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旨在规定各县市采纳和实施分区规划法律、条例、规则和规章,以及执行任何此类县市可能生效的总体规划。除第4条(自第65910节起)和第65913.1节另有规定外,立法机关声明,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仅提供最低限度的限制,以便各县市能够对地方分区规划事务行使最大程度的控制权。
区划条例一般规定
Section § 65800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的城市和县建立并管理他们自己的分区规划法律、规则和规章。它支持在这些地区实施任何现有的总体规划。州政府制定这项法律的目标是,让地方政府在处理分区规划问题时拥有充分的自由和控制权,只施加少数由州政府设定的限制。
分区规划法 地方控制 城市分区规划
Section § 6580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市县在举行区域规划听证会时,有明确的规则可循。目标是使这些程序保持一致性并对公众开放,同时仍允许地方对区域规划决策拥有控制权。具体规定如下:
(a) 每个市县都必须制定并公布其区域规划听证会的程序规则,以便所有人都知道应遵循的步骤。
(b) 如果某事项存在争议,并且有人提前提出书面请求,那么听证会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且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副本,不过可能需要先支付押金。
(c) 任何规划员工报告都必须在听证会之前或开始时向公众公开。
(d) 对于10英亩或更大地块的区域规划变更,一份包含建议的员工报告应作为听证会记录的一部分。
这项法律也适用于拥有自己特许状的城市,而不仅仅是普通法城市。
本节旨在实施市县区域规划听证会的最低程序标准。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提供这些标准,以确保区域规划和规划听证会的一致性和公众查阅性,同时保持市县对区域规划事项的最大控制权。
以下程序应规范市县区域规划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65804(a) 所有地方市县区域规划机构应制定并公布其听证会的程序规则,以便所有相关方能事先了解应遵循的程序。该程序规则应包含第65854节中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5804(b) 当事项存在争议且在听证会日期之前提出书面请求时,所有地方市县规划机构应确保对其所有听证会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副本应按成本价提供。市或县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人支付押金。
(c)CA 政府 Code § 65804(c) 当存在规划员工报告时,该报告应在听证会之前或开始时公开,并应作为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65804(d) 当就至少10英亩地块的区域变更申请举行任何听证会时,一份包含建议及建议依据的员工报告应纳入听证会记录。
尽管有第65803节的规定,本节仍适用于特许市。
区域规划听证会 市县管辖权 程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