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580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强调人人享有可负担住房的重要性,将其列为全州最高优先事项。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和私营部门必须共同努力,为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农场工人在内的不同收入水平人群扩大住房选择。

地方和州政府的任务是利用其权力改善和发展住房,以满足社区中每个人的需求。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考虑经济、环境和财政因素,与其他政府合作,并遵循社区目标。

实现这些住房目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确保有足够的土地和地块可用于所有收入水平的住房开发。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580(a) 住房的可获得性对全州至关重要,为每位加州居民,包括农场工人,尽早实现体面住房和适宜居住环境是最高优先事项。
(b)CA 政府 Code § 65580(b) 尽早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参与,以努力扩大住房机会并满足所有经济水平加州居民的住房需求。
(c)CA 政府 Code § 65580(c) 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需要各级政府的合作。
(d)CA 政府 Code § 65580(d) 地方和州政府有责任利用其被赋予的权力,促进住房的改善和发展,以充分满足社区所有经济阶层的住房需求。
(e)CA 政府 Code § 65580(e) 立法机关认识到,在履行这一责任时,每个地方政府也有责任考虑经济、环境和财政因素以及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社区目标,并与其他地方政府和州合作解决区域住房需求。
(f)CA 政府 Code § 65580(f) 指定并维持充足的土地和适宜、可行且可用于住房开发的充足地块,以满足当地所有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对于实现州的住房目标和本条的目的至关重要。

Section § 65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的县市需要认识到自己在实现州住房目标方面的作用。它们必须制定并执行与联邦和州努力相符的住房计划,以达到这些目标。鼓励每个地方区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具体努力,只要其计划与州目标和区域住房要求保持一致。此外,地方政府应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区域住房挑战。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
(a)CA 政府 Code § 65581(a) 确保县市认识到其在实现州住房目标方面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65581(b) 确保县市将制定并实施住房要素,这些要素将与联邦和州计划一道,共同推动实现州住房目标。
(c)CA 政府 Code § 65581(c) 承认每个地方最能确定其为实现州住房目标所需付出的努力,前提是此类决定与州住房目标和区域住房需求相符。
(d)CA 政府 Code § 65581(d) 确保每个地方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合作,以解决区域住房需求。

Section § 655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收入水平、住房类型以及参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的组织相关的几个术语。它阐明了从极度低收入到中等偏上收入的各类收入的含义,并提供了指向其他法律条款的具体链接,以获取详细的收入门槛。这些术语还涵盖了住房和支持的类型,例如紧急避难所、支持性住房和过渡性住房。此外,它还描述了支持性服务,并明确了可能从这些服务中受益的目标人群。这些定义确保了在住房政策和规划背景下的一致理解和应用。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除非另有规定,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582(a) “中等偏上收入” 指超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述中等收入水平的收入。
(b)CA 政府 Code § 65582(b) “极度低收入” 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63.5 条中的含义相同。
(c)CA 政府 Code § 65582(c) “所有收入水平” 或 “所有家庭收入水平” 指较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水平。
(d)CA 政府 Code § 65582(d) “社区”、“地方”、“地方政府” 或 “管辖区” 指市、市县或县。
(e)CA 政府 Code § 65582(e) “政府委员会” 指根据《第一编》第一部第 5 章(第 6500 条及后续条款)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单一或多县委员会。
(f)CA 政府 Code § 65582(f) “部门” 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g)CA 政府 Code § 65582(g) “紧急避难所” 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801 条 (e)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h)CA 政府 Code § 65582(h) “极低收入” 指超出本条所定义极度低收入家庭收入限额,且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106 条所定义极低收入家庭限额的家庭收入。
(i)CA 政府 Code § 65582(i) “高频使用者协调护理住房服务” 指为被市或县认定为公共资助紧急服务中最昂贵、最频繁使用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的,结合其他支持性服务的住房。
(j)CA 政府 Code § 65582(j) “住房要素” 或 “要素” 指根据本条和第 65302 条 (c) 款要求,社区总体规划中的住房要素。
(k)CA 政府 Code § 65582(k) “低收入” 指超出本条所定义极低收入家庭收入限额,且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 (a) 款所定义较低收入家庭收入限额的家庭收入。
(l)CA 政府 Code § 65582(l) “较低收入” 指低收入、极低收入、极低收入或极度低收入。
(m)CA 政府 Code § 65582(m) “中等收入” 指超出本条所定义较低收入家庭限额,且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中等收入家庭收入限额的家庭收入。
(n)CA 政府 Code § 65582(n) “支持性住房” 指居住期限无限制,由目标人群居住,并与现场或非现场服务相关联的住房,该服务旨在帮助支持性住房居民保留住房、改善健康状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在社区生活和(如果可能)工作的能力。
(o)CA 政府 Code § 65582(o) “支持性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性永久住房、强化个案管理、医疗和精神卫生保健、药物滥用治疗、就业服务以及福利倡导的组合。
(p)CA 政府 Code § 65582(p) “目标人群” 指低收入且患有一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包括精神疾病、艾滋病毒或艾滋病、药物滥用或其他慢性健康状况,或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5 部(第 4500 条及后续条款))有资格获得服务的人,并可包括(除其他人群外)成年人、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即将脱离寄养系统的年轻人、从机构环境中出来的人、退伍军人以及无家可归者。
(q)CA 政府 Code § 65582(q) “过渡性住房” 指配置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但根据项目要求运营的建筑物,这些要求规定在预定的未来时间点终止援助并将受援助单元重新分配给另一符合条件的计划受助人,该时间点不得早于援助开始后的六个月。
(r)CA 政府 Code § 65582(r) “极低收入” 指超出本条所定义极低收入家庭收入限额,且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105 条所定义极低收入家庭收入限额的家庭收入。

Section § 6558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为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而实施的各项改革和激励措施。它重点介绍了具体的法律和规定,例如与住房要素法、水和污水等资源优先分配、密度奖励以及当然权利住房相关的规定。本节还强调减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法律障碍和加快审批。此外,它还涵盖了限制否决住房项目、限制降低密度的分区变更、对质疑经济适用房的诉讼原告的要求以及反歧视措施。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它已提供改革和激励措施,以促进和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这些改革和激励措施可在以下规定中找到:
(a)CA 政府 Code § 65582.1(a) 住房要素法(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
(b)CA 政府 Code § 65582.1(b) 延长对住房要素提出质疑并为支持经济适用房而提起的诉讼的时效期限(第65009节(d)款)。
(c)CA 政府 Code § 65582.1(c) 限制否决住房开发项目(第65589.5节)。
(d)CA 政府 Code § 65582.1(d) 经济适用房在水和污水管道连接分配中的优先权(第65589.7节)。
(e)CA 政府 Code § 65582.1(e) 最低成本分区法(第65913.1节)。
(f)CA 政府 Code § 65582.1(f) 密度奖励法(第65915节)。
(g)CA 政府 Code § 65582.1(g) 附属住宅单元(第66310节以及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节起))。
(h)CA 政府 Code § 65582.1(h) 当然权利住房,其中某些多户住宅被指定为允许用途(第65589.4节)。
(i)CA 政府 Code § 65582.1(i) 分区密度不减损法,限制降级分区和密度降低(第65863节)。
(j)CA 政府 Code § 65582.1(j) 要求起诉阻止经济适用房的人支付律师费(第65914节)或缴纳保证金(《民事诉讼法典》第529.2节)。
(k)CA 政府 Code § 65582.1(k) 在开发许可审批程序下,缩短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处理时间(第4.5章第5条(自第65950节起))。
(l)CA 政府 Code § 65582.1(l) 限制多户住宅的暂停令(第65858节)。
(m)CA 政府 Code § 65582.1(m) 禁止歧视经济适用房(第65008节)。
(n)CA 政府 Code § 65582.1(n) 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第3部第2.8部分(自第12900节起))。
(o)CA 政府 Code § 65582.1(o) 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节起),特别是第33334.2节和第33413节)。
(p)CA 政府 Code § 65582.1(p) 在住房短缺期间简化住房审批(第65913.4节)。
(q)CA 政府 Code § 65582.1(q)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第11章(自第66200节起))。
(r)CA 政府 Code § 65582.1(r) 简化农业雇员住房开发审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节)。

Section § 65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住房计划,重点是识别并满足其社区内不同经济阶层的住房需求。它规定这些计划必须包括确保充足住房供应的策略,包括经济适用房和紧急避难所,并应考虑各种住房类型,如租赁住房、工厂建造住房和移动房屋。

该法律概述了几项必需的分析,例如评估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审查住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情况,考虑政府和非政府的限制,以及解决特殊住房需求。该立法还强调公平住房实践,包括努力消除歧视性障碍并促进平等的住房机会。

地方政府必须展示他们将如何利用分区和其他开发工具来实施这些计划,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作以满足紧急避难所的需求。此外,该法规还概述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并强调了维护现有经济适用住房存量的重要性。

住房要素应包括对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的识别和分析,以及关于住房的保护、改善和发展的目标、政策、量化目标、财政资源和计划项目的声明。住房要素应确定充足的住房用地,包括租赁住房、工厂建造住房、移动房屋和紧急避难所,并应为社区所有经济阶层的现有和预计需求做出充分规定。住房要素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83(a) 对住房需求的评估以及与满足这些需求相关的资源和限制的清单。该评估和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583(a)(1) 对人口和就业趋势的分析以及预测的文档,并量化当地所有收入阶层的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这些现有和预计需求应包括根据第 65584 条规定的当地在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
(2)CA 政府 Code § 65583(a)(2) 对家庭特征的分析和文档,包括支付水平与支付能力相比、住房特征(包括过度拥挤)以及住房存量状况。
(3)CA 政府 Code § 65583(a)(3) 适合并可用于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包括空置地块和在规划期内具有现实且已证明的再开发潜力以满足当地指定收入水平住房需求的地块,以及对分区和公共设施与服务与这些地块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及对土地清单中确定的地块与管辖区积极促进公平住房义务之间关系的分析。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a)(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a)(4)(A) 确定一个或多个允许住宅用途(包括混合用途)的分区类别,其中紧急避难所作为允许用途,无需有条件使用或其他自由裁量许可,并且适合住宅用途。确定的分区类别应包括符合子段 (H) 要求且具有子段 (I) 所述的足够容量的充足地块,以满足第 (7) 段中确定的紧急避难所需求,但每个地方政府应确定一个或多个分区类别,能够容纳至少一个全年开放的紧急避难所。如果地方政府无法确定具有足够容量的分区类别,地方政府应制定一项计划,在住房要素通过后一年内修改其分区条例以满足本段的要求。地方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允许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设立紧急避难所的分区类别。地方政府还应证明,适用于紧急避难所的现有或拟议的许可审批、开发和管理标准是客观的,并鼓励和促进紧急避难所的开发或改造。
(B)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 紧急避难所仅受以下书面、客观标准的约束:
(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i) 该设施每晚允许服务的最大床位数或人数。
(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ii) 充足的停车位以容纳在紧急避难所工作的所有员工,前提是这些标准对紧急避难所的停车要求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内其他住宅或商业用途的停车要求。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iii) 外部和内部现场等候区以及客户接待区的大小和位置。
(iv)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iv) 提供现场管理。
(v)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v) 与其他紧急避难所的距离,前提是紧急避难所之间不要求超过 300 英尺。
(v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vi) 停留时长。
(v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vii) 照明。
(vi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viii) 紧急避难所运营期间的安保。
(C)CA 政府 Code § 65583(a)(4)(A)(C) 就本段而言,“紧急避难所”应包括其他临时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导航中心、过渡性住房以及喘息或康复护理。
(D)CA 政府 Code § 65583(a)(4)(A)(D) 根据本段适用的许可审批、开发和管理标准不应被视为《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行为。
(E)CA 政府 Code § 65583(a)(4)(A)(E) 如果地方政府已根据子段 (B) 采纳了书面、客观的标准,地方政府应在根据第 (5) 段进行的限制分析中包含对这些标准的分析。
(F)CA 政府 Code § 65583(a)(4)(A)(F) 地方政府若能向部门证明,并令部门满意,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根据一项多管辖区协议,存在一个或多个紧急避难所,且这些避难所能够满足该管辖区以及作为协议一部分的其他管辖区在第 (7) 款中确定的紧急避难所需求,则可通过确定一个分区类别来遵守分段 (A) 的分区要求,在该分区类别中,新的紧急避难所经附条件使用许可后允许设立。
(G)CA 政府 Code § 65583(a)(4)(A)(G) 拥有符合本款规定的现有条例的当地政府,无需采取额外行动来确定紧急避难所的分区类别。住房要素只需说明现有条例、政策和标准如何与本款要求保持一致。
(H)CA 政府 Code § 65583(a)(4)(A)(H) 如分段 (A) 所述,允许设立紧急避难所的分区类别应包括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的场地:
(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H)(i) 划为住宅用途的空置场地。
(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H)(ii) 划为非住宅用途但允许住宅开发的空置场地,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证明,利用此分区类别来满足第 (1) 款要求的场地,如何邻近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设施和服务,这些便利设施和服务可能包括医疗保健、交通、零售、就业和社会服务,或者地方政府将提供免费交通服务或在现场提供服务。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H)(iii) 划为住宅用途或允许住宅开发的非住宅用途的非空置场地,在当前规划期内适合用作避难所,或在当前规划期内可重新开发用作避难所。具有现有用途的非空置场地应被推定为阻碍紧急避难所开发,除非有基于充分证据的分析表明该用途在规划期内可能停止。该分析应考虑当前用途的市场需求、市场状况以及鼓励避难所开发的激励措施或标准。
(I)CA 政府 Code § 65583(a)(4)(A)(I) 分区类别应有足够的场地符合分段 (H) 的要求,以满足根据第 (7) 款确定的避难所需求。任何场地可容纳的无家可归者人数应通过将场地面积除以每人至少 200 平方英尺来证明,除非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在之前的规划期内,一个或多个避难所是在每人面积小于此标准的场地上开发的,或者当地政府向部门提供类似证据,证明该场地可以容纳更多无家可归者。根据本分段应用的任何标准仅用于根据本节计算场地容量,且不应被解释为确立适用于避难所选址、开发或批准的开发标准。
(J)CA 政府 Code § 65583(a)(4)(A)(J) 尽管有分段 (H) 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其拥有的场地上满足根据第 (7) 款确定的紧急避难所需求,如果它能以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场地在规划期内将可用于紧急避难所,它们适合住宅用途,且这些场地邻近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设施和服务,这些便利设施和服务可能包括医疗保健、交通、零售、就业和社会服务,或者地方政府将提供免费交通服务或在现场提供服务。
(A)CA 政府 Code § 65583(a)(4)(A)(A) 分析应包括按项目名称和地址列出的每个开发项目、所获得的政府援助类型、从低收入用途变更的最早可能日期,以及在10年期间每年可能从当地低收入住房存量中流失的老年和非老年单元总数。对于州和联邦资助的项目,本分段所要求的分析只需包含全州范围内可用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5583(a)(4)(A)(B) 分析应估算建造规模和租金水平相当的新租赁住房的总成本,以替代可能从低收入用途变更的单元,以及保留受援助住房开发的估算成本。这种替代住房的成本分析可以按每个五年期进行汇总,无需包含逐个项目的成本估算。
(C)CA 政府 Code § 65583(a)(4)(A)(C) 分析应识别地方政府已知的、具有法律和管理能力以收购和管理这些住房开发的公共和私人非营利公司。
(D)CA 政府 Code § 65583(a)(4)(A)(D) 分析应识别并考虑使用所有联邦、州和地方的融资和补贴计划,这些计划可用于为低收入家庭保留本段中确定的受援助住房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资金、社区重建机构收到的税收增量资金,以及在社区内运营的住房管理局收到的行政费用。在考虑使用这些融资和补贴计划时,分析应识别每个可用计划下尚未合法用于其他目的且可用于保留受援助住房开发的资金金额。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b)(1) 一份关于社区目标、量化目标和政策的声明,涉及积极促进公平住房以及住房的维护、保留、改善和开发。
(2)CA 政府 Code § 65583(b)(2) 认识到根据(a)分节确定的住房总需求可能超出可用资源以及社区在第5条(从第65300节开始)概述的总体规划要求范围内满足此需求的能力。在这些情况下,量化目标不必与住房总需求完全相同。量化目标应确定在五年期间内可建造、修复和保留的按收入类别划分的住房单元的最大数量。
(c)CA 政府 Code § 65583(c) 一项计划,规定了规划期内的行动时间表,每项行动都有实施时间线,该计划可能认识到某些项目正在进行中,从而在规划期内产生有益影响,地方政府正在或打算通过土地使用和开发控制的管理、提供监管优惠和激励措施、在可用时利用适当的联邦和州融资和补贴计划,以及如果当地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4分部(从第33000节开始))设立了重建项目区,则利用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来实施住房要素的政策并实现其目标和目的。为了充分满足社区所有经济阶层的住房需求,该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583(c)(1) 确定在规划期内将采取的行动,以提供具有适当分区和开发标准以及服务和设施的场地,以容纳根据(a)分节第(3)段完成的清单中确定的、未经重新分区无法容纳的城市或县在所有收入水平区域住房需求中所占份额,并遵守第65584.09节的要求。应根据需要确定场地,以积极促进公平住房,并促进和鼓励开发各种收入水平的多种类型住房,包括多户租赁住房、工厂建造住房、移动房屋、农业雇员住房、支持性住房、单间居住单元、紧急避难所和过渡性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5583(c)(1)(A) 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3) 款,场地清单未能确定足够的场地以满足根据第 65584 节规定的所有家庭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则应制定一项针对这些场地重新划分区域的计划,并遵守以下截止日期:
(i)CA 政府 Code § 65583(c)(1)(A)(i) 对于住房要素第六次修订的通过,根据第 65588 节规定具有八年住房要素规划期的管辖区,包括通过最低密度和开发标准,或对于沿海区域内的管辖区,任何与土地使用指定、土地使用强度变化、分区条例或分区地图相关的必要地方沿海项目修正案,且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 30512、30512.2、30513 和 30514 节的规定,应不迟于根据第 65585 节分节 (f) 通过住房要素之日或根据第 65585 节分节 (b) 收到部门意见之日后 90 天(以较早者为准)的三年内完成,除非根据分节 (f) 延长截止日期。尽管有前述规定,对于未能在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后 120 天内通过部门认定为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住房要素的地方政府,这些场地的重新划分区域,包括通过最低密度和开发标准,或对于沿海区域内的管辖区,任何与土地使用指定、土地使用强度变化、分区条例或分区地图相关的必要地方沿海项目修正案,且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 30512、30512.2、30513 和 30514 节的规定,应不迟于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起一年内完成。
(ii)CA 政府 Code § 65583(c)(1)(A)(ii) 对于住房要素第七次及所有后续修订的通过,重新划分区域应不迟于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起一年内完成。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c)(1)(A)(iii) 尽管有第 (ii) 款的规定,对于住房要素第七次及所有后续修订的通过,重新划分区域应不迟于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后三年零 90 天内完成,除非根据分节 (f) 延长截止日期。本款仅适用于地方政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583(c)(1)(A)(iii)(I) 地方政府根据第 65585 节分节 (b) 的第 (1) 款,在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前至少 90 天向部门提交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以供审查。
(II) 地方政府在第 65588 节规定的住房要素通过法定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据第 65585 节分节 (b) 的第 (3) 款,收到部门关于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认定。
(III) 地方政府在第 65588 节规定的法定截止日期后不迟于 120 天内,通过部门认定为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
(B)CA 政府 Code § 65583(c)(1)(B) 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3) 款,场地清单未能确定足够的场地以满足根据第 65584 节规定的所有家庭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则该计划应根据第 65583.2 节分节 (h) 确定可在规划期内开发用于住房的场地。场地识别应包括第 65583.2 节中规定的所有组成部分。
(C)CA 政府 Code § 65583(c)(1)(C) 如果根据分节 (a) 的第 (3) 款,场地清单未能确定足够的场地以满足农工住房的需求,则该计划应提供足够的场地以满足需求,并采用允许农工住房依法使用的分区,包括能够容纳并促进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农工住房开发可行性的密度和开发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c)(2)(A) 协助开发足够的住房,以满足极低收入、特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
(B)CA 政府 Code § 65583(c)(2)(A)(B) 对于住房要素第七次及后续修订,该计划还应协助开发足够的住房,以满足严重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f)CA 政府 Code § 65583(f) 完成根据分节 (c) 第 (1) 款 (A) 项规定所需重新分区划定的截止日期,如果地方政府已完成重新分区划定,且其密度足以容纳至少 75% 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单元,并且如果立法机构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充分证据确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延长一年:
(1)CA 政府 Code § 65583(f)(1) 地方政府未能完成重新分区划定,原因在于超出地方政府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州、联邦或地方机构的行动或不作为。
(2)CA 政府 Code § 65583(f)(2) 地方政府未能完成重新分区划定,原因在于财政或监管限制导致的基础设施不足。
(3)CA 政府 Code § 65583(f)(3) 地方政府必须对其总体规划进行重大修订,以适应根据第 65080 节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与住房相关的政策。
该决议和调查结果应连同详细的预算和时间表一并提交给部门,用于准备和通过所需的重新分区划定,包括公民参与计划和预期的临时行动。该时间表应规定在决议通过后一年内通过所需的重新分区划定。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g)(1)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在分节 (c) 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重新分区划定,即使该截止日期已根据分节 (f) 延长,但第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否决住房开发项目,也不得要求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规划单元开发许可证或其他地方施加的自由裁量许可证,或施加使项目不可行的条件,如果该住房开发项目 (A) 拟建于根据该项要求的计划行动需要重新分区划定的地块上,并且 (B) 符合该项要求的计划行动中描述的适用、客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划定标准和准则,包括设计审查标准。任何地块的细分均应受《细分地块法》(第 2 编(自第 66410 节起))的约束。就《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而言,设计审查不构成“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583(g)(2) 地方政府可以否决第 (1) 款所述的住房开发项目,如果其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调查结果,表明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
(A)CA 政府 Code § 65583(g)(2)(A) 除非项目被否决或在项目以较低密度开发为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批准,否则该住房开发项目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在本款中,“特定的不利影响”是指根据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时存在的客观、已确定的书面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65583(g)(2)(B) 除了否决住房开发项目或在项目以较低密度开发为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项目之外,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根据第 (1) 款确定的不利影响。
(3)CA 政府 Code § 65583(g)(3) 申请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以执行本分节。如果法院认定地方机构否决项目或以违反本分节的方式设定批准条件,法院应发布命令或判决,强制在 60 天内遵守。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其命令或判决得到执行。如果法院认定其命令或判决未在 60 天内执行,法院可以发布进一步的命令,以确保本分节的宗旨和政策得以实现。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市、县或市县应承担举证责任。
(4)CA 政府 Code § 65583(g)(4) 就本分节而言,“住房开发项目”是指建造住宅单元的项目,项目开发商向适当的地方机构提供足够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至少 49% 的住房单元在适用融资要求的期限内持续可供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且其住房成本或租金可负担,分别如《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52.5 节或第 50053 节所定义。

Section § 655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通过多种方式确定适合住宅开发的区域,例如将土地重新规划为更高密度的用途,或支持附属住宅单元(ADU)的建设。市和县仍需根据收入类别来确定住房地块。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利用已关闭的军事基地来提供住房,前提是这些基地拥有永久性住房单元,且不计划拆除或转为非住宅用途。

该法律允许社区通过承诺提供援助来为低收入家庭创造经济适用房单元,从而满足其最多25%的住房地块义务。这可能包括翻新现有单元、将非经济适用房转换为经济适用房、保留现有单元、将非住宅物业转换为住宅,或在移动房屋公园提供空间,但这些单元必须遵守严格的经济适用性和条件标准,且至少持续55年。法律还要求提交住房承诺的进展报告,并规定了未能履行承诺的后果。

(a)CA 政府 Code § 65583.1(a)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评估拟议或已通过的住房要素是否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时,可允许市或县通过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将物业重新指定为更高强度的土地使用类别以及增加一个或多个类别内允许的密度)来确定符合第65583条要求的充足地块。该部门还可允许市或县根据上一住房要素规划期内已开发的附属住宅单元数量(无论这些单元是否依法允许)、社区对这些单元的需求、可用于其开发的资源或激励措施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附属住宅单元的地块。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减少市或县根据本条要求按收入类别确定住宅开发地块总数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65583.1(b) 根据《国防授权修正案和基地关闭与重组法案》(Public Law 100-526)、《1990年国防基地关闭与重组法案》(Public Law 101-510)或任何后续要求关闭或改造军事基地的法案而正在关闭或改造的军事基地上包含永久性住房单元的地块,如果住房要素证明这些住房单元将在该要素的规划期内可供住户入住,则可被认定为充足地块。任何计划或预定拆除或转换为非住宅用途的住房单元所在的地块,均不得作为充足地块。
任何使用本款的市、市县或县,应在根据第65400条(b)款(1)项提供的报告中说明其在本节方面的进展。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1(c)(1)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允许市或县,在社区的住房要素中包含一项承诺地方政府在要素涵盖的规划期内,通过提供承诺援助,在市或县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和50053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经济适用租金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该收入类别的住房单元的计划时,用提供住房单元的方式替代其根据第65583条(c)款(1)项在住房要素中确定任何收入类别充足地块义务的最多25%。这些住房单元必须符合(2)项的要求。除非本款另有规定,社区可在适用的收入类别中以一个住宅单元替代一个住宅单元地块。该计划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583.1(c)(1)(A) 确定承诺援助的具体现有来源,并将这些来源的特定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根据本款提供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583.1(c)(1)(B) 指明将提供给低收入、极低收入、超低收入和特低收入家庭的单元数量,并证明专用资金足以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经济适用租金开发这些单元。
(C)CA 政府 Code § 65583.1(c)(1)(C) 证明这些单元符合(2)项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583.1(c)(2) 只有符合(A)、(B)、(C)、(D)或(E)分项的单元才有资格纳入(1)项所述的住房要素计划,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583.1(c)(2)(A) 将由市或县提供承诺援助进行实质性翻新的单元,并且构成社区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存量的净增长。就本分项而言,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则单元不符合“实质性翻新”的资格: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A)(i) 在该单元被确定进行大规模翻修时,(I) 地方政府已确定该单元面临即将从住房存量中流失的风险,(II) 地方政府已承诺根据《法典》第1篇第7部第16章(第7260条起)向因翻修或法规执行活动而暂时或永久搬迁的任何住户提供搬迁援助,或在搬迁前以其他方式提供搬迁,无论是作为接管的条件,还是由产权所有人或地方政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5部分第5章第2.5条(第17975条起)提供,或由地方法令另行规定;但该援助应包括不少于四个月的租金和搬家费用,以及符合第7260条规定的搬家费用和可比替代住房,(III) 地方政府要求任何被搬迁的住户有权重新入住翻修后的单元,以及 (IV) 地方政府或法院已认定该单元因存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95.3条(a)至(g)款所列条件的至少四项违规而不再适宜人类居住。
(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A)(ii) 翻修后的单元将具有长期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要求该单元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期限至少为55年,或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期限。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A)(iii) 在翻修后首次入住之前,地方法规执行机构应签发入住许可证,表明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建筑法规以及健康与安全法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 位于止赎房产上或包含三个或更多单元的多户租赁或产权住房综合体中的单元,在市或县的承诺援助下,通过收购该单元或购买该单元的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从不可负担转变为可负担,未通过征用权(强制征收)获得,并且构成社区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存量的净增长。就本分段而言,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单元不应被视为通过收购或购买可负担性契约而转换: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i) 该单元以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成本出租。
(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ii) 在该单元被确定收购时,该单元无法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以下任一群体: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ii)(I) 低收入家庭,如果该单元将提供给低收入家庭。
(II) 极低收入、超低收入或特低收入家庭,如果该单元将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iii) 在该单元被确定收购时,该单元未被低收入家庭占用;或者,如果被收购的单元已被占用,地方政府已承诺在搬迁前(如有)根据《法典》第1篇第7部第16章(第7260条起)向因转换而搬迁的任何住户提供搬迁援助,或在搬迁前以其他方式提供搬迁;但该援助应包括不少于四个月的租金和搬家费用,以及符合第7260条规定的搬家费用和可比替代住房。
(i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iv) 该单元在入住时处于良好、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v) 该单元具有长期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要求该单元在不少于55年内对低收入人群保持可负担。
(v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B)(vi) 对于位于包含三个或更多单元的多户产权住房综合体中的单元,或自2015年1月1日或之后位于止赎房产上的单元,在同一规划期内,市或县已建造了至少与待转换产权单元数量相等的新建多户租赁单元,这些单元对低收入家庭是可负担的。
(C)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 将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保留的单元,通过市或县的承诺援助,通过收购该单元或购买该单元的可负担性契约来实现。就本分段而言,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单元不应被视为已保留: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i) 该单元具有长期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要求该单元在至少55年内,可供与现有住户相同或更低收入群体的人士负担和居住。
(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ii) 该单元位于第65863.10条(a)款第(3)项所定义的“援助性住房开发项目”内。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iii) 市或县在公开听证后认定,该单元有资格且合理预期在未来八年内,由于补贴合同终止、抵押贷款提前偿还或使用限制到期,将从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转变为其他用途。
(i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iv) 该单元在入住时处于良好、安全和卫生的状况。
(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C)(v) 在该单元被确定为需保留时,它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给低收入或极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
(D)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 汽车旅馆、酒店或旅社中的单元,在市或县的承诺援助下,通过收购该单元或购买该单元的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从非居住用途转变为居住用途,且未通过征用权(强制征收)获得,并构成社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存量的净增加。就本分项而言,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单元不通过收购或购买可负担性契约进行转换: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i) 该单元是应对COVID-19的长期恢复措施的一部分。
(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ii) 该单元提供给《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8.3节所定义的无家可归者。
(i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iii) 该单元以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成本出租。
(i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iv) 该单元在入住时处于良好、安全和卫生的状况。
(v)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v) 该单元具有长期可负担性契约和限制,要求该单元在不少于55年内可供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士负担。
(v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D)(vi) 本分项仅在根据第65588条进行的住房要素第六次修订期间有效。
(E)CA 政府 Code § 65583.1(c)(2)(E)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4条(a)款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公园中的所有空间,在市或县的承诺援助下获得,且适用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E)(i) 该移动房屋公园将通过包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783条或第50784.5条提供的部门贷款的融资获得。
(i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E)(ii) 拟收购的移动房屋公园中至少50%的现有居民是低收入家庭,且收购该公园的实体同意签订一份至少55年的监管协议,要求以下两项:
(I)CA 政府 Code § 65583.1(c)(2)(E)(ii)(I) 所有空置空间应以租金出租,该租金不超过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区域中位收入的60%设定的最高租金限制的50%。
(II) 在物业收购时现有居民的空间租金,在收购前12个月和监管协议期限内,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增幅不得超过5%。
(3)CA 政府 Code § 65583.1(c)(3)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市或县,如果在根据第65588条定义的当前或紧邻的规划期内,该市或县未达到其在第65584条定义的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区域需求中的任何份额。市或县应为任何已获得建筑许可证且已支付所有开发和许可费用的住房单元,或该单元有资格合法入住的住房单元提供文件证明。
(4)CA 政府 Code § 65583.1(c)(4) 就本款而言,“承诺援助”指市或县在预测期开始至规划期第三年结束期间签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承诺提供足够的可用资金或其他实物服务,以提供使已确定单元可负担所需的援助,并要求这些单元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可供入住。“承诺援助”不包括基于租户的租金援助。

Section § 655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识别并清点可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以满足区域住房需求。这包括空置地块、可重新开发的地块以及可支持更高住宅密度的地块。清单必须包含每处房产的具体信息,例如面积、分区、现有用途以及基础设施(如水和污水管道)的可用性。地方政府需要分析这些地块是否能容纳各种住房类型和收入水平,并确保住房供应的多样性。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县市,还有具体的密度指导方针,以满足住房需求,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本节还规定了“当然使用权”的规则,这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住房开发将不需要广泛的地方审批。该法律鼓励公平住房,并提供了环境和公用设施方面的指导方针。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2028年12月31日。

(a)CA 政府 Code § 65583.2(a) 城市或县根据第65583条(a)款第(3)项制定的适宜居住开发土地清单,应被用于识别整个社区的场地,并符合第65583条(c)款第(10)项的规定,这些场地应能在规划期内开发用于住房,并足以根据第65584条满足该管辖区在所有收入水平上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在本节中,“适宜居住开发土地”包括所有符合(c)款和(g)款所规定标准的以下场地:
(1)CA 政府 Code § 65583.2(a)(1) 划为住宅用途的空置场地。
(2)CA 政府 Code § 65583.2(a)(2) 划为非住宅用途但允许住宅开发的空置场地。
(3)CA 政府 Code § 65583.2(a)(3) 划为住宅用途且能够以更高密度开发的场地,包括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场地。
(4)CA 政府 Code § 65583.2(a)(4) 划为非住宅用途但可重新开发用于住宅用途的场地,且其住房要素包含一项必要时将该场地重新划区以允许住宅用途的计划,包括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场地。
(b)CA 政府 Code § 65583.2(b) 土地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583.2(b)(1) 按评估员地块编号列出的房产清单。
(2)CA 政府 Code § 65583.2(b)(2) 根据第(1)项列出的每处房产的面积,以及每处房产的总体规划指定和分区。
(3)CA 政府 Code § 65583.2(b)(3) 对于非空置场地,应描述每处房产的现有用途。如果本款所涉场地由市或县拥有,描述还应包括在规划期内是否有任何处置该房产的计划,以及市或县将如何遵守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条开始)。
(4)CA 政府 Code § 65583.2(b)(4) 对管辖区内住房开发存在的任何环境限制的总体描述,其相关文件已提供给该管辖区。此信息无需按具体场地识别。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5)(A) 对现有或规划的水、污水和其他干线公用设施供应的描述,包括分发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CA 政府 Code § 65583.2(b)(5)(A)(B) 列入清单的地块必须有足够的水、污水和干线公用设施供应,且可用于支持住房开发,或者被纳入现有的总体规划项目或其他强制性项目或计划中,包括由提供水或污水服务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制定的项目或计划,以确保有足够的水、污水和干线公用设施供应来支持住房开发。本款不额外要求市或县对列入清单的地块建设、融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水、污水或干线公用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5583.2(b)(6) 在没有公共污水系统服务的区域,被确定可用于中等收入以上家庭住房的场地。此信息无需按具体场地识别。
(7)CA 政府 Code § 65583.2(b)(7) 一张显示清单中场地位置的地图,例如管辖区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图,仅供参考。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2)(A) (i)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位于旧金山-奥克兰-弗里蒙特加州大都市统计区 (MSA) 的县人口少于 400,000,则该县应被视为郊区。如果该县包含一个人口少于 100,000 的建制市,则该市也应被视为郊区。本款应适用于第 65588 条 (e) 款第 (3) 项 (A) 目所述的住房要素修订周期,该周期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含)有效。
(ii)CA 政府 Code § 65583.2(b)(2)(A)(ii) 受本目约束的县应利用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县住房信托基金中存在的款项,用于开发和保留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583.2(b)(2)(A)(B) 根据本款被划分为郊区的管辖区,应向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报告其在根据第 65400 条要求开发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住房方面的进展。报告应提交三次:第一次,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该报告应涵盖住房要素周期的最初四年;第二次,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该报告应涵盖住房要素周期的随后四年;第三次,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该报告应涵盖住房要素周期的随后四年以及整个周期。报告应根据第 9795 条的要求提交。
(f)CA 政府 Code § 65583.2(f) 如果一个管辖区不符合上述“郊区”的要求,并且位于人口 2,000,000 或以上的大都市统计区 (MSA),则应被视为大都市区,除非该管辖区人口少于 25,000,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郊区。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g)(1) 对于 (b) 款第 (3) 项所述的场地,市或县应在规划期内明确每个场地的额外开发潜力,并应提供确定开发潜力所用方法的解释。该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现有用途可能对额外住宅开发构成阻碍的程度;市或县将现有用途转换为更高密度住宅开发的过往经验;现有用途的当前市场需求;对任何现有租赁或其他合同的分析,这些合同可能会使现有用途永久化或阻止场地再开发以进行额外住宅开发;开发趋势;市场状况;以及鼓励在这些场地进行额外住宅开发的监管或其他激励措施或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583.2(g)(2) 除了第 (1) 款要求的分析之外,当市或县依赖 (b) 款第 (3) 项所述的非空置场地以满足其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 50% 或更多时,用于确定额外开发潜力的方法应证明,根据 (b) 款第 (3) 项确定的现有用途在住房要素涵盖的期间内不构成额外住宅开发的阻碍。现有用途应被推定为阻碍额外住宅开发,除非有基于充分证据的调查结果表明该用途在规划期内可能停止。
(3)CA 政府 Code § 65583.2(g)(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了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要求之外,目前有住宅用途的场地,或在过去五年内曾有住宅用途但已腾空或拆除的场地,如果这些场地目前或曾经受制于限制租金水平以使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得起的已记录契约、条例或法律,受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实施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或由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居住,则应受一项政策约束,该政策要求作为场地任何开发的条件,替换所有那些可负担得起相同或更低收入水平的单元。替换要求应与第 65915 条 (c) 款第 (3) 项中规定的要求一致。(h) (1) 第65583条(c)款第(1)项(A)分项所要求的计划,应满足根据第65584条分配的、且根据(a)款第(3)项的场地清单中尚未确定场地容量的低收入家庭100%的住房需求,这些场地应划定为允许自住和租赁多户住宅“当然使用”的区域,用于在规划期内至少20%的单元是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开发项目。 (2) 这些场地应划定最低密度和开发标准,允许在(c)款第(3)项(B)分项第(i)条所述的管辖区内,每个场地至少16个单元,密度至少为每英亩16个单元;在(c)款第(3)项(B)分项第(iii)和(iv)条所述的管辖区内,密度应至少为每英亩20个单元;并应符合(b)款第(5)项(B)分项中规定的标准。至少50%的低收入住房需求应在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且不允许非住宅用途或混合用途的场地上得到满足,但市或县可以在指定用于混合用途的场地上满足所有低收入住房需求,如果这些场地允许100%的住宅用途,并要求住宅用途占用混合用途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 (i) 就本条和第65583条而言,“当然使用”一词应指地方政府对自住或多户住宅用途的审查不得要求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规划单元开发许可证或其他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所指“项目”的酌情地方政府审查或批准。任何场地细分均应遵守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细分地图法》的地方政府条例。地方条例可规定“当然使用”不免除设计审查。但是,该设计审查不应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项目”。所有租赁多户住宅的“当然使用”应根据第65589.5条(f)款的规定提供。 (j)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在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站半英里范围内,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住房密度要求应适用。 (k) 就(a)款和(b)款而言,该部门应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以正确地勘测、详细说明和核算根据第65585条列出的场地。 (l) (1) 2020年法规第193章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应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2) 2020年法规第193章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不适用于原定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到期的住房要素修订,无论地方机构的通过日期如何。 (m) 本条仅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583.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加州各市县应如何识别和维护一份适合居住开发的土地清单,以满足区域住房需求。它明确了可以考虑的土地类型,例如划为住房用途的空置土地以及可以重新划定用途的土地。该清单必须包含每个场地的详细信息,如面积、当前用途和可用的公用设施。

市县必须确定这些场地是否能实际提供不同收入水平和类型的住房,例如低收入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他们还必须考虑土地的当前用途以及它是否对新开发构成障碍等因素。

本节概述了具体的区划密度,以确保建造足够的住房来满足需求,并且某些场地每英亩必须至少支持最低数量的住房单元。这项举措旨在确保在整个规划期内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并促进公平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5583.2(a) 城市或县根据第65583条(a)款第(3)项制定的适宜居住开发土地清单,应被用于识别整个社区内符合第65583条(c)款第(10)项的场地,这些场地可在规划期内开发用于住房,并足以满足根据第65584条规定的该管辖区在所有收入水平上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在本节中,“适宜居住开发的土地”包括所有符合(c)款和(g)款规定标准的以下场地:
(1)CA 政府 Code § 65583.2(a)(1) 划为居住用途的空置场地。
(2)CA 政府 Code § 65583.2(a)(2) 划为非居住用途但允许居住开发的空置场地。
(3)CA 政府 Code § 65583.2(a)(3) 划为居住用途且能够以更高密度开发的场地,以及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场地。
(4)CA 政府 Code § 65583.2(a)(4) 划为非居住用途但可重新开发用于居住用途的场地,且其住房要素包含一项必要时重新划定该场地用途以允许居住用途的计划,包括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场地。
(b)CA 政府 Code § 65583.2(b) 土地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583.2(b)(1) 按评估员地块编号列出的房产清单。
(2)CA 政府 Code § 65583.2(b)(2) 根据第(1)项列出的每处房产的面积,以及每处房产的总体规划指定和分区。
(3)CA 政府 Code § 65583.2(b)(3) 对于非空置场地,应描述每处房产的现有用途。如果本项所指的场地由市或县拥有,描述还应包括在规划期内是否有任何处置该房产的计划,以及市或县将如何遵守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条起)。
(4)CA 政府 Code § 65583.2(b)(4) 对管辖区内住房开发存在的任何环境限制的总体描述,其相关文件已提供给该管辖区。此信息无需按具体场地识别。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2(b)(5)(A) 现有或规划的水、污水和其他干线公用设施供应的描述,包括分销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B)CA 政府 Code § 65583.2(b)(5)(A)(B) 列入清单的地块必须有足够的水、污水和干线公用设施供应,且可用于支持住房开发,或者被纳入现有的总体规划项目或其他强制性项目或计划中,包括提供水或污水服务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项目或计划,以确保有足够的水、污水和干线公用设施供应来支持住房开发。本款不增加市或县建造、融资或以其他方式向清单中地块提供水、污水或干线公用设施的任何额外义务。
(6)CA 政府 Code § 65583.2(b)(6) 在没有公共污水系统服务的区域,被确定可用于中等收入以上家庭住房的场地。此信息无需按具体场地识别。
(7)CA 政府 Code § 65583.2(b)(7) 显示清单中场地位置的地图,例如,仅供参考的管辖区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图。
(i)CA 政府 Code § 65583.2(i) 就本节和第 65583 节而言,“当然使用权”一词应指地方政府对自住或多户住宅用途的审查,不得要求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规划单元开发许可证或其他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所指“项目”的酌情地方政府审查或批准。任何地块的细分应遵守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分地块法》的地方政府条例。地方条例可以规定,“当然使用权”不免除该用途的设计审查。但是,该设计审查不应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所指的“项目”。所有租赁多户住宅的当然使用权应根据第 65589.5 节 (f) 款的规定提供。
(j)CA 政府 Code § 65583.2(j) 就 (a) 款和 (b) 款而言,该部门应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以正确勘测、详细记录和核算根据第 65585 节列出的地块。
(k)CA 政府 Code § 65583.2(k) 本节将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Section § 655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政府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通过或更新其住房规划时,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可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电子清单。这份清单必须准确,并按照部门设定的具体指导方针编制。 地方政府必须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和标准来编制这份清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这些要求。然而,这些标准无需经过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655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在特定条件下,有额外时间完成住房规划所需的重新划分区域。如果地方政府错过了2021年更新其住房要素规划的截止日期,并且未能在120天内达到合规,但后来在一年内实现了合规,那么它们将有额外三年零120天的时间来完成重新划分区域。此外,如果它们能证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其他机构的行动或基础设施问题,并且能够容纳至少75%所需的低收入住房单元,它们还可以获得额外一年的延期。届时,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重新划分区域计划和时间表,其中应包含社区意见。

(a)CA 政府 Code § 65583.4(a) 尽管有第65583条(c)款(1)项(A)分项、第65583.2条(c)款以及第65588条(e)款(4)项(C)分项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地方政府应有自第65588条规定的住房要素采纳法定截止日期起三年零120天的时间,来完成第65583条(c)款(1)项(A)分项和第65583.2条(c)款所要求的任何重新划分区域:
(1)CA 政府 Code § 65583.4(a)(1) 第65588条规定的采纳住房要素第六次修订的法定截止日期在2021日历年。
(2)CA 政府 Code § 65583.4(a)(2) 地方政府未能在第65588条规定的住房要素采纳法定截止日期后120天内,采纳经部门认定基本符合本条规定的住房要素第六次修订。
(3)CA 政府 Code § 65583.4(a)(3) 地方政府采纳了住房要素第六次修订,且部门在根据第65888条确立的住房要素采纳法定截止日期后一年内,认定所采纳的要素基本符合本条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4(b)(1) 如果地方政府已完成重新划分区域,其密度足以容纳至少75%的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住房单元,并且立法机构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充分证据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根据(a)款完成所需重新划分区域的截止日期应延长一年:
(A)CA 政府 Code § 65583.4(b)(1)(A) 地方政府因任何其他州、联邦或地方机构超出地方政府控制范围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未能完成重新划分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5583.4(b)(1)(B) 地方政府因财政或监管限制导致基础设施缺陷而无法完成重新划分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583.4(b)(1)(C) 地方政府必须对其总体规划进行重大修订,以适应根据第65080条采纳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中与住房相关的政策。
(2)CA 政府 Code § 65583.4(b)(2) 决议和调查结果应连同准备和采纳所需重新划分区域的详细预算和时间表(包括公民参与计划和预期临时行动)一并提交给部门。该时间表应规定在决议采纳后一年内采纳所需的重新划分区域。

Section § 65583.05

Explanation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就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提供咨询指导。该指导将包括样本分析和计划。这些建议将说明这些要求如何影响遵守现有住房限制法律以及住宅项目的可行性。

此外,在同一截止日期前,该部门还将向区域政府委员会提供指导,以制定一种方法,将这些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这旨在帮助确保不同区域的住房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05(a)(1) 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咨询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分析和计划,涉及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5583.05(a)(1)(A) 第65583条(a)款(7)项所述的,针对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的特殊住房需求。
(B)CA 政府 Code § 65583.05(a)(1)(B) 第65583条(c)款(2)项所述的,旨在协助开发充足住房以满足极低收入家庭需求的计划。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05(a)(2)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3.05(a)(2)(1)项所述的指南应就与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相关的法定要求对以下两项的影响提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65583.05(a)(2)(1)(A) 遵守第65583条中关于分析潜在和实际政府限制,并在适当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消除政府限制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583.05(a)(2)(1)(B) 影响住宅开发项目可行性的财务或其他因素。
(b)CA 政府 Code § 65583.05(b) 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咨询指南,供各政府委员会或适用的授权次区域使用,以根据第65584.04条,制定一项拟议方法,用于将区域内或次区域内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给各市、县以及市县。

Section § 655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确定和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程序和目标。州政府部门评估每个区域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并确保地方规划包含所有收入水平人群的住房。鼓励城市和县支持满足这些需求并符合环境目标的住房开发,例如减少长途通勤造成的污染。区域规划应促进公平和多样化的住房类型,改善就业与住房之间的平衡,并鼓励公平住房实践以打击隔离。该法律还明确了住房规划的收入类别。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a)(1) 根据第65588条对住房要素进行第四次及后续修订时,部门应根据本条确定每个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为第65583条(a)款之目的,城市或县在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应包括该城市或县总体规划显著影响区域内所有收入水平人群的住房需求份额。
(2)CA 政府 Code § 65584(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城市、县以及市县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鼓励、促进和便利住房开发,以满足整个区域的住房需求,地方和区域政府应采取合理行动,确保未来的住房生产至少满足为规划目的而确定的区域住房需求。这些行动应包括第65582.1条中适用的改革和激励措施。
(3)CA 政府 Code § 65584(a)(3)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就业中心住房不足阻碍了州的环境质量,并与州的环境目标背道而驰。特别是在寻求经济适用房的加州居民被迫长途通勤时,会释放更多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危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66条确立的州气候目标和清洁空气目标的实现。
(b)CA 政府 Code § 65584(b) 部门应与各政府委员会协商,根据第65584.01条,在第65588条规定的预定修订前至少两年,确定每个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适当的政府委员会,或对于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城市和县,由部门,应在第65588条规定的区域预定修订前至少一年,通过一份最终区域住房需求计划,将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分配给每个城市、县或市县。由政府委员会编制的分配计划应根据第65584.04条和第65584.05条编制。
(c)CA 政府 Code § 6558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或政府委员会各自关于区域住房需求的确定截止日期,可由部门延长不超过60天,如果延期将使其能够获取美国人口普查局或财政部即将发布或近期发布的更关键的人口或住房数据。如果部门或政府委员会的确定截止日期因此原因而延长,部门应根据第65588条将相应的住房要素修订截止日期延长不超过60天。
(d)CA 政府 Code § 65584(d) 区域住房需求分配计划应促进以下所有目标:
(1)CA 政府 Code § 65584(d)(1) 以公平的方式增加区域内所有城市和县的住房供应以及住房类型、产权和可负担性的组合,这应导致每个管辖区获得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单位分配。区域住房需求分配计划应以大致与极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成比例且在3%范围内的分配方式,为极低收入和严重低收入家庭分配住房单位。
(2)CA 政府 Code § 65584(d)(2) 促进填充式开发和社会经济公平,保护环境和农业资源,鼓励高效的开发模式,以及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第65080条规定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3)CA 政府 Code § 65584(d)(3) 促进区域内就业与住房之间关系的改善,包括改善每个管辖区内低薪工作岗位数量与低薪工人可负担住房单位数量之间的平衡。
(4)CA 政府 Code § 65584(d)(4) 当一个管辖区在该收入类别中已经拥有不成比例的高比例家庭时,为其分配较低比例的住房需求,与最近的美国社区调查中该类别家庭的全县分布相比。
(5)CA 政府 Code § 65584(d)(5) 积极促进公平住房。
(e)CA 政府 Code § 65584(e) 就本节而言,“积极促进公平住房”是指除了打击歧视之外,还采取有意义的行动,以克服隔离模式,并促进建立不受基于受保护特征而限制获取机会的障碍影响的包容性社区。具体而言,积极促进公平住房是指采取有意义的行动,这些行动综合起来,旨在解决住房需求和获取机会方面的显著差异,用真正融合和平衡的居住模式取代隔离的居住模式,将种族和族裔集中的贫困地区转变为机会区,并促进和维持对民权和公平住房法律的遵守。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f)(1)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就本节而言,关于住房要素的修订,直至第六次修订,“家庭收入水平”由部门根据以下法典条款确定:
(A)CA 政府 Code § 65584(f)(1)(A) 极低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105 条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65584(f)(1)(B) 较低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所定义。
(C)CA 政府 Code § 65584(f)(1)(C) 中等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
(D)CA 政府 Code § 65584(f)(1)(D) 中等偏上收入,指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规定的中等收入水平的收入。
(2)CA 政府 Code § 65584(f)(2) 就本节而言,关于住房要素的第七次及后续修订,“家庭收入水平”由部门根据第 65582 条中关于极度低收入、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的定义确定。
(g)CA 政府 Code § 65584(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政府委员会或市或县根据本节或第 65584.01、65584.02、65584.03、65584.04、65584.05、65584.06、65584.07 或 65584.08 条作出的决定,免于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

Section § 6558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确定各区域的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住房规划的第四次及后续更新。住房部门与地方委员会合作,根据人口预测来预估未来的住房需求。如果委员会和州政府的人口预测差异超过1.5%,他们必须开会协商达成一致的预测。住房部门随后会根据家庭增长、过度拥挤和无家可归者数据等假设来设定住房需求。如果委员会认为存在更好的预测,可以对住房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并且住房部门有规定期限来回应任何异议。

如果适用特定的区域条件,市县不能对这些需求提出异议。一旦住房部门做出最终决定,新法律不能改变该决定。

根据第65588条对住房要素进行第四次及后续修订时,该部门在适用情况下,应与各政府委员会协商,以以下方式确定各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
(a)CA 政府 Code § 65584.01(a) 该部门的决定应基于财政部编制的人口预测以及在编制区域交通规划中使用的区域人口预测,并与各政府委员会协商。如果政府委员会编制并用于区域交通规划编制的预测年度区域总人口预测,与财政部对预测年度区域总人口预测的范围在1.5%以内,则政府委员会编制的人口预测应作为该部门确定该区域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的基础。如果政府委员会预测的总人口与财政部预测的该区域总人口之间的差异大于1.5%,则该部门和政府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讨论人口预测方法上的差异,并寻求就该区域的人口预测达成一致,以作为确定该区域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的基础。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该区域的人口预测应为财政部编制的该区域人口预测,并可由该部门根据与政府委员会的讨论结果进行修改。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 在根据第65588条进行预定修订前至少26个月,并在制定区域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之前,该部门应与政府委员会会面并协商,讨论该部门用于确定区域住房需求的假设和方法。政府委员会应提供其预测中的数据假设,包括(如可用)该区域的以下数据:
(A)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A) 与预计人口增长相关的预期家庭增长。
(B)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B) 家庭规模数据和家庭规模趋势。
(C)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C) 区域内过度拥挤家庭的百分比以及全国范围内过度拥挤家庭的百分比。就本分段而言,术语“过度拥挤”指住宅中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一人。
(D)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D) 基于年龄、性别、族裔或其他既定人口统计指标的家庭组建率,或户主率。
(E)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E) 现有住房存量的空置率,以及健康住房市场运作和区域流动性的空置率,以及住房置换需求。就本分段而言,健康租赁住房市场的空置率应不低于5%。
(F)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F) 预计人口构成中的其他特征。
(G)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G) 就业与住房之间的关系,包括就业与住房之间的任何不平衡。
(H)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H) 区域内住房负担过重家庭的百分比以及全国范围内住房负担过重家庭的百分比。就本分段而言,术语“住房负担过重”指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中,将超过家庭收入30%用于住房开支的比例。
(I)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I) 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第二编第一部第7章(第8550条起))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在根据第65588条进行相关修订之前的规划期内,在数据请求时尚未重建或替换的单元损失。
(J)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J) 经历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需求。
(i)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J)(i) 政府委员会使用的数据应符合该部门确定的无家可归者数据最佳实践。
(ii)CA 政府 Code § 65584.01(b)(1)(J)(ii) 无家可归者数据来源可包括由无家可归者机构间委员会管理的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或该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来源。
(2)CA 政府 Code § 65584.01(b)(2) 部门可以接受或拒绝由政府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或根据该信息修改其自身的假设或方法。经与政府委员会协商后,部门应就第 (1) 款 (A) 至 (I) 项所列各项因素的假设及其将使用的方法作出书面决定,并将这些决定提供给政府委员会。部门提交的方法可以根据该区域的总预计住户数进行调整,该总预计住户数包括现有住户和预计住户。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1(c)(1) 经与政府委员会协商后,部门应根据依照 (b) 款确定的假设和方法,确定该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该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应反映在该区域内实现就业与住房之间的可行平衡,并使用适用区域交通计划中的区域就业预测。在收到部门的决定通知后 30 天内,政府委员会可以就部门对该区域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的决定向部门提出异议。
(2)CA 政府 Code § 65584.01(c)(2) 该异议应基于并证实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584.01(c)(2)(A) 部门未能将其决定基于依照 (a) 款确定的该区域人口预测,并应指明政府委员会认为应替代用于该决定的区域人口预测,并解释其理由。
(B)CA 政府 Code § 65584.01(c)(2)(B) 部门确定的区域住房需求并非依照 (b) 款确定的方法和假设的合理应用。该异议应包括一份基于 (b) 款所作决定的区域住房需求替代决定提案,包括分析为何该替代提案将是依照 (b) 款确定的方法和假设的更合理应用。
(3)CA 政府 Code § 65584.01(c)(3) 如果政府委员会依照本款提出异议,并随异议附上其区域住房需求的替代决定提案,则还应附上其替代决定的依据文件。在收到依照本节提出的异议后 45 天内,部门应审议该异议,并就该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其中应包括对作出该决定的依据信息的解释。
(4)CA 政府 Code § 65584.01(c)(4) 在部门依照第 65584.06 节要求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区域,任何市或县均不得对区域住房需求决定提出异议。
(d)CA 政府 Code § 65584.01(d) 在部门依照本节发布最终决定之日后颁布的法规变更,不得作为修改该最终决定的依据。

Section § 655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委员会向地方政府收取费用,以弥补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相关成本。这笔费用不能超过完成这项工作所需的金额。同样,市和县也可以收取自己的费用,以弥补支付给地方政府委员会的费用。但是,如果市或县收取的费用超过了支付给地方政府委员会的费用,他们必须将多余的部分退还给缴费者。

地方政府委员会可向地方政府收取费用,以弥补委员会根据本条分摊区域住房需求所预计的合理实际成本。任何费用不得超过为履行其根据第65584、65584.01、65584.02、65584.03、65584.04、65584.05和65584.07条规定的义务所需的估计金额。市、县或市县可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地方政府委员会向该市、县或市县合计收取的金额,以补偿其因地方政府委员会为弥补其分摊区域住房需求的实际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应根据第66016条征收该费用,但如果该费用产生的收入超过实际成本,则超出部分应退还给缴费者。

Section § 655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选择是否要审查或质疑他们收到的关于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数据。他们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但如果他们想讨论或质疑其住房分配数据,他们有这个选择。

地方政府可以(但非必须)对部门或政府委员会提供的、涉及该地方在区域住房需求中的份额的分配数据,或对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拟议分配的数据或信息进行审查或上诉。

Section § 6558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和县如何合作解决其住房需求。它允许他们组建一个“次区域实体”,根据社区利益和当地挑战来管理住房分配。这种合作需要每个参与的地方政府和政府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决策必须遵循特定的投票规则。

一旦成立,次区域必须通知政府委员会,然后双方将共同制定一份详细说明职责的协议。如果在住房更新前28个月内没有成立次区域,则由政府委员会接管。政府委员会还会决定每个次区域应承担多少住房需求,这需要与区域交通计划相符,并且他们必须为任何分配修订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次区域未能妥善分配住房需求,政府委员会将介入处理。

(a)CA 政府 Code § 65584.03(a) 在第65588条规定的住房要素更新计划日期前至少28个月,至少两个或更多城市和一个县(或多个县)可以组建一个次区域实体,旨在根据第65584.04条确立的分配方法,在其成员之间分配该次区域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设立次区域的目的是为了识别次区域内提供住房的共同利益、共同挑战和机遇。根据本条设立的次区域可以包括一个县及其境内的每个城市,或任何其他地理上毗连的地方政府组合,并且应由次区域内的每个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次区域的所有决定应按照组成次区域的地方政府通过的规则进行投票批准,或者应由一个或多个县(如有)以及一个或多个县内拥有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投票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584.03(b) 次区域实体成立后,该实体应将此成立情况通知政府委员会。如果政府委员会在第65588条规定的住房要素更新计划日期前至少28个月未收到符合条件的次区域实体的通知,政府委员会应执行第65584条和第65584.0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次区域和政府委员会应签订一份协议,其中规定政府委员会向次区域委托职责的程序、时间安排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65584.03(c) 在计划修订日期前至少25个月,政府委员会应确定分配给每个受委托次区域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政府委员会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受委托次区域的份额应与适用区域交通计划可比时间段内假定的家庭分布比例一致。在将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给任何一个或多个受委托次区域之前,政府委员会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可考虑对拟议分配给次区域的份额进行修订的请求。如果拟议的修订被驳回,政府委员会应书面解释为何未接受拟议的修订份额。
(d)CA 政府 Code § 65584.03(d) 每个受委托次区域应将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完全分配给其次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如果受委托次区域未能按照本条规定以及次区域与政府委员会之间的委托协议,在其成员管辖区之间完成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程序,则应由政府委员会进行对成员管辖区的分配。

Section § 655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的一个城市(该城市旨在促进商业和工业发展,且在1992年没有住宅用地)免除新的住房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该市可以将重建项目20%的税收收入转交给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这笔资金用于在该市15英里半径范围内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该市必须在1992年底前偿清所有住房基金债务。住房资金应有利于周边城市所规划的区域住房需求。为了使这项法律生效,工业市和波莫纳联合学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专门划拨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一所高中。

(a)CA 政府 Code § 65584.3(a) 为促进商业和工业而成立、位于洛杉矶县且在1992年1月1日其边界内没有划为住宅用途的城市,可选择采纳一项住房要素,该要素不为新住房或根据第65584条确定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作出规定,针对根据第65588条对住房要素进行的当前和后续修订,在所有重建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增量收入的20%(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334.2条要求预留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每年转交给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的期间内。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3(b)(1) 根据(a)款每年应转让的税收增量金额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确定,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该金额应在机构收到其每笔税收增量款项分配后的30天内转让,从1993年开始。
(2)CA 政府 Code § 65584.3(b)(2) 在1992年12月31日或之前,该机构应向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支付额外款项,以消除根据第33334.3条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任何债务。该金额应扣除重建机构为在本节生效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发行的机构债券支付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实际支出,当机构税收增量收入中代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预留资金的部分被合法抵押作为债券担保时,并且仅限于该财政年度内,超出20%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预留资金的其他税收增量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c)CA 政府 Code § 65584.3(c)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每年审查根据(a)款和(b)款转让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如果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认为审计适当,该部门可以对这些资金进行审计。
(d)CA 政府 Code § 65584.3(d) 根据(a)款和(b)款转让的金额应履行该市重建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334.2条至第33334.16条(含)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及个人提供住房的义务。在该市所在的南加州政府协会区域内,将这些资金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应被视为对该市的重建项目区有利。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3(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3(e)(1) 根据(a)款和(b)款转交给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的金额,应在该市所在的南加州政府协会区域内,用于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及个人提供住房和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334.2条(e)款中规定的内容。
(2)CA 政府 Code § 65584.3(e)(2) 根据本款支出的资金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支出:
(A)CA 政府 Code § 65584.3(e)(2)(A) 这些资金应用于建设距离工业市最近边界线不超过15英里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584.3(e)(2)(B) 根据本款建设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应是建造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管辖区总规划住房要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住房之外的额外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5584.3(e)(2)(C) 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只有在该管理局已为根据本款转交给该管理局的资金制定了书面支出计划,并已将该支出计划副本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后,才能为本款目的承担资金。
(f)CA 政府 Code § 65584.3(f) 符合(d)款规定条件的城市,应继续负责根据第65583条编制住房要素,仅限于住房需求评估、目标和目的声明以及五年行动计划与该市在本节生效法案生效之日存在的住房的维护、保存和改善计划相关联的范围。

Section § 65584.0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政府委员会在定期审查前两年,制定一套将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给地方的系统。他们必须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并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就业和住房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挑战以及气候风险。公众参与至关重要,委员会必须解释其方法,并确保这些方法与区域交通规划和公平住房目标保持一致。

委员会必须调查其成员管辖区,以收集影响住房分配的因素数据,并考虑流离失所和低收入住房可获得性等问题。他们还负责识别公平住房的障碍,并提出克服这些挑战的策略。一旦方法制定完成,它将接受公众意见,并需要部门批准,以确保其符合住房目标。

最后,该法律强调住房规划与区域交通策略之间的协调,旨在实现可持续社区策略。委员会必须确保住房分配反映所有收入阶层的需求,包括极低收入家庭。

(a)CA 政府 Code § 65584.04(a) 至少在第65588条要求进行的定期修订前两年,各政府委员会,或适用的授权次区域,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一项拟议方法,用于分配现有和预计的区域住房需求,根据本条规定,适用于区域内或次区域内的城市、县以及市县。该方法应促进第65584条 (d) 款所列的目标。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b)(1) 在制定分配现有和预计住房需求的拟议方法前不超过六个月,各政府委员会应对其每个成员管辖区进行调查,至少要求提供有关 (e) 款所列因素的信息,以便能够根据 (e) 款中确定的因素制定方法。
(2)CA 政府 Code § 65584.04(b)(2) 关于第65584条 (d) 款 (5) 项中的目标,该调查应审查并汇编信息,这些信息应能使方法得以制定,该方法基于任何城市、县或该部门完成的《公平住房选择障碍分析》或《公平住房评估》中(如适用)包含的问题、策略和行动,这些分析或评估涵盖了政府委员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以及政府委员会服务区域内城市和县根据本条通过的住房要素。
(3)CA 政府 Code § 65584.04(b)(3) 政府委员会应力求以在整个区域内具有可比性的方式和格式获取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现成数据。
(4)CA 政府 Code § 65584.04(b)(4) 地方政府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政府委员会或适用的授权次区域用作根据本条制定的方法的原始信息。该调查应声明,所收到的任何信息均不得用作减少根据第65584.01条为该区域确定的总住房需求的依据。
(5)CA 政府 Code § 65584.04(b)(5) 如果政府委员会未能根据本款进行调查,城市、县或市县可在 (d) 款规定的公众意见征询期之前提交与 (e) 款所列项目相关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5584.04(c) 政府委员会应以电子方式报告根据 (b) 款 (2) 项汇编的公平住房问题、策略和行动调查结果。报告应描述政府委员会服务区域内城市和县采用的共同主题和有效策略,包括围绕避免低收入家庭流离失所的共同主题和有效策略。政府委员会还应识别在区域层面积极促进公平住房的重大障碍,并可建议克服这些障碍的策略或行动。政府委员会或大都市规划组织(如适用)可将此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在根据第65080条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中发布,或为区域交通规划制定中应用的土地使用假设提供信息。
(d)CA 政府 Code § 65584.04(d) 在制定方法以及起草和通过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过程中,应要求公众参与和获取信息。应积极争取地方管辖区和政府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参与,以实现社区所有经济阶层以及第12955条规定的受保护阶层成员和第65583条 (a) 款 (7) 项规定的有特殊住房需求的家庭的公众参与。拟议方法,连同任何相关的基础数据和假设,关于如何使用根据 (b) 款收集的有关地方政府状况的信息来制定拟议方法,如何将 (e) 款中列出的每个因素纳入该方法,以及该拟议方法如何促进第65584条 (d) 款中列出的目标,应分发给所有城市、县、任何次区域以及已书面或电子请求获取拟议方法的公众成员,并发布在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的互联网网站上。政府委员会或适用的授权次区域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对拟议方法的口头和书面意见。
(e)CA 政府 Code § 65584.04(e) 在可从地方政府根据 (b) 款或其他来源获得足够数据的情况下,各政府委员会或适用的委托次区域,在制定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方法时,应考虑纳入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65584.04(e)(1) 各成员管辖区现有和预计的就业与住房关系。这应包括根据现有数据估算该管辖区内的低薪工作数量,以及该管辖区内有多少住房单元是低薪工人负担得起的,以及根据现有数据估算规划期内各成员管辖区按收入水平划分的预计就业增长和预计家庭增长。
(2)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 各成员管辖区开发额外住房的机会和限制,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A)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A) 由于联邦或州法律、法规或监管行动,或除地方管辖区以外的污水或供水服务提供商所做的供应和分配决策,导致污水或供水服务能力不足,从而阻止该管辖区在规划期内为额外开发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B)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B) 适合城市开发或转为住宅用途的土地的可用性、未充分利用土地的可用性,以及填充式开发和增加住宅密度的机会。政府委员会在考虑适合的住房用地或适合城市开发的土地时,不得仅限于地方现有的分区条例和土地使用限制,而应考虑在替代分区条例和土地使用限制下增加住宅开发的潜力。对适合城市开发的可用土地的确定,可以排除联邦应急管理局 (FEMA) 或水资源部已确定用于保护该土地的洪水管理基础设施不足以避免洪水风险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C) 根据现有联邦或州计划(或两者兼有)长期保护开放空间、农田、环境栖息地和自然资源而保留或免于城市开发的土地,包括划定为农业保护或保存区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且该土地受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禁止或限制转为非农业用途的地方投票措施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D) 县级保护未建制区域内优质农田的政策(根据第 56064 节的定义),以及未建制区域内划定为农业保护或保存区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且该土地受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禁止或限制转为非农业用途的地方投票措施的约束。
(E)CA 政府 Code § 65584.04(e)(2)(E) 紧急疏散路线容量、野火风险、海平面上升以及气候变化造成的其他影响。
(3)CA 政府 Code § 65584.04(e)(3) 为区域交通规划的相应时期所假定的家庭增长分布,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交通和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机会。
(4)CA 政府 Code § 65584.04(e)(4) 县与县内城市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将增长导向县的已建制区域,以及未建制区域内划定为农业保护或保存区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且该土地受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禁止或限制转为非农业用途的地方投票措施的约束。
(5)CA 政府 Code § 65584.04(e)(5) 援助性住房开发项目中单元的损失(根据第 65583 节 (a) 款 (9) 项的定义),这些单元通过抵押贷款提前偿还、补贴合同到期或使用限制终止而转为非低收入用途。
(6)CA 政府 Code § 65584.04(e)(6) 第 65584 节 (f) 款中列出的各收入水平的现有家庭中,支付超过其收入 30% 和 50% 以上作为租金的百分比。
(7)CA 政府 Code § 65584.04(e)(7) 过度拥挤率。
(8)CA 政府 Code § 65584.04(e)(8) 农业工人的住房需求。
(9)CA 政府 Code § 65584.04(e)(9) 任何成员管辖区内私立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校区的存在所产生的住房需求。
(10)CA 政府 Code § 65584.04(e)(10) 经历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政府委员会已根据 (b) 款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调查了其每个成员管辖区,则本款仅适用于制定住房要素第七次及后续修订的方法论。
(11)CA 政府 Code § 65584.04(e)(11) 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第2编第1部第7章(自第8550条起))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在根据第65588条进行相关修订之前的规划期内,尚未在分析时重建或更换的单元损失。
(12)CA 政府 Code § 65584.04(e)(1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第65080条提供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13)CA 政府 Code § 65584.04(e)(13) 政府委员会采纳的任何其他因素,旨在促进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但前提是政府委员会须明确每个额外因素对于促进哪些目标是必要的。政府委员会可以纳入与促进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无关的额外因素,只要这些额外因素不损害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并如第65584条 (f) 款所述,平等适用于所有家庭收入水平,且政府委员会认定该因素对于解决重大的健康和安全状况是必要的。
(f)CA 政府 Code § 65584.04(f) 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视情况而定)应书面解释 (e) 款所述的每个因素是如何纳入方法论的,以及该方法论如何促进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该方法论可以包括数值加权。此信息以及用于确定方法论的任何其他支持材料,应发布在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的互联网网站上。
(g)CA 政府 Code § 65584.04(g) 以下标准不得作为确定或减少管辖区在区域住房需求中份额的理由:
(1)CA 政府 Code § 65584.04(g)(1) 市或县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市或县颁发的住宅建筑许可证数量的条例、政策、选民批准的措施或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584.04(g)(2) 市或县在上次区域住房需求分配中住房生产不足的情况,根据每个管辖区根据第65400条 (a) 款第 (2) 项 (H) 目提交的年度生产报告确定。
(3)CA 政府 Code § 65584.04(g)(3) 市或县在上次区域住房需求周期中稳定的人口数量。
(h)CA 政府 Code § 65584.04(h) 在 (d) 款所述的关于拟议分配方法论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并在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视情况而定)根据公众意见征询期内收到的意见以及与部门协商的结果,进行任何被认为适当的修订后,每个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视情况而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分配方法论草案,并将该分配方法论草案连同根据 (e) 款要求的信息提交给部门。
(i)CA 政府 Code § 65584.04(i) 在60天内,部门应审查分配方法论草案,并向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视情况而定)报告其书面调查结果。在其书面调查结果中,部门应确定该方法论是否促进了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如果部门认定该方法论与第65584条 (d) 款不符,则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视情况而定)应采取以下两项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584.04(i)(1) 在45天内,与部门协商修订方法论,以促进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
(2)CA 政府 Code § 65584.04(i)(2) 获得部门认可,确认经修订的方法论促进了第65584条 (d) 款所列目标,并采纳最终的区域或次区域住房需求分配方法论。
(j)CA 政府 Code § 65584.04(j) 如果部门的调查结果未能在 (i) 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可以不依赖这些调查结果采取行动。
(k)CA 政府 Code § 65584.04(k) 在根据(i)款采取行动后,政府委员会或受委托的次区域,应将该方法论的通过通知区域内或受委托次区域内(如适用)的管辖区以及部门,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已通过的分配方法论,连同其决议和任何已通过的书面调查结果。
(l)CA 政府 Code § 65584.04(l) 部门可以在45天内审查已通过的方法论,并向政府委员会或受委托的次区域报告其调查结果。
(m)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m)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m)(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住房规划应与区域交通规划协调和整合。为实现此目标,分配计划应在区域内分配住房单元,与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发展模式保持一致。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m)(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4(m)(2)(A) 最终分配计划应确保根据第65584条确定的按收入类别划分的区域住房总需求得到维持,并且区域内的每个管辖区都获得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单元分配。
(B)CA 政府 Code § 65584.04(m)(2)(A)(B) 对于住房要素的第七次及后续修订,根据(A)项要求分配给每个区域的份额还应包括为极度低收入和赤贫家庭分配的住房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5584.04(m)(3) 批准最终住房需求分配计划的决议应证明该计划与区域交通规划中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一致,并促进第65584条(d)款中列出的目标。
(n)CA 政府 Code § 65584.04(n)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58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流程。它要求地方政府委员会在重大住房审查进行之前,将住房计划草案与地方政府和公众分享。如果任何地方政府对其分配到的住房需求份额有异议,可以根据特定标准(如数据不准确或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提出上诉。

上诉审查和解决后,将制定最终分配计划,并必须提交给公众和州政府部门。住房需求的调整不应超过区域总需求的7%,除非决定采用新方法。最终计划确保所有区域履行其住房责任,但每个地方区域如何实施则不受委员会控制。

(a)CA 政府 Code § 65584.05(a) 在第65588条规定的预定修订之前至少一年半,各政府委员会和授权次区域(如适用)应根据第65584.04条通过的方法,向区域或次区域(如适用)内的各地方政府以及部门分发区域住房需求的分配草案,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分配草案。政府委员会可在根据第65584.04条(i)款(2)项经部门审查和接受的最终方法通过后,额外分发该分配计划草案。分配草案应包括分配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和方法,以及一份说明,阐明其如何促进第65584条(d)款所列目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分配草案应在相关区域交通计划更新完成之前分发。分配草案应将根据第65584.01条确定的整个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给区域内的各地和次区域(如有),或将根据第65584.03条确定的次区域(如适用)的整个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分配给次区域。
(b)CA 政府 Code § 65584.05(b) 在收到分配草案后的30天内,区域内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可向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提出上诉,要求修订拟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上诉应基于所有受影响辖区可用的可比数据和公认的规划方法,并有充分文件支持,并应包括一份说明,阐明为何修订对于促进第65584条(d)款所列目标的意图是必要的。根据本款提出的上诉应符合根据第65080条(b)款(2)项制定的适用可持续社区战略中的发展模式,且不得损害该模式。上诉应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584.05(b)(1) 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未能充分考虑根据第65584.04条(b)款提交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5584.05(b)(2) 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未能根据第65584.04条所述信息和根据该条建立的方法确定区域住房需求份额,且未能以促进而非损害第65584条(d)款所列目标意图的方式进行。
(3)CA 政府 Code § 65584.05(b)(3) 地方辖区或多个辖区发生了重大且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值得修订根据第65584.04条(b)款提交的信息。基于此理由的上诉只能由发生情况变化的辖区或多个辖区提出。
(c)CA 政府 Code § 65584.05(c) 根据(b)款提交上诉的期限结束后,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应将所有上诉通知区域内或授权次区域内的所有其他地方政府和部门,并应将支持每项上诉提交的所有材料公布在一个可公开访问的互联网网站上。地方政府和部门可在45天内对一项或多项上诉发表评论。如果未提交上诉,则可根据(g)款通过分配草案。
(d)CA 政府 Code § 65584.05(d) 在评论期结束后不迟于30天,并在向区域内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的所有地方政府提供至少10天的事先通知后,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应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审议根据(b)款提交的所有上诉和根据(c)款收到的所有评论。
(e)CA 政府 Code § 65584.05(e) 根据(d)款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不迟于45天,政府委员会或授权次区域(如适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Section § 65584.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住房部门如何为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城市和县分配和管理住房需求。该部门根据市场趋势、就业机会和环境风险等因素评估住房需求。地方政府如果能提供数据支持,可以建议修改其住房分配,部门可以接受、修改或拒绝这些提议,并提供理由。如果修订被拒绝,城市或县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的住房需求分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决定后的法定变更不会影响它。此规定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5584.06(a) 对于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城市和县,该部门应根据第65584节、第65584.01节(如适用)以及本节的规定,确定和分配现有和预计的住房需求。如果该部门认定,一个或多个县(经由县监事会或多个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支持),以及该县或多个县内代表该县或多个县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具备能力和资源,并已同意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责任,则该部门应将此责任委托给这些城市和县或多个县。
(b)CA 政府 Code § 65584.06(b) 区域住房需求的分配应根据现有数据,并与各城市和县协商,考虑住房市场需求、区域交通规划中假定的县内家庭增长分布(如适用)、就业机会和通勤模式、适宜场地和公共设施的可用性、无家可归个人和家庭的需求、县与县内城市之间将增长导向县内已建制区域的协议,或受影响城市或县可能要求并经部门同意的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紧急疏散路线容量、野火风险、海平面上升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其他影响。作为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一部分,该部门应向每个城市和县提供数据,说明计算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对适宜住房用地或适宜城市开发的土地的考虑,不限于地方现有的分区条例和土地使用限制,而应包括考虑在替代分区条例和土地使用限制下增加住宅开发的潜力。可用于城市开发的土地的确定,可以排除联邦应急管理局 (FEMA) 或水资源部已确定用于保护该土地的洪水管理基础设施不足以避免洪水风险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5584.06(c) 在部门确定区域住房需求向城市和县的初步分配后的90天内,城市或县可以根据初步分配中规定的标准,提议修改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确定。拟议的修订份额应基于所有受影响管辖区可用的可比数据和公认的规划方法,并应有充分的文件支持。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6(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6(d)(1) 在城市或县修订的90天期限结束后60天内,该部门应接受拟议的修订、修改其先前的决定,或说明拟议的修订为何与区域住房需求不符。
(2)CA 政府 Code § 65584.06(d)(2) 如果该部门不接受拟议的修订,则城市或县可在30天内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审查该决定。
(3)CA 政府 Code § 65584.06(d)(3) 城市或县应在30天内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收到关于该决定的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
(4)CA 政府 Code § 65584.06(d)(4) 听证会日期应在通知日期后的至少10天但不超过15天内。
(5)CA 政府 Code § 65584.06(d)(5) 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该部门应考虑收到的所有意见,并应书面回复从城市或县收到的每项修订请求。
(e)CA 政府 Code § 65584.06(e) 如果该部门接受拟议的修订或修改其先前的决定,城市或县应使用该份额。如果该部门根据 (d) 款批准了修订后的分配,该部门应确保区域住房需求总量得以维持。该部门的最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含解释其行动如何符合本节规定的信息。如果该部门指出拟议的修订与区域住房需求不符,城市或县应使用该部门最初确定的份额。该部门在其最终决定中,可以调整未提出初步分配修订请求的城市或县的分配。
(f)CA 政府 Code § 65584.06(f) 该部门应在地方审查期结束后45天内,发布所有城市和县的最终区域住房需求分配。
(g)CA 政府 Code § 65584.06(g) 在部门根据本条发布最终决定之日后颁布的法规变动,不得作为修订该最终决定的依据。
(h)CA 政府 Code § 65584.06(h) 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5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帕县通过资助并在县内城市建设住房单元,来满足其最多15%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需求。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首先,县与城市之间必须签订协议,该协议需在公开听证会后获得批准,并得到政府委员会的接受。城市必须同意不将这些单元计入其自身的住房需求,并且必须拥有合适的场地和资金。

附加条件包括纳帕县只能获得在非建制区建设的单元的积分,且不得超过40%。这些项目的状态报告必须提交五年。如果任何住房未能按计划建设,这些义务将顺延至下一个规划期。纳帕县在2007年中期之后,若无新法律,则不能开始履行这些义务。

(a)CA 政府 Code § 65584.6(a) 纳帕县可以在其第65588条规定的当前住房要素规划期内,通过承诺资金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单元,并在县内的一个或多个城市建设这些单元,以满足其第65584条规定的现有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最多15%,但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方可:
(1)CA 政府 Code § 65584.6(a)(1) 县与接收城市之间已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在县和接收城市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对协议草案的意见后签订的。该协议应包含足以证明县和城市已遵守本条要求的信息,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84.6(a)(1)(A) 及时建设住宅单元的计划和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65584.6(a)(1)(B) 待开发单元的街道地址场地识别。
(C)CA 政府 Code § 65584.6(a)(1)(C) 一份声明,说明将开发这些单元的场地已在接收城市的住房要素中确定为低收入家庭住房开发的潜在场地,或者这些单元将在以前未确定的场地上开发。
(D)CA 政府 Code § 65584.6(a)(1)(D) 县以前根据本条规定转移的低收入住房需求的数量和百分比,适用于相应的规划期。
(2)CA 政府 Code § 65584.6(a)(2) 分配县份额的政府委员会在考虑第65584条 (a) 款的各项标准后,收到并批准每份拟议协议,以满足县在县内一个或多个城市中的公平份额住房分配的一部分。如果政府委员会在收到协议后45天内未能采取行动批准或不批准县与接收城市之间的协议,则该协议应被视为已批准。
(3)CA 政府 Code § 65584.6(a)(3) 建设这些单元的城市同意不将这些单元计入其在区域经济适用房需求中的份额。
(4)CA 政府 Code § 65584.6(a)(4) 县和接收城市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A)CA 政府 Code § 65584.6(a)(4)(A) 接收城市存在具有适当分区规划的充足场地,以容纳根据本条规定开发的单元。协议应证明,城市已在其住房要素中确定了足够的空置或未充分利用或空置且未充分利用的场地,以满足其现有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由政府委员会根据第65584条 (a) 款分配),此外还有根据本条规定建设这些单元所需的场地。
(B)CA 政府 Code § 65584.6(a)(4)(B) 如果需要,可获得用于建设这些单元的额外补贴或融资。
(C)CA 政府 Code § 65584.6(a)(4)(C) 接收城市拥有经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认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住房要素。
(5)CA 政府 Code § 65584.6(a)(5)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将开发单元的场地先前已在接收城市的住房要素中确定为足以满足其住房要素中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潜在开发场地,则接收城市应已修订其住房要素,以街道地址确定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替代场地。此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已收到并审查该修订,并认定该城市的住房要素继续符合本条规定。
(6)CA 政府 Code § 65584.6(a)(6) 县和接收城市应已完成并向该部门提交第65400条 (b) 款要求的年度报告。
(7)CA 政府 Code § 65584.6(a)(7) 在转移发生后的五年内,第65400条 (b) 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有关已转移单元状态、转移协议条款和条件执行情况的信息,以及任何实际建设的住宅单元的信息,包括数量、类型、位置和可负担性要求。
(8)CA 政府 Code § 65584.6(a)(8) 接收城市证明其在当前或上一个住房要素周期内,已满足根据第65584条分配给该城市的区域极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至少20%。

Section § 6558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与城市之间如何调整区域住房需求分配。当县内的城市同意承担额外的住房需求时,县的份额可以按比例减少。住房分配的转移只能在县及其城市之间进行,并且需要获得分配县住房份额的政府委员会或类似实体的同意。县和城市必须相应调整其住房计划,并遵守更新其住房要素的具体截止日期。

如果在分配最终确定后成立新城市,县住房分配的一部分可以转移给新城市。同样,如果土地从县划入市,住房分配也可以相应调整。转移必须基于商定的方法,并且不能改变该地区的总体住房需求数量。

(a)CA 政府 Code § 65584.07(a) 在最终区域住房需求分配通过之日至第65588节规定的住房要素更新截止日期之间,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该部门(无论哪个机构分配了该县的份额)应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减少该县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
(1)CA 政府 Code § 65584.07(a)(1) 该县内的一个或多个城市同意增加其份额,增加量相当于减少的份额。
(2)CA 政府 Code § 65584.07(a)(2) 份额的转移只能在该县及其县内城市之间进行。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a)(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该县的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住房份额只能按比例减少,该比例与该县的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住房份额的减少量相同。
(B)CA 政府 Code § 65584.07(a)(3)(A)(B) 对于住房要素的第七次及后续修订,该县的低收入、极低收入、超低收入和严重低收入住房份额只能按比例减少,该比例与该县的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住房份额的减少量相同。
(4)CA 政府 Code § 65584.07(a)(4) 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该部门(无论哪个机构分配了该县的份额)应在认定第(1)、(2)和(3)项规定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批准拟议的减少。提议转移的县和城市应提交一份包含所有支持数据的因素和情况分析,以证明修订的合理性,并提交给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该部门。政府委员会或次区域实体应向该部门提交其关于拟议减少的决定副本。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b)(1) 根据(a)款执行了区域住房需求转移的县和城市应在其住房要素中使用修订后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并应在第65588节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通过其住房要素。
(2)CA 政府 Code § 65584.07(b)(2) 根据(c)款获得了区域住房需求转移的城市应在设立生效之日起30个月内通过或修订其住房要素。
(3)CA 政府 Code § 65584.07(b)(3) 根据(d)款获得了区域住房需求转移的县或城市应在转移生效之日起180天内修订其住房要素。
(4)CA 政府 Code § 65584.07(b)(4) 县或城市负责在第(1)、(2)和(3)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确定地点以满足其修订后的区域住房需求。
(5)CA 政府 Code § 65584.07(b)(5) 用于证明任何修订合理性的所有材料和数据,应在支付合理复制费用后七天内应请求提供给任何利益相关方,除非因经济困难而免除费用。可以向利益相关方收取因对第65584节原(c)款的修订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该修订将材料和数据必须提供给利益相关方的时间从45天缩短到7天。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7(c)(1) 如果新城市的设立发生在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对于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地区)该部门根据第65584.03、65584.04或65584.06节作出最终分配之后,则该县分配份额的一部分应转移给新城市。城市和县可以就将县分配份额的一部分转移给城市达成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该协议应由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无论哪个机构分配了该县的份额)该部门接受。如果受影响方无法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对于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地区)该部门提交书面请求,以审议双方提交的事实、数据和方法,并确定应从县分配份额中转移给新城市的住房单元数量(按收入类别划分)。

Section § 6558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纳帕县独特的住房状况,其中立法机关特别关注一个名为“纳帕管道”的项目。由于土地使用方面存在某些选民批准的限制,以及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挑战,纳帕县最初的一些非建制土地已被纳帕市兼并。该法律允许纳帕县和纳帕市达成协议,将这些被兼并区域内的住房单元计入县的住房需求,尽管这并非典型做法。法律明确指出,这种情况是独特的,不旨在开创先例。

达成此类协议的条件包括双方遵守某些住房法律,近期提交相关报告,并确保两个管辖区内没有重复计算住房报告。在批准任何协议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透明度和社区参与。还有进一步的规定,以确保协议不会加剧隔离或降低住房可负担性。此外,所有管辖区都必须履行其满足区域住房需求的承诺,否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a)CA 政府 Code § 65584.0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584.08(a)(1) 本州面临严重的住房危机,部分原因是几十年来各类住房生产不足,无法满足所有收入水平的需求。解决这场危机的关键因素是显著增加全州所有城市和县的住房生产。
(2)CA 政府 Code § 65584.08(a)(2) 纳帕县的总体规划已将县内大量土地指定为农业资源、农业分水岭或开放空间。一项经选民批准的倡议禁止未经选民批准重新指定被指定为农业资源、农业分水岭或开放空间的土地,除非适用某些狭窄的豁免情况。 由于缺乏城市服务,包括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以及基础设施,纳帕县的开发通常集中在已建制区域内或周边,而不是偏远或农村地区,以确保充足的服务连接。
(3)CA 政府 Code § 65584.08(a)(3) 纳帕管道项目已处于规划阶段近十年,最初位于该县的非建制土地上,但随着开发进展,纳帕市正在分阶段兼并该物业。
(4)CA 政府 Code § 65584.08(a)(4) 开发商已请求修改纳帕管道项目的批准,以优先在项目第一阶段建设住房。由于第一阶段已获得纳帕市的批准,根据现有法律,这些住房单元不能计入纳帕县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也不能在县的年度进展 报告中报告。
(5)CA 政府 Code § 65584.08(a)(5) 因此,存在一种独特情况,即纳帕县在非建制土地上批准了纳帕管道项目,其中一部分后来被纳帕市兼并。自县批准该项目以来,该项目的意图一直是让县帮助资助项目中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建设,同时在兼并之前将任何已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计入县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由于该项目现在设想在已被市兼并的项目场地部分开发住房单元,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该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和批准实现。
(6)CA 政府 Code § 65584.08(a)(6) 立法机关认识到纳帕管道项目的重要性,根据该项目,将至少建造700套住房单元,并可获得密度奖励,最多建造945套。
(7)CA 政府 Code § 65584.08(a)(7) 因此,立法机关发现存在一种独特情况,在此情况下,纳帕县可以将被建在纳帕市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上的住房单元计入县的年度进展报告中的住房生产目标。
(8)CA 政府 Code § 65584.08(a)(8) 立法机关认为,这种独特情况并非旨在开创先例,也不鼓励或证明县或市未来采取类似行动的合理性。
(b)CA 政府 Code § 65584.08(b) 纳帕县和纳帕市可以达成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允许其中一个管辖区根据第65400条(a)款(2)项(H)分项,向部门报告由另一管辖区为住房开发而颁发的已完成的权利、建筑许可证和入住证明,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584.08(b)(1) 两个管辖区均已通过住房要素,且根据第65585条,部门已认定其基本符合本条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584.08(b)(2) 在协议生效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两个管辖区均已向部门提交了第65400条(a)款(2)项所要求的年度报告。
(3)CA 政府 Code § 65584.08(b)(3) 将由其中一个管辖区报告的已完成的权利、建筑许可证和入住证明,不会同时在另一管辖区的住房生产报告中报告。
(4)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 对于根据本条协议将由某个管辖区报告的住房开发项目,适用以下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A) 该住房开发项目拟建于在根据第65584.03、65584.04或65584.06条(如适用)最终分配区域住房需求时受纳帕县住房要素管辖的区域,该区域随后被纳帕市兼并,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A)(i) 纳帕市在区域住房需求最终分配后兼并了该区域。
(ii)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A)(ii) 政府委员会、次区域实体或部门(视情况而定)提供书面确认,证明用于分配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方法未考虑兼并。
(iii)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A)(iii) 未根据第65584.07条 (d) 款,将纳帕县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一部分单位从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地转移至纳帕市。
(B)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B)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其中一个管辖区拥有的土地上,且该土地位于另一个管辖区的管辖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65584.08(b)(4)(C)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一个管辖区的管辖范围内,并从另一个管辖区获得资金。
(5)CA 政府 Code § 65584.08(b)(5) 在协议批准之前,纳帕县监事会和纳帕市议会各自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对拟议协议的意见。纳帕县和纳帕市应各自在听证会前提供拟议协议的副本,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5584.08(b)(5)(A) 证明拟议协议符合本节要求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5584.08(b)(5)(B) 确定每个拟议住房开发项目的地点。
(C)CA 政府 Code § 65584.08(b)(5)(C) 每个收入类别中将要建造的单位总数。
(D)CA 政府 Code § 65584.08(b)(5)(D) 每个管辖区年度住房生产报告中将显示的单位总数。
(6)CA 政府 Code § 65584.08(b)(6) 在 (5) 款要求的听证会之后,纳帕县监事会和纳帕市议会各自批准拟议协议。纳帕县监事会和纳帕市议会不得批准拟议协议,除非他们基于实质性证据,就以下所有事项作出书面调查结果:
(A)CA 政府 Code § 65584.08(b)(6)(A) 拟议协议符合本节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584.08(b)(6)(B) 该协议不会导致或加剧种族、族裔或经济隔离。
(C)CA 政府 Code § 65584.08(b)(6)(C) 根据协议由管辖区报告的住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任何位于人口普查区内的住房开发项目,其中超过50%的人口是极低收入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条所定义),除非该住房开发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或高质量交通走廊的半英里范围内(如《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所定义)。
(D)CA 政府 Code § 65584.08(b)(6)(D) 根据协议由管辖区报告的住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任何其竣工将导致住房单位数量减少或住房单位可负担性降低的住房开发项目,该减少或降低发生在该住房开发项目拟建地点。
(c)CA 政府 Code § 65584.08(c) 本节不免除或减少任何管辖区根据第65863条承担的义务,即确保其住房要素清单在整个住房规划期内始终能够容纳其剩余的未满足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如果在任何时候,根据本节批准的协议所涉拟议住房开发项目的地点不再足以满足第65583.2条的要求,并且不再足以根据第65584条容纳该管辖区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则该管辖区应遵守第65863条 (c) 款的要求。未能遵守此要求应构成第65863条的违规行为,其含义在第65585条 (j) 款之内,且部门应根据第65585.3条将该违规行为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

Section § 65584.0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市或县在之前的规划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足够的住房用地,那么他们必须在新规划期的第一年内,对足够的用地进行分区或重新分区,以满足这些需求。这项要求是当前规划期内任何新要求之外的额外规定。

市和县仍必须履行所有义务,为所有收入水平的人提供住房,包括制定计划和方案,确保有足够的住房用地可用。

(a)CA 政府 Code § 65584.09(a) 针对根据第65588条规定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住房要素,如果一个市或县在之前的规划期内未能识别或提供足够的场地以满足根据第65584条分配的区域住房需求中的那一部分,那么该市或县应在新住房要素规划期的第一年内,对足够的场地进行分区或重新分区,以满足之前规划期内未满足的区域住房需求分配部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9(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4.09(b)(a)款项下的要求应是为满足根据第65584条规定在新规划期内该管辖区应承担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而进行的任何分区或重新分区之外的额外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584.0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市或县在第65588条规定的规划期内满足其在每个收入水平上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要求,包括以下义务:(1) 执行根据第65583条规定的计划以实现目标和目的,包括土地分区或重新分区计划,以及 (2) 及时通过一份住房要素,其中包含第65583条(a)款第(3)项所述的清单,以及根据第65583条(c)款第(1)项提供场地的计划,该计划能够满足该管辖区应承担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

Section § 6558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圣地亚哥更新其住房需求计划时,必须遵循其2015年的交通战略。这种方法确保了与社区规划相关的特定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65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市县如何制定和修订其住房规划。地方政府在采纳这些规划之前,必须起草、公开分享并征求公众意见。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随后审查并确保这些规划符合州住房法律。

如果市或县未能遵守,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法律诉讼。法律还允许该部门在城市行为与其批准的住房规划不符时,撤销其合规性认定。如果规划或其实施不符合州法律,总检察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该法律非常注重透明度,要求所有更新都必须公开可查,并告知相关方。它还设定了明确的审查截止日期,并允许在管辖区不遵守州住房法规时施加处罚。

如果管辖区未能达标,法院有权处以罚款并要求遵守,如果初步处罚未能促使遵守,可能会升级。该法律强调公众咨询的作用以及遵守州住房目标的重要性。

(a)CA 政府 Code § 65585(a) 在编制其住房要素时,每个市和县应考虑部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59条采纳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对每个市或县在编制其住房要素时具有咨询性质。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b)(1) (A) 在根据第65588条(e)款采纳其住房要素修订版之前至少90天,或在该要素采纳后续修正案之前至少60天,规划机构应向部门提交要素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规划机构的当地政府应将住房要素的首次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少30天,如果收到任何意见,当地政府应在30天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至少用10个工作日考虑并将公众意见纳入修订草案,然后提交给部门。对于任何后续的修订草案,当地政府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修订草案,并应在提交修订草案给部门之前至少七天,通过电子邮件将修订草案的链接发送给所有此前曾要求获取与当地政府住房要素相关通知的个人和组织。
(B)CA 政府 Code § 65585(b)(1)(B) 规划机构工作人员应收集并整理市、县或市县收到的关于住房要素的公众意见,并在立法机构采纳住房要素之前,将这些意见提供给立法机构的每位成员。
(C)CA 政府 Code § 65585(b)(1)(C) 部门应审查草案并向规划机构报告其书面调查结果,在收到根据第65588条(e)款提交的每项住房要素修订的首次草案后90天内,或在收到后续修正案草案或已采纳的要素修订版或已采纳的要素修正案后60天内。部门在当地政府已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少30天,并且(如果收到意见)已根据第(1)款用至少10个工作日考虑并纳入公众意见之前,不应审查根据第65588条(e)款提交的每项住房要素修订的首次草案。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b)(2)(A) 在根据第65588条(e)款首次采纳其住房要素修订版之前至少90天,以及在用地清单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任何后续采纳提交之前至少7天,当地政府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政府 Code § 65585(b)(2)(A)(i) 将根据第65583条(a)款第(3)项要求的用地清单草案提供给部门和公众,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清单草案。
(ii)CA 政府 Code § 65585(b)(2)(A)(ii) 向所有此前曾要求获取通知的个人和组织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他们清单已更新,并附上其网站上清单草案的链接。
(B)CA 政府 Code § 65585(b)(2)(A)(B) 本款的要求应适用于住房要素的第七次及每次后续修订。
(c)CA 政府 Code § 65585(c) 在准备其调查结果时,部门可以咨询任何公共机构、团体或个人。部门应接收并考虑任何公共机构、团体或个人就正在审查的草案或已采纳的要素或修正案提交的任何书面意见。
(d)CA 政府 Code § 65585(d) 在其书面调查结果中,部门应确定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是否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5585(e) 在采纳其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之前,立法机构应考虑部门提出的调查结果。如果部门的调查结果未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立法机构可以不考虑这些结果而采取行动。
(f)CA 政府 Code § 65585(f) 如果部门发现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未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立法机构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f)(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f)(1)(A) 修改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使其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585(f)(1)(A)(B) 根据(A)项对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根据(b)款完成。本项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2)CA 政府 Code § 65585(f)(2) 不作修改地采纳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立法机构应在其采纳决议中包含书面调查结果,解释立法机构认为要素草案或修正案草案尽管有部门的调查结果,但仍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因。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g)(1) 在其要素或修正案通过后,规划机构应立即向部门提交已通过的要素或修正案的副本,以及根据分节 (f) 的第 (2) 款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
(2)CA 政府 Code § 65585(g)(2) 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免除立法机构遵守分节 (f) 的义务。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h)CA 政府 Code § 65585(h) 部门应在 60 天内审查已通过的住房要素或修正案以及根据分节 (f) 的第 (2) 款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确定已通过的要素或修正案是否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并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规划机构。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i)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i)(1) (A) 部门应审查市、县或市县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如果部门认定其与已通过的住房要素或第 65583 条不符,包括未能根据第 65583 条实施住房要素中包含的任何计划行动。部门应向市、县或市县发出书面调查结果,说明该行动或不作为是否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并提供不超过 30 天的合理时间供市、县或市县对调查结果作出回应,然后才能采取本节授权的任何其他行动,包括由分段 (C) 授权的行动。
(B)CA 政府 Code § 65585(i)(1)(B) 如果部门发现市、县或市县的行动或不作为未实质性遵守其已通过的住房要素或根据第 65583 条承担的义务,则在任何质疑该行动或不作为的法律诉讼中,应存在可反驳的无效推定。
(C)CA 政府 Code § 65585(i)(1)(C) 如果部门发现市、县或市县的行动或不作为未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并且如果它已根据本节发布调查结果,认定住房要素的修正案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部门可以撤销其调查结果,直到其确定市、县或市县已遵守本条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585(i)(2) 部门可以咨询任何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团体或个人,并应接收和考虑任何公共机构、团体或个人就第 (1) 款所述的市、县或市县的行动或不作为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以确定住房要素是否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
(j)CA 政府 Code § 65585(j) 如果部门发现住房要素或其修正案,或分节 (i) 中所述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未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或任何地方政府采取了违反以下规定的行动,部门应通知市、县或市县,并可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告知市、县或市县违反了州法律:
(1)CA 政府 Code § 65585(j)(1) 住房问责法 (第 65589.5 条)。
(2)CA 政府 Code § 65585(j)(2) 第 65863 条。
(3)CA 政府 Code § 65585(j)(3) 第 4.3 章 (自第 65915 条起)。
(4)CA 政府 Code § 65585(j)(4) 第 65008 条。
(5)CA 政府 Code § 65585(j)(5) 2019 年住房危机法 (2019 年法规第 654 章,第 65941.1、65943 和 66300 条)。
(6)CA 政府 Code § 65585(j)(6) 第 8899.50 条。
(7)CA 政府 Code § 65585(j)(7) 第 65913.4 条。
(8)CA 政府 Code § 65585(j)(8) 第 11 条 (自第 65650 条起)。
(9)CA 政府 Code § 65585(j)(9) 第 12 条 (自第 65660 条起)。
(10)CA 政府 Code § 65585(j)(10) 第 65913.11 条。
(11)CA 政府 Code § 65585(j)(11) 第 65400 条。
(12)CA 政府 Code § 65585(j)(12) 第 65863.2 条。
(13)CA 政府 Code § 65585(j)(13) 第 4.1 章 (自第 65912.100 条起)。
(14)CA 政府 Code § 65585(j)(14) 第 65905.5 条。
(15)CA 政府 Code § 65585(j)(15) 第 13 章 (自第 66310 条起)。
(16)CA 政府 Code § 65585(j)(16) 第 65852.21 条。
(17)CA 政府 Code § 65585(j)(17) 第 65852.24 条。
(18)CA 政府 Code § 65585(j)(18) 第 66411.7 条。
(19)CA 政府 Code § 65585(j)(19) 第 65913.16 条。
(20)CA 政府 Code § 65585(j)(20) 第 12 章第 2 条 (自第 66300.5 条起)。
(21)CA 政府 Code § 65585(j)(21) 第 65852.28 条。
(22)CA 政府 Code § 65585(j)(22) 第 65913.4.5 条。
(23)CA 政府 Code § 65585(j)(23) 第 66499.41 条。
(24)CA 政府 Code § 65585(j)(24) 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 (《健康与安全法》第 31 编第 1 部分第 6 章 (自第 50216 条起) 和第 6.5 章 (自第 50230 条起))。
(25)CA 政府 Code § 65585(j)(25) 营地解决资助计划 (《健康与安全法》第 31 编第 1 部分第 7 章 (自第 50250 条起))。
(26)CA 政府 Code § 65585(j)(26) 家庭无家可归挑战补助金和技术援助计划 (《健康与安全法》第 31 编第 1 部分第 8 章 (自第 50255 条起))。
(27)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j)(27)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5(j)(27)(A) 第11.5条(自第65658条起)。
(B)CA 政府 Code § 65585(j)(27)(A)(B) 本款仅在立法机关2023-24常会第3068号议会法案颁布并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时方可实施。
(k)CA 政府 Code § 65585(k)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总检察长就与住房要素合规性相关的、在(j)款中指明的条款的违规行为提起诉讼并寻求根据本款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之前,部门应向该管辖区提供两次面对面或电话会议的机会,以讨论该违规行为,并应向该管辖区提供关于该违规行为的书面调查结果。本款不影响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提起的任何诉讼。本款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就(j)款的第(1)项和第(3)项至第(9)项(含)的违规行为提起的任何诉讼。
(l)CA 政府 Code § 65585(l) 在总检察长根据(j)款的通知或转介提起的任何与住房要素合规性相关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总检察长可请求,在法院认定住房要素未根据本节实质性遵守本条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发布命令或判决,指示该管辖区使其住房要素实质性遵守本条要求。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其命令或判决得到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该管辖区的住房要素实质性遵守本条,则其效力应与部门认定住房要素实质性遵守本条的效力相同,以用于需要住房要素实质性合规的任何财政援助的资格目的,以及用于根据第65589.9条提供的任何激励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5585(l)(1) 如果该管辖区在12个月后仍未遵守该命令或判决,法院应举行一次状态会议。状态会议后,在认定该管辖区未能遵守强制其实质性遵守本条要求的命令或判决后,法院应对该管辖区处以罚款,罚款应存入“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根据本款征收的任何罚款每月最低为一万美元($10,000),但每月不得超过十万美元($100,000),除非第(2)项和第(3)项另有规定。如果该管辖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法院施加的罚款,法院可要求审计长截留任何可用的州和地方资金,并将此类资金导向“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以纠正该管辖区未能支付的行为。审计长为此目的截留资金不应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任何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585(l)(2) 如果该管辖区在第(1)项所述费用征收后三个月仍未遵守该命令或判决,法院应举行一次状态会议。状态会议后,如果法院认定根据第(1)项征收的费用不足以使该管辖区遵守该命令或判决,法院可将根据第(1)项确定的罚款乘以三倍。如果该管辖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法院施加的罚款,法院可要求审计长截留任何可用的州和地方资金,并将此类资金导向“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以纠正该管辖区未能支付的行为。审计长为此目的截留资金不应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任何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5585(l)(3) 如果该管辖区在第(1)项所述费用征收后六个月仍未遵守该命令或判决,法院应举行一次状态会议。在认定该管辖区未能遵守该命令或判决后,法院可施加以下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5585(l)(3)(A)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第 (1) 和 (2) 款征收的费用不足以使该管辖区遵守命令或判决,法院可以将根据第 (1) 款确定的罚款乘以六倍。如果该管辖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法院判处的罚款,法院可以要求审计长截留任何可用的州和地方资金,并将此类资金转入“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以纠正该管辖区未能支付罚款的行为。审计长为此目的截留资金不应违反《加利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任何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585(l)(3)(B) 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564 条规定可用的补救措施,根据该条,法院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政府行动,使该管辖区的住房要素根据本条规定达到实质性合规,以纠正已查明的缺陷。法院应确定该管辖区的住房要素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本条规定,一旦法院作出该决定,该决定在所有目的上应与部门认定住房要素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本款任命的代理人应具备加利福尼亚州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
(4)CA 政府 Code § 65585(l)(4) 本款不限制法院在因违反第 (j) 款中指明的任何法律而提起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适用任何及所有补救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m)CA 政府 Code § 65585(m) 在确定适用第 (l) 款规定的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考虑是否存在任何减轻情节,导致该管辖区延迟遵守州住房法。法院可以考虑市、县或市县是否正在真诚努力达到实质性合规,或者是否面临重大的不当困难。
(n)CA 政府 Code § 65585(n)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总检察长办公室以独立身份提起诉讼以执行州法律的权力。总检察长办公室可以寻求法律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包括本节中规定的补救措施。
(o)CA 政府 Code § 65585(o) 尽管有第 11040 条和第 11042 条的规定,如果总检察长拒绝在根据第 (j) 款的通知或转介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中代表该部门,该部门可以指定或聘请其他律师,以在该诉讼或特别程序中代表该部门。
(p)CA 政府 Code § 65585(p)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第 338 条第 (a)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总检察长办公室提起或根据第 (j) 款的通知或转介提起,或由该部门根据第 (o)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
(q)CA 政府 Code § 65585(q)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该部门根据《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1 编第 1 部分第 6 章(第 50216 条起)和第 6.5 章(第 50230 条起))、《营地解决资金计划》(第 7 章(第 50250 条起))以及《家庭无家可归挑战补助金和技术援助计划》(第 8 章(第 50255 条起))对城市、县和连续照护体系执行计划要求或补救措施的能力。

Section § 655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旨在执行某些与住房相关的法律的诉讼中,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都可以无限制地介入参与。总检察长可以自行介入,也可以根据该部门的转介介入。

Section § 655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违反了关于土地和财产的特定州法规,州政府部门必须通知他们,也可以告知总检察长。这些规定是始于第54220条的一系列更广泛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则适用法律另一部分(第65585条)中概述的某些处罚和程序。任何因违反这些规定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州立法机关可将其用于住房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585.1(a) 部门应通知市、县或市县,并可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告知该市、县或市县违反了州法律,依照经2019年第159章法规修订的第65585条 (j) 款的规定,如果部门发现任何地方政府采取了违反《第5篇第2部第1编第5章第8条》(自第54220条开始)的行为。
(b)CA 政府 Code § 65585.1(b) 经2019年第159章法规修订的第65585条的 (k)、(l)、(m) 和 (n) 款,应适用于任何违反《第5篇第2部第1编第5章第8条》(自第54220条开始)的行为。依照第65585条 (l) 款因违反《第5篇第2部第1编第5章第8条》(自第54220条开始)而征收并存入“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的任何罚款,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支出。

Section § 6558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住房规划或其任何修改,在以下情况下符合州法规:(a)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并认定其符合必要标准,或 (b) 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并同意其符合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决定不得被同一部门或另一法院裁决在后续推翻或质疑。

当地方机构根据第65585条为当前规划期采纳住房要素或修正案,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该住房要素或修正案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基本符合:
(a)CA 政府 Code § 65585.03(a) 部门认定所采纳的住房要素或修正案与本条规定基本符合,且部门的合规认定未被部门后续的相反认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决所取代。
(b)CA 政府 Code § 65585.03(b) 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所采纳的住房要素或修正案与本条规定基本符合,且法院的裁决未被后续的法院裁决或法规推翻或取代。

Section § 655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纳帕县或纳帕市违反了某些州住房法律(具体在另一条款中提及),加州部门将通知司法部长办公室。如果发现他们违规,将适用具体的规定和处罚,并且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a)CA 政府 Code § 65585.3(a) 如果部门发现纳帕县或纳帕市(视情况而定)违反了第65584.08条 (c) 款,则部门应通知司法部长办公室,告知纳帕县或纳帕市违反了州法律,具体依照经2019年第159章法规修订的第65585条 (j) 款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585.3(b) 经2019年第159章法规修订的第65585条的 (k)、(l)、(m) 和 (n) 款应适用于任何违反第65584.08条 (c) 款的行为,但根据第65585条 (l) 款 (1) 项对违反第65584.08条 (c) 款的行为征收的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655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县更新其住房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截止日期,以确保其符合州标准。它强制要求这些更新必须在1981年10月1日前完成,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延期。如果对这些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提出质疑,将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发现某个管辖区的行动与其住房规划不符,该管辖区有60天时间进行纠正,但法院在必要时可给予更多时间。对于重新分区失败的情况,法院可在60天内命令纠正,并在必要时施加处罚。利害关系方可以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政府必须证明其符合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587(a) 每个市、县或市县应在1981年10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第65588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使其住房要素(根据第65302条(c)款的要求)符合本条的规定。除非第65361条(b)款另有明确规定,规划与研究主任不得批准延长遵守这些要求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65587(b) 任何利害关系方为审查任何住房要素或其部分或其修订是否符合本条规定而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法院对遵守本条规定的审查应延伸至该住房要素或其部分或其修订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本条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587(c) 如果法院发现市、县或市县的某项行动(该行动要求与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不符合其住房要素,则该市、县或市县应在60天内使其行动符合规定。然而,法院应在整个合规期间保留管辖权以执行其裁决。如果法院认定60天的合规期将给市、县或市县造成不当困难,法院可将合规期限再延长60天。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7(d)(1) 如果法院发现市、县或市县未能完成第65583条(c)款(1)项(A)分项所要求的重新分区(该截止日期可能因该条(f)款规定的延期而修改),法院应在考虑所有当事方提出的情况公平性后,发布命令或判决,强制地方政府在60天内或在提起诉讼时存在的公共听证通知要求所允许的最早时间内完成重新分区。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其命令或判决得到执行。如果法院认定其命令或判决未得到执行,法院应发布进一步命令,以确保本条的目的和政策得以实现,包括在考虑所有当事方提出的情况公平性后,命令第65583条(c)款(1)项(A)分项所要求的任何重新分区在60天内或在提起诉讼时存在的公共听证通知要求所允许的最早时间内完成,并可对市、县或市县施加制裁。
(2)CA 政府 Code § 65587(d)(2)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诉讼,强制遵守第65583条(c)款(1)、(2)和(3)项的截止日期和要求。该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市、县或市县应承担举证责任。

Section § 65588

Explanation

加州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审查和更新其住房规划,以确保其符合社区和州的住房目标。这包括检查规划的有效性、评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可及性,并进行必要的修订。这些更新有固定的时间表,并因地区而异。更新必须考虑具体的住房数据,例如沿海区域的新住房单元以及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如果市或县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他们必须更频繁地采纳新的住房要素。

地方政府还必须将住房更新与交通规划协调一致,未能适当重新划分区域可能导致合规问题。区域当局的沟通和透明度对公众和政府机构都非常重要。

(a)CA 政府 Code § 65588(a) 各地方政府应酌情频繁审查其住房要素,以评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588(a)(1) 住房目标、目的和政策在实现州住房目标方面的适当性。
(2)CA 政府 Code § 65588(a)(2) 住房要素在实现社区住房目标和目的方面的有效性。
(3)CA 政府 Code § 65588(a)(3) 市、县或市县在实施住房要素方面的进展。
(4)CA 政府 Code § 65588(a)(4) 住房要素目标、政策和相关行动在满足社区需求方面的有效性,根据第65583条(a)款(7)项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588(b) 住房要素应酌情修订,但修订频率不得低于(e)款的要求,以反映本次定期审查的结果。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地方政府根据本条规定的时间表采纳修订后的住房要素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65588(c) 本条要求的住房要素审查和修订应考虑根据第65590条提供或要求的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
(d)CA 政府 Code § 65588(d) 根据(c)款进行的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588(d)(1) 1982年1月1日之后在沿海区域内批准建造的新住房单元数量。
(2)CA 政府 Code § 65588(d)(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定义,在沿海区域内或沿海区域三英里范围内的新住房开发项目中,根据第65590条规定必须提供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单元数量。
(3)CA 政府 Code § 65588(d)(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定义,自1982年1月1日以来在沿海区域内被授权拆除或改造的、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居住的现有住宅单元数量。
(4)CA 政府 Code § 65588(d)(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93条定义,根据(3)项规定,被要求进行替换或被授权改造或拆除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宅单元数量。审查中应指定替换单元的位置,无论是在现场、地方管辖区内沿海区域的其他地方,还是在地方管辖区内沿海区域三英里范围内。
(e)CA 政府 Code § 65588(e) 各市、县和市县应根据以下时间表修订其住房要素: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1)(A) 属于南加州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2006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B)CA 政府 Code § 65588(e)(1)(A)(B) 属于湾区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2007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C)CA 政府 Code § 65588(e)(1)(A)(C) 属于弗雷斯诺县政府委员会、克恩县政府委员会和萨克拉门托地区政府委员会区域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2002年6月30日,进行第三次修订;2008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D)CA 政府 Code § 65588(e)(1)(A)(D) 属于蒙特雷湾区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2002年12月31日,进行第三次修订;2009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E)CA 政府 Code § 65588(e)(1)(A)(E) 属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2005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F)CA 政府 Code § 65588(e)(1)(A)(F) 所有其他地方政府:2003年12月31日,进行第三次修订;2009年6月3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2)(A) 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政府,且其所在区域被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506)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列为不达标区域的,除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外,应在2010年9月30日之后通过的首个区域交通计划通过后不迟于18个月内,采纳住房要素的第五次修订。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2)(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8(e)(2)(A)(B)(i) 属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政府,应在2010年9月30日之后通过的首个区域交通计划更新通过后不迟于18个月内,采纳住房要素的第五次修订。

Section § 6558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的市县没有义务将地方资金用于建设住房、提供住房补贴或购买住房用地。它表明地方政府不需要拒绝符合其总体规划的住宅项目。这项法律既不赋予也不剥夺实施租金管制或管理房地产销售的任何权力。它也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在其规划中满足住房要求的任何权力。总的来说,这与加州为全州所有人提供足够体面住房的目标是一致的。

(a)CA 政府 Code § 65589(a) 本条规定不要求任何市、县或市县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589(a)(1) 支出地方财政收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补贴或土地征用。
(2)CA 政府 Code § 65589(a)(2) 不批准任何与总体规划一致的住宅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589(b)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予地方政府实施租金管制或对房地产销售施加限制的权力,也不应被解释为废除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任何此类权力。
(c)CA 政府 Code § 65589(c)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予地方政府权力或废除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任何权力,涉及地方政府为实施地方总体规划中的住房要素而可能采取或要求采取的措施。
(d)CA 政府 Code § 65589(d) 本条规定应与全州范围内提供充足体面住房以满足所有加州居民需求的目标相符并促进该目标的实现。

Section § 655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对住房要素有效性提出的任何法律挑战。如果住房部门认定某住房要素或其修正案实质上符合法律要求,则推定其有效。反之,如果该部门认定其未实质性符合要求,则推定其无效。这意味着,除非在法庭上另有证明,否则存在一个有利于该部门调查结果的固有假设。

凡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旨在质疑住房要素有效性的任何诉讼,以下两项规定应适用,视情况而定:
(a)CA 政府 Code § 65589.3(a) 如果根据第65585条,该部门已认定该要素或修正案实质上符合本条的规定,则该要素或修正案应推定为有效,但可反驳。
(b)CA 政府 Code § 65589.3(b) 如果根据第65585条,该部门已认定该要素或修正案未实质上符合本条的规定,则该要素或修正案应推定为无效,但可反驳。

Section § 655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联排别墅)的法规,使其更容易建造,而无需特殊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要符合条件,开发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位于城市化区域、符合当地规划文件,并承诺提供可负担住房。至少一部分单元必须在至少 30 年内以降低的成本提供给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市政当局仍可执行现有的设计和场地标准,并且适用有关环境和开发法律的某些例外情况和义务。重要的是,由于对可负担住房的迫切需求,此规定适用于全州范围。

(a)CA 政府 Code § 65589.4(a) 附属住宅开发项目应为允许用途,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如果当地法律如此规定,或如果其符合 (b) 款的规定以及以下任一条件,则可在任何划定为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用途的地块上进行。
(1)CA 政府 Code § 65589.4(a)(1)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符合《公共资源法》第 21159.22、21159.23 或 21159.24 条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589.4(a)(2)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589.4(a)(2)(A)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须经除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以外的酌情决定,并且已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第 21000 条及后续条款))为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通过了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如果未就该酌情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则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的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只能在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对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的意见后方可获得通过。
(B)CA 政府 Code § 65589.4(a)(2)(B)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符合管辖区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时所存在的分区条例和总体规划,但如果该地块的分区指定与总体规划不符,仅因为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地块尚未重新分区以符合最新通过的总体规划,则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不应被视为与分区指定不符。
(C)CA 政府 Code § 65589.4(a)(2)(C)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位于一个区域内,该区域由以下文件之一涵盖,且这些文件已由管辖区在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起五年内通过:
(i)CA 政府 Code § 65589.4(a)(2)(C)(i) 总体规划。
(ii)CA 政府 Code § 65589.4(a)(2)(C)(ii) 对总体规划的修订或更新,其中至少包括土地使用和交通要素。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4(a)(2)(C)(iii) 适用的社区规划。
(iv)CA 政府 Code § 65589.4(a)(2)(C)(iv) 适用的专项规划。
(D)CA 政府 Code § 65589.4(a)(2)(D)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由不超过 100 个住宅单元组成,最低密度为每英亩不少于 12 个单元;或者,如果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由四个或更少单元组成,则最低密度为每英亩不少于八个单元。
(E)CA 政府 Code § 65589.4(a)(2)(E)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位于《公共资源法》第 21071 条所定义的城市化区域内,或位于人口普查定义的每平方英里至少 5,000 人的居住密度地点内;或者,如果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由 50 个或更少单元组成,则位于每平方英里至少 2,500 人的居住密度且总人口至少 25,000 人的建制市内。
(F)CA 政府 Code § 65589.4(a)(2)(F)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位于《公共资源法》第 21061.3 条所定义的城市填充地块上。
(b)CA 政府 Code § 65589.4(b) 该附属住宅开发项目至少 10% 的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第 50105 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或至少 20% 的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79.5 条所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或至少 50% 的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52.5 条规定的一致的中等收入家庭。附属住宅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应向地方机构提供足够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这些住房单元在至少 30 年内持续可供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使用。
(c)CA 政府 Code § 65589.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地方机构适用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时已存在的设计和场地审查标准。
(d)CA 政府 Code § 65589.4(d) 本节规定独立于管辖区根据第 65583 条 (c) 款确定可依法开发的联排住宅用地的任何义务。
(e)CA 政府 Code § 65589.4(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 1976 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第 20 编(第 30000 条及后续条款))签发海岸开发许可证。
(f)CA 政府 Code § 65589.4(f) 本节不免除公共机构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 13 编(第 21000 条及后续条款))的义务,也不免除申请人或公共机构遵守《细分地块法案》(第 2 编(第 66410 条及后续条款))的义务。
(g)CA 政府 Code § 65589.4(g) 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城市,因为立法机关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缺乏具有至关重要的全州重要性,因此是一个全州关注的问题。
(h)CA 政府 Code § 65589.4(h) 就本节而言,“附属住宅开发项目”指新建或经过实质性翻修的结构,包含两个或更多住宅单元且仅由住宅单元组成,但不包括第66313条(a)款所定义的附属住宅单元,或将现有结构转换为公寓。

Section § 65589.5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住房问责法案》的法律,旨在解决加州严重的住房短缺和可负担性危机。它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如何阻碍了住房开发并增加了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

加州每年需要至少18万套新住房,地方政府应促进住房项目,除非存在无法缓解的特定不利影响。该法律禁止地方机构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使住房开发项目变得不可行。

地方政府必须遵守客观的书面标准,并且不能以申请不完整或与总体规划的区划不一致为由否决住房项目。法院诉讼可以强制执行合规性,对恶意行事或违反本法的机构可能会处以罚款。具体标准和定义决定了什么是可行的住房开发项目。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1)(A) 住房(包括紧急避难所)的缺乏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威胁着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生活质量。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1)(B) 加利福尼亚州的住房已成为全国最昂贵的。本州住房供应的过高成本部分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的活动和政策造成的,这些活动和政策限制了住房的批准,增加了住房用地的成本,并要求住房开发商支付高额费用和征收。
(C)CA 政府 Code § 65589.5(a)(1)(C) 这些行动的后果包括对低收入和少数族裔家庭的歧视、缺乏支持就业增长的住房、就业与住房失衡、流动性降低、城市蔓延、通勤时间过长以及空气质量恶化。
(D)CA 政府 Code § 65589.5(a)(1)(D) 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关注因否决住房开发项目、降低住房项目密度以及对住房开发项目设定过高标准而导致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5589.5(a)(2) 在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进行修订时,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2)(A) 加利福尼亚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住房供应和可负担性危机。未能有效且积极应对这场危机的后果正在伤害数百万加州居民,剥夺子孙后代将加州称为家园的机会,扼杀工人与企业的经济机遇,加剧贫困和无家可归问题,并损害本州的环境和气候目标。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2)(B) 尽管这场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且复杂的,但缺乏有意义和有效的政策改革以显著提高所有收入水平加州居民可负担住房的批准和供应,是一个关键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5589.5(a)(2)(C) 这场危机在加州已变得如此严峻,以至于供应、需求和可负担性的基本面都呈现负面特征:需求未得到满足、供应受限以及长期无法负担。
(D)CA 政府 Code § 65589.5(a)(2)(D) 根据报告和数据,加州已累积了近2,000,000套未满足的住房积压,并且必须每年提供至少180,000套新住房,以跟上截至2025年的增长速度。
(E)CA 政府 Code § 65589.5(a)(2)(E) 加州的总房屋拥有率处于自194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在50个州中,本州在房屋拥有率以及人均住房供应方面排名第49位。只有一半的加州家庭能够负担其所在地区的住房成本。
(F)CA 政府 Code § 65589.5(a)(2)(F) 供应不足和成本上涨正在加剧不平等,并限制了许多加州居民的发展机会。
(G)CA 政府 Code § 65589.5(a)(2)(G) 大多数加州租房者(超过3,000,000户家庭)将其收入的30%以上用于支付租金,而近三分之一(超过1,500,000户家庭)将其收入的50%以上用于支付租金。
(H)CA 政府 Code § 65589.5(a)(2)(H) 当加州居民能够获得安全且可负担的住房时,他们将有更多的钱用于食物和医疗保健;他们更不容易无家可归并需要政府补贴服务;他们的孩子在学校表现更好;企业也更容易招聘和留住员工。
(I)CA 政府 Code § 65589.5(a)(2)(I) 本州累积住房短缺的另一个后果是,由于人口(特别是工薪阶层和中产阶级家庭)被转移和重新安置到住房机会更多的州,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增加。因此,加州累积的住房短缺不仅具有国家层面的环境后果,也具有国际层面的环境后果。
(J)CA 政府 Code § 65589.5(a)(2)(J) 尽管几十年来立法机关已颁布了许多旨在显著增加所有收入水平住房的批准、开发和可负担性的法规,包括本条,但加州的住房状况已达到前所未有的危机程度。
(K)CA 政府 Code § 65589.5(a)(2)(K) 立法机关在1982年颁布本条并此后扩大其规定,旨在通过有意义且有效地限制地方政府否决、降低密度或使住房开发项目和紧急避难所变得不可行的能力,从而显著增加加州社区所有经济阶层新住房的批准和建设。该意图尚未实现。
(3)CA 政府 Code § 65589.5(a)(3) 拒绝住房开发项目或施加条件是为了遵守具体的州法或联邦法所必需的,并且没有可行的办法在不使该开发项目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而言变得无法负担,或使紧急避难所的开发在财政上不可行的情况下遵守。
(4)CA 政府 Code § 65589.5(a)(4) 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提议在划为农业或资源保护用途的土地上,该土地至少有两面被用于农业或资源保护目的的土地环绕,或该项目没有足够的水或废水处理设施来服务该项目。
(5)CA 政府 Code § 65589.5(a)(5) 在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该管辖区已通过一份实质上符合本条规定的修订后的住房要素,并且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与该管辖区的分区条例以及总体规划中任何要素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指定均不符。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 本款不得用于否决或有条件批准提议在某个地点的住房开发项目,包括一个重新分区候选地点,该地点在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中被确定为适合或可供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使用,如果住房开发项目符合住房要素中规定的密度,即使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住房开发项目与管辖区的分区条例和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指定均不符。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5)(B)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确定一个或多个区域,在这些区域内紧急避难所作为允许用途无需有条件使用或其他酌情许可,未能证明所确定的区域包含足够的容量以满足第65583条(a)款第(7)项中确定的紧急避难所需求,或未能证明所确定的区域可以容纳至少一个紧急避难所,如第65583条(a)款第(4)项所要求,则本款不得用于否决或有条件批准提议在总体规划中任何要素指定用于工业、商业或多户住宅用途的地点上的紧急避难所。在任何法庭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地方机构承担,以证明其住房要素确实符合第65583条(a)款第(4)项的要求。
(6)CA 政府 Code § 65589.5(a)(6) 在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该管辖区没有一份已通过的修订后的住房要素,该住房要素实质上符合本条规定,并且住房开发项目不是一个开发商补救项目。
(e)CA 政府 Code § 65589.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地方机构遵守第7编第1部第2.6章(自第65088条起)所要求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或1976年《加州海岸法》(《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自第30000条起))的责任。本节中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解释为免除地方机构作出《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1条所要求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责任,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责任。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1) 除本款第(6)项和第(8)项以及(o)款另有规定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要求住房开发项目遵守客观的、可量化的、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这些标准、条件和政策应适合并符合根据第65584条满足管辖区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要求。然而,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应适用于促进和适应在该地点允许的以及开发项目提议的密度下的开发。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项目根据第65915条获得密度奖励、激励或优惠,或豁免或减少开发标准和停车配比的资格。
(2)CA 政府 Code § 65589.5(f)(2) 除(o)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要求紧急避难所项目遵守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这些标准、条件和政策应符合第65583条(a)款第(4)项的规定,并适合且符合满足管辖区对紧急避难所的需求(根据第65583条(a)款第(7)项确定)。但是,地方机构应运用这些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以促进和适应紧急避难所项目的开发。
(3)CA 政府 Code § 65589.5(f)(3) 除(o)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征收法律另行授权的、对于向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设施至关重要的费用和其他征用。
(4)CA 政府 Code § 65589.5(f)(4) 就本条而言,如果存在实质性证据足以使合理的人得出结论认为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与适用的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一致、符合并相符,则该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应被视为一致、符合并相符。
(5)CA 政府 Code § 65589.5(f)(5) 就本条而言,在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之后,分区条例或总规划土地使用指定的变化不应构成不批准或附条件批准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有效依据。
(6)CA 政府 Code § 65589.5(f)(6) 尽管有第(1)项至第(5)项(含)的规定,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属于开发商补救项目的住房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589.5(f)(6)(A) 地方机构只能要求项目遵守那些如果该项目是在具有允许申请人提议的密度和单元类型的总规划指定和分区分类的地点上提出的,则将适用于该项目的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如果地方机构没有允许申请人提议的密度和单元类型的总规划指定或分区分类,开发提案人可以确定该管辖区内与不同总规划指定或分区分类相关的、有助于项目密度和单元类型的任何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并且这些标准、条件和政策应适用。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6)(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6)(B)(i) 除(d)款第(1)项至第(4)项(含)授权的情况外,地方机构不得对项目适用任何单独或组合的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如果这些标准、条件和政策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589.5(f)(6)(B)(i)(I) 使项目不可行。
(II) 阻止符合(A)项允许施加的要求(经根据第65915条获得的任何密度奖励、激励或优惠,或开发标准和停车比率的豁免或减少所修改)的项目按申请人提议的方式建造。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f)(6)(B)(i)(ii) 地方机构应承担遵守第(i)分项的举证责任。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6)(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f)(6)(C)(i) 根据第65915条符合密度奖励资格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根据第65915条(d)款第(2)项授予的激励或优惠之外,再获得两项激励或优惠。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f)(6)(C)(i)(ii) 对于根据第65915条寻求密度奖励、激励、优惠或任何其他利益的项目,并且尽管有第65915条(o)款第(6)项的规定,就本项而言,最大允许住宅密度或基本密度指根据(h)款第(11)项(C)分项允许的开发商补救项目的密度。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f)(6)(C)(i)(iii) 地方机构应根据根据(h)款第(11)项(C)分项提议和允许的单元数量,授予根据第65915条的任何密度奖励。
(iv)CA 政府 Code § 65589.5(f)(6)(C)(i)(iv) 根据(h)款第(3)项(C)分项第(i)分句第(I)子分句将单元专用于极低收入家庭的项目,应有资格获得与根据第65915条(f)款第(2)项将多出三个百分点的单元专用于非常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开发项目相同的密度奖励、激励或优惠,以及开发标准的豁免或减少。
(B)CA 政府 Code § 65589.5(f)(6)(B) 尽管有第65941.1条(c)款的规定,对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前被视为已完成的住房开发项目,开发提案人可以选择修改其申请,使该项目成为开发商补救项目,而无需重新提交初步申请,即使该修改导致住宅单元数量或建筑面积变化20%或更多。
(8)CA 政府 Code § 65589.5(f)(8) 提议在被确定为适合或可用于管辖区住房要素中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地点上的住房开发项目,且与最新更新和通过的住房要素中规定的密度一致,但在申请被视为完成之日与管辖区的分区条例和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指定均不一致的,应受第(6)款(A)、(B)和(D)项以及第(9)款的规定约束。
(9)CA 政府 Code § 65589.5(f)(9) 就本款而言,“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是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且可通过参考在提交前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获取和了解的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进行统一验证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o)款第(4)项中描述的任何标准、条例或政策。本条规定不应影响住房开发项目遵守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的最低建筑标准的义务,该标准载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如果适用的客观、可量化、书面的开发标准、条件和政策相互不一致,则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允许密度和单元类型最接近拟议项目的准则。
(g)CA 政府 Code § 65589.5(g) 本条适用于特许城市,因为立法机关认为住房(包括紧急避难所)的缺乏是一个全州性的严重问题。
(h)CA 政府 Code § 65589.5(h) 为本条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589.5(h)(1) “可行”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考虑到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能够成功实现。
(2)CA 政府 Code § 65589.5(h)(2) “住房开发项目”是指由以下任何一种用途组成的:
(A)CA 政府 Code § 65589.5(h)(2)(A) 仅限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 由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组成的混合用途开发项目,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i) 新建或改建面积至少三分之二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ii) 新建或改建面积至少50%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且项目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ii)(I) 项目包含至少500个净新增住宅单元。
(II) 项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指定用作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但项目的一部分可指定用作《健康与安全法》第50519条所定义的住宅酒店。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iii) 净新增或改建面积至少50%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且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589.5(h)(2)(B)(iii)(I) 项目包含至少500个净新增住宅单元。
(II) 项目涉及拆除或改建至少100,000平方英尺的非住宅用途。
(III) 项目拆除现场至少50%的现有非住宅用途。
(IV) 项目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指定用作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但项目的一部分可指定用作《健康与安全法》第50519条所定义的住宅酒店。
(C)CA 政府 Code § 65589.5(h)(2)(C) 过渡性住房或支持性住房。
(D)CA 政府 Code § 65589.5(h)(2)(D) 农场工人住房,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7条(h)款。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h)(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 “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是指低收入家庭住房、混合收入家庭住房或中等收入家庭住房。
(i)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i) 项目申请人向根据第65100条设立的当地机构提供书面通知,详细说明被质疑的行为以及为何该行为构成不批准。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ii) 在收到条款 (i) 中所述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地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通知,向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67条 (f) 款提出书面通知请求的任何人提供该通知的副本,并将该通知提交给项目所在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县书记官应按照《公共资源法》第21152条 (c) 款规定的方式公布该通知并供公众查阅。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iii) 当地机构应考虑所有关于该项目或申请人书面通知的异议、意见、证据和关切,并且在申请人根据条款 (i) 向当地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60天内不得作出决定。
(iv)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iv) 在收到条款 (i) 中所述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后90天内,当地机构应发布书面声明,表明其将立即停止被质疑的行为,或发布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书面调查结果:
(I)CA 政府 Code § 65589.5(h)(3)(A)(iv)(I) 调查结果阐明了为何被质疑的行为是必要的客观依据。
(II) 调查结果提供了明确的指示,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交或补充什么,以便当地机构能够就下一个必要的批准作出最终决定,或确定下一次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
(v)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v)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v)(I) 如果当地机构继续申请人书面通知中描述的被质疑行为,并且未能发布条款 (iv) 中描述的书面调查结果,则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中,当地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根据本分段对住房开发项目的不批准。
(II) 如果申请人根据本分段质疑当地机构的行为构成不批准,则当地机构在条款 (iv) 中描述的书面调查结果应纳入行政记录,并应被视为最终行政行为,用于裁定当地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据本分段对住房开发项目的不批准。
(vi)CA 政府 Code § 65589.5(v)(I)(vi) 当地机构为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而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缓解措施,不应构成根据本分段对项目的不批准。
(E)CA 政府 Code § 65589.5(v)(I)(E) 未能遵守第65905.5条。就本分段而言,建筑商补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在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适用、客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标准。
(F)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v)(I)(F)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v)(I)(F)(i) 根据第65943条 (a) 款或 (b) 款认定住房开发项目申请不完整,并且在认定中包含当地机构提交要求清单上未要求的项目。当地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要求的项目已列在提交要求清单上。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v)(I)(F)(i)(ii) 在根据第65943条对申请进行后续审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初步认定中未指明的新信息,并在根据第65943条 (c) 款提起的上诉的最终书面认定中维持此认定。当地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要求的项目已在初步认定中指明。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v)(I)(F)(i)(iii) 根据第65943条 (a) 款或 (b) 款认定住房开发项目申请不完整,合理的人会认为申请人已提交当地机构提交要求清单上所有要求的项目,并且当地机构在根据第65943条 (c) 款提起的上诉的最终书面认定中维持此认定。
(iv)CA 政府 Code § 65589.5(v)(I)(F)(i)(iv) 如果当地机构在申请人两次重新提交申请后,根据第65943条认定申请不完整,则当地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认定不构成根据本条对住房开发项目的有效不批准。
(G)CA 政府 Code § 65589.5(v)(I)(G) 违反 (f) 款第 (6) 项的 (D) 分项或 (E) 分项。
(H)CA 政府 Code § 65589.5(v)(I)(H) 作出书面决定,认定第65941.1条(a)款所述的初步申请已失效,或申请人因第65941.1条(c)款和(d)款所述以外的任何原因,已丧失其在该初步申请下的既得权利。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i) 未能决定项目是否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或如第65589.5.1条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第65589.5.1条(b)款所定义。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I)(i)(ii) 本分段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i)(J)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i)(J)(i) 未能为项目通过否定声明或附录,未能为项目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未能批准其他可比的环境文件,例如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2条规定的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如《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要求,且第65589.5.2条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I)(i)(J)(i)(ii) 本分段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7)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7)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7)(A) 就本条以及第65589.5.1条和第65589.5.2条而言,“合法决定”指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作出的关于是否批准或不批准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否定声明、附录、环境影响报告或可比环境审查文件的任何最终决定,且该决定不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第65589.5.1条(b)款或第65589.5.2条(b)款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65589.5(I)(7)(A)(B) 本款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8)CA 政府 Code § 65589.5(I)(8) “较低密度”包括对项目提供住房能力具有相同效果或影响的任何条件。
(9)CA 政府 Code § 65589.5(I)(9) “客观的”指不涉及公职人员的个人或主观判断,并且可以通过参考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获得和了解的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进行统一验证。
(10)CA 政府 Code § 65589.5(I)(10)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完整”指申请人已根据第65943条提交了完整申请。
(11)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 “建筑商补救项目”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A) 该项目是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住房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B) 在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申请被认定为完整之日或之后,该管辖区没有实质性符合本条规定的住房要素。
(C)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 该项目的密度(在根据第65915条应用密度奖励之前计算的单位数量)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i) 密度不超过以下各项中的最大值:
(I)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i)(I) 比第65583.2条(c)款(3)项(B)分项中规定的、被认为适合该管辖区住房的最低密度高出百分之五十。
(II) 是总体规划、分区条例或州法律允许密度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
(III) 与住房要素中规定的密度一致的密度。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ii) 尽管有(i)分项的规定,如果场地任何部分位于以下任何区域内,则最大允许密度应比根据(i)分项允许的量高出每英亩35个单位:
(I)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ii)(I) 距离《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条中定义的主要交通枢纽半英里以内。
(II)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C)(ii)(II)(h)款中定义的极低车辆出行区域。
(III) 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布的最新版“CTCAC/HCD机会地图”中确定的高或最高资源普查区。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D)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11)(D)(i) 对于具有最低密度要求且位于通勤铁路站或重型铁路站半英里以内的场地,项目的密度不得低于该场地要求的最低密度。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I)(2)(A) 如果地方机构认为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与本分项中规定的适用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不一致、不符合或不相符,则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文件,明确指出该规定或各项规定,并解释其认为该住房开发项目不一致、不符合或不相符的原因,具体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5589.5(I)(2)(A)(i)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住房单元,则自住房开发项目申请被认定为完整之日起30天内。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I)(2)(A)(ii)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单元,则自住房开发项目申请被认定为完整之日起60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589.5(I)(2)(A)(B)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根据分项(A)的规定提供所需文件,则该住房开发项目应被视为与适用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一致、符合和相符。
(3)CA 政府 Code § 65589.5(I)(3) 就本节而言,根据第65915节获得密度奖励、激励、优惠、豁免或开发标准降低,不应构成认定拟议住房开发项目与本分项中规定的适用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不一致、不符合或不相符的有效依据。
(4)CA 政府 Code § 65589.5(I)(4) 就本节而言,如果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客观的总体规划标准和准则,但项目场地的分区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则该拟议住房开发项目不应被视为与适用的分区标准和准则不一致,且不应要求重新分区。如果地方机构已遵守第(2)款,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拟议住房开发项目遵守与总体规划一致的分区的客观标准和准则,但是,这些标准和准则应适用于促进和容纳总体规划允许的以及拟议住房开发项目提议的在该场地上的密度开发。
(k)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k)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k)(1) (A) (i) 申请人、有资格申请居住在该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的人员,或住房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以执行本节。如果在为执行本节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发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得到满足,法院应根据第(ii)项发布命令:
(I)CA 政府 Code § 65589.5(k)(1)(I) 地方机构违反分项(d)的规定,否决了住房开发项目或以使其无法用于开发紧急避难所或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包括农场工人住房)的方式附加了批准条件,而未作出本节要求的调查结果。
(II) 地方机构违反分项(j)的规定,否决了符合适用、客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标准及准则的住房开发项目,或施加了要求项目以较低密度开发的条件,而未作出本节要求的调查结果。
(III) 地方机构违反分项(o)的规定,要求或试图要求住房开发项目遵守在提交初步申请时尚未通过并生效的条例、政策或标准。
(IV) 地方机构违反了本节中适用于开发商补救项目(builder’s remedy project)的规定。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k)(1)(ii) 如果法院发现第(i)项中的一项条件得到满足,法院应发布命令或判决,强制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遵守本节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地方机构对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采取行动。如果法院发现地方机构在违反本节规定否决或有条件批准住房开发或紧急避难所时存在恶意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或判决,指示地方机构批准该住房开发项目或紧急避难所。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确保其命令或判决得到执行,并应判给原告或申请人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但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判给律师费:
(I)CA 政府 Code § 65589.5(k)(1)(ii)(I) 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判给费用无助于实现本节的目的。
(II)
(ia) 在涉及第 (h) 款第 (6) 段第 (I) 项或第 (J) 项所指的否决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地方机构真诚行事,并且有合理理由否决住房开发项目,原因是存在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或实施指南的适用性的控制性法律问题,且在否决时对此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ib) 本子条款将于 2031 年 1 月 1 日失效。
(B)CA 政府 Code § 65589.5(k)(1)(B) 经认定地方机构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强制执行本节的命令或判决,法院应对违反本节的地方机构处以罚款,并要求地方机构将根据本款征收的任何罚款存入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将罚款存入“建设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罚款的最低金额为每套住房开发项目中的住房单元一万美元 ($10,000),以根据第 65943 条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为准。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地方机构在根据第 65584 条实现其区域住房需求目标分配方面的进展以及此前对本节的任何违反行为。罚款不得从已专门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资金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资产基金、专门用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的资金,以及联邦 HOME 投资伙伴关系计划和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资金。地方机构应在五年内承诺并支出地方住房信托基金中的资金,专门用于资助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新建住房单元。五年后,如果资金尚未支出,该资金应归还给州,并存入“建设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新建住房单元。
(C)CA 政府 Code § 65589.5(k)(1)(C) 如果法院认定其命令或判决未在 60 天内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布进一步命令,以确保本节的目的和政策得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地方机构的决定并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命令。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最初提议的住房开发项目申请(在地方机构采取被认定违反本节的初步行动时),连同法院认定地方机构通常对类似项目施加的任何标准条件,应被视为已获批准,除非申请人同意地方机构作出不同的决定或采取不同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65589.5(k)(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法院的固有权力,即发布任何其他命令以强制立即执行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令状,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7 条规定的费用和其他制裁。
(2)CA 政府 Code § 65589.5(k)(2) 就本款而言,“住房组织”是指其地方成员主要从事住房单元建设或管理行业的贸易或行业团体,或其使命包括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或倡导增加住房机会的非营利组织,并且在住房开发项目采取行动之前已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住房组织只能根据本节提起诉讼,以质疑地方机构对住房开发的否决。如果住房组织是强制执行本节诉讼中的胜诉方,则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7)CA 政府 Code § 65589.5(k)(7) 对于项目审批流程已完成并已签发入住许可证的已竣工住宅单元,本款规定不应限制后来颁布的、规范这些住宅单元使用和占用的条例、政策和标准的适用,例如与租赁住房检查、租金稳定、短期租赁限制以及租赁住房所有者的营业执照要求相关的条例。
(p)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p)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p)(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1.5条,在质疑地方机构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案件中,任何关于判给律师费的动议,法院在权衡是否已为公众或一大类人带来了重大利益以及私人强制执行的必要性是否使该判决适当之时,应充分考虑地方机构的批准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本节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b) 和 (c) 款,该场地是否适合住房开发,以及地方机构决定的合理性。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地方机构真诚地批准了一个符合第65589.5.1条 (a) 款第 (1)、(2) 或 (3) 项或第65589.5.2条 (a) 款第 (1)、(2) 或 (3) 项中规定的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则律师费和诉讼费应极少(如果曾有的话)被判给。
(2)CA 政府 Code § 65589.5(p)(2) 本款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q)CA 政府 Code § 65589.5(q)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住房问责法》。
(r)CA 政府 Code § 65589.5(r)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655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地方机构“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如果机构未能决定项目是否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或在自由裁量权方面犯错,则该项目将被视为“不批准”。要适用此规定,项目不得位于高火灾风险区,应在城市区域内,并满足邻近交通、低车辆区域或便利设施等标准。

项目还必须达到每英亩至少15个住宅单位的最低密度。此外,法律概述了通知机构任何未能决定或错误的程序。机构必须在特定时限内回应这些通知。“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术语的定义也已提供,以确保这些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城市化背景。

本法规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 就第65589.5条而言,“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定义可包括地方机构未能决定项目是否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任何情况,或犯下(b)款所定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589.5(a)(1) 地方机构的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住房开发项目不位于以下任一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1)(A) 第65913.4条(a)款第(6)项(A)至(C)分项(含)或(E)至(K)分项(含)中规定的地点。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1)(B) 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第51178条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或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202条通过的地图所示的高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
(2)CA 政府 Code § 65589.5(a)(2)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合法地块上,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2)(A)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高质量交通走廊或主要交通站点步行半英里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2)(B)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车辆出行极低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589.5(a)(2)(C) 截至项目申请提交之日,住房开发项目邻近(b)款第(4)项规定的六项或更多便利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5589.5(a)(2)(D) 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与项目场地周边的至少75%接壤,或与四边形项目场地的至少三边接壤。就本款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视为接壤。
(3)CA 政府 Code § 65589.5(a)(3) 住房开发项目的密度达到或超过每英亩15个住宅单位。
(4)CA 政府 Code § 65589.5(a)(4)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4)(A) 地方机构的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申请人所寻求的豁免条件。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4)(B) 如果申请人所寻求的豁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实施指南》(《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6部第3章(自第15000条起))中的例外情况限制,则地方机构的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类别豁免的适用不受该指南第15300.2条所列例外情况之一的阻碍。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 申请人已就其认为构成未能作出决定或(b)款所定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或不作为,向地方机构发出及时书面通知,且地方机构未在申请人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作出合法决定。申请人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i) 《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15062条(a)款第(1)、(2)、(5)和(6)项中规定的信息。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ii) 引用《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的条款或申请人主张项目豁免所依据的法规。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iii) 简要说明支持项目豁免主张的理由。
(iv)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iv) 记录中构成充分证据的摘录副本,证明第(1)至(4)项(含)的标准已满足。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B) 在收到(A)分项要求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地方机构应将该通知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67条(f)款提出书面通知请求的任何人提供一份通知副本,并将该通知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县书记官应发布该通知,并以《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2条(c)款规定的方式供公众查阅。
(C)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C) 地方机构应考虑所有关于项目或申请人书面通知的异议、评论、证据和关切,并且在申请人根据(A)分项向地方机构发出及时书面通知后至少60天内不得作出决定。
(D)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D) 地方机构可在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额外90天内,通过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将作出合法裁定的时限延长不超过90天,如果该延长对于确定记录中是否存在充分证据表明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申请人所寻求的豁免条件是必要的。
(E)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E) 如果地方机构已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裁定项目不予豁免,则申请人的通知应被视为及时,当且仅当其在地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其裁定通知之日起35天内送达地方机构。
(F)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F) 如果地方机构未向申请人发出(E)项所述的书面通知,则申请人的通知若在牵头机构接收并认定项目申请完整之日起60天后发出,或在项目申请已根据第65943条的含义被裁定或视为完整之日起60天后发出,应被视为及时,以较早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65589.5(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589.5(b)(1) “滥用自由裁量权”指(a)款第(1)至(4)项(含)所列条件已满足,但地方机构未裁定项目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本项就本条而言,规定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定义。
(2)CA 政府 Code § 65589.5(b)(2) “高质量交通走廊”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b)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政府 Code § 65589.5(b)(3) “主要交通站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5589.5(b)(4) “邻近”便利设施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589.5(b)(4)(A) 在以下任一便利设施的半英里范围内:
(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A)(i) 公交车站。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A)(ii) 渡轮码头。
(B)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 在以下任一便利设施的一英里范围内,或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21条所定义的农村地区的土地,在两英里范围内:
(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i) 超市或杂货店。
(i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ii) 公园。
(ii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iii) 社区中心。
(iv)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iv) 药房或药店。
(v)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v) 医疗诊所或医院。
(v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vi) 公共图书馆。
(vii)CA 政府 Code § 65589.5(b)(4)(B)(vii) 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任何年级的学校。
(5)CA 政府 Code § 65589.5(b)(5) “城市化区域”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6)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b)(6)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b)(6)(A) “极低车辆出行区域”指由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其中现有住宅开发项目产生的人均车辆行驶里程低于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或城市人均车辆行驶里程的85%。
(B)CA 政府 Code § 65589.5(b)(6)(A)(B) 就(A)项而言,“区域”可包括出行分析区、六边形区域或网格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589.5(b)(6)(A)(C) 为根据(A)项确定“区域人均车辆行驶里程”之目的,“区域”是指由多县或单县大都市规划组织管辖的全部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或不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的单个县的全部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589.5(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机构在项目根据其记录不符合豁免条件时,裁定项目豁免。
(d)CA 政府 Code § 65589.5(d)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58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未能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的要求完成必要的环境审查(如报告或评估)而“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要将项目视为不批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例如项目不在特定的火灾危险区域,并符合诸如位于车辆出行极低区域或靠近便利设施和交通枢纽等标准。地方机构还必须未能就环境文件作出适当决定,即使已提供了重要证据。如果他们无故要求进一步研究,则被视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节还给出了具体定义,例如“高质量交通走廊”或“车辆出行极低区域”的构成。本法规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 就第65589.5条而言,“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定义可包括地方机构未能为项目采纳否定声明或补充文件,未能为项目认证环境影响报告,或未能批准其他可比的环境文件(例如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55.2条规定的可持续社区环境评估),而这些文件是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所必需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589.5(a)(1) 地方机构备案记录中有充分证据表明,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1)(A) 位于第65913.4条(a)款(6)项的(A)至(C)分项(含)或(E)至(K)分项(含)中规定的地点。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1)(B) 位于根据《森林与防火部》第51178条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或位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02条由《森林与防火部》采纳的地图所示的高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
(2)CA 政府 Code § 65589.5(a)(2)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城市化区域内的合法地块或多个地块上,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2)(A)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距离高质量交通走廊或主要交通站点步行半英里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2)(B) 住房开发项目位于车辆出行极低区域。
(C)CA 政府 Code § 65589.5(a)(2)(C) 截至项目申请提交之日,住房开发项目邻近(b)款(4)项规定的六项或更多便利设施。
(D)CA 政府 Code § 65589.5(a)(2)(D) 已开发城市用途的地块与项目场地周边的至少75%或四边项目场地的至少三边相邻。就本项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视为相邻。
(3)CA 政府 Code § 65589.5(a)(3) 住房开发项目的密度达到或超过每英亩15个住宅单元。
(4)CA 政府 Code § 65589.5(a)(4) 已准备好否定声明、补充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或可比的环境审查文件,如果经地方机构正式采纳、批准或认证,将满足《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对该项目的要求。
(5)CA 政府 Code § 65589.5(a)(5) 地方机构或该机构已授权采纳、批准或认证否定声明、补充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或可比环境审查文件的机构或官员已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包括采纳、批准或认证环境审查文件,并且该环境审查文件本可以根据情况被采纳、批准或认证,但该机构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
(A)CA 政府 Code § 65589.5(a)(5)(A) 实施了(b)款所定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5)(B) 未能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研究,或未能采纳、批准或认证环境文件。
(6)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6)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5(a)(6)(A) 申请人已及时书面通知地方机构,告知其认为构成未能决定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或不作为,且地方机构未在申请人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就是否采纳、批准或认证环境审查文件作出合法决定。申请人的书面通知应包括记录中构成充分证据的摘录副本,证明(1)至(4)项(含)的条件已满足。
(B)CA 政府 Code § 65589.5(a)(6)(A)(B) 如果地方机构已投票决定要求进一步研究,而非采纳、批准或认证以提交给机构审议的形式呈现的否定声明、补充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或可比环境审查文件,则申请人的通知应仅在地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决定通知之日起35天内送达地方机构时,方被视为及时。

Section § 655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起诉讼,挑战市或县拒绝某个项目,或者只允许项目以较低密度开发才批准的决定,那么市或县必须证明他们的决定符合法律另一条款(第 (65589.5) 条)中列出的所有具体条件。

在任何质疑市、县或市县根据第 (65589.5) 条作出的否决项目或以较低密度开发为条件批准项目决定的有效性的诉讼中,市、县或市县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决定符合第 (65589.5) 条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Section § 6558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市、县或类似的立法机构更新其住房规划时,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提供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实体。这些服务提供商必须优先向包含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选项的开发项目提供服务。每个提供商都必须制定书面政策来执行这一优先权,同时要考虑水资源短缺、供应可用性以及任何运营限制。如果发生服务拒绝或限制,必须以书面调查结果证明其合理性,例如供水不足或处理能力不足。这项法律支持经济适用房,并确保供水和排污服务不会成为不应有的障碍。

(a)CA 政府 Code § 65589.7(a) 立法机构通过的住房要素及其任何修订,应立即送达立法机构管辖区域内所有为市政和工业用途(包括住宅)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每个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应优先向包含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拟议开发项目提供这些服务。
(b)CA 政府 Code § 65589.7(b) 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并此后至少每五年一次,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其中包含符合本节规定的具体客观服务提供标准。对于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私营供水和排污公司,委员会应以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为这些公司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政府 Code § 65589.7(b)(1) 根据《水法》第1部第3章(第350条起)通过的、与水资源短缺紧急情况相关的法规和限制。
(2)CA 政府 Code § 65589.7(b)(2) 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根据《水法》第6部第2.6部分(第10610条起)通过的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所确定的水源供应情况。
(3)CA 政府 Code § 65589.7(b)(3) 不属于《水法》第10617条所定义的“城市供水商”或提供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所依据的计划、文件和信息,这些计划、文件和信息为做出服务决定提供了合理依据。
(c)CA 政府 Code § 65589.7(c) 提供供水或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不得拒绝或附加条件批准向包含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拟议开发项目提供服务的申请,或减少其申请的服务量,除非该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做出具体的书面调查结果,表明拒绝、附加条件或减少是由于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而必需的:
(1)CA 政府 Code § 65589.7(c)(1) 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不具备《第66473.7条(a)款第(2)项》所定义的“充足供水”,或正在根据《水法》第350条定义的水资源短缺紧急情况运行,或不具备足够的净水处理或分配能力以满足拟议开发项目的需求,如书面工程分析和报告所示。
(2)CA 政府 Code § 65589.7(c)(2) 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受到州卫生服务部发布的合规令,该命令禁止新增供水连接。
(3)CA 政府 Code § 65589.7(c)(3) 提供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不具备足够的处理或收集能力以满足拟议开发项目的需求,如关于处理或收集设施状况的书面工程分析和报告所示。
(4)CA 政府 Code § 65589.7(c)(4) 提供排污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受到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发布的命令,该命令禁止新增排污连接。
(5)CA 政府 Code § 65589.7(c)(5) 申请人未能同意与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向寻求服务的开发项目提供服务普遍适用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州或联邦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根据第66013条征收的费用或收费。
(d)CA 政府 Code § 65589.7(d)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589.7(d)(1) “包含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拟议开发项目”指住房单元应以《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所定义的“可负担住房成本”或《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3条所定义的“可负担租金”出售或出租给《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
(2)CA 政府 Code § 65589.7(d)(2) “供水或排污服务”指通过管道或其他建造的输送设施为住宅目的提供服务,不包括供水商向另一供水商转售供人饮用的水。在本节中,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提供的“供水服务”仅适用于受《健康与安全法》第104部第12部分第4章(第116275条起)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所提供的水。

Section § 65589.8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规定住房项目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那么它必须允许开发商通过建造地方政府认为租金可负担的租赁住房来满足这一要求。

本节不改变地方政府制定关于新开发项目中必须包含多少经济适用房的规则的权力。

地方政府在其住房要素中采纳一项要求,规定住房开发项目必须包含固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应当允许开发商通过建造以地方政府确定的可负担月租金出租的租赁住房,来满足该要求的部分或全部。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限制地方政府采纳一项条例、章程修正案或政策的权力,该条例、章程修正案或政策要求任何住房开发项目包含固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

Section § 655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城镇采纳支持住房的政策。如果一个地方拥有符合特定州标准的良好住房计划,并有政策使其更容易建造房屋,它就可以在某些州补助金申请中获得额外加分或优先权。这些奖励适用于各种计划,包括那些侧重于可持续社区和填充式开发的计划。

州政府将每年确定这些“支持住房”的地区,并制定了一套指导方针,以确保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在内的所有地方都得到公平考虑。一些符合支持住房条件的政策包括住房激励措施、减少停车要求和加快许可证办理。

(a)CA 政府 Code § 65589.9(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符合住房要素要求并已颁布支持住房的当地政策的辖区创建激励措施。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激励措施应以在竞争性住房和基础设施项目评分中获得额外加分或其他优先权的形式体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采纳与支持住房的当地政策标准相关的法规时,该部门应制定考虑农村、郊区和城市辖区需求以及这些标准在这些地区可能存在的差异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589.9(b) 对于2021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奖励周期,已通过住房要素并经部门根据第65585条认定基本符合本条要求的辖区,以及根据(c)款因其采纳支持住房的当地政策而被指定为支持住房的辖区,应在以下项目的申请评分中获得额外加分或优先权:
(1)CA 政府 Code § 65589.9(b)(1) 由《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1部分(自第75200条起)设立的经济适用房和可持续社区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589.9(b)(2) 由《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4部分(自第75240条起)设立的转型气候社区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5589.9(b)(3) 由《健康与安全法》第53545.13条设立的2007年填充激励补助计划的合格填充区域部分。
(4)CA 政府 Code § 65589.9(b)(4) 由《健康与安全法》第53559条设立的2019年填充基础设施补助计划的合格填充区域和催化合格填充区域部分。
(5)CA 政府 Code § 65589.9(b)(5) 在州法律已允许的情况下,额外奖励积分可授予其他州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5589.9(c) 该部门应根据(d)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将辖区指定为支持住房的辖区,并每年和应要求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机构或部门报告这些指定。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589.9(d)(1) 截至2021年7月1日,该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合作,通过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
(2)CA 政府 Code § 65589.9(d)(2) 尽管有第11346.1条的规定,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到实施本条的永久性法规生效之日。
(e)CA 政府 Code § 65589.9(e)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b)款所列计划清单。
(f)CA 政府 Code § 65589.9(f)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589.9(f)(1) “适应性再利用”应与《健康与安全法》第53559.1条中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5589.9(f)(2) “符合要求的住房要素”是指已通过的住房要素,经部门根据第65585条认定基本符合本条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5589.9(f)(3) “支持住房的当地政策”是指促进住房规划、批准或建设的政策。这些政策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589.9(f)(3)(A) 地方住房财政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地方住房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5589.9(f)(3)(B) 针对划为住宅开发用途的场地,减少停车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589.9(f)(3)(C) 采纳允许住宅和混合用途开发享有当然使用权的区划。
(D)CA 政府 Code § 65589.9(f)(3)(D) 划定更多场地用于住宅开发,或以高于当前住房要素周期最低现有区域住房需求分配所需的密度对场地进行区划。
(E)CA 政府 Code § 65589.9(f)(3)(E) 采纳附属住宅单元条例或其他机制,以减少业主建造超出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条起)中规定的附属住宅单元的障碍,由部门确定。
(F)CA 政府 Code § 65589.9(f)(3)(F) 减少许可证办理时间。
(G)CA 政府 Code § 65589.9(f)(3)(G) 制定客观的开发标准。
(H)CA 政府 Code § 65589.9(f)(3)(H) 减少开发影响费。
(I)CA 政府 Code § 65589.9(f)(3)(I) 设立《第65620条》中定义的劳动力住房机会区,或《第66200条》中定义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
(J)CA 政府 Code § 65589.9(f)(3)(J) 通过延长现有基于项目的租金援助契约来保留经济适用房单元,以避免受影响租户的流离失所和可用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减少。

Section § 6558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部每月更新一份在线名单,列出那些未能更新其住房计划以符合州标准的市或县。如果一个市或县首次被列入此名单,他们会收到通知,当地政府也会收到一份副本。如果被列入名单影响了某个市获得特定资金的能力,部门必须提供会议,讨论该市为何未能遵守住房计划要求。如果资金被拒绝,该市还可以要求审查其住房计划。

如果审查后确定该市仍不符合标准,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质疑。这项规定不会影响未在此名单上的城市的资金,也不会影响在本规定生效前已提起的案件。从2023年起,部门每年将公布一份需要符合标准的住房计划的资金项目清单,并且当至少有一个项目依赖于合规性时,法律的这些部分就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5589.11(a) 部门应每月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管辖区名单,列出那些未能通过经部门认定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住房要素的管辖区。部门应每年在7月1日之前,或应要求,向规划和研究办公室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机构或部门提供该名单的最新版本。
(b)CA 政府 Code § 65589.11(b) 如果一个管辖区此前未收到其被列入名单的通知,部门应在该管辖区首次被列入名单时通知该管辖区。发送给管辖区的所有通知副本也应提交给该管辖区的立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5589.11(c) 如果一个管辖区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被列入(a)款所述的名单,并且,基于该列入,将根据(e)款所列的任何项目(且该管辖区此前已申请该项目资金)被拒绝提供资金,部门应向该管辖区提供两次面对面或电话会议的机会,讨论该管辖区未能通过经认定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住房要素,并应向该管辖区提供关于该失败的书面调查结果。之前根据第65585节(k)款提供的会议应满足本款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589.11(d) 在一个管辖区同时出现在根据(a)款公布的名单上,并且也根据第65585节(f)款(2)项通过了住房要素后的30天内,一个管辖区,如果基于其被列入根据(a)款公布的名单,将根据(e)款所列的任何项目(且该管辖区此前已申请该项目资金)被拒绝提供资金,可以书面请求部门对该管辖区根据第65585节(f)款(2)项通过的最新住房要素进行重新审查。在收到请求后的90天内,部门应发布书面调查结果,说明该住房要素是否已被部门认定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果部门的书面调查结果表明该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不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市、县或市县可以在收到这些书面调查结果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以质疑部门的决定。根据本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不应影响未出现在根据(a)款公布的名单上的管辖区在(e)款中确定的任何项目下的资金分配。如果已针对该管辖区提起关于住房要素合规性的诉讼,则本款不适用。
(e)CA 政府 Code § 65589.11(e)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项目清单(如有),其中资金资格取决于管辖区是否已通过经部门认定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住房要素。该清单不应包括任何资金资格取决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前已被部门认定符合本条第65585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住房要素的项目。
(f)CA 政府 Code § 65589.11(f) 本节的(c)款和(d)款应在根据(e)款公布的清单中包含至少一个项目时生效。
(g)CA 政府 Code § 65589.11(g) 本节不应影响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前提起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6558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或县在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时,住房要素(即住房规划)或其任何修正案必须符合某些规定。这种符合性是在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初步申请时,或者(如果未提交初步申请)在提交完整申请时进行核实的。

此外,该法律还阐明,这些规定是重申现有法律,而非改变它们。

(a)CA 政府 Code § 65589.55(a) 就地方机构根据第65589.5条(d)款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而言,住房要素或修正案应仅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与本条规定基本符合:该要素或修正案在提交初步申请时(经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已基本符合规定,该初步申请包含第65941.1条(a)款要求的所有信息;或者,如果未提交初步申请,则在提交根据第65943条规定提交的完整申请时已基本符合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589.55(b) 本条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