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 尽管有任何影响地方许可的法律规定,如果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客观规划标准,则应为允许用途,且地方机构应以行政的、非自由裁量的方式审查该开发项目的申请:
(1)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1) 开发项目位于一个区域内,该区域主要允许的用途是办公、零售、医疗保健或停车。
(2)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2) 开发项目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4条获得许可的社区诊所,提供《刑法》第423.1条(f)款所定义的生殖健康服务。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3)(A) 开发项目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1226条(b)款所述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最新版本中规定的初级保健诊所物理设施的适用最低充分性和安全施工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3)(A)(B) 初级保健诊所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由持证建筑师出具的、符合《商业与职业法》第5536.26条所述的书面证明,或由地方建筑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发项目符合这些标准的书面声明,来证明其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1226条(b)款所述的物理设施的最低充分性和安全施工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4) 开发项目符合地方机构的所有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5)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5) 开发项目不会要求拆除已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历史建筑。
(6)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6) 开发项目不位于《第65913.4条(a)款第(6)项》所述的地点。
(7)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7) 项目不太可能对《公共资源法》第21074条(a)款所定义的部落文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8)CA 政府 Code § 65914.900(a)(8) 开发项目不会要求拆除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914.900(b) 在确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是否符合(a)款规定的客观标准时,该开发项目仅受申请提交时已通过并生效的规划、条例、政策、法规和标准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 地方机构收到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后,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60天内批准或拒绝该申请,并受以下所有条款的约束:
(1)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1) 如果地方机构确定开发项目与(a)款规定的任何客观规划标准冲突,则适用以下所有条款:
(A)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1)(A) 地方机构应向开发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所冲突的标准,以及开发项目与该标准冲突的原因。
(B)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1)(B) 开发提案人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交材料,以解决根据(A)项识别出的冲突。
(C)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1)(C) 在地方机构收到根据(B)项提交的材料后60个日历日内,地方机构应确定补充或修订后的开发项目是否符合(a)款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2)(A) 如果地方机构拒绝申请,地方机构应提供一个程序,供开发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
(B)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2)(A)(B) 地方机构应在收到开发提案人书面申诉后不迟于60个日历日内,就申诉作出最终书面决定。
(3)CA 政府 Code § 65914.900(c)(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开发提案人和地方机构相互同意延长本款规定的任何时限。
(d)CA 政府 Code § 65914.90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的简化、行政程序有资格获得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应被视为《公共资源法》第13部(从第21000条开始)所指的“项目”。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e)(1) 开发提案人可以提起诉讼以执行本条。法院应判予本款项下的胜诉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如果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判予合理的律师费不利于本条目的的实现,则法院不应判予合理的律师费。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e)(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900(e)(2)(A) 司法部长应有无条件权利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地方机构提起强制执行诉讼。
(B)CA 政府 Code § 65914.900(e)(2)(A)(B) 在为执行本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司法部长应有无条件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7条(d)款(1)项(A)分项进行干预。
(f)CA 政府 Code § 65914.900(f)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14.900(f)(1) “开发”包括为运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4条获得许可并提供《刑法》第423.1条(f)款所定义的生殖健康服务的社区诊所而进行的建造、建造或建筑服务设备的变更或修改,或现有建筑物、结构或建筑服务设备的任何部分的重建或翻新。
(2)CA 政府 Code § 65914.900(f)(2) “开发提案人”指根据本条向地方机构提交开发申请的申请人。
(3)CA 政府 Code § 65914.900(f)(3) “地方机构”指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4)CA 政府 Code § 65914.900(f)(4) “客观设计审查标准”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并且可以通过参考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进行统一验证的标准,该基准或标准在提交前可供开发提案人和公职人员双方获取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