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开放空间土地
Section § 65560
第65560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和开放空间土地的转换和分类相关术语。它解释了根据土地在重要农田地图上的显示方式,土地被视为转为或转出农业用途的含义。该节还定义了公认的不同类型农业用地,例如优质农田和牧场。
该节明确了保护部的职责,并说明了临时农田地图的用途。开放空间土地被定义为用于保护自然资源、管理资源生产、提供娱乐机会、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支持军事设施以及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地点。
此外,该法规还提到了地方政府如何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求,优先考虑土地的保护。
Section § 65561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保护开放空间土地的重要性。立法机关指出,这对于州的经济、粮食生产、风景美观、娱乐和自然资源至关重要。它不鼓励过早地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城市区域,因为这会导致昂贵的城市蔓延。随着州人口的增长,市县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划保护这些土地。州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努力,以确保有序增长和资源保护,造福公众。
Section § 65562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加州的市县理解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开放空间是指公园、自然保护区或农田等区域,它们提供宝贵的环境、娱乐和美学效益。该法律要求每个市县制定并遵循一项计划来保护这些空间。这些地方计划应与更广泛的州和区域性开放空间土地维护工作保持一致。
Section § 65562.5
从2005年3月1日起,如果一块土地上被指定为开放空间的区域包含对美洲原住民部落具有重要意义的地点、特征或物件,当地市或县必须与任何受影响的部落进行协商。这是为了决定如何对这些细节保密,并确保在管理计划中对该地点进行适当的处理。
Section § 65563
到1973年底,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市和县都必须制定一份详细计划,以保护和保育其区域内的开放空间土地。在此之前,即到1972年8月31日,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临时计划来指导这一过程。这份临时计划必须包括他们对开放空间管理的目标和政策,以及一个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最终计划的方案。该方案还涉及确定如何清点开放空间资源以及决定采取哪些保育措施。
Section § 65564
Section § 655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和县在其开放空间规划中设立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单独制定农业用地要素。这些组成部分或要素必须使用特定标准绘制和识别农业用地,并考虑诸如当前受保护或农田安全协议规限的土地等因素。它们还必须制定目标和政策,以保护农业用地,并尽量减少在指定优先土地上的开发。
该法律鼓励与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以保护这些土地,重点是防止“跳跃式”开发,并促进在现有城市区域内建设住房。实施措施可能包括资源保护协议、发展伙伴关系以及鼓励经济适用房项目。
可以提供拨款,以协助城市或县实施这些目标。这些计划的草案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查,该部门随后会提供建议,供最终计划考虑。这些建议是咨询性的,在最终采纳任何农业用地组成部分或修订之前必须进行审查。然而,2018年之前已存在的要素无需用这些新信息进行更新。
Section § 65565.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相关部门将优先向那些更新其农业用地保护计划的市或县提供资金,例如拨款和债券收益。要符合条件,市或县必须最终确定其开放空间计划中的农业部分,分享相关的地理数据,并在更新住房要素时修订这些计划以反映新信息。
拥有现有农业用地计划的市或县,可以通过证明基本符合特定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持续修订其计划来申请优先资金。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和指导,以帮助地方政府规划和保护农业用地。
Section § 6556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市和县在2026年1月1日前审查并更新其地方开放空间规划。更新内容必须解决所有居民利用开放空间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社会、经济和种族公平性,作为其环境正义工作的一部分。此外,规划应纳入与安全相关的气候韧性效益,以及与土地利用相关的野化机会。野化可能包括扩展和增强开放空间以用于各种用途,或制定计划以减轻开发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