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市县政府以及特定区域内的规划机构,与一个委员会共享其规划文件。这包括总体规划、分区法律以及这些文件的任何更新。同样,该区域内的州机构也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任何与区域规划或发展相关的计划或报告。

Section § 650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地区规划的董事会向联邦政府、私人组织和个人索取计划、地图和报告等文件。这些文件必须与区域规划相关,以确保本区能够有效且协调地发展。

Section § 650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政府部门、州和联邦机构以及区域内的私人规划顾问,在他们的计划或提案正式通过之前,将其提交给区域规划委员会征求反馈意见。委员会将审查这些提案,以评估它们与区域规划的契合度,确定它们对其他区域的潜在影响,并提供任何其他有益的见解。

县或市立法机构、规划委员会以及区域内的所有其他县或市规划机构,以及区域内的州和联邦政府机构、组织和部门,以及区域内执业的私人规划顾问,可在其通过之前,向区域规划委员会提交任何总体规划或综合规划的提案、任何总体规划或综合规划的要素、任何其他规划、地图、报告、资本改善计划、拟议的债券发行,或任何其他报告或文件及其修订或修改,以征求其意见。区域规划委员会应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提供此类意见。此类意见应包括一份关于此类提案与区域规划的一致性、此类提案对区域其他部分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委员会认为可能对请求该意见的机构有所帮助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报告。

Section § 650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3月1日之前向各种政府机构和指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涵盖区域规划的当前状态,并详细说明年度内对其所做的任何更改。报告还应包括与该规划相关的其他重要活动的摘要。

除本章规定的其他报告、研究和文件外,委员会应不迟于3月1日向所有县、市的立法机构和规划机构,以及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官方代表、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一份关于区域规划现状的报告,以及对本年度内已修订、修改、增加或删除的区域规划部分的描述,以及一份关于其他主要活动的简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