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与气候创新办公室全州环境目标与政策报告
Section § 6504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长编制并维护一份《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该报告侧重于制定全州范围的土地使用政策,并优先考虑特定规划方案中的建议。报告必须展望未来20至30年,涵盖州的发展、与土地使用、人口、资源以及空气和水质相关的环境目标。
它应描述为实现这些环境目标所需的新政策和行动,涉及自然资源和交通等领域。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修订都必须与特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
Section § 65041.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级规划的优先事项,旨在确保平衡的增长和发展。它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促进公平的填充式开发、保护环境和农业资源,以及鼓励高效的开发模式。
首先,它旨在鼓励在现有建成区内进行开发,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已经完善的地区,同时也要保护文化和历史遗址。
其次,它强调保护自然和农业资源,例如农田、森林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最后,对于任何新的开发项目,该法律优先考虑高效的土地利用、靠近已开发区域、适当的增长规划、交通和基本服务的可及性,以及降低纳税人成本。
Section § 6504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政府机构,包括特定的受托机构,遵守几项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协助制定和更新《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其次,在2005年1月1日前,它们需要确保其计划与州的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并每年向相关办公室证明这种一致性。最后,它们必须遵守关于帮助、信息或其他材料的请求。
Section § 65043
Section § 65045
Section § 65046
本节规定,州长在批准并分发报告给包括市和县在内的各种州、联邦和地方实体之前,必须审查立法机关提出的任何建议。
Section § 65047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州长批准《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后该报告的作用。该报告记录了州政府在增长和环境质量方面的环境目标和计划。它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立法行动,并向包括其他政府层面和公众在内的所有人通报这些已批准的目标。该报告还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于编制和评估州级计划,并指导与环境相关的重大项目和预算决策。
Section § 65048
本节规定,州长必须每四年更新《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加州立法机关。这些更新必须与特定的州规划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州长可以随时就州环境目标的任何变化咨询立法机关。
此外,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必须在每年1月1日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的实施情况。这项报告工作被优先处理,并从该办公室的现有资源中获得资金。
Section § 65049
Section § 65050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名为“全州移民融合事务主任”的职位,由州长任命。他们的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全州的移民服务和政策。主任的职责包括制定一份详细的全州报告,内容涉及为移民(包括有或无合法身份的移民)提供的项目。这份报告将概述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并确定由州机构管理的支持移民的项目。在2017年1月10日之前,一份关于这些项目的报告以及一份改进实施的计划将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在2017年7月10日之前,应开发一个在线移民服务资源中心。此外,主任必须确保支持移民的法律和法规得到有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