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8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对在该县注册的车辆收取最高 4 美元的费用,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批准一项管理交通拥堵和雨水污染的计划。批准需要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并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人口的投票。

该费用不能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征收,并且最初设定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终止,除非州立法机关决定延长。

(a)CA 政府 Code § 65089.11(a) 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由圣马特奥县监事会和县内代表圣马特奥县已建制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市议会的决议组建,可对在圣马特奥县注册的机动车辆征收最高四美元 ($4) 的费用。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仅在其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征收该费用以及在圣马特奥县内实施相应的交通拥堵和雨水污染管理计划(如第 65089.12 条至第 65089.15 条所述)时,方可征收该费用。理事会通过该决议需要获得代表圣马特奥县三分之二人口的理事会成员的批准票。
(b)CA 政府 Code § 65089.11(b) 根据 (a) 款中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不得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效。
(c)CA 政府 Code § 65089.11(c) 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可根据 (a) 款中规定的相同条件,重新授权根据 (a) 款设立的费用,期限为四年,并且该费用应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终止,除非经立法机关重新授权。

Section § 6508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马特奥县通过车辆费用收取的资金必须用于管理交通拥堵和预防雨水径流污染。获得资助的计划必须对机动车有益,并且实施费用的决定需要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的投票来确认这种益处。这些计划旨在减少交通拥堵和车辆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水体的影响。管理这些费用的行政成本不得超过所收取费用的5%。

(a)CA 政府 Code § 65089.12(a) 根据《车辆法》第9250.5条分配给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的费用,应按照其已通过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根据第65089条)以及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颁发的已批准的全国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中的规定,用于交通拥堵管理和雨水径流污染防治。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1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12(b)(1) 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支付与支付费用的机动车有关系或对机动车有益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089.12(b)(2) 在征收费用之前,协会理事会应经2/3投票,通过事实认定这些计划与将支付费用的机动车有关系或对机动车有益。
(c)CA 政府 Code § 65089.12(c) 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目的是解决机动车拥堵问题。
(d)CA 政府 Code § 65089.12(d) 只有直接解决由机动车以及支持机动车通行的基础设施对小溪、河流、海湾和海洋造成的负面影响的雨水径流污染防治计划,才符合获得资助的条件。
(e)CA 政府 Code § 65089.12(e) 分配给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的费用中,不得超过5%由协会用于其与该计划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65089.13

Explanation
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必须制定并批准一个包含绩效衡量标准和预算的具体计划。这个计划必须在一次提前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完成。

Section § 65089.14

Explanation

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被要求对其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必须经过审查,并且报告应在公开会议上与董事会分享。

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应对该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和报告应在已公告的公开听证会上提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6508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圣马特奥县市县政府协会在2006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某个特定项目的报告。

Section § 6508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全县交通规划机构提出一项表决措施,将机动车注册费提高最多10美元。这项增加的费用只能用于那些对缴费人有利且符合区域交通规划的交通相关项目。如果该措施获得选民批准,费用将适用于批准后六个月内的新车注册和续期。

该机构必须制定一项支出计划,明确费用的使用方式,包括资助交通拥堵和污染缓解等交通计划,以及利用州债券的项目。该法律还将行政费用限制在资金的5%以内,并定义了什么是全县交通规划机构。

(a)CA 政府 Code § 65089.20(a) 全县交通规划机构可将多数票表决措施提交给县内选民,以授权增加本章所述的用于交通相关项目和计划的县内机动车注册费。该机构可对县内每辆注册机动车征收最高十美元 ($10) 的额外费用。该表决措施决议应由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理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并在已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该决议还应包含一项事实认定,即拟通过增加费用资助的项目和计划与缴费人有关系或对其有利,并且这些项目和计划符合根据第65080条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该事实认定应在已发出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经理事会多数票通过。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b)(a)款所述的表决措施应提交给县内选民,如果经县内选民批准,增加的费用应适用于选民通过该措施六个月后或之后进行的首次车辆注册,以及在该六个月期限后或之后到期的注册续期。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 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理事会应通过一项支出计划,将收入分配给与缴费人有关系或对其有利的交通相关计划和项目。交通相关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以下目的的计划和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A) 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提供的交通计划和项目资金提供配套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B) 建立或维持交通拥堵缓解计划和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089.20(c)(1)(C) 建立或维持污染缓解计划和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 就第(1)款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A) “交通拥堵缓解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已通过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或县交通规划中确定的计划和项目;管理交通拥堵的项目和计划,例如,高载客量车辆或高载客量收费车道;通过技术应用改进公共交通服务以及自行车和行人设施改进;改进信号协调、旅客信息系统、公路运营改进以及地方街道和道路修复;以及公共交通服务扩展。
(B)CA 政府 Code § 65089.20(c)(2)(B) “污染缓解计划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空气质量管理区或正在执行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已通过计划的其他公共机构执行的计划和项目。
(d)CA 政府 Code § 65089.20(d) 分配给全县交通规划机构的费用中,用于与计划和项目相关的行政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e)CA 政府 Code § 65089.20(e) 就本节而言,“全县交通规划机构”指根据第2.6章(第65088条起)设立的交通拥堵管理机构,或根据第66531条指定提交县交通规划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