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由政府间关系委员会指定的特定区域内的区域规划区。这些区域的边界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确定,并且重要的是,在划定边界时,不能将任何县、市县或市分割到不同的区域。

Section § 650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规划区的边界必须与其所在区域的边界相符。

Section § 650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不能开展业务或行使其权力,除非其边界内三分之二的县和市政府正式同意其有必要存在。它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表达这种需求。

区域不得根据本章从事任何业务或行使其任何权力,除非位于该区域边界内的三分之二的县和三分之二的市的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声明该区域有必要在该地区运作。

Section § 650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内三分之二的市县已经通过一项联合权力协议共同参与区域规划,那么该区域就不能开展其任何日常活动或行使其权力。

如果区域内三分之二的市县正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5章(第6500条起)项下的联合权力协议参与区域规划,则该区域不得根据本章进行任何业务或行使其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