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还发现,涉及本州未来发展的决策,其中大部分是在地方层面作出并将继续作出的,应由有效的规划过程指导,包括地方总体规划,并应在官方批准的、针对土地利用、人口增长和分布、发展、开放空间、资源保护和利用、空气和水质量以及其他相关的物质、社会和经济发展因素的全州目标和政策框架内进行。
土地利用与气候创新办公室国家政策与立法意图声明
Section § 65030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土地是一种有限资源,对州的经济、环境和居民的福祉至关重要。州政府旨在保护和保存土地,确保其使用方式能提高生活质量,并符合经济和社会目标。
土地资源保护 生活质量提升 环境保护
Section § 65030.1
这部分法律强调,关于加州未来发展的决策虽然主要在地方层面做出,但应遵循一个组织良好的规划过程。这个过程应与全州在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发展以及空气和水质量等环境因素方面的目标保持一致。
未来发展 地方规划 总体规划
Section § 65030.2
这项法律强调,在做出土地使用决策时,重要的是要同时考虑短期和长期的经济及环境影响。其理念是,不仅要考虑眼前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考虑这些决策将如何长期影响环境和财政。
州和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政策和意图是,土地使用决策应在充分了解其经济和财政影响的情况下做出,并考虑短期成本和收益,以及它们与长期环境影响以及长期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土地使用决策 经济影响 财政影响
Section § 65031
这项法律规定,制定、评估和实施全州范围内的环境目标和政策是州长职责的一部分。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一个直接向州长汇报的专门政府部门应该负责这项工作。
环境目标 全州政策 州长行政职能
Section § 65032
本法规定,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并有效利用国家资源,州政府的规划和预算职能需要整合。这种整合有助于评估每个项目的影响,并确保资源在不同项目和需求之间得到高效利用。
环境目标 项目影响分析 行政预算职能
Section § 65033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规划过程的每个阶段都纳入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它要求所有州、区域和地方机构通过组织听证会和会议、利用媒体和其他渠道与公众互动。这些论坛应允许公众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对不同的规划目标、政策和行动作出回应。
公众参与 规划过程 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65034
本节强调,加州的州规划过程必须旨在指导立法政策和决策,尤其是在环境方面。它要求立法机关进行例行评估和积极参与,以制定并实现全州范围内的环境目标。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州规划过程应旨在影响立法政策和行动,因此应具体包括:(1) 立法机关对全州环境目标、计划和政策进行定期审查和积极行动的规定;以及 (2) 明确识别为实现全州环境目标所需的立法行动。
州规划过程 立法政策 全州环境目标
Section § 65035
这项法律设立了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作为负责指导加州土地利用政策的关键州级机构。它协调各州机构之间的规划,并协助地方和区域规划举措。然而,该办公室不会直接控制或监管土地利用或公共项目;它只负责指导和支持规划工作。
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州级机构,负责制定州土地使用政策,协调所有州机构的规划,并协助和监督地方及区域规划。立法机关承认,州长办公室下属的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是执行这项全州土地利用规划职能的最适当州级机构。立法机关无意赋予该办公室对土地利用、公共工程或其他州、区域或地方项目或计划的任何直接运营或监管权力。
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 州土地利用政策 州机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