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3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包括机构和居民在内的各方,就土地使用决策(如分区和开发)提起诉讼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诉讼通常源于对规划、环境法规、费用和许可的异议。尽管诉讼是质疑非法决策的一种方式,但它可能延误项目、增加成本,并加重加州法院的负担。立法机关希望鼓励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些争议,同时不阻止人们在必要时通过法院寻求解决。

(a)CA 政府 Code § 6603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6030(a)(1) 现行法律规定,受害机构、项目提案人以及受影响的居民可以就州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土地使用决策提起诉讼。实际上,一旦项目获得批准,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2)CA 政府 Code § 66030(a)(2) 争议通常围绕涉及地方总体规划和分区、重建计划、《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开发影响费、兼并和设立新市,以及《许可简化法》(Chapter 4.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920))的项目而产生。
(3)CA 政府 Code § 66030(a)(3) 当公共机构批准的开发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提起诉讼的特权被滥用时,诉讼会延误开发、增加开发过程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使住房更加昂贵,并损害加州的竞争力。此类诉讼始于高等法院,并常经上诉至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从而增加了州已不堪重负的司法系统的工作量。
(b)CA 政府 Code § 66030(b) 因此,立法机关旨在通过为土地使用争议建立正式的调解程序,帮助诉讼当事人解决分歧。在建立这些调解程序时,立法机关无意干涉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寻求补救措施的能力。

Section § 66031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在涉及公共机构和开发项目的某些法律纠纷中,将调解作为潜在的一个步骤。具体而言,它适用于开发项目的批准或否决、环境法下的决定、机构处理许可的延误以及分区或重建计划的有效性等问题。法院可以在对诉讼作出答复后的特定时间内建议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他们必须选择一位在调解和相关问题方面有经验的人。但是,如果30天内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案件将继续在法庭审理,拒绝调解不会影响案件结果或暗示任何判断。

(a)CA 政府 Code § 660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提起的与以下任何主题相关的任何诉讼,均可根据本章进行调解程序:
(1)CA 政府 Code § 66031(a)(1) 公共机构对任何开发项目的批准或否决。
(2)CA 政府 Code § 66031(a)(2) 公共机构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
(3)CA 政府 Code § 66031(a)(3) 公共机构未能遵守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通常称为《许可简化法案》)或《细分地块法案》(第2编(自第66410条起))中规定的时限。
(4)CA 政府 Code § 66031(a)(4) 根据《教育法典》第10.5部分第1编第6章(自第17620条起)或第4.9章(自第65995条起)确定的费用。
(5)CA 政府 Code § 66031(a)(5) 根据《减免费法案》(第5章(自第66000条起)、第6章(自第66010条起)、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第8章(自第66016条起)和第9章(自第66020条起))确定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66031(a)(6) 根据第3章(自第65100条起)通过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充分性。
(7)CA 政府 Code § 66031(a)(7) 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第5编第3部分(自第56000条起))作出的任何影响范围、城市服务区、组织变更或重组,或任何其他决定的有效性。
(8)CA 政府 Code § 66031(a)(8) 根据《社区重新开发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编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通过或修订重新开发计划。
(9)CA 政府 Code § 66031(a)(9) 根据第4章(自第65800条起)作出的任何分区决定的有效性。
(10)CA 政府 Code § 66031(a)(10)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编第1部分第4章第3.5条(自第21670条起)作出的任何决定的有效性。
(b)CA 政府 Code § 66031(b) 在被申请人或被告提交对诉讼的答复的截止日期后的五天内,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考虑通过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担任调解员,或选择一个组织或机构提供调解员来解决他们的争议。
(c)CA 政府 Code § 66031(c) 在选择担任调解员的人员,或选择提供调解员的组织或机构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66031(c)(1) 在争议发生地县拥有管辖权的政府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66031(c)(2) 在争议发生地县的任何次区域或全县范围的政府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66031(c)(3) 任何其他具有调解经验或培训的人员,包括那些在土地使用问题方面有经验的人员,或任何其他能够提供具有调解经验或培训人员的组织或机构,包括那些在土地使用问题方面有经验的人员。
(d)CA 政府 Code § 66031(d) 如果法院邀请当事人考虑调解,当事人应在30天内通知法院他们是否已选择一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担任调解员。如果当事人在30天内未选择调解员,诉讼应继续进行。法院不得从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法院考虑调解的邀请中得出任何有利或不利的推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当事人在诉讼待决期间的任何其他时间使用调解。

Section § 66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根据本章进行的调解期间,法律诉讼的时限如何暂停。涉及立法机构或州机构法定人数不足的调解不被视为正式会议,因此无需遵守公开会议法。调解期间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规定。90天后,除非当事方达成和解或书面同意将调解再延长90天,否则诉讼将重新启动。《证据法典》的相关条款适用于这些调解。本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6032(a)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在调解员根据本章进行调解期间,与某项诉讼有关的所有时限应予中止。
(b)CA 政府 Code § 66032(b) 调解员根据本章进行的、涉及立法机构或州机构法定人数不足的调解,不应被视为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5编第2部第1编第9章(自第54950条起))进行的立法机构会议,也不应被视为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第2编第3部第1编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条起))进行的州机构会议。
(c)CA 政府 Code § 66032(c) 任何根据本章进行的调解所采取的行动,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采取。
(d)CA 政府 Code § 66032(d) 调解开始后九十天,以及此后每九十天,诉讼应重新启动,除非诉讼当事方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6032(d)(1) 达成和解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2)CA 政府 Code § 66032(d)(2) 书面约定将调解延长九十天。
(e)CA 政府 Code § 66032(e) 《证据法典》第9编第703.5条和第2章(自第1115条起)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调解。
(f)CA 政府 Code § 66032(f) 本条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034

Explanation

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法院可以决定安排一次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但是,如果案件之后进入审判阶段,将由不同的法官来处理,除非该县只有一名法官。

如果调解未能解决诉讼,法院可酌情安排一次由高等法院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如果该诉讼随后进行实体审理,审理该诉讼的法官不得是主持和解会议的同一法官,除非该县只有一名高等法院法官。

Section § 6603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拥有制定实施本章所需的规则、表格和标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