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市和县创建以公共交通为中心的开发区域,以促进就业、减少汽车出行、增加开放空间、确保充足住房并达到环境标准。要参与该计划,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一项条例并为项目设立一个融资区。这些项目必须具备特定特征,例如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建筑高度至少三层、提供自行车停车位、汽车共享选项、非捆绑式停车和经济适用房。

它们还必须提供公共交通通行证和回收服务,与污染源保持特定距离,并提供开放空间。开发商必须为建筑工人支付公平工资,在某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和许可费用可以获得报销。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市和县提供一个流程,以公共交通优先项目的形式创建开发模式,这些项目应符合《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4.2章(自第21155条起)的规定,创造就业机会,减少车辆行驶里程,扩大可达开放空间的可用性,建设公共交通可行性所需的密度,并达到区域住房目标。
(2)CA 政府 Code § 65470(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公共交通优先项目计划在实施后,将有助于开发项目达到第65950条(a)款第(2)项规定的快速审查标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b)(1) 市或县可以通过通过一项表明其参与该计划意图的条例,并根据第5编第1部第2.8章第1条(自第53395条起)组建基础设施融资区来参与公共交通优先项目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470(b)(2)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增加《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4.2章(自第21155条起)的定义或实施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470(c) 如果市或县选择通过通过(b)款所述的条例并组建基础设施融资区来参与该计划,则市或县应在必要时修订总体规划和任何相关的专项规划,以授权参与的开发商在根据(b)款设立的基础设施融资区范围内建造至少三层楼的更高高度。
(d)CA 政府 Code § 65470(d) 公共交通优先项目计划的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5470(d)(1)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55条,位于指定的公共交通优先项目内,且距离公共交通站点半英里以内。
(2)CA 政府 Code § 65470(d)(2) 位于允许建造三层或以上建筑的区域内。
(3)CA 政府 Code § 65470(d)(3) 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关于与主要排放源距离的土地使用指南。
(4)CA 政府 Code § 65470(d)(4) 提供现场自行车停车位。
(5)CA 政府 Code § 65470(d)(5) 如果市或县有汽车共享计划,则提供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区域可在现场,或者开发商可以向市或县支付费用,以支付在项目附近非现场提供汽车共享的成本。开发商应在前20个单元提供一个汽车共享,此后每50个单元提供一个汽车共享。
(6)CA 政府 Code § 65470(d)(6) 提供非捆绑式停车位。
(7)CA 政府 Code § 65470(d)(7) 如果当地供应商提供公共交通通行证,则为所有单元提供10年的公共交通通行证,作为租金或公寓管理费的一部分。
(8)CA 政府 Code § 65470(d)(8) 为租户提供瓶子、罐头、纸张和塑料容器的回收服务。
(9)CA 政府 Code § 65470(d)(9) 提供现场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可达的屋顶花园,或向为当地开放空间设立的基金支付费用。费用不得超过每平方英尺10美分($0.10)。
(10)CA 政府 Code § 65470(d)(10) 在租赁或自住住房中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20%的经济适用房单元,或支付一笔费用,其金额相当于在市或县管辖范围内其他地方提供经济适用房单元的成本,由市或县确定。开发商应通过契约或限制要求,根据本款建造的住房单元应在最长可行的时间内(但租赁单元不少于55年,自住单元不少于45年)以经济适用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
(11)CA 政府 Code § 65470(d)(11) 根据《劳动法》第1770、1773和1773.1条,向100个单元以上的住宅项目的建筑工人支付现行工资。
(12)CA 政府 Code § 65470(d)(12) 就本款而言,“非捆绑式停车”指将住宅单元的停车位与住宅单元分开租赁,或向适当的当地公共交通管理基金支付费用,以支付提供停车位成本的一半。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470(e)(1) 符合(d)款规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应遵守在项目申请提交之前通过的任何当地设计指南。
(2)CA 政府 Code § 65470(e)(2) 根据(b)款组建的基础设施融资区可以报销符合(d)款规定要求的项目开发商的任何许可费用,或与根据(d)款第(10)项要求建造经济适用房单元相关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65470(f) 本条不适用于已在其章程中或通过条例或决议采纳了规定以下任一事项的城市或县:
(1)CA 政府 Code § 65470(f)(1) 规定《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分第一章(自第1720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城市或县授予或资助的、原本应受这些规定约束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2)CA 政府 Code § 65470(f)(2) 禁止从事公共工程的建造、修复、改造、改建、扩建、维护、修理或改进的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他个人或公司,签订或以其他方式成为与一个或多个劳工组织、雇员或雇员代表签订的、规定建筑项目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任何预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类似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禁止城市或县将此类协议纳入建筑项目的招标规范或合同中;或禁止城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决定城市或县应为特定建筑项目签订此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