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或市立法机构、规划委员会以及区域内的所有其他县或市规划机构,以及区域内的州和联邦政府机构、组织和部门,以及区域内执业的私人规划顾问,可在其通过之前,向区域规划委员会提交任何总体规划或综合规划的提案、任何总体规划或综合规划的要素、任何其他规划、地图、报告、资本改善计划、拟议的债券发行,或任何其他报告或文件及其修订或修改,以征求其意见。区域规划委员会应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提供此类意见。此类意见应包括一份关于此类提案与区域规划的一致性、此类提案对区域其他部分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委员会认为可能对请求该意见的机构有所帮助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报告。
区域规划区地方规划协调
Section § 65067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市县政府以及特定区域内的规划机构,与一个委员会共享其规划文件。这包括总体规划、分区法律以及这些文件的任何更新。同样,该区域内的州机构也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任何与区域规划或发展相关的计划或报告。
区域规划 开发计划 分区条例
Section § 65067.1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地区规划的董事会向联邦政府、私人组织和个人索取计划、地图和报告等文件。这些文件必须与区域规划相关,以确保本区能够有效且协调地发展。
地区规划 区域规划 董事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