认的不同类型农业用地,例如优质农田和牧场。

该节明确了保护部的职责,并说明了临时农田地图的用途。开放空间土地被定义为用于保护自然资源、管理资源生产、提供娱乐机会、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支持军事设施以及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地点。

此外,该法规还提到了地方政府如何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求,优先考虑土地的保护。

就本章而言:
(a)CA 政府 Code § 65560(a) “转为农业用途的土地面积”指那些被转为农业用途或重新确立为农业用途的土地,且在部门维护的最新两年期报告中的重要农田系列地图上未显示为农业用地。
(b)CA 政府 Code § 65560(b) “从农业用途转出的土地面积”指那些被永久转为或承诺用于城市或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且在部门维护的最新两年期报告中的重要农田系列地图上显示为农业用地。
(c)CA 政府 Code § 65560(c) “农业用地类别”指优质农田、全州重要农田、独特农田和地方重要农田,根据美国农业部为加利福尼亚州修订的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所定义,以及牧场。“牧场”指现有植被(无论是自然生长还是通过管理生长)适合牲畜放牧或采食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65560(d) “部门”指保护部。
(e)CA 政府 Code § 65560(e) “临时农田地图”指部门为那些不具备编制重要农田系列地图所需当前土壤调查信息的区域编制的地图。临时农田地图应标明灌溉农业区、旱作农业区、牧场、城市和建成区以及任何承诺用于城市或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区域。
(f)CA 政府 Code § 65560(f) “重要农田系列地图”指由美国土壤保持局编制并由部门的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根据第65570节进行更新和修订的地图。
(g)CA 政府 Code § 65560(g) “地方开放空间规划”指由县或市的理事会或议会通过的综合规划中的开放空间要素,无论是作为地方开放空间规划还是作为根据第65563节通过的临时地方开放空间规划。
(h)CA 政府 Code § 65560(h) “开放空间土地”指任何根据本节定义专门用于开放空间用途的土地或水域地块或区域,并在地方、区域或州开放空间规划中指定为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65560(h)(1) 用于保护自然资源的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为保护动植物生命(包括鱼类和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所需的区域;为生态和其他科学研究目的所需的区域;河流、溪流、海湾和河口;以及海岸海滩、湖岸、河岸和流域土地。
(2)CA 政府 Code § 65560(h)(2) 用于资源管理性生产的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林地、牧场、农业用地以及对粮食或纤维生产具有经济重要性的区域;地下水盆地补给所需的区域;对商业渔业管理重要的海湾、河口、沼泽、河流和溪流;以及含有主要矿藏(包括稀缺矿藏)的区域。
(3)CA 政府 Code § 65560(h)(3) 用于户外休闲的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卓越风景、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区域;特别适合公园和休闲用途的区域,包括通往湖岸、海滩、河流和溪流的通道;以及作为主要休闲和开放空间保留地之间连接的区域,包括公用事业地役权、河岸、小径和风景公路走廊。
(4)CA 政府 Code § 65560(h)(4) 用于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因危险或特殊条件(如地震断裂带、不稳定土壤区、洪泛区、流域、高火灾风险区)而需要特殊管理或监管的区域;为保护水质和水库所需的区域;以及为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所需的区域。
(5)CA 政府 Code § 65560(h)(5) 支持军事设施任务的开放空间,包括军事设施附近区域、军事训练路线以及下方的限制空域,这些区域可以为军事活动提供额外的缓冲区,并补充军事土地的资源价值。
(6)CA 政府 Code § 65560(h)(6) 用于保护《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节和第5097.997节所述地点、特征和物体的开放空间。
(i)CA 政府 Code § 65560(i) “优先土地”指农业或开放空间土地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类别,由地方政府在其综合规划的开放空间要素中的农业土地组成部分或农业土地要素中确定,并优先进行保护,同时考虑到平衡相互竞争的土地利用需求。

Section § 65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保护开放空间土地的重要性。立法机关指出,这对于州的经济、粮食生产、风景美观、娱乐和自然资源至关重要。它不鼓励过早地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城市区域,因为这会导致昂贵的城市蔓延。随着州人口的增长,市县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划保护这些土地。州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努力,以确保有序增长和资源保护,造福公众。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561(a) 开放空间土地(如本条所定义)的保护,不仅对于维持州经济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确保土地持续可用于食物和纤维生产、享受风景美景、娱乐以及自然资源的使用也是必要的。
(b)CA 政府 Code § 65561(b) 阻止开放空间土地过早和不必要地转为城市用途,是一项公共利益事项,并将有益于城市居民,因为它将阻止不必要地增加社区居民社区服务成本的非连续性开发模式。
(c)CA 政府 Code § 65561(c) 州人口的预期增长要求市、县和州尽早制定保护有价值开放空间土地的明确计划,并通过采纳和严格执行本章授权的或通过其他适当方法的法律、条例、规章和规定,采取积极行动实施此类计划。
(d)CA 政府 Code § 65561(d) 为确保在州的有序增长和发展以及其资源的保护和养护中满足所有人民的利益,有必要规定由州、区域机构、县和市(包括特许市)制定全州协调的开放空间土地养护和保护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561(e) 基于这些原因,本条对于促进公共福祉和保护开放空间土地中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Section § 65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加州的市县理解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开放空间是指公园、自然保护区或农田等区域,它们提供宝贵的环境、娱乐和美学效益。该法律要求每个市县制定并遵循一项计划来保护这些空间。这些地方计划应与更广泛的州和区域性开放空间土地维护工作保持一致。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
(a)CA 政府 Code § 65562(a) 确保市县认识到开放空间土地是有限且宝贵的资源,必须尽可能地加以保护。
(b)CA 政府 Code § 65562(b) 确保每个市县都将制定并实施开放空间规划,这些规划将与州和区域开放空间规划一道,实现综合开放空间计划的目标。

Section § 65562.5

Explanation

从2005年3月1日起,如果一块土地上被指定为开放空间的区域包含对美洲原住民部落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点、特征或物件,当地市或县必须与任何受影响的部落进行协商。这是为了决定如何对这些细节保密,并确保在管理计划中对该地点进行适当的处理。

自2005年3月1日起,如果被指定或拟指定为开放空间的土地包含《公共资源法典》第5097.9条和第5097.993条所述的地点、特征或物件,则该地点、特征或物件所在市或县应与根据第65092条发出通知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如有)进行磋商,旨在确定保护该地点、特征或物件的具体身份、位置、特征或用途所需的保密级别,并旨在在任何相应的管理计划中,制定对该地点、特征或物件进行适当尊严处理的方式。

Section § 65563

Explanation

到1973年底,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市和县都必须制定一份详细计划,以保护和保育其区域内的开放空间土地。在此之前,即到1972年8月31日,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临时计划来指导这一过程。这份临时计划必须包括他们对开放空间管理的目标和政策,以及一个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最终计划的方案。该方案还涉及确定如何清点开放空间资源以及决定采取哪些保育措施。

1973年12月31日或之前,每个市和县应当制定、通过并向资源局局长提交一份地方开放空间计划,用于全面和长期地保护和保育其管辖范围内的开放空间土地。每个市和县应当在1972年8月31日之前制定、通过并向资源局局长提交一份临时开放空间计划,该计划应在1973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63(a) 官方通过的将指导开放空间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目标和政策;以及
(b)CA 政府 Code § 65563(b) 一项在1973年12月31日之前有序完成和通过开放空间计划的方案,包括对清点开放空间资源和确定保育措施的方法的描述。

Section § 65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方政府的开放空间规划必须包含一个详细的行动方案。该方案应明确列出政府打算采取的具体行动,以使其开放空间规划成为现实。

Section § 65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和县在其开放空间规划中设立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单独制定农业用地要素。这些组成部分或要素必须使用特定标准绘制和识别农业用地,并考虑诸如当前受保护或农田安全协议规限的土地等因素。它们还必须制定目标和政策,以保护农业用地,并尽量减少在指定优先土地上的开发。

该法律鼓励与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以保护这些土地,重点是防止“跳跃式”开发,并促进在现有城市区域内建设住房。实施措施可能包括资源保护协议、发展伙伴关系以及鼓励经济适用房项目。

可以提供拨款,以协助城市或县实施这些目标。这些计划的草案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查,该部门随后会提供建议,供最终计划考虑。这些建议是咨询性的,在最终采纳任何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修订之前必须进行审查。然而,2018年之前已存在的要素无需用这些新信息进行更新。

(a)CA 政府 Code § 65565(a) 城市或县可以制定其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单独的农业用地要素。如果城市或县选择制定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则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565(a)(1) 利用根据第65570条制定的《农田监测和测绘计划》中的指定,或在适用情况下利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局进行的土壤调查,识别并绘制城市或县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用地。该计划的该部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65(a)(1)(A) 所有根据《威廉姆森法案》(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7章(自第51200条起))签订的合同所规限的地块。
(B)CA 政府 Code § 65565(a)(1)(B) 所有受保护地役权规限的地块。
(C)CA 政府 Code § 65565(a)(1)(C) 所有根据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7章第2.5条(自第51230条起)设立的农业保护区。
(D)CA 政府 Code § 65565(a)(1)(D) 所有根据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7章第7条(自第51296条起)设立的农田安全区合同所规限的地块。
(E)CA 政府 Code § 65565(a)(1)(E) 在影响范围或市政服务边界内用于农业目的且不受永久地役权规限的所有地块。
(F)CA 政府 Code § 65565(a)(1)(F) 划分为农业用地类别的土地总面积,以及按《农田监测和测绘计划》分类的农业用地细分。
(G)CA 政府 Code § 65565(a)(1)(G) 根据第65302条(a)款编制的土地利用要素中,位于划为住宅(包括乡村住宅用途)、商业或工业用地两英里范围内的农业用地总面积。城市或县不得识别受本分段规限的单个地块。
(H)CA 政府 Code § 65565(a)(1)(H) 管辖范围内所有负责保护农业用地的公共机构,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9编(自第9001条起)设立的资源保护区。
(I)CA 政府 Code § 65565(a)(1)(I) 自1984年以来已开发的、原农业用地的总面积和《农田监测和测绘计划》分类。所有曾被划分为农业用地的土地,即使后来被划分为“其他”土地,也应包括在内。
(J)CA 政府 Code § 65565(a)(1)(J) 在未来八年内可能被开发的、符合农业用地类别条件的土地总面积。
(K)CA 政府 Code § 65565(a)(1)(K) 识别和指定优先保护土地。
(2)CA 政府 Code § 65565(a)(2) 根据第(1)款识别的信息,建立一套全面的目标、政策和宗旨,以支持农业用地的长期保护。在制定这些目标、政策和宗旨时,城市或县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65(a)(2)(A) 评估并根据需要修订根据第65564条制定的行动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565(a)(2)(B) 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或尽量减少位于优先土地上的新开发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565(a)(2)(C) 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新的基本公共设施设在距离优先土地不少于一英里的地方。
(D)CA 政府 Code § 65565(a)(2)(D) 采纳土地利用和分区政策,以阻止跳跃式开发。
(E)CA 政府 Code § 65565(a)(2)(E) 制定与其他公共机构和农业协会合作保护优先土地的程序。
(F)CA 政府 Code § 65565(a)(2)(F) 制定策略,促进多县和市县之间达成保护优先土地的协议。
(G)CA 政府 Code § 65565(a)(2)(G) 识别管辖范围内待保护的农业用地总面积。
(H)CA 政府 Code § 65565(a)(2)(H) 在可行的情况下,优先在现有划定为住宅和商业开发区域内发展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商业开发。
(3)CA 政府 Code § 65565(a)(3) 识别并建立一套可行的实施措施,旨在执行和促进根据第(2)款设定的目标、政策和宗旨。实施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65(a)(3)(A)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9编第3章(自第9151条起)设立资源保护区,或与资源保护区签订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565(a)(3)(B) 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以实现农业用地的长期保护和管理。
(C)CA 政府 Code § 65565(a)(3)(C) 建立简化程序,用于在根据第65583条制定的住房要素中确定为充足住房用地的区域内开发住房。
(D)CA 政府 Code § 65565(a)(3)(D) 促进住房开发,并利用第65582.1条中确定的改革和激励措施,以便利和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E)CA 政府 Code § 65565(a)(3)(E) 废除限制现有或规划城市区域开发的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密度限制、许可上限和高度限制。
(F)CA 政府 Code § 65565(a)(3)(F) 识别所有适合填充式开发的城市地块。
(b)CA 政府 Code § 65565(b) 在可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并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81.5条的拨款申请要求,该部门可以向城市或县授予拨款,以实施本节的要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56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65(c)(1) 在采纳或修订开放空间要素至少45天前,或在采纳或修订农业用地要素至少45天前,每个县和市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开放空间规划或修订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草案,或农业用地要素或修订草案,以及用于创建该组成部分或要素的任何地图。
(2)CA 政府 Code § 65565(c)(2) 该部门可以审查如此提交的草案,以确定草案是否包含所有已知的农业用地以及保护农业用地的长期合理措施,并根据本分节,在收到开放空间要素或修订草案,或农业用地要素或修订草案后30天内,向市或县报告其建议。
(3)CA 政府 Code § 65565(c)(3)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应在最终采纳开放空间要素或修订,或农业用地要素或修订之前,考虑该部门的建议,除非该部门的建议未在第(4)款所述的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供,或除非该部门已向市或县表明,该部门将不审查开放空间要素或修订的农业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或修订。
(4)CA 政府 Code § 65565(c)(4) 如果该部门的建议未在这些规定时限内提供,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在其审议开放空间要素或农业用地要素的农业组成部分的未来修订时,将该部门的建议纳入考虑。
(5)CA 政府 Code § 65565(c)(5) 该部门提出的所有建议应作为市或县规划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咨询意见。
(d)CA 政府 Code § 65565(d) 本节不要求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拥有其开放空间要素中现有的已采纳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现有的单独农业用地要素的市或县,更新该要素以要求本节中指定的信息。

Section § 655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相关部门将优先向那些更新其农业用地保护计划的市或县提供资金,例如拨款和债券收益。要符合条件,市或县必须最终确定其开放空间计划中的农业部分,分享相关的地理数据,并在更新住房要素时修订这些计划以反映新信息。

拥有现有农业用地计划的市或县,可以通过证明基本符合特定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持续修订其计划来申请优先资金。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和指导,以帮助地方政府规划和保护农业用地。

(a)CA 政府 Code § 65565.1(a) 部门应优先考虑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市或县提供任何拨款、债券收益以及部门提供的其他地方援助资金:
(1)CA 政府 Code § 65565.1(a)(1) 完成第65565条所述的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565.1(a)(2) 向部门提供与第65565条 (a) 款第 (1) 项中确定的信息相对应的任何地理信息系统 (GIS) 数据。
(3)CA 政府 Code § 65565.1(a)(3) 在每次修订住房要素时,继续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以识别在上次修订开放空间要素或农业用地要素时不可用的新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5565.1(b) 拥有其开放空间要素的现有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现有单独农业用地要素,且基本符合第65565条的市或县,可通过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向部门申请根据 (a) 款获得优先考虑:
(1)CA 政府 Code § 65565.1(b)(1) 向部门提交其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单独农业用地要素的副本。部门应确定该组成部分是否基本符合第65565条。
(2)CA 政府 Code § 65565.1(b)(2) 提交与第65565条 (a) 款第 (1) 项中确定的信息相对应的任何其他支持性背景文件。
(3)CA 政府 Code § 65565.1(b)(3) 在每次修订住房要素时,继续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开放空间要素的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农业用地要素,以识别在上次修订开放空间要素或农业用地要素时不可用的新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5565.1(c) 部门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颁布为履行本章职责所必需的法规。
(d)CA 政府 Code § 65565.1(d) 部门可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为地方政府制定关于农业用地保护规划和政策的非约束性指导,包括示范政策。

Section § 655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市和县在2026年1月1日前审查并更新其地方开放空间规划。更新内容必须解决所有居民利用开放空间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社会、经济和种族公平性,作为其环境正义工作的一部分。此外,规划应纳入与安全相关的气候韧性效益,以及与土地利用相关的野化机会。野化可能包括扩展和增强开放空间以用于各种用途,或制定计划以减轻开发项目的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565.5(a) 每个市和县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审查并更新其地方开放空间规划。该更新应包括根据第65564条要求制定的计划和行动方案,以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1)CA 政府 Code § 65565.5(a)(1) 确保所有居民都能利用开放空间,方式应考虑社会、经济和种族公平性,并与总规划中适用的环境正义要素或环境正义政策相关联。
(2)CA 政府 Code § 65565.5(a)(2) 开放空间的应对气候变化韧性及其他协同效益,并与安全要素相关联。
(3)CA 政府 Code § 65565.5(a)(3) 野化机会,并与土地利用要素相关联。
(b)CA 政府 Code § 65565.5(b) 就本节而言,“野化机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565.5(b)(1) 保护、增强和扩展开放空间综合网络的机会,以支持有益用途,例如栖息地、娱乐、自然资源、历史和部落资源、水资源管理以及美学。
(2)CA 政府 Code § 65565.5(b)(2) 制定自然群落保护计划,以协调缓解新开发项目的影响。

Section § 65566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市或县想要获取、出售或控制开放空间土地的使用时,他们必须确保这些行动与当地的开放空间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6556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建造房屋、划分土地,或者制定新的土地使用规定,那么在获得批准之前,这些都必须与该地区的开放空间规划相符。这意味着任何建设或变更都必须与该地区保护开放空间的规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655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文的某一部分被发现对特定人员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文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一个条款的无效不会影响整个条文的有效性或其对其他人的适用。

Section § 65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部门制定规则和报告,与地方官员及其他机构合作,以监测农业土地用途的变化。自1986年7月1日起,每两年更新一次,他们需要追踪转换为或从农业用途转出的土地。每两年,他们还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转换情况,详细说明农业和非农业土地用途的变化。 自2018年12月31日起,更新后的农田地图应发送给各县审查,以便各县报告任何土地分类错误。部门必须纠正这些错误,并协助收集土地用途变化的信息。他们还可以利用新的土壤调查获取更新数据,并根据需要创建临时农田地图。重要的是,这些地图旨在清点农业土地,而不是分析经济可行性或当前的区划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