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划住房要素
Section § 65580
加州政府强调人人享有可负担住房的重要性,将其列为全州最高优先事项。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和私营部门必须共同努力,为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农场工人在内的不同收入水平人群扩大住房选择。
地方和州政府的任务是利用其权力改善和发展住房,以满足社区中每个人的需求。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考虑经济、环境和财政因素,与其他政府合作,并遵循社区目标。
实现这些住房目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确保有足够的土地和地块可用于所有收入水平的住房开发。
Section § 65581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的县市需要认识到自己在实现州住房目标方面的作用。它们必须制定并执行与联邦和州努力相符的住房计划,以达到这些目标。鼓励每个地方区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具体努力,只要其计划与州目标和区域住房要求保持一致。此外,地方政府应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区域住房挑战。
Section § 65582
本节定义了与收入水平、住房类型以及参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的组织相关的几个术语。它阐明了从极度低收入到中等偏上收入的各类收入的含义,并提供了指向其他法律条款的具体链接,以获取详细的收入门槛。这些术语还涵盖了住房和支持的类型,例如紧急避难所、支持性住房和过渡性住房。此外,它还描述了支持性服务,并明确了可能从这些服务中受益的目标人群。这些定义确保了在住房政策和规划背景下的一致理解和应用。
Section § 65582.1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为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而实施的各项改革和激励措施。它重点介绍了具体的法律和规定,例如与住房要素法、水和污水等资源优先分配、密度奖励以及当然权利住房相关的规定。本节还强调减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法律障碍和加快审批。此外,它还涵盖了限制否决住房项目、限制降低密度的分区变更、对质疑经济适用房的诉讼原告的要求以及反歧视措施。
Section § 6558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住房计划,重点是识别并满足其社区内不同经济阶层的住房需求。它规定这些计划必须包括确保充足住房供应的策略,包括经济适用房和紧急避难所,并应考虑各种住房类型,如租赁住房、工厂建造住房和移动房屋。
该法律概述了几项必需的分析,例如评估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审查住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情况,考虑政府和非政府的限制,以及解决特殊住房需求。该立法还强调公平住房实践,包括努力消除歧视性障碍并促进平等的住房机会。
地方政府必须展示他们将如何利用分区和其他开发工具来实施这些计划,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作以满足紧急避难所的需求。此外,该法规还概述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并强调了维护现有经济适用住房存量的重要性。
Section § 6558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通过多种方式确定适合住宅开发的区域,例如将土地重新规划为更高密度的用途,或支持附属住宅单元(ADU)的建设。市和县仍需根据收入类别来确定住房地块。法律还规定了如何利用已关闭的军事基地来提供住房,前提是这些基地拥有永久性住房单元,且不计划拆除或转为非住宅用途。
该法律允许社区通过承诺提供援助来为低收入家庭创造经济适用房单元,从而满足其最多25%的住房地块义务。这可能包括翻新现有单元、将非经济适用房转换为经济适用房、保留现有单元、将非住宅物业转换为住宅,或在移动房屋公园提供空间,但这些单元必须遵守严格的经济适用性和条件标准,且至少持续55年。法律还要求提交住房承诺的进展报告,并规定了未能履行承诺的后果。
Section § 65583.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识别并清点可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以满足区域住房需求。这包括空置地块、可重新开发的地块以及可支持更高住宅密度的地块。清单必须包含每处房产的具体信息,例如面积、分区、现有用途以及基础设施(如水和污水管道)的可用性。地方政府需要分析这些地块是否能容纳各种住房类型和收入水平,并确保住房供应的多样性。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县市,还有具体的密度指导方针,以满足住房需求,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本节还规定了“当然使用权”的规则,这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住房开发将不需要广泛的地方审批。该法律鼓励公平住房,并提供了环境和公用设施方面的指导方针。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2028年12月31日。
Section § 65583.2
本节说明加州各市县应如何识别和维护一份适合居住开发的土地清单,以满足区域住房需求。它明确了可以考虑的土地类型,例如划为住房用途的空置土地以及可以重新划定用途的土地。该清单必须包含每个场地的详细信息,如面积、当前用途和可用的公用设施。
市县必须确定这些场地是否能实际提供不同收入水平和类型的住房,例如低收入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他们还必须考虑土地的当前用途以及它是否对新开发构成障碍等因素。
本节概述了具体的区划密度,以确保建造足够的住房来满足需求,并且某些场地每英亩必须至少支持最低数量的住房单元。这项举措旨在确保在整个规划期内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并促进公平住房。
Section § 65583.3
Section § 65583.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在特定条件下,有额外时间完成住房规划所需的重新划分区域。如果地方政府错过了2021年更新其住房要素规划的截止日期,并且未能在120天内达到合规,但后来在一年内实现了合规,那么它们将有额外三年零120天的时间来完成重新划分区域。此外,如果它们能证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其他机构的行动或基础设施问题,并且能够容纳至少75%所需的低收入住房单元,它们还可以获得额外一年的延期。届时,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重新划分区域计划和时间表,其中应包含社区意见。
Section § 65583.05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就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提供咨询指导。该指导将包括样本分析和计划。这些建议将说明这些要求如何影响遵守现有住房限制法律以及住宅项目的可行性。
此外,在同一截止日期前,该部门还将向区域政府委员会提供指导,以制定一种方法,将这些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这旨在帮助确保不同区域的住房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Section § 6558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确定和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程序和目标。州政府部门评估每个区域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并确保地方规划包含所有收入水平人群的住房。鼓励城市和县支持满足这些需求并符合环境目标的住房开发,例如减少长途通勤造成的污染。区域规划应促进公平和多样化的住房类型,改善就业与住房之间的平衡,并鼓励公平住房实践以打击隔离。该法律还明确了住房规划的收入类别。
Section § 65584.0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确定各区域的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住房规划的第四次及后续更新。住房部门与地方委员会合作,根据人口预测来预估未来的住房需求。如果委员会和州政府的人口预测差异超过1.5%,他们必须开会协商达成一致的预测。住房部门随后会根据家庭增长、过度拥挤和无家可归者数据等假设来设定住房需求。如果委员会认为存在更好的预测,可以对住房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并且住房部门有规定期限来回应任何异议。
如果适用特定的区域条件,市县不能对这些需求提出异议。一旦住房部门做出最终决定,新法律不能改变该决定。
Section § 65584.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委员会向地方政府收取费用,以弥补分配区域住房需求的相关成本。这笔费用不能超过完成这项工作所需的金额。同样,市和县也可以收取自己的费用,以弥补支付给地方政府委员会的费用。但是,如果市或县收取的费用超过了支付给地方政府委员会的费用,他们必须将多余的部分退还给缴费者。
Section § 6558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选择是否要审查或质疑他们收到的关于其区域住房需求份额的数据。他们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但如果他们想讨论或质疑其住房分配数据,他们有这个选择。
Section § 65584.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城市和县如何合作解决其住房需求。它允许他们组建一个“次区域实体”,根据社区利益和当地挑战来管理住房分配。这种合作需要每个参与的地方政府和政府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决策必须遵循特定的投票规则。
一旦成立,次区域必须通知政府委员会,然后双方将共同制定一份详细说明职责的协议。如果在住房更新前28个月内没有成立次区域,则由政府委员会接管。政府委员会还会决定每个次区域应承担多少住房需求,这需要与区域交通计划相符,并且他们必须为任何分配修订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次区域未能妥善分配住房需求,政府委员会将介入处理。
Section § 65584.3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的一个城市(该城市旨在促进商业和工业发展,且在1992年没有住宅用地)免除新的住房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该市可以将重建项目20%的税收收入转交给洛杉矶县住房管理局。这笔资金用于在该市15英里半径范围内提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该市必须在1992年底前偿清所有住房基金债务。住房资金应有利于周边城市所规划的区域住房需求。为了使这项法律生效,工业市和波莫纳联合学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专门划拨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一所高中。
Section § 65584.04
本节要求加州的政府委员会在定期审查前两年,制定一套将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给地方的系统。他们必须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并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就业和住房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挑战以及气候风险。公众参与至关重要,委员会必须解释其方法,并确保这些方法与区域交通规划和公平住房目标保持一致。
委员会必须调查其成员管辖区,以收集影响住房分配的因素数据,并考虑流离失所和低收入住房可获得性等问题。他们还负责识别公平住房的障碍,并提出克服这些挑战的策略。一旦方法制定完成,它将接受公众意见,并需要部门批准,以确保其符合住房目标。
最后,该法律强调住房规划与区域交通策略之间的协调,旨在实现可持续社区策略。委员会必须确保住房分配反映所有收入阶层的需求,包括极低收入家庭。
Section § 65584.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流程。它要求地方政府委员会在重大住房审查进行之前,将住房计划草案与地方政府和公众分享。如果任何地方政府对其分配到的住房需求份额有异议,可以根据特定标准(如数据不准确或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提出上诉。
上诉审查和解决后,将制定最终分配计划,并必须提交给公众和州政府部门。住房需求的调整不应超过区域总需求的7%,除非决定采用新方法。最终计划确保所有区域履行其住房责任,但每个地方区域如何实施则不受委员会控制。
Section § 65584.06
本节概述了加州住房部门如何为没有政府委员会的城市和县分配和管理住房需求。该部门根据市场趋势、就业机会和环境风险等因素评估住房需求。地方政府如果能提供数据支持,可以建议修改其住房分配,部门可以接受、修改或拒绝这些提议,并提供理由。如果修订被拒绝,城市或县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的住房需求分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决定后的法定变更不会影响它。此规定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584.6
这项法律允许纳帕县通过资助并在县内城市建设住房单元,来满足其最多15%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需求。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首先,县与城市之间必须签订协议,该协议需在公开听证会后获得批准,并得到政府委员会的接受。城市必须同意不将这些单元计入其自身的住房需求,并且必须拥有合适的场地和资金。
附加条件包括纳帕县只能获得在非建制区建设的单元的积分,且不得超过40%。这些项目的状态报告必须提交五年。如果任何住房未能按计划建设,这些义务将顺延至下一个规划期。纳帕县在2007年中期之后,若无新法律,则不能开始履行这些义务。
Section § 65584.07
本法律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与城市之间如何调整区域住房需求分配。当县内的城市同意承担额外的住房需求时,县的份额可以按比例减少。住房分配的转移只能在县及其城市之间进行,并且需要获得分配县住房份额的政府委员会或类似实体的同意。县和城市必须相应调整其住房计划,并遵守更新其住房要素的具体截止日期。
如果在分配最终确定后成立新城市,县住房分配的一部分可以转移给新城市。同样,如果土地从县划入市,住房分配也可以相应调整。转移必须基于商定的方法,并且不能改变该地区的总体住房需求数量。
Section § 65584.08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纳帕县独特的住房状况,其中立法机关特别关注一个名为“纳帕管道”的项目。由于土地使用方面存在某些选民批准的限制,以及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挑战,纳帕县最初的一些非建制土地已被纳帕市兼并。该法律允许纳帕县和纳帕市达成协议,将这些被兼并区域内的住房单元计入县的住房需求,尽管这并非典型做法。法律明确指出,这种情况是独特的,不旨在开创先例。
达成此类协议的条件包括双方遵守某些住房法律,近期提交相关报告,并确保两个管辖区内没有重复计算住房报告。在批准任何协议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透明度和社区参与。还有进一步的规定,以确保协议不会加剧隔离或降低住房可负担性。此外,所有管辖区都必须履行其满足区域住房需求的承诺,否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Section § 65584.09
如果加州的一个市或县在之前的规划期内未能按要求提供足够的住房用地,那么他们必须在新规划期的第一年内,对足够的用地进行分区或重新分区,以满足这些需求。这项要求是当前规划期内任何新要求之外的额外规定。
市和县仍必须履行所有义务,为所有收入水平的人提供住房,包括制定计划和方案,确保有足够的住房用地可用。
Section § 65584.045
Section § 6558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市县如何制定和修订其住房规划。地方政府在采纳这些规划之前,必须起草、公开分享并征求公众意见。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随后审查并确保这些规划符合州住房法律。
如果市或县未能遵守,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法律诉讼。法律还允许该部门在城市行为与其批准的住房规划不符时,撤销其合规性认定。如果规划或其实施不符合州法律,总检察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该法律非常注重透明度,要求所有更新都必须公开可查,并告知相关方。它还设定了明确的审查截止日期,并允许在管辖区不遵守州住房法规时施加处罚。
如果管辖区未能达标,法院有权处以罚款并要求遵守,如果初步处罚未能促使遵守,可能会升级。该法律强调公众咨询的作用以及遵守州住房目标的重要性。
Section § 65585.01
Section § 6558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违反了关于土地和财产的特定州法规,州政府部门必须通知他们,也可以告知总检察长。这些规定是始于第54220条的一系列更广泛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规定,则适用法律另一部分(第65585条)中概述的某些处罚和程序。任何因违反这些规定而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州立法机关可将其用于住房项目。
Section § 65585.03
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住房规划或其任何修改,在以下情况下符合州法规:(a)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并认定其符合必要标准,或 (b) 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并同意其符合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决定不得被同一部门或另一法院裁决在后续推翻或质疑。
Section § 65585.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纳帕县或纳帕市违反了某些州住房法律(具体在另一条款中提及),加州部门将通知司法部长办公室。如果发现他们违规,将适用具体的规定和处罚,并且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6558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市县更新其住房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截止日期,以确保其符合州标准。它强制要求这些更新必须在1981年10月1日前完成,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延期。如果对这些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提出质疑,将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发现某个管辖区的行动与其住房规划不符,该管辖区有60天时间进行纠正,但法院在必要时可给予更多时间。对于重新分区失败的情况,法院可在60天内命令纠正,并在必要时施加处罚。利害关系方可以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政府必须证明其符合规定。
Section § 65588
加州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审查和更新其住房规划,以确保其符合社区和州的住房目标。这包括检查规划的有效性、评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可及性,并进行必要的修订。这些更新有固定的时间表,并因地区而异。更新必须考虑具体的住房数据,例如沿海区域的新住房单元以及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如果市或县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他们必须更频繁地采纳新的住房要素。
地方政府还必须将住房更新与交通规划协调一致,未能适当重新划分区域可能导致合规问题。区域当局的沟通和透明度对公众和政府机构都非常重要。
Section § 65589
本节指出,加州的市县没有义务将地方资金用于建设住房、提供住房补贴或购买住房用地。它表明地方政府不需要拒绝符合其总体规划的住宅项目。这项法律既不赋予也不剥夺实施租金管制或管理房地产销售的任何权力。它也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在其规划中满足住房要求的任何权力。总的来说,这与加州为全州所有人提供足够体面住房的目标是一致的。
Section § 65589.3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对住房要素有效性提出的任何法律挑战。如果住房部门认定某住房要素或其修正案实质上符合法律要求,则推定其有效。反之,如果该部门认定其未实质性符合要求,则推定其无效。这意味着,除非在法庭上另有证明,否则存在一个有利于该部门调查结果的固有假设。
Section § 65589.4
这项法律规定了附属住宅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联排别墅)的法规,使其更容易建造,而无需特殊的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要符合条件,开发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位于城市化区域、符合当地规划文件,并承诺提供可负担住房。至少一部分单元必须在至少 30 年内以降低的成本提供给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市政当局仍可执行现有的设计和场地标准,并且适用有关环境和开发法律的某些例外情况和义务。重要的是,由于对可负担住房的迫切需求,此规定适用于全州范围。
Section § 65589.5
这项被称为《住房问责法案》的法律,旨在解决加州严重的住房短缺和可负担性危机。它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如何阻碍了住房开发并增加了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
加州每年需要至少18万套新住房,地方政府应促进住房项目,除非存在无法缓解的特定不利影响。该法律禁止地方机构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使住房开发项目变得不可行。
地方政府必须遵守客观的书面标准,并且不能以申请不完整或与总体规划的区划不一致为由否决住房项目。法院诉讼可以强制执行合规性,对恶意行事或违反本法的机构可能会处以罚款。具体标准和定义决定了什么是可行的住房开发项目。
Section § 65589.5
本法律阐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地方机构“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如果机构未能决定项目是否豁免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或在自由裁量权方面犯错,则该项目将被视为“不批准”。要适用此规定,项目不得位于高火灾风险区,应在城市区域内,并满足邻近交通、低车辆区域或便利设施等标准。
项目还必须达到每英亩至少15个住宅单位的最低密度。此外,法律概述了通知机构任何未能决定或错误的程序。机构必须在特定时限内回应这些通知。“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术语的定义也已提供,以确保这些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城市化背景。
本法规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65589.5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未能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的要求完成必要的环境审查(如报告或评估)而“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要将项目视为不批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例如项目不在特定的火灾危险区域,并符合诸如位于车辆出行极低区域或靠近便利设施和交通枢纽等标准。地方机构还必须未能就环境文件作出适当决定,即使已提供了重要证据。如果他们无故要求进一步研究,则被视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节还给出了具体定义,例如“高质量交通走廊”或“车辆出行极低区域”的构成。本法规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6558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起诉讼,挑战市或县拒绝某个项目,或者只允许项目以较低密度开发才批准的决定,那么市或县必须证明他们的决定符合法律另一条款(第 (65589.5) 条)中列出的所有具体条件。
Section § 65589.7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市、县或类似的立法机构更新其住房规划时,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提供供水和排污服务的实体。这些服务提供商必须优先向包含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选项的开发项目提供服务。每个提供商都必须制定书面政策来执行这一优先权,同时要考虑水资源短缺、供应可用性以及任何运营限制。如果发生服务拒绝或限制,必须以书面调查结果证明其合理性,例如供水不足或处理能力不足。这项法律支持经济适用房,并确保供水和排污服务不会成为不应有的障碍。
Section § 65589.8
如果地方政府规定住房项目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那么它必须允许开发商通过建造地方政府认为租金可负担的租赁住房来满足这一要求。
本节不改变地方政府制定关于新开发项目中必须包含多少经济适用房的规则的权力。
Section § 65589.9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城镇采纳支持住房的政策。如果一个地方拥有符合特定州标准的良好住房计划,并有政策使其更容易建造房屋,它就可以在某些州补助金申请中获得额外加分或优先权。这些奖励适用于各种计划,包括那些侧重于可持续社区和填充式开发的计划。
州政府将每年确定这些“支持住房”的地区,并制定了一套指导方针,以确保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在内的所有地方都得到公平考虑。一些符合支持住房条件的政策包括住房激励措施、减少停车要求和加快许可证办理。
Section § 65589.1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部每月更新一份在线名单,列出那些未能更新其住房计划以符合州标准的市或县。如果一个市或县首次被列入此名单,他们会收到通知,当地政府也会收到一份副本。如果被列入名单影响了某个市获得特定资金的能力,部门必须提供会议,讨论该市为何未能遵守住房计划要求。如果资金被拒绝,该市还可以要求审查其住房计划。
如果审查后确定该市仍不符合标准,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质疑。这项规定不会影响未在此名单上的城市的资金,也不会影响在本规定生效前已提起的案件。从2023年起,部门每年将公布一份需要符合标准的住房计划的资金项目清单,并且当至少有一个项目依赖于合规性时,法律的这些部分就会生效。
Section § 65589.55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或县在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住房开发项目时,住房要素(即住房规划)或其任何修正案必须符合某些规定。这种符合性是在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初步申请时,或者(如果未提交初步申请)在提交完整申请时进行核实的。
此外,该法律还阐明,这些规定是重申现有法律,而非改变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