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15日或之前,理事会应将分配给各县的金额告知各县的监事会。各监事会应在县内(包括区内)的应税财产上征收足额的从价税,以确保获得分配给该县的金额,并且此类税款应与县级税款一并征收和收取,而非单独征收和收取,并支付给各县的司库,记入该区的贷方。
监事会可以不征收税款以确保获得分配的金额,如果县普通基金中有可用资金,则可以要求县司库从县普通基金中将该金额支付给区库。
监事会可以不征收税款,也不使用县普通基金中的资金来确保获得分配给该县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而是在理事会的同意下,向该区提供县官员或雇员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