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经济适用住房的严重短缺,并强调需要改革以鼓励新的住房开发。它提出修改,以加快住宅开发流程,确保为经济适用住房划定足够的区域,并推动地方政府削减成本并提供激励措施,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的项目。该法律还指出许可流程和土地使用法规对提高成本或叫停必要住房项目的影响,强调需要进行立法改革以支持住房开发。

(a)CA 政府 Code § 6591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经济适用住房严重短缺,尤其对于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而言,并且迫切需要鼓励新住房开发,这不仅通过提供财政援助,而且通过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法律修改来实现:
(1)CA 政府 Code § 65913(a)(1) 加快地方和州的住宅开发流程。
(2)CA 政府 Code § 65913(a)(2) 确保地方政府划定足够的土地,其密度足以生产经济适用住房。
(3)CA 政府 Code § 65913(a)(3) 确保地方政府通过土地使用和开发管制的管理以及提供监管优惠和激励措施,作出勤勉努力,以显著降低住房开发成本,从而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67条所定义的老年人家庭住房。
这些法律修改符合地方政府采纳《第65583条(c)款》所要求计划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65913(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新住房开发的成本部分因现有许可流程和现有土地使用法规而增加,并且急需的住房开发项目已被叫停或变得不可行,尽管这些开发项目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有益,并且没有不利的环境影响。因此,有必要颁布本章并修订管理住房开发的现有法规,以便为地方和州政府批准所需且合理的住房开发项目提供更大的鼓励。

Section § 659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县为所有收入阶层划定足够的住房用地,确保满足其总规划中列出的住房需求。指定用于住宅的土地必须符合“适当标准”,这意味着分区规则需要平衡密度、可负担性与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因素。

为此目的的“空置土地”不包括农业保护区。如果一个市县的未开发土地少于总面积的5%,则无需将城市区域的住房密度划定得远高于附近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913.1(a) 在行使其土地用途分区权并根据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修订其住房要素时,市、县或市县应当指定并划定足够的空置土地用于住宅用途,并采用适当标准,以满足总规划住房要素中确定的所有收入类别的住房需求,同时考虑到非住宅用途分区以及总规划的增长预测。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5913.1(a)(1) “适当标准”指密度以及关于最小建筑面积、建筑退让、后院和侧院、停车、地块可被建筑物占用的百分比、配套设施的要求,以及根据分区权限对住宅地块施加的其他要求,这些要求显著有助于在考虑经济和环境因素、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促进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以及较低收入(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需求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生产住房的经济可行性。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市、县或市县要求开发商建造此类住房的权力。
(2)CA 政府 Code § 65913.1(a)(2) “空置土地”不包括根据第5编第1部第1章(自第51200条起)的农业保护区。
(b)CA 政府 Code § 65913.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总土地面积中未开发部分少于5%的市、县或市县,将其城市化区域内的地块划为住宅用途,且其密度超过相邻住宅地块密度100%。就本条而言,“城市化区域”指一个或多个中心城市及其周边紧密定居的区域,如美国商务部人口普查局在1974年5月1日星期三《联邦公报》第39卷第85号第15202-15203页所定义,并定期更新。

Section § 659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城市和县如何管理新的住房开发项目。它们不应制定设计或改进规则,使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难以建造住房。此外,它们在制定法律和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当地的住房需求。

此外,它们不能对新开发项目设定比其已管理类似区域更严格的公共改进标准(例如道路或下水道)。

市、县或市县在行使其根据第2部(自第66410条起)规范细分地块的权力时,应当:
(a)CA 政府 Code § 65913.2(a) 不得施加旨在使社区任何和所有经济阶层的住房开发变得不可行的设计标准(如第66418条所定义)或改进标准(如第66419条所定义)。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市、县或市县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允许开发商建造此类住房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5913.2(b) 考虑其所通过的条例和所采取的行动对地方管辖区所在区域住房需求的影响。
(c)CA 政府 Code § 65913.2(c) 不得施加公共改进的标准和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街道、下水道、消防站、学校或公园,这些标准和准则超出市、县或市县当时对其在该市、县或市县内类似分区区域的公共财政资助的改进项目所适用的标准和准则。

Section § 65913.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地方和州机构编制详细清单,列明开发项目原则上获批后(权利后阶段)申请特定许可所需的信息。机构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在线提供已完成申请的范例,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表来确定申请是否完整、通知申请人并最终完成对申请的审查。

如果申请被视为不完整,机构必须告知申请人缺少哪些内容。如果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申请将被视为完整。对于住房项目,根据单元数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审查时间表。申请人可以对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截止日期,某些许可可能会自动获批或被视为完整,具体取决于违规方是地方机构还是州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和申请人可以就灵活的时间延期达成一致。法律中提供了与许可类型和适用机构相关的具体定义,以澄清法律。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1)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编制一份或多份清单,详细说明任何权利后阶段许可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可以修订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清单。任何修订后的清单不适用于任何正在审查中的许可。
(2)CA 政府 Code § 65913.3(a)(2)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公布一份完整且已批准的申请范例,以及一套完整的权利后阶段许可范例。地方机构应公布其管辖范围内至少五种类型住房开发项目的范例,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住宅单元、双拼屋、多户住宅、混合用途和联排别墅。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 地方机构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第 (1) 和 (2) 款所要求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B) 州机构应不迟于2026年1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第 (1) 和 (2) 款所要求的项目。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1) (A)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收到权利后阶段许可申请后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申请是否完整,并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
(B)CA 政府 Code § 65913.3(b)(1)(B)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确定申请不完整,则应向申请人提供不完整项目的清单以及如何使申请完整的说明。该清单应仅限于(a)款第(1)项所要求清单中包含的不完整项目。该清单和说明应与(A)项所要求的书面通知一并提供。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2)(A) 在收到申请不完整的通知后,申请人可以补正并处理地方机构或州机构认为不完整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3.3(b)(2)(A)(B) 在审查根据(A)项提交的申请时,地方机构或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包含未列入第(1)项(B)项所要求清单中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913.3(b)(2)(A)(C) 如果申请人根据(A)项提交补充申请,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确定该补充申请是否已补正根据第(1)项(B)项发出的决定中列出的所有不完整项目。该补充申请须遵守第(1)项(A)项规定的时间表和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5913.3(b)(3)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未能根据第(1)或(2)项的要求及时作出决定,并且申请或重新提交的申请声明其为权利后阶段许可,则该申请或重新提交的申请应被视为就本章而言是完整的。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1) (A) 对于拥有25个或更少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完成审查并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政府 Code § 65913.3(c)(1)(i)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确定完整申请不符合许可标准,则应书面回复申请人一整套意见,并提出全面修订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3(c)(1)(ii)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确定完整申请符合许可标准,则应退回所申请的每项权利后阶段许可的已批准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5913.3(c)(1)(B)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根据(b)款确定权利后阶段许可申请完整后不迟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立即将该决定传输给申请人,并在适用情况下,按照第65913.3.5条(b)款规定的方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回复。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2)(A) 对于拥有26个或更多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完成审查并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政府 Code § 65913.3(c)(2)(A)(i)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确定完整申请不符合许可标准,则应书面回复申请人一整套意见,并提出全面修订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3(c)(2)(A)(ii)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确定完整申请符合许可标准,则应退回所申请的每项权利后阶段许可的已批准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5913.3(c)(2)(A)(B)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并且,如适用,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按照第65913.3.5条(b)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回复,不迟于地方机构或州机构根据(b)款确定后期许可申请完整后的60个工作日内。
(3)CA 政府 Code § 65913.3(c)(3) 一旦地方机构或州机构根据第(1)款或第(2)款确定后期许可符合适用的许可标准,地方机构或州机构不得使该后期许可受到任何上诉或额外听证要求。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4)(A)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在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时限内,基于记录中的充分证据,作出书面调查结果,认定拟议的后期许可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并且需要额外时间来处理该申请,则本款规定的时限不适用。
(B)CA 政府 Code § 65913.3(c)(4)(A)(B) 就本款而言,“特定的不利影响”是指基于客观、已确定和书面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在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存在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65913.3(c)(5)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要求外部实体审查申请,本款规定的时限应暂停,直至外部实体完成审查并将申请退还给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届时,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剩余时限内完成审查,但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并在适用情况下,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按照第65913.3.5条(b)款规定的方式发布通知,告知申请人时限的暂停和恢复。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d)(1)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发现完整的申请不符合规定,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清单,并说明申请人如何在(c)款规定的时限内纠正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5913.3(d)(2)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根据(c)款要求向申请人发送决定时,提供第(1)款授权的清单和说明。
(3)CA 政府 Code § 65913.3(d)(3) 如果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因认定申请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后期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尝试纠正申请。
(4)CA 政府 Code § 65913.3(d)(4) 如果申请人根据第(3)款提交申请,该附加申请应遵守(c)款规定的新申请时间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e)(1) 如果后期许可根据(b)款被认定为不完整,或根据(c)款或(d)款被拒绝或认定为不符合规定,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提供一个程序,供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或者,如果没有管理机构,则向该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上诉,具体由该机构规定。市或县应规定上诉权归管理机构,或根据其选择,归规划委员会,或两者兼有。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e)(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e)(2)(A) 对于涉及25个或更少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后期许可,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上诉中,不迟于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诉后的60个工作日内提供最终书面决定。允许同时向规划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的事实,不延长60个工作日的期限。
(B)CA 政府 Code § 65913.3(e)(2)(A)(B) 对于涉及26个或更多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后期许可,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在上诉中,不迟于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诉后的90个工作日内提供最终书面决定。允许同时向规划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的事实,不延长90个工作日的期限。
(f)CA 政府 Code § 65913.3(f)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时限,则其违反了第65589.5条。
(g)CA 政府 Code § 65913.3(g) 如果州机构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时限,则该许可应被视为已批准,任何相关审查应被视为已完成。
(h)CA 政府 Code § 65913.3(h) 本节不限制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可以提供的反馈量,也不限制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的修改。
(i)CA 政府 Code § 65913.3(i) 对于须遵守第65913.4节规定的住宅或住宅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应适用第65913.4节(h)款(2)项的规定。这些须遵守第65913.4节(h)款(2)项的开发项目的许可证不得与本节的要求相冲突。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应遵守两套标准。
(j)CA 政府 Code § 65913.3(j) 本节不排除申请人与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双方同意延长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但是,地方机构或州机构不得将协议作为接受后期许可申请或处理的条件,除非获得该协议是为了允许对同一住房开发项目进行相关批准的并行处理或环境审查。
(k)CA 政府 Code § 65913.3(k)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13.3(k)(1) “住房开发项目”的含义与第65905.5节(b)款(3)项中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5913.3(k)(2) “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或市县。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k)(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 “后期许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i) 在权利批准程序完成后,地方机构要求或颁发的所有非自由裁量许可和审查,用于开始至少三分之二为住宅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不包括第4.5章(自第65920节起)所涵盖的自由裁量和行政规划许可、权利批准以及其他许可和审查。后期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i)(I) 建筑许可证,以及颁发建筑许可证所需的所有部门间审查。
(II) 小型或标准场外改进的许可证。
(III) 拆除许可证。
(IV) 小型或标准挖掘和平整的许可证。
(ii)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ii) 根据《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或任何适用的地方建筑规范颁发的所有建筑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用于建筑物的建造、拆除或改建,无论是自由裁量还是非自由裁量。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iii)(I) 除(II)项另有规定外,州机构为启动至少三分之二为住宅的开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任何后期审查,不包括第4.5章(自第65920节起)所涵盖的自由裁量和行政规划许可、权利批准以及其他许可和审查。
(II) 尽管有(I)项的规定,后期许可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a) 州机构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或《联邦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 300f et seq.)的联邦授权许可或执法权力颁发的许可证。
(ib) 授权向州水域排放废物的许可证。
(B)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B) 地方机构或州机构可以确定一个门槛,用于确定就本项而言,某项许可是否构成“小型”或“标准”许可,该门槛应有书面调查结果支持。根据本分项确定门槛的地方机构应通过法令采纳该门槛。
(C)CA 政府 Code § 65913.3(k)(3)(A)(C) 后期许可不包括加州海岸委员会、特别区或非地方机构拥有和运营的公用事业要求和颁发的许可证。
(4)CA 政府 Code § 65913.3(k)(4) “州机构”的含义与第11000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659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特别区如何处理与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申请。它适用于住房项目需要特别区提供服务,或在主要批准完成后需要特别区单独批准的特定许可。特别区必须在30个营业日内(对于25个单元或以下的项目)或60个营业日内(对于较大的项目)通知申请人后续步骤和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

申请人可以提交所需信息,特别区必须在相同的时限内及时回应。特别区可以提供多少反馈或要求多少额外信息不受限制,但法律不要求其在特定时间内批准申请。本法还澄清了“住房开发项目”、“地方机构”、“权利后阶段许可”和“特别区”等术语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65913.3(a) 本节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913.3(a)(1) 住房开发项目向特别区申请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5913.3(a)(2) 住房开发项目申请权利后阶段许可,该许可经地方机构根据第65913.3条(b)款视为完整,但需要特别区单独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3.3(b) 特别区收到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后,应根据(c)款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审查流程的后续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开始审查服务或批准申请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c)(1) 对于25个单元或以下的住房开发项目,特别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营业日内提供(b)款要求的书面通知。
(2)CA 政府 Code § 65913.3(c)(2) 对于26个单元或以上的住房开发项目,特别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营业日内提供(b)款要求的书面通知。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d)(1) 在收到根据(b)款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通知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特别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5913.3(d)(2) 特别区收到根据(1)款提供的额外信息后,应在(c)款所述的适用时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包含(b)款要求的信息或后续步骤的通知。
(3)CA 政府 Code § 65913.3(d)(3) 特别区应继续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材料,以确定其他相关信息,并在(c)款所述的适用时限内,就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材料提供后续步骤或所需额外信息的书面通知。
(e)CA 政府 Code § 65913.3(e) 本节不限制特别区可向申请人或地方机构提供的评论、反馈、修订或额外信息请求的数量。
(f)CA 政府 Code § 65913.3(f) 本节不要求特别区在特定时限内批准申请或为住房开发项目提供服务。
(g)CA 政府 Code § 65913.3(g) 出于本节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13.3(g)(1)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与第65905.5条(b)款(3)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65913.3(g)(2)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913.3(g)(3) “权利后阶段许可”具有与第65913.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5913.3(g)(4) “特别区”具有与第56036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59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地方机构提供特定类型许可(称为“权利后阶段许可”)的在线申请服务。如果一个机构所在的县人口超过110万,或者该机构自身人口达到或超过75,000,则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遵守。较小的机构和县则有更长的期限,直到2028年1月1日,但如果在线系统会导致许可费用显著增加,任何一方都可以延长其遵守截止日期。

在完整的在线系统准备就绪之前,机构至少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接受许可申请并回复查询。在线系统还必须显示许可的处理状态,并指明是机构需要审查更多信息,还是申请人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本法律仅适用于法律其他章节中定义为“大型管辖区”的机构。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1) 位于人口1,100,000或以上县的当地机构,或位于任何县且人口75,000或以上的当地机构(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确定),应不迟于2024年1月1日遵守(b)款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913.3(a)(2) 须遵守(1)项规定的当地机构,如果其立法机构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两项工作,可将该项所述期限延长最多两年:
(A)CA 政府 Code § 65913.3(a)(2)(A) 作出书面认定,认为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采用在线许可系统将导致许可费用大幅增加。
(B)CA 政府 Code § 65913.3(a)(2)(B) 已启动采购流程,以遵守(b)款规定。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 以下当地机构应不迟于2028年1月1日遵守(b)款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i) 位于总人口少于1,100,000的县且人口少于75,000的当地机构(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确定)。
(ii)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ii) 非建制地区人口少于75,000的县(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确定)。
(B)CA 政府 Code § 65913.3(a)(3)(A)(B) 须遵守(A)项规定的当地机构,如果其立法机构作出书面认定,认为在2028年1月1日或之前采用在线许可系统将导致许可费用大幅增加,可将(A)项所述期限延长最多五年。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1) 在符合(a)款规定的前提下,当地机构应提供一个选项,供申请人通过其互联网网站申请、完成和获取“权利后阶段许可”。
(2)CA 政府 Code § 65913.3(b)(2) 在当地机构尚未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建立(1)项规定的流程之前,它应通过电子邮件接受“权利后阶段许可”的申请及任何相关文件。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3(b)(3)(A) 互联网网站应列出当地机构处理申请人许可的当前状态。该状态应注明是正在由机构审查,还是需要申请人采取行动。
(B)CA 政府 Code § 65913.3(b)(3)(A)(B) 根据(2)项规定须通过电子邮件接受申请的当地机构,应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申请人关于其许可当前处理状态的查询。
(c)CA 政府 Code § 65913.3(c) 尽管有(a)款规定,本节仅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3559.1节所定义的大型管辖区。
(d)CA 政府 Code § 65913.3(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13.3(d)(1) “当地机构”指任何县、市或市县,包括特许市。
(2)CA 政府 Code § 65913.3(d)(2) “权利后阶段许可”的含义与第65913.3节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659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符合条件的多户住宅项目设立了简化审批流程。如果项目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位于城市区域、提供经济适用房且不在环境敏感土地上,开发商可以免除某些地方许可。开发商必须提交意向通知,并与当地美洲原住民部落就潜在文化影响进行协商。项目必须遵守特定的设计和劳工标准,如果靠近公共交通,可能免除部分停车要求。本节包含部落互动、劳工条件和设计标准的指导方针,旨在加快经济适用多户住宅的开发。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 除(r)款另有规定外,开发提案人可以提交开发申请,该开发项目须遵守(c)款规定的简化、事务性审批程序,且不受制于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任何其他非立法自由裁量审批,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b)款规定并满足以下所有客观规划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913.4(a)(1) 该开发项目是包含两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多户住宅开发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913.4(a)(2) 该开发项目及其所在地块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2)(A) 它是一个或多个合法地块,位于城市中,且仅当该城市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地区或城市群的某个部分;或者,对于非建制地区,是一个或多个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地区或城市群边界内的合法地块。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2)(B) 地块周边至少75%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就本节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视为相邻。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 满足(ii)项要求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I) 该地块被划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开发区。
(II) 该地块的总体规划指定允许住宅用途或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用途。
(III) 该地块符合Section 65852.24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ii) 开发项目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指定用于住宅用途。根据《密度奖励法》(Section 65915)授予的额外密度、建筑面积、单元以及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应计入总面积计算。开发项目的总面积不应包括地下空间,例如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 开发提案人已承诺在颁发第一份建筑许可证之前,登记一份土地使用限制或契约,规定根据(4)款(B)项要求提供的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应在不少于以下期限内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或租金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i) 出租单元为五十五年。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ii) 自有单元为四十五年。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B) 市或县应要求为开发项目中包含的每个地块或房地产单元登记实施本款的契约或限制。
(4)CA 政府 Code § 65913.4(a)(4) 该开发项目满足(A)项的(i)或(ii)款,并满足以下(B)项: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 对于位于处于第六个或更早住房要素周期的地区的开发项目,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任一地区: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I) 部门已根据最新收到的生产报告显示,已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单元数量少于该地区在该报告期内按收入类别划分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而认定该地区受本条款约束。地区在此子条款下保持资格,直至部门对下一个报告期作出决定。
(II) 部门已根据该地区未通过部门认定与住房要素法(第3章第10.6条(自Section 65580起))基本符合的住房要素,而认定该地区受本条款约束。地区在此子条款下保持资格,直至其通过部门认定与住房要素法(第3章第10.6条(自Section 65580起))基本符合的住房要素。
(ib) 项目申请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且项目包含至少500个住房单元,则寻求批准或寻求修改先前批准的项目,在计算任何密度奖励之前,将总单元数的20%指定为可负担单元,其中至少9%的可负担单元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50%的家庭,其余的可负担单元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
(II) 尽管有分项 (I) 的分分项 (ia) 和 (ib) 中所述的条件,如果地方政府已通过一项地方法令,要求将超过50%(或适用情况下超过20%)的单元指定为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的可负担住房,则该地方法令适用。
(III) 就本条款而言,提及的面向极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包括面向严重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63.5条),以及面向极端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6条)。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iii) 地方政府未在第6540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门提交其最新的生产报告,或者如果生产报告显示,已获得建筑许可证的、面向条款 (i) 和 (ii) 中所述的两种收入水平的可负担住房单元数量少于该报告期区域住房需求评估周期所需数量,则寻求批准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条款 (i) 或 (ii)。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 使用可负担住房单元以满足分段 (B) 要求的开发提案人,也可以满足任何其他地方或州的关于可负担住房的要求,包括地方法令或第65915条中的《密度奖励法》,前提是开发提案人遵守州或地方法律中的适用要求。如果地方对可负担住房的要求规定单元仅限于收入高于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家庭,则符合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单元应被视为满足地方对更高收入单元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ii) 使用可负担住房单元以满足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可负担性要求的开发提案人,也可以满足分段 (B) 的要求,前提是开发提案人遵守分段 (B) 的适用要求。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iii) 开发提案人可以使用仅限于收入低于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家庭的单元,以满足分段 (B) 的可负担性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4)(D)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本分项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5)CA 政府 Code § 65913.4(a)(5) 该开发项目,不包括根据第65915条《密度奖励法》该开发项目有资格获得的任何额外密度或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符合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时,或根据分项 (b) 提交意向通知时(以较早者为准)生效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就本段而言,“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是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且在提交前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获取和了解的、通过参考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可统一验证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体现在市或县通过的其他客观土地使用规范中,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叠加区、特定规划、包容性分区条例和密度奖励条例,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5)(A) 某开发项目,如拟议的密度符合该土地使用指定内允许的最大密度,则应被视为符合与住房密度相关的客观分区标准(如适用),尽管任何指定的最高单元分配可能导致允许的住房单元数量减少。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5)(B) 如果客观分区、总体规划、细分或设计审查标准相互不一致,则如果某项开发符合总体规划中规定的标准,该开发应被视为符合根据本细分条款的客观分区和细分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段所述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应根据2004年法规第905章的要求通过或修订。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5)(D)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本细分条款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政府 Code § 65913.4(a)(5)(E) 符合第65852.24条要求的项目,如果符合第65852.24条(b)款的规定,且项目中的任何建筑面积均未指定用于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用途(住宅酒店除外),则应被视为符合客观分区标准、客观设计标准和客观细分标准。就本细分条款而言,“住宅酒店”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65913.4(a)(6) 该开发项目不位于以下任何一种场地: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 受《公共资源法典》第30603条(a)款第(1)项或第(2)项约束的沿海区域。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i) 不受经认证的当地沿海计划或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计划约束的沿海区域。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ii) 易受五英尺海平面上升影响的沿海区域,经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海洋保护委员会、美国地质调查局、加州大学或地方政府的沿海灾害脆弱性评估确定。
(iv)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v) 沿海区域内未划定为多户住宅用途的地块。
(v)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v) 沿海区域内且位于以下任一地点的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v)(I) 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121条定义的湿地之上或其100英尺半径范围内。
(II) 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113条和第30241条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之上。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6)(B) 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根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州修订)定义,并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上指定,或经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当地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6)(C) 湿地,定义见《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 位于根据第51178条由林业和消防局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或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4102条定义的州责任区域内。本分段不适用于已根据现有建筑标准或适用于该开发的州消防缓解措施采取火灾危险缓解措施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或其后续规定制定的标准: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 《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条或第51182条(如适用)。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i) 《公共资源法典》第4290条。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ii) 《加州建筑规范》第7A章(《加州法规》第24篇)。
(E)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 根据第65962.5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356条指定的危险废物场地,除非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i) 该场地是地下储罐场地,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条(g)款收到统一结案函,该结案函基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设定的结案标准。本条不改变或修改将场地从根据第65962.5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清单中移除的条件。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ii) 州公共卫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条(c)款作出决定的地方机构,已另行确定该场地适合居住用途或居住混合用途。
(F)CA 政府 Code § 65913.4(a)(6)(F) 位于州地质学家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划定地震断层带内,除非该开发项目符合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加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5部分(第18901条及后续条款))以及任何地方建筑部门根据《第2编第1部第12.2章》(第8875条及后续条款)采纳的适用抗震建筑规范标准。
(G)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易受1%年概率洪水(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特殊洪水危险区内。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简化审批,则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采纳的适用于该场地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开发项目可位于本分段所述的场地: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i) 该场地已获得由联邦应急管理局编制并签发给地方管辖区的地图修订函。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ii) 该场地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要求,以满足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I章B分章第59部分(第59.1条及后续条款)和第60部分(第60.1条及后续条款)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最低洪水泛滥区管理标准。
(H)CA 政府 Code § 65913.4(a)(6)(H)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监管洪道内,除非该开发项目已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60.3(d)(3)条获得无抬高认证。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简化审批,则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采纳的适用于该场地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I) 根据《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渔猎法典》第3编第10章(第2800条及后续条款))采纳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根据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根据其他已采纳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划定用于保护的土地。
(J)CA 政府 Code § 65913.4(a)(6)(J) 被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物种、敏感物种或特殊地位物种的受保护物种的栖息地、完全受保护物种,或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编第1.5章(第2050条及后续条款))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编第10章(第1900条及后续条款))保护的物种的栖息地。
(K)CA 政府 Code § 65913.4(a)(6)(K) 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
(7)CA 政府 Code § 65913.4(a)(7) 该开发项目不得位于适用以下任何情况的场地: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 该开发项目将需要拆除以下类型的住房: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的住房,该契约、条例或法律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i)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ii) 在过去10年内有租户居住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7)(B) 该场地以前曾用于有租户居住的住房,且在开发提案人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前10年内被拆除。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7)(C) 该开发项目将需要拆除一座被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历史建筑。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7)(D) 该房产包含由租户占用的住房单元,且该房产的单元目前或曾随后由细分商或该房产的后续所有者向公众出售。
(8)CA 政府 Code § 65913.4(a)(8) 除第 (9) 款另有规定外,经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的开发项目的发起人应在与建筑承包商的合同中要求,并应向地方政府证明,在项目施工中,将视情况满足本款规定的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 就《劳动法》第2部第7章第1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并非完全属于公共工程,并经地方政府根据第2条(自第65912.110条起)或第3条(自第65912.120条起)批准的开发项目,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 在开发项目实施中雇用的所有建筑工人,应至少获得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工资率,该工资率由工业关系局局长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 开发项目发起人应确保普遍工资要求包含在所有工程履行合同中,并应根据《劳动法》第1773.35条,将所有工程履行合同通知工业关系部,针对开发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i) 针对开发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i)(I) 向所有受雇于工程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率,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 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如果所有在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开发项目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本子条款不适用。就本子条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III) 根据《劳动法》第1725.6条进行注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 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本款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 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在开发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复审。
(II) 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
(III) 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i) 如果根据本款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评估所涵盖工资支付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ii) 如果所有在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开发项目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本款不适用。就本条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v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vi) 所有建筑承包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报告学徒计划参与情况或医疗保健支出的任何变更,并应在月度报告中反映这些变更。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这些报告应被视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v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vii) 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美国法典第29卷第175a节)设立的劳资合作联合委员会,应有权依照《劳动法》第218.7条或第218.8条,就建筑承包商未能根据条款 (iii) 支付医疗保健支出而对其提起诉讼。
(F)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 对于任何高于地面85英尺的项目,以下熟练和受训劳动力条款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 除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开发商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与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 合同包含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总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将使用《公共合同法》第2601条所定义的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在项目上从事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的工作。然而,这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条款 (ii) 的子条款 (I) 接受新投标的任何工作范围。
(II) 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商设定最低投标要求,这些要求应尽可能客观。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不得在分包商的投标过程中设置任何超出合理和商业惯例范围的障碍。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必须接受符合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任何投标方提交的投标。
(III) 总承包商已提供一份经伪证罪处罚的宣誓书,声明其将遵守本分段规定,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并将从其分包商处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对于其收到至少三份证明满足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投标的每个工作范围,均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
(IV) 当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被要求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时,该承诺应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的可强制执行协议作出,该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ia) 总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将遵守本章规定。
(ib) 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将每月向开发商提供一份证明总承包商遵守情况的报告。
(ic) 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应每月向开发商提供受影响分包商提交给总承包商的、证明遵守情况的月度报告。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I) 如果总承包商在某个施工工作范围内未能收到至少三份来自分包商的投标,这些投标证明满足本分段所述的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则总承包商可以接受该工作范围的新投标。总承包商无需要求分包商在该工作范围内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
(II) 如果所有在该开发项目上从事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工会都受多工种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则本分段的要求不适用。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该开发项目施工的建筑工人支付现行工资,并规定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该多工种项目劳务协议应包括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对项目上指定工作范围具有适用覆盖范围确定的所有建筑工种,并应由所有适用的劳工组织签署,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就本条款而言,“项目劳务协议”是指一项预先雇佣的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为特定建筑项目或多个项目确立雇佣条款和条件,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9卷第158(f)节所述的协议。
(9)CA 政府 Code § 65913.4(a)(9) 尽管有第 (8) 款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须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免除支付现行工资、使用参与学徒培训的劳动力或提供医疗保健支出的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9)(A) 该项目包含 (10) 个或更少的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9)(B) 该项目不属于就《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20) 条起)而言的公共工程。
(10)CA 政府 Code § 65913.4(a)(10) 该开发项目不得位于现有土地地块或场地之上,该地块或场地受《移动房屋居住法》(《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5) 章(自第 (798) 条起))、《休闲车公园占用法》(《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6) 章(自第 (799.20) 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1) 部分(自第 (18200) 条起))或《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3) 部分(自第 (18860) 条起))管辖。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1) (A) (i) 在提交受 (c) 款所述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约束的开发项目申请之前,开发提案人应向地方政府提交一份其打算提交申请的通知。该意向通知应采用初步申请的形式,其中包含第 (65941.1) 条所述的所有信息,以该条在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文本为准。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 在收到 (i) 项所述的提交申请意向通知后,地方政府应与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就拟议开发项目进行范围界定协商,如《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80.3.1) 条所述。为加快遵守本款规定,地方政府应联系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协助识别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i) 根据本款发出通知并启动范围界定协商的时间表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i)(I) 地方政府应在收到开发提案人提交 (i) 项所述申请意向通知后的 (30) 天内,向每个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供正式通知。根据本分项条款提供的正式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a) 拟议开发的描述。
(ib) 拟议开发的位置。
(ic) 邀请根据本款进行范围界定协商。
(II) 根据本项条款收到正式通知的每个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应在收到该通知后 (30) 天内接受进行范围界定协商的邀请。
(III) 如果地方政府收到接受根据本款进行范围界定协商邀请的回复,地方政府应在收到该回复后 (30) 天内启动范围界定协商。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1)(B) 范围界定协商应承认与某一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对相关资源拥有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应考虑该资源对有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的文化意义。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1)(C) 根据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协商的各方应为地方政府以及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多个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可以参与范围界定协商。但是,地方政府应在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出请求时,与该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进行单独的范围界定协商。开发提案人及其顾问可以参与根据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协商过程,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1)(C) 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认定,根据第 (2) 款 (A) 项的规定,拟议开发项目不会影响任何潜在的部落文化资源。
(D)CA 政府 Code § 65913.4(b)(1)(D) 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与地方政府之间已依照本款规定进行范围界定磋商,并根据第 (2) 款 (B) 项达成协议。
(4)CA 政府 Code § 65913.4(b)(4)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项目将不符合 (c) 款所述的简化、事务性流程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65913.4(b)(4)(A) 项目现场存在列入国家、州、部落或地方历史名录的部落文化资源。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4)(B) 存在可能受拟议开发项目影响的潜在部落文化资源,且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部落文化资源处理的方法、措施和条件达成可执行协议,如第 (2) 款 (C) 项所述。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4)(C) 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拟议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潜在部落文化资源达成一致。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 如果在依照本款进行范围界定磋商后,项目因以下任何或所有原因不符合 (c) 款所述的简化、事务性审批流程的资格,地方政府应向开发提案人以及参与该范围界定磋商的任何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该事实,并解释项目不符合资格的原因:
(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 项目现场存在列入国家、州、部落或地方历史名录的部落文化资源,如第 (4) 款 (A) 项所述。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i) 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部落文化资源处理的方法、措施和条件达成可执行协议,如第 (2) 款 (C) 项和第 (4) 款 (B) 项所述。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ii) 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拟议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潜在部落文化资源达成一致,如第 (4) 款 (C) 项所述。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B) 依照本款提供给开发提案人的书面文件应包含关于开发提案人如何向地方政府申请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其他酌情批准开发项目的信息。
(6)CA 政府 Code § 65913.4(b)(6) 本节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地方政府与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之间根据其他适用法律进行的磋商和讨论、其他适用法律下的保密规定、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护宗教活动,或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向地方政府提交信息或参与地方政府任何流程的能力。
(7)CA 政府 Code § 65913.4(b)(7) 就本款而言:
(A)CA 政府 Code § 65913.4(b)(7)(A) “磋商”是指有意义且及时的过程,旨在寻求、讨论并认真考虑他人的观点,以一种认识到所有各方文化价值观的方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协议。地方政府与原住民部落之间的磋商应以相互尊重各方主权的方式进行。磋商还应承认部落对具有传统部落文化重要性的地点可能存在的保密需求。牵头机构应参考由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编制的《加利福尼亚州部落磋商指南:总体规划指南补充》中描述的部落磋商最佳实践。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7)(B) “范围界定”是指地方政府与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之间(如果获得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授权,也包括开发提案人)参与早期讨论或调查的行为,内容涉及拟议开发项目可能对《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4 节所定义的潜在部落文化资源或《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3 节所定义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产生的影响。
(8)CA 政府 Code § 65913.4(b)(8) 本款不适用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已根据本条规定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获得批准的任何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c)(1) 尽管有任何地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确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以及本款第(3)项的规定,地方政府应批准该开发项目。一旦确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与(a)款中规定的任何客观规划标准相冲突,作出该决定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或相关地方规划和许可部门应向开发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与哪些标准相冲突,以及开发项目与该标准相冲突的原因,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913.4(c)(1)(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60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c)(1)(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90天内。
(C)CA 政府 Code § 65913.4(c)(1)(C) 在提交为回应地方政府根据本项提供的书面反馈而重新提交的任何开发提案后30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3.4(c)(2) 如果地方政府的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未能根据第(1)项提供所需文件,则该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5913.4(c)(3) 就本条而言,如果有充分证据使合理的人能够得出结论认为该开发项目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则该开发项目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如果申请包含充分证据,足以使合理的人得出结论认为该开发项目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地方政府不得以申请材料不完整为由,认定某开发项目(包括根据(h)款提出的修改申请)与客观规划标准相冲突。
(4)CA 政府 Code § 65913.4(c)(4) 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简化、行政审批申请后,在授予权利之前需要对开发项目发出批准的所有地方政府部门,应在第(1)项规定的时限内遵守本条的要求。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d)(1) 开发项目的任何设计审查可由地方政府的规划委员会或任何负责设计审查的同等委员会或理事会进行。该设计审查应是客观的,并严格侧重于评估是否符合简化项目所需的标准,以及在提交开发申请之前由地方管辖区通过条例或决议发布和采纳的任何合理的客观设计标准,并且应广泛适用于管辖区内的开发项目。该设计审查应完成,如果开发项目符合所有客观标准,地方政府应按以下方式批准该开发项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限制或排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审批或其效力(如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3.4(d)(1)(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90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d)(1)(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180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3.4(d)(2) 根据《细分地块法》(《公共资源法典》第2部(第66410条起))提出的细分申请,应免于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的要求,并应遵守第(1)项规定的公共监督时限,前提是该开发项目符合本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款第(8)项,以及地方细分条例中的所有客观细分标准,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3.4(d)(2)(A) 该开发项目已获得或将通过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获得融资或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 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任一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合法地块上:
(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 一个建制市,其边界包含城市化区域的某个部分。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数据,人口超过25万的县内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i) 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i)(I) “城市化区域”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
(II) “城市群”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群,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
(3)CA 政府 Code § 65913.4(d)(3) 如果地方政府认定根据本节提交的开发项目与根据第 (1) 款施加的任何标准冲突,则应向开发项目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与哪些客观标准冲突,并解释开发项目与该客观标准冲突的原因,这应符合 (c) 小节第 (1) 款所述的时间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无论其是否已通过一项规范多户住宅开发项目汽车停车要求的条例,均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对根据本节批准的简化开发项目施加汽车停车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3.4(e)(1)(A) 该开发项目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e)(1)(B) 该开发项目位于具有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历史街区内。
(C)CA 政府 Code § 65913.4(e)(1)(C) 当需要路边停车许可证但未向开发项目的住户提供时。
(D)CA 政府 Code § 65913.4(e)(1)(D) 当开发项目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时。
(2)CA 政府 Code § 65913.4(e)(2) 如果开发项目不属于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类别,地方政府不得对根据本节批准的简化开发项目施加超过每单元一个停车位的汽车停车要求。
(f)CA 政府 Code § 65913.4(f)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批准符合本节要求的开发项目之前,不得要求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3.4(f)(1) 与确定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适用于该项目的客观规划标准无直接关联的研究、信息或其他材料。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 遵守获得批后许可所需的任何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B) 本款不禁止地方机构在根据本节颁发许可之后,要求遵守获得批后许可所需的任何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C) 就本款而言,“批后许可”的含义与第65913.3节 (j) 小节第 (3) 款 (A) 分段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1)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一个开发项目,那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该批准不应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913.4(g)(1)(A) 项目包含超出税收抵免范围的对住房可负担性的公共投资。
(B)CA 政府 Code § 65913.4(g)(1)(B) 至少50%的单元对于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是可负担的。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一个开发项目,且项目不满足第 (1) 款 (A) 和 (B) 分段的要求,则该批准自确立该批准的最终行动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或者,如果提起诉讼质疑该批准,则自维持该批准的最终判决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只要开发项目现场的施工活动(包括拆除和场地平整活动)已根据地方管辖区颁发的许可开始并正在进行,批准就仍然有效。就本小节而言,“正在进行”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i) 施工已开始且未中断超过180天。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i) 《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中包含的客观建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管道、电气、消防和土方工程规范,可适用于在首次建筑许可证申请之前提交的所有修改申请。如果开发提案人同意,这些标准也可适用于在首次建筑许可证申请之后提交的修改申请。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i)(ii) 增加 (i) 款的法案对 (i) 款所作的修订,也应追溯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修改申请。
(4)CA 政府 Code § 65913.4(g)(4) 地方政府根据本分节对修改请求的审查应严格限于确定该修改(包括对先前批准的密度奖励优惠或豁免的任何修改)是否改变开发项目与客观规划标准的一致性,且不得重新考虑未受修改影响的先前决定。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1) 地方政府不得采纳或施加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费用或包容性住房要求,这些要求仅或部分基于项目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而适用于该项目。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2)(A) 如果申请实质上符合根据 (c) 分节批准的开发项目,地方政府应为根据本节批准的开发项目签发所需的后续许可证。收到后续许可证申请后,地方政府应不无故拖延地处理该许可证,且不得施加任何未对未根据本节批准的项目施加的程序或要求。地方政府应根据原始开发申请提交时生效的任何州或地方法律中规定的客观标准审查后续许可证申请,除非开发提案人同意改变客观标准。后续许可证的签发应实施已批准的开发项目,且对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不得阻碍、抑制或排除该开发项目。就本段而言,“后续许可证”是指在根据 (c) 分节获得批准后所需的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土方工程、侵占和建筑许可证以及最终地籍图(如有必要)。
(B)CA 政府 Code § 65913.4(i)(2)(A)(B)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 (A) 分段所作的修订,也应追溯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后续许可证申请。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 如果为实施根据本节可获得简化、行政批准的开发项目而需要进行公共设施改进,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道、人行道或步道、公共交通站点、车道、街道铺设或覆盖、路缘或排水沟、改造后的交叉口、街道标志或路灯、景观或硬景观、地上或地下公用设施连接、水管、消防栓、雨水或污水管道连接、挡土墙以及任何相关工程,且该公共设施改进位于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上,则在公共设施改进需要地方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地方政府不得以阻碍、抑制或排除开发项目的方式行使其对任何与公共设施改进相关的批准的自由裁量权。
(B)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 如果向地方政府提交 (A) 分段所述的公共设施改进申请,地方政府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i) 根据原始开发申请提交时生效的任何州或地方法律中规定的客观标准审查申请。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ii) 以与评估非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的项目所要求的公共设施改进相同的方式进行审查和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 如果向地方政府提交 (A) 分段所述的公共设施改进申请,地方政府不得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i) 采纳或施加任何仅或部分基于项目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而适用于该项目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ii) 不合理地拖延对申请的审议、审查或批准。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j)(1) 本节不影响开发提案人使用地方政府采纳的任何替代性简化权利许可审批程序的能力,包括第 65583.2 节 (i) 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913.4(j)(2) 本节不阻止某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住房开发项目资格,从而有权获得第 65589.5 节的保护。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k)CA 政府 Code § 65913.4(k)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不适用于州机构、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采取的以下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913.4(k)(1) 租赁、转让或抵押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或为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的租赁、转让或抵押提供便利,或为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与符合条件的TOD项目(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9010.1 节定义)相关的租赁,也不适用于与该租赁相关的任何决定,或向根据本节获得简化批准的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援助,该开发项目将用于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65913.4(k)(2) 批准位于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上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实施根据本节获得简化批准的开发项目是必要的,该开发项目将用于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
(l)CA 政府 Code § 65913.4(l) 为确定本章下开发项目的总单元数之目的,开发项目或开发计划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3.4(l)(1) 在某一地块上开发的所有项目,无论这些开发何时发生。
(2)CA 政府 Code § 65913.4(l)(2) 在根据本章开发的地块相邻地块上开发的所有项目,如果该相邻地块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是从根据本章开发的地块中分割出来的。
(m)CA 政府 Code § 65913.4(m)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3.4(m)(1) “可负担住房成本”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2.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m)(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 受 (B) 和 (C) 小段规定的限制,“可负担租金”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3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B) 对于根据本节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开发项目,如果包含 500 个或更多住房单元,并且在计算任何密度奖励之前,将总单元数的 20% 专门用于收入达到或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 80% 的家庭可负担住房,则这些单元中至少 30% 的可负担租金应设定为 (A) 小段中定义的可负担租金,而这些单元中其余部分的可负担租金应指与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获得州或联邦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住房开发项目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
(C)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C) 对于将 100% 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开发项目,“可负担租金”应指与为该开发项目提供融资的公共计划所规定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
(3)CA 政府 Code § 65913.4(m)(3)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4)CA 政府 Code § 65913.4(m)(4) “开发提案人”指根据本节通过简化行政审查程序向地方政府提交住房开发项目申请的开发商。
(5)CA 政府 Code § 65913.4(m)(5) “已完成的权利”指已获得颁发建筑许可证所需的所有土地使用批准或权利的住房开发项目。
(6)CA 政府 Code § 65913.4(m)(6) “医疗保健支出”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01(a)、501(c) 或 501(d) 节的缴款,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213(d)(1) 节定义的“医疗护理”的支付。
(7)CA 政府 Code § 65913.4(m)(7)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第 65589.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8)CA 政府 Code § 65913.4(m)(8) “地方”或“地方政府”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包括特许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Section § 659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获得地图批准并提交了完整的建筑许可证申请,地方机构必须为最多10个单元的小型住房项目签发建筑许可证。在签发许可证之前,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最终地图已记录的证明,并将其与最终批准挂钩。机构可以施加条件,例如确保开发项目符合约定的改进要求,并可能要求提供债券等财务担保来保证这一点。但是,如果存在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重大风险的证据,机构可以拒绝签发许可证。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围绕这项法律制定自己的规则,该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1) 地方机构应签发建筑许可证,针对作为住房开发项目一部分的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该项目包含10个或更少单元,位于拟根据 (3) 款作为细分地块一部分进行细分的地块上,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已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1)(A) 申请人已获得该细分地块的暂定图批准或地块图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1)(B) 申请人已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地方机构已根据第 65913.3 条 (b) 款认定其完整。
(2)CA 政府 Code § 65913.4(a)(2) 地方机构可以对建筑许可证的签发附加条件,即申请人需向地方机构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已记录一份可由地方机构强制执行的契约和协议,该契约和协议声明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同意,建筑许可证的签发条件是,除非最终图已记录,否则不会签发入住许可证或等同的建筑物最终批准。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 地方机构应根据暂定图或地块图及其批准条件签发建筑许可证。在建筑许可证签发时,任何在已批准的暂定图或地块图或其批准条件中确定的奉献、改进和下水道要求,应在令地方机构满意的情况下得到保证。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B) 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以确保忠实履行在已批准的暂定图或地块图或其批准条件中确定的要求。担保金额应由地方机构确定,且不得超过改进或待执行行为的总估计成本的 300%。担保应以地方机构确定的以下任一形式提供: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B)(i) 由一个或多个经正式授权的企业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或债券。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B)(ii) 来自州、联邦或地方政府机构的信用凭证,当任何州、联邦或地方政府机构为需要担保的行为或协议部分提供至少 20% 的融资时;或来自受州或联邦政府监管的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并承诺执行该行为或协议所需的资金已存入并保证支付;或由该金融机构签发的信用证。
(4)CA 政府 Code § 65913.4(a)(4) 尽管有 (1) 款规定,如果建筑官员根据证据优势作出书面认定,即在最终图记录之前建造拟议结构或建筑物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具体的不利影响(如第 65589.5 条 (d) 款 (2) 项所定义和确定),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的不利影响,则地方机构可以拒绝签发建筑许可证。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 地方机构可以制定一项条例以实施本节规定。为实施本节而制定的条例不应被视为《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下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913.4(c) 本节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659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地块制定分区规则,使其最多可拥有10个住宅单元,特别是在交通便利区或城市填充地块,即使当地存在限制。任何此类分区变更必须在2029年1月1日之前完成,但在此日期之后仍可生效。这些变更不被视为某些环境指南下的“项目”。除非采取了火灾缓解措施,否则它们不能适用于火灾危险区或指定为开放空间或公园的区域。分区必须符合公平住房义务,如果它推翻了地方动议,则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值得注意的是,超过10个单元的项目不能自动批准,必须经过环境审查,但增加小型附属单元不计入10个单元的限制。最后,该法律确保分区变更不会降低当前的密度允许量。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a)(1) 尽管管辖区内通过的分区条例存在任何限制立法机构通过分区条例的能力的当地限制,包括(受(b)款(4)项要求约束的)通过地方动议制定的限制,地方政府仍可采纳一项条例,将一个地块划分为每地块最多10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密度,高度由地方政府在条例中规定,如果该地块位于以下任一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913.5(a)(1)(A) 交通便利区。
(B)CA 政府 Code § 65913.5(a)(1)(B) 城市填充地块。
(2)CA 政府 Code § 65913.5(a)(2) 地方政府不得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款通过条例。但是,根据本款通过的条例的生效日期可以延长至2029年1月1日之后。
(3)CA 政府 Code § 65913.5(a)(3) 根据本款通过的条例,以及为与该分区条例保持一致而通过的任何修订管辖区总体规划、条例或其他地方规章的决议,不构成《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项目”。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a)(4)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a)(4)(1)项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913.5(a)(4)(1)(A) 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第51178条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的地块,或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02条通过的地图所示的高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的地块。本项不适用于已根据现有建筑标准或适用于该开发的州火灾缓解措施采取火灾危险缓解措施的场地。
(B)CA 政府 Code § 65913.5(a)(4)(1)(B) 任何由地方动议制定或批准的、将公有土地指定为第65560条(h)款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土地,或用于公园或娱乐目的的当地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5913.5(b) 立法机构在根据(a)款通过分区条例时,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65913.5(b)(1) 分区条例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分区条例是根据本条通过的。
(2)CA 政府 Code § 65913.5(b)(2) 分区条例应明确划定根据本条进行分区的区域。
(3)CA 政府 Code § 65913.5(b)(3) 立法机构应作出认定,即条例授权增加的密度符合市或县根据第8899.50条积极促进公平住房的义务。
(4)CA 政府 Code § 65913.5(b)(4) 如果条例取代了地方动议设立的任何分区限制,则该条例仅在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后方可生效。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允许开发项目事务性或当然批准的法律,或授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豁免的法律,但由一个或多个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进行分区的地块组成的、包含超过10个新住宅单元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不得事务性或当然批准,也不得豁免《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2)CA 政府 Code § 65913.5(c)(2) 本款不适用于位于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进行分区,但随后在不考虑本条的情况下重新分区的地块上的项目。为通过后续条例而通过的重新分区条例不得豁免《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为通过后续条例而进行的环境审查应考虑地块在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进行分区或重新分区之前适用的分区变化。
(3)CA 政府 Code § 65913.5(c)(3) 根据第13章第2条(自第66314条起)和第3条(自第66333条起)创建的每地块最多两个附属住宅单元和两个小型附属住宅单元,在确定项目是否可根据(1)项事务性或当然批准时,不计入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的单元总数。
(4)CA 政府 Code § 65913.5(c)(4) 项目不得拆分成更小的项目,以将项目排除在本款的禁止范围之外。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5(d)(1)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不得降低受该条例约束的任何地块的密度。

Section § 659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宗教机构在其物业上开发住房项目,而无需替换他们可能取消的宗教用途停车位。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位于宗教机构拥有的土地上,并符合密度奖励的条件。

地方政府不能要求替换超过50%的现有停车位或弥补预先存在的停车位不足。然而,项目完成后的停车位仍需符合某些标准,但靠近公共交通或共享汽车服务的物业除外。

该法律确保住房需求得到优先考虑,并在全州所有城市普遍适用,以解决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电动汽车和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的要求不受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913.6(a)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913.6(a)(1) “住房开发项目”指第65589.5条(h)款第(2)项所定义的住房开发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913.6(a)(2) “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或市县,包括特许市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913.6(a)(3) “礼拜场所”指由宗教机构拥有或运营,并用于该机构成员定期集会的物业。
(4)CA 政府 Code § 65913.6(a)(4) “宗教机构”指由一个真诚的教会、宗教教派或由同一公认宗教的多个教派成员组成的宗教组织拥有、控制、运营和维护的机构,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四章(自第9110条起)合法运营为非营利宗教公司。
(5)CA 政府 Code § 65913.6(a)(5) “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13.6(a)(5)(A) 该住房开发项目位于一个或多个相连地块上,每个地块均由宗教机构完全拥有,无论是直接拥有还是通过全资公司拥有。
(B)CA 政府 Code § 65913.6(a)(5)(B)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靠近共用宗教用途停车位的条件,具体为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913.6(a)(5)(B)(i) 位于一个或多个地块上,这些地块共同包含宗教用途停车位。
(ii)CA 政府 Code § 65913.6(a)(5)(B)(ii) 位于宗教机构拥有的、包含宗教用途停车位的地块旁边。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6(a)(5)(B)(iii) 位于一个或多个地块上,这些地块与宗教机构拥有的、包含宗教用途停车位的地块相距不超过0.1英里。
(C)CA 政府 Code § 65913.6(a)(5)(C)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第65915条规定的密度奖励条件。
(6)CA 政府 Code § 65913.6(a)(6) “宗教用途停车位”指根据地方机构对现有礼拜场所的停车要求所规定的停车位,或在拟议的新礼拜场所开发项目中将要求的停车位。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6(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要求替换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商根据本节提议在该住房开发项目中取消的宗教用途停车位,或在新开发计划中减少的宗教用途停车位。
(2)CA 政府 Code § 65913.6(b)(2) 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商根据本节要求取消或在新开发计划中减少的宗教用途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913.6(b)(2)(A) 对于保留的现有礼拜场所,不得超过提出请求时可用的宗教用途停车位数量的50%。
(B)CA 政府 Code § 65913.6(b)(2)(B) 对于新建的礼拜场所,不得超过新建礼拜场所所需宗教用途停车位数量的50%。
(3)CA 政府 Code § 65913.6(b)(3) 根据地方机构已批准的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而取消宗教用途停车位,不构成第65915条规定的特许。
(c)CA 政府 Code § 65913.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要求弥补任何预先存在的宗教用途停车位数量不足,作为批准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5913.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规定,地方机构应允许在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完成后可用的宗教用途停车位数量,计入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批准该住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停车位总数。
(e)CA 政府 Code § 65913.6(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仅以项目将减少礼拜场所可用停车位总数为由拒绝拟议的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前提是总减少量不超过现有停车位的50%,或新建礼拜场所所需停车位的50%。
(2)CA 政府 Code § 65913.6(2) 就本分节而言,地方机构无需允许剩余的宗教用途停车位计入根据分节 (d) 规定批准住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停车位数量,但以分节 (d) 的适用会禁止地方机构要求每单元最多一个停车位为限。
(3)CA 政府 Code § 65913.6(3)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分节不适用于宗教机构附属住房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13.6(3)(A) 地块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步行距离内。 就本款而言,“公共交通”指《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 (b) 分节所定义的高质量交通走廊,或《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条所定义的主要交通站点。
(B)CA 政府 Code § 65913.6(3)(B) 地块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
(g)CA 政府 Code § 65913.6(g) 本条不得减少、取消或阻止执行对新建开发项目施加的、要求提供安装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停车位或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
(h)CA 政府 Code § 65913.6(h)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鉴于本州所有收入阶层住房严重短缺,提供充足住房是全州关注事项,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5条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条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Section § 659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市或县违反了具体的住房规定(第65913.1条或第65913.2条),市或县必须在60天内纠正该违规行为。法院保留确保此项执行的权力。如果市或县在60天内解决问题过于困难,法院可以额外给予他们60天的时间来遵守规定。

Section § 6591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对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公共设施改进收取费用,该费用不能包含维护或运营成本。维护或运营费用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收取。首先,如果该改进设施仅服务于一个拥有 19 个或更少单元的特定开发项目,并且成立公共实体进行维护不切实际。其次,如果该改进设施位于某些公用事业或区域类型内,例如供水区或下水道区,则可以收取长达 24 个月的维护费用,直到成立公共实体或现有区域并入该改进设施。如果需要,费用可以延长,但必须有证据支持延长的必要性。

地方机构管理机构为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公共资本设施改进征收的费用、收费或其他形式的款项,当该费用、收费或其他形式的款项作为开发项目批准的条件,或为满足批准条件而要求时,不得包含用于改进设施维护或运营的金额。但是,对于符合以下 (a) 或 (b) 款标准的改进设施,可以要求支付维护和运营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3.8(a) 该改进设施 (1) 旨在并安装仅服务于征收费用、收费或其他形式款项的特定开发项目,(2) 该改进设施服务于 19 个或更少的地块或单元,并且 (3) 地方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为维护该改进设施而成立公共实体或将该改进设施所服务的物业并入 (b) 款所述实体是不可行或不切实际的。
(b)CA 政府 Code § 65913.8(b) 该改进设施位于供水区、下水道维护区、街道照明区或排水区内。在这些情况下,在改进设施建成后,如果地方机构成立公共实体或评估区来资助维护或运营,或者包含该改进设施的区域被并入将资助维护或运营的公共实体,则可以要求支付不超过 24 个月的维护或运营费用,以较早者为准。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在 24 个月期限之外,将其认为合理的任何期限延长一次费用、收费或其他形式的款项,但须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该期限不足以创建或并入将资助维护或运营的公共实体或评估区。
在本节中,“开发项目”和“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 66000 节 (a) 和 (c) 款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65913.9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加州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和县。它强调为州内所有人创造足够的住房是一个影响整个州的重要问题。

本章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以及市县。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发展充足的住房供应以满足所有加州居民的需求,是一项全州关注的事项。

Section § 659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必须在住房开发项目的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确定拟议开发场地是否为历史遗址。除非在场地施工期间发现考古、古生物或部落文化资源,否则这项决定将保持有效。“视为完整”意味着在提交申请时,已满足所提供清单上的所有要求。

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的环境或海岸保护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5913.10(a) 为任何要求市或县确定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场地是否为历史遗址的州或地方法律、条例或法规之目的,市或县应在住房开发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时作出该决定。关于某地块是否为历史遗址的决定,在提出申请的住房开发项目进行期间应保持有效,除非在任何平整土地、场地扰动或建筑物改造活动中发现任何考古、古生物或部落文化资源。
(b)CA 政府 Code § 65913.10(b) 为本节之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5913.10(b)(1) “视为完整”指申请已符合根据第65940节编制的相关清单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该清单在提交申请时可用。
(2)CA 政府 Code § 65913.10(b)(2)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与第65905.5节(b)款第(3)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0(c)(1)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的要求或审查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913.10(c)(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1976年《加州海岸法》(《公共资源法典》第20部(自第30000节起))的要求。

Section § 659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阻止地方政府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小型住房项目(3至10个单元)施加某些限制。对于3至7个单元的项目,容积率(FAR)不得低于1.0;对于8至10个单元的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5。此外,此类项目不能仅仅因为不符合当地最小地块面积要求而被拒绝。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位于多户住宅区或混合用途区,而非独户住宅区或历史区,并且必须位于城市区域内。

地方机构仍可执行其他设计标准,但不得施加地块覆盖率规定,以阻止这些项目达到容积率标准。该法律定义了“住房开发项目”等关键术语,并明确指出附属住宅单元和次级附属住宅单元在此语境下不计为“单元”。

(a)CA 政府 Code § 65913.11(a) 对于符合分部 (b) 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地方机构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政府 Code § 65913.11(a)(1) 对于包含三至七个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小于 1.0 的容积率标准。
(2)CA 政府 Code § 65913.11(a)(2) 对于包含 8 至 10 个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小于 1.25 的容积率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5913.11(a)(3) 仅以现有合法地块的面积不符合地方机构的最小地块面积要求为由,拒绝拟在现有合法地块上开发的住房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3.11(b) 为符合分部 (a) 中的规定,住房开发项目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913.11(b)(1) 项目包含至少 3 个但不多于 10 个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5913.11(b)(2) 项目位于地方机构指定的多户住宅区或混合用途区,且不位于以下任何一种区域:
(A)CA 政府 Code § 65913.11(b)(2)(A) 独户住宅区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11(b)(2)(B) 在历史街区或列入《公共资源法》第 5020.1 条所定义的州历史资源清单的财产内,或在根据市或县条例指定或列为市或县地标或历史财产或街区的地点内。
(3)CA 政府 Code § 65913.11(b)(3) 项目位于城市内的合法地块,当且仅当城市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某个部分时;或者,对于非建制区域,合法地块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的边界内。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1(c)(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对符合分部 (b) 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任何分区或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高度和退让,但明确与分部 (a) 中的标准相冲突的容积率或地块面积要求的分区或设计标准除外。
(2)CA 政府 Code § 65913.11(c)(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地方机构不得施加地块覆盖率要求,以致于实际阻止符合分部 (b) 规定要求的住房开发项目达到分部 (a) 允许的容积率。
(d)CA 政府 Code § 65913.11(d)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政府 Code § 65913.11(d)(1) “住房开发项目”指第 65589.5 条 (h) 分部 (2) 款所定义的住房开发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913.11(d)(2) “地方机构”指县、市或市县,包括特许市或市县。
(3)CA 政府 Code § 65913.11(d)(3) “单元”指一个住房单元,但不包括附属住宅单元或次级附属住宅单元。

Section § 65913.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键术语,并概述了极度可负担的适应性再利用住房项目的规则。这些项目通过改造现有建筑来创建新的住宅单元,专门供低收入家庭使用。

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在现有建筑内,位于填充地块上,并符合特定的可负担性指导原则。它不能取代工业用途场地或现有开放空间。地方机构可以施加设计标准,但不能强制要求增加密度或增加停车位等变更。

如果地方机构认定项目不符合标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开发商,否则项目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工业场地上的项目威胁到公共健康或安全,机构可以拒绝。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3.12(a)(1) “专用于工业用途”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a)(1)(A) 该面积目前正被用作工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a)(1)(B) 该面积最近获准的用途是工业用途。
(C)CA 政府 Code § 65913.12(a)(1)(C) 该场地在地方政府于2022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最新版总体规划中被指定为工业用途。
(2)CA 政府 Code § 65913.12(a)(2) “开发提案人”指根据本节向地方机构提交住房开发项目申请的开发商。
(3)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 “极度可负担的适应性再利用项目”指符合以下标准的住房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A) 该开发项目是多户住宅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B) 该开发项目涉及对目前允许临时居住或占用的住宅建筑或商业建筑进行改造和重新利用,以创建新的住宅单元。
(C)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C) 该开发项目将完全在现有建筑的范围内。
(D)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D) 该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可负担性标准:
(i)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D)(i) 开发项目内百分之百的单元(不包括管理人员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定义)或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设定的租金限制一致的租金,专供低收入家庭使用。
(ii)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D)(ii) 开发项目内至少百分之五十的单元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定义)或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设定的租金限制一致的租金,专供极低收入家庭使用。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12(a)(3)(D)(iii) 租赁单元应受55年、自住单元应受45年记录在案的契约限制。
(4)CA 政府 Code § 65913.12(a)(4)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第65589.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政府 Code § 65913.12(a)(5) “工业用途”指公用事业、制造业、运输储存和维护设施以及仓储用途。“工业用途”不包括变电站或电力线、宽带线和管道等公用事业输送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5913.12(a)(6) “填充地块”指以下任一地块: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a)(6)(A) 开发场地周边至少百分之七十五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就本款而言,被街道或高速公路分隔的地块应视为相邻。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a)(6)(B) 该地块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
(7)CA 政府 Code § 65913.12(a)(7) “地方机构”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包括特许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8)CA 政府 Code § 65913.12(a)(8) “低收入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9)CA 政府 Code § 65913.12(a)(9) “公共交通”指《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4.3节中定义的主要交通站点。
(10)CA 政府 Code § 65913.12(a)(10) “极低收入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 尽管地方机构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条例或法规中存在任何不一致的规定,根据本节提交的住房开发项目,如果符合以下客观规划标准,则应为允许的用途: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A) 该开发项目是极度可负担的适应性再利用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B) 该开发项目拟建于填充地块上。
(C)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C) 该开发项目不得位于或毗邻任何场地,该场地超过三分之一的面积专用于工业用途。就本款而言,仅被街道或高速公路分隔的地块应视为相邻。
(D)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D) 该开发项目不消除地块上任何现有开放空间。
(E)CA 政府 Code § 65913.12(b)(1)(E) 对于50个或更多单元的开发项目,该开发项目应提供现场管理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5913.12(b)(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可对根据本节提交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加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5913.12(b)(3) 地方机构不得对根据本节提交审查的项目施加或要求纠正以下任何标准中预先存在的缺陷或冲突: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b)(3)(A) 任何最高密度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b)(3)(B) 任何最高容积率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913.12(b)(3)(C) 任何增加额外停车位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913.12(b)(3)(D) 任何增加额外开放空间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65913.12(b)(4) 如果地方机构作出书面认定,批准该开发项目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则地方机构可以拒绝第 (1) 款中指定的、拟建于或毗邻任何场地(且该场地上的任何面积专用于工业用途)的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2(c)(1) 就《住房问责法》(第 65589.5 节)而言,符合 (b) 款规定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遵守并与适用的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5913.12(c)(2) 如果地方机构认定根据本节提交的开发项目与 (b) 款中规定的任何客观规划标准或根据 (b) 款施加的客观设计审查标准冲突,则应在以下时限内向开发项目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与哪些标准冲突,以及开发项目与该标准或这些标准冲突的原因:
(A)CA 政府 Code § 65913.12(c)(2)(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 150 套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在向地方机构提交完整的开发项目提案后 60 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12(c)(2)(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 150 套住房单元,则在向地方机构提交完整的开发项目提案后 90 天内。
(3)CA 政府 Code § 65913.12(c)(3) 如果地方机构未在第 (2) 款所述时限内作出及时决定,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符合、遵守并与适用的计划、方案、政策、条例、标准、要求或其他类似规定一致。

Section § 65913.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为特定城市中的某些住房开发项目提供了简化的审批流程。要符合条件,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多项标准,例如位于特定城市边界内、包含最低限度的住宅部分、举行公开会议、达到密度要求,并且不能位于某些受保护或危险的土地上。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可持续性标准,并避免在没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拆除历史建筑或经济适用房。该法律限制了地方政府仅因简化审批而施加新要求的能力,并允许对交通枢纽附近的停车要求进行某些豁免。地方政府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内评估开发项目,并且审批的有效期可能根据所提供住房的经济适用性而有所不同。定义了某些标准以确保客观的合规性衡量,并且该条款将于2026年1月1日到期。

(a)CA 政府 Code § 65913.15(a) 尽管有第65913.4节的规定,开发提案人可以提交一项开发申请,该开发须遵守(b)款规定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且不受有条件使用许可证的限制,如果该开发符合以下所有客观规划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 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任何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地域边界或专业住宅规划区内,并毗邻现有城市开发区:
(A)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A) 比格斯市。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B) 科宁市。
(C)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C) 格里德利市。
(D)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D) 莱夫奥克市。
(E)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E) 奥兰市。
(F)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F) 奥罗维尔市。
(G)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G) 威洛斯市。
(H)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H) 尤巴市。
(2)CA 政府 Code § 65913.15(a)(2) 该开发项目是住宅开发项目或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包含住宅单元,且开发项目至少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不包括可能用于开放空间或缓解要求的任何土地。
(3)CA 政府 Code § 65913.15(a)(3) 开发提案人在根据本款提交申请之前,已就拟议开发项目举行了至少一次公开会议。
(4)CA 政府 Code § 65913.15(a)(4) 该开发项目的最低密度为每英亩至少四个单元。
(5)CA 政府 Code § 65913.15(a)(5) 该开发项目位于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地块上:
(A)CA 政府 Code § 65913.15(a)(5)(A) 该地块面积不超过50英亩。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a)(5)(B) 该地块被划定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开发区。
(6)CA 政府 Code § 65913.15(a)(6) 该开发项目,不包括根据第65915节《密度奖励法》授予的任何额外密度或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应符合在根据本节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时生效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7)CA 政府 Code § 65913.15(a)(7) 该开发项目将达到足以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住宅)”评级系统金级认证的可持续性标准,或者,如果是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则达到“社区开发”或“新建建筑”评级系统,或“绿色积分”评级系统下的可比评级,或《加州绿色建筑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自第101节起))下的自愿级别。
(8)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 该开发项目不位于以下任何一种地块上:
(A)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A) 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其定义根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州修订)确定,并标示在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上,受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第5篇第1部第1分部第7章(自第51200节起))保护;或经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地方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B) 湿地,其定义见《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
(C)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C) 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第51178节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或位于林业和消防局根据《公共资源法》第4202节通过的地图所示的高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内。
(D)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D) 根据第65962.5节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45分部第2部第4章第5条(自第78760节起)指定的危险废物场地,除非有毒物质控制部已批准该场地用于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
(E)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E) 位于州地质学家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划定地震断裂带内,除非该开发项目符合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加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3分部第2.5部(自第18901节起))以及任何地方建筑部门根据第2篇第1分部第12.2章(自第8875节起)通过的适用抗震保护建筑规范标准。
(F)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F)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可能遭受1%年概率洪水(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特殊洪水灾害区内。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且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简化审批,则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针对该场地采纳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开发项目可位于本分段所述场地:
(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F)(i) 该场地已获得联邦应急管理局编制并签发给地方政府的地图修订函。
(i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F)(ii) 该场地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要求,以满足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I章B分章第59部分(第59.1节起)和第60部分(第60.1节起)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最低洪水泛滥区管理标准。
(G)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G)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监管洪道内。
(H)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H) 根据《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案》(《渔猎法典》第3编第10章(第2800节起))、根据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美国法典第16卷第1531节及后续条款)制定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根据其他已采纳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采纳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中确定用于保护的土地。
(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I) 被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物种、敏感物种或特殊地位物种的受保护物种的栖息地,完全受保护物种,或受以下任一法律保护的物种:
(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I)(i) 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美国法典第16卷第1531节及后续条款)。
(i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I)(ii) 《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3编第1.5章(第2050节起))。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I)(iii) 《本土植物保护法案》(《渔猎法典》第2编第10章(第1900节起))。
(J)CA 政府 Code § 65913.15(a)(8)(J) 受保护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9)CA 政府 Code § 65913.15(a)(9) 开发项目不需要拆除已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历史建筑。
(10)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0) 开发项目不得位于受以下任一法律管辖的现有地块或场地:
(A)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0)(A) 《移动房屋居住法》(《民法典》第2编第2部第2章第2.5节(第798节起))。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0)(B) 《休闲车公园占用法》(《民法典》第2编第2部第2章第2.6节(第799.20节起))。
(C)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0)(C) 《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1部分(第18200节起))。
(D)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0)(D) 《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3部分(第18860节起))。
(1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1)(A) 如果开发项目需要拆除任何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则开发项目应通过提供至少相同数量、同等大小的单元来替换这些单元,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提供给与现有住户相同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如果现有住户的收入类别不明,则应可反驳地推定,低收入家庭所占单元比例与管辖区内所有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所占比例相同,具体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综合住房负担能力战略数据库最新可用数据确定。所有替换计算中产生的零星单元应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整数。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a)(11)(A)(B) 就本段而言,“同等大小”指替换单元所含卧室总数至少与被替换单元相同。
(2)CA 政府 Code § 65913.15(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已通过一项地方法令,要求住房开发项目单位的特定百分比专门用于收入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则该地方法令适用。
(g)CA 政府 Code § 65913.15(g) 本节不影响开发提案人使用地方政府采纳的任何其他通过权利简易许可审批程序的能力,包括第 65583.2 节 (i) 款的规定。
(h)CA 政府 Code § 65913.15(h)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3.15(h)(1) “可负担住房” 指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并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第 50079.5 节所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第 50105 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以及第 50106 节所定义的超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其中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5年,自住住房的期限为45年。
(2)CA 政府 Code § 65913.15(h)(2) “可负担住房成本” 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2.5 节所述的“可负担住房成本”的相同含义。
(3)CA 政府 Code § 65913.15(h)(3) “区域中位数收入” 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定期确定的区域中位数收入。
(4)CA 政府 Code § 65913.15(h)(4) “开发提案人” 指根据本节提交简易审批申请的开发商。
(5)CA 政府 Code § 65913.15(h)(5) “高质量公交走廊” 指在通勤高峰期,固定线路公交服务间隔不超过15分钟的走廊。
(6)CA 政府 Code § 65913.15(h)(6) “地方政府” 指对开发提案人根据本节提交申请的开发项目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
(7)CA 政府 Code § 65913.15(h)(7) “主要交通枢纽” 指包含现有轨道交通站、由公交或轨道交通服务提供服务的渡轮码头,或两条或多条主要公交线路交叉点,且在早晚通勤高峰期服务间隔频率为15分钟或更短的地点。“主要交通枢纽” 还应包括根据第 2.5 章(第 65080 节起)通过的区域交通计划中包含的主要交通枢纽。
(8)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5(h)(8)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5(h)(8)(A) “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且在提交前可由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通过参考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进行统一验证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体现在地方政府采纳的其他客观土地使用规范中,并可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叠加区、特定规划、包容性分区条例和密度奖励条例,但须符合 (B) 款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5913.15(h)(8)(A)(B) 如果拟议的密度与该土地使用指定内允许的住宅密度一致,则该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与住房密度相关的客观分区标准(如适用),无论任何指定的单位分配。
(i)CA 政府 Code § 65913.15(i)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91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2023年信仰和高等教育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法案》。它允许在宗教机构或独立大学拥有的土地上,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简化审批。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指定用于低收入家庭,并位于特定区域。该法律设定了明确的定义,确保项目符合不与本节冲突的当地标准,并包括劳工和环境评估要求。

住房不得靠近重工业区,所有单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经济适用。50个或更多单元的开发项目必须满足特定的劳工标准和工资要求,而较小的项目也有工资要求,但可能存在例外。

开发项目在密度和高度限制方面具有灵活性,可以包括底层商业用途,并可能包括以前的宗教或合法用途。如果靠近公共交通,停车要求会放宽。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快速处理申请,并禁止根据简化审查资格收取新费用。

本节有效期至2036年1月1日,适用于所有地方政府,包括特许市。这被视为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市政事务。

(a)CA 政府 Code § 65913.16(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2023年信仰和高等教育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法案》。
(b)CA 政府 Code § 65913.16(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 “申请人”指根据本节提交简化审批申请的合格开发商。
(2)CA 政府 Code § 65913.16(b)(2) “开发提案人”指根据本章的简化、行政审查程序向地方政府提交住房开发项目申请的开发商。
(3)CA 政府 Code § 65913.16(b)(3) “医疗保健支出”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或(d)或401(a)条的捐款,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13(d)(1)条定义的“医疗护理”的支付。
(4)CA 政府 Code § 65913.16(b)(4) “重工业用途”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53.5条定义的、除第五章来源以外的来源,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25条定义的区域,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分部(自第39000条起)或联邦《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需获得区域许可的用途。如果区域许可的唯一来源是应急备用发电机,且该来源符合许可的排放和运行限制,则不属于重工业用途。
(5)CA 政府 Code § 65913.16(b)(5)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与第65589.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65913.16(b)(6) “独立高等教育机构”具有与《教育法典》第6601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7)CA 政府 Code § 65913.16(b)(7) “轻工业用途”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25条定义的、无需获得区域许可的工业用途。
(8)CA 政府 Code § 65913.16(b)(8) “地方政府”指市(包括特许市)、县(包括特许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9)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 “合格开发商”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条定义的地方公共实体。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B)(i) 作为非营利公司、其管理普通合伙人为非营利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管理成员为非营利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商。
(ii)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B)(i)(ii) 该开发商在根据本节提交开发申请时,拥有或管理位于根据《税收与征税法典》第214条(a)款规定的福利豁免而免税的房产上的住房单元。
(C)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C) 与根据《税收与征税法典》第214.15条获得福利豁免的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的开发商,该非营利公司所拥有的房产旨在以零利率贷款的形式出售给低收入家庭。
(D)CA 政府 Code § 65913.16(b)(9)(D) 本节定义的宗教机构或独立教育机构此前曾与其签订合同,以建造住房或其他不动产改良项目的开发商。
(10)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0) “宗教机构”指由一个真正的教会、宗教教派或由同一公认宗教的多个教派成员组成的宗教组织拥有、控制、运营和维护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公司法典》第1篇第2分部第4部分(自第9110条起)合法运营为非营利宗教公司,或根据第6部分(自第10000条起)合法运营为独资公司。
(11)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1) “第五章工业用途”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053.5条定义的第五章来源的用途。
(12)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2) “当然使用权”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开发项目:
(A)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2)(A) 该开发项目不需要有条件使用许可、规划单元开发许可或其他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审查。
(B)CA 政府 Code § 65913.16(b)(12)(B) 就《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而言,该开发项目不属于“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913.16(c) 尽管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条例或法规中有任何不一致的规定,经申请人请求,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住房开发项目应享有当然使用权:
(15)CA 政府 Code § 65913.16(c)(15) 对于空置场地,该场地不包含《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4条所定义的部落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可能受到开发项目的影响,且是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3.1条所述的协商发现的,并且其影响无法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0.3.2条所述的程序进行缓解。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d)(1) 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本条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A)CA 政府 Code § 65913.16(d)(1)(A) 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工法典》第1741条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在开发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工法典》第1742条进行审查。
(B)CA 政府 Code § 65913.16(d)(1)(B) 工资过低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
(C)CA 政府 Code § 65913.16(d)(1)(C) 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工法典》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65913.16(d)(2) 如果根据本条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债券或多份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工法典》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3)CA 政府 Code § 65913.16(d)(3) 如果所有在开发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该开发项目施工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规定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本款不适用。就本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典》第2500条(b)款第(1)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政府 Code § 65913.16(e) 尽管有《劳工法典》第1773.1条(c)款的规定,但雇主支付款项不得减少支付普遍的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义务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开发项目中非公共工程的部分,如果涵盖该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
(f)CA 政府 Code § 65913.16(f) 本条关于至少支付每日普遍工资率的要求,不排除使用根据《劳工法典》第511或514条通过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g)CA 政府 Code § 65913.16(g) 除了(c)款第(12)项以及(d)、(e)和(f)款的要求外,经地方政府根据第4.1章第2条(始于第65912.110条)或第3条(始于第65912.120条)批准的50个或更多住房单元的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劳工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913.16(g)(1) 开发项目发起人应在与建筑承包商的合同中要求,并应向地方政府证明,任何级别的每个承包商,凡将雇用建筑技术工人或将分包至少1,000小时的工作,均应满足第(2)和(3)项的要求。如果建筑承包商签署了一份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要求使用注册学徒并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支出,则该承包商被视为符合第(2)和(3)项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913.16(g)(2) 雇用建筑技术工人的承包商应参与由学徒标准司根据《劳工法典》第3075条批准的学徒计划,或根据《劳工法典》第1777.5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请求从州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派遣学徒。未雇用建筑技术工人的承包商应出示合同义务,证明其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
(3)CA 政府 Code § 65913.16(g)(3) 雇用建筑技术工人的每个承包商应为每位员工支付医疗保健费用,其在开发项目上每小时工作所支付的金额,应至少相当于开发项目所在“加州医保”评级区域内,为两名40岁成人和两名0至14岁受抚养人购买“加州医保”白金级计划的每小时按比例分摊费用。未雇用建筑技术工人的承包商应出示合同义务,证明其分包商遵守本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支出应计入符合《第65912.130条》规定的普遍工资支付要求。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g)(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g)(4)(A) 开发提案人应在其开发项目的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向地方政府提供一份报告,证明其符合第 (2) 和 (3) 款的规定。该报告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 1 篇第 10 部分 (自第 7920.000 条起)) 被视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政府 Code § 65913.16(g)(4)(A)(B) 未能提供月度报告的开发提案人,应就报告未提供的每个月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为该承包商在该月在开发项目上完成的施工工程美元价值的 10%,最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任何未能遵守第 (2) 或 (3) 款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就违反第 (2) 或 (3) 款雇用的每名工人处以每天二百美元 ($200) 的民事罚款。
(C)CA 政府 Code § 65913.16(g)(4)(A)(C) 罚款可由劳工专员在开发项目竣工后 18 个月内,使用《劳工法典》第 1741 条规定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并可根据《劳工法典》第 1742 条进行审查。罚款应存入根据《劳工法典》第 1771.3 条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5)CA 政府 Code § 65913.16(g)(5) 每个建筑承包商应根据《劳工法典》第 1776 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每个建筑承包商应至少每月一次,以劳工专员根据《劳工法典》第 1771.4 条 (a) 款第 (3) 项 (A) 分项规定的格式,直接向劳工专员提交工资记录。记录应包括福利声明。应根据 1978 年联邦《劳工管理合作法》(29 U.S.C. Sec. 175a) 设立的劳资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要求,记录应根据《劳工法典》第 1776 条 (e) 款提供。
(6)CA 政府 Code § 65913.16(g)(6) 所有建筑承包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报告学徒计划参与或医疗保健支出方面的任何变化,并应在月度报告中反映这些变化。这些报告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 1 篇第 10 部分 (自第 7920.000 条起)) 被视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7)CA 政府 Code § 65913.16(g)(7) 根据 1978 年联邦《劳工管理合作法》(29 U.S.C. Sec. 175a) 设立的劳资合作联合委员会,应有权根据《劳工法典》第 218.7 或 218.8 条,起诉未能根据第 (3) 款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建筑承包商。
(h)CA 政府 Code § 65913.16(h)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有资格作为当然使用获得批准的开发项目可包括以下辅助用途,但这些用途仅限于开发项目的底层:
(1)CA 政府 Code § 65913.16(h)(1) 在独户住宅区,辅助用途应限于托儿中心(对儿童数量不设限制),以及由社区组织运营的设施,用于为开发项目居民和开发项目所在当地社区成员提供娱乐、社交或教育服务。
(2)CA 政府 Code § 65913.16(h)(2) 在所有其他区域,开发项目可包括第 (1) 款所述的托儿中心和设施,以及任何其他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规划单元开发许可证即可允许的商业用途。
(i)CA 政府 Code § 65913.16(i)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有资格作为当然使用获得批准的开发项目包括任何宗教机构用途,或任何先前存在并经市或县合法许可的场地用途,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913.16(i)(1) 场地非住宅空间的总平方英尺不超过先前存在或在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中允许的面积。
(2)CA 政府 Code § 65913.16(i)(2) 新用途遵守与先前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中所载相同的运营条件。
(j)CA 政府 Code § 65913.16(j) 根据 (b) 款符合当然使用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应允许以下密度,视情况而定:
(5)CA 政府 Code § 65913.16(j)(5) 开发项目的设计审查可由地方政府的规划委员会或任何负责审查和批准开发项目的同等委员会或理事会,或酌情由市议会或监事会进行。该设计审查应是客观的,并应严格侧重于评估是否符合项目简化、事务性审查所需的标准,以及在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之前,由地方管辖区通过条例或决议发布和采纳的任何合理的客观设计标准,并应广泛适用于管辖区内的开发项目。该设计审查应按以下方式完成,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抑制或排除本条规定的事务性批准或其效力(如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3.16(j)(5)(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150 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应在本条规定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90天内完成。
(B)CA 政府 Code § 65913.16(j)(5)(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应在本条规定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180天内完成。
(6)CA 政府 Code § 65913.16(j)(6) 地方政府应确保项目符合第66300条(d)款规定的要求,无论开发项目是否位于受影响的城市内,或是否位于受影响的县内。
(7)CA 政府 Code § 65913.16(j)(7)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地方分区条例中的所有客观分区标准,则根据《分区图法》(《公共资源法》第2部(第66410条起))提出的分区申请,应免于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的要求。
(8)CA 政府 Code § 65913.16(j)(8) 地方政府根据本条批准的开发项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仍应受第65913.4条(f)款规定的有效期限制。
(9)CA 政府 Code § 65913.16(j)(9) 根据本条批准的开发项目的任何拟议修改,应根据第65913.4条(g)款进行。
(10)CA 政府 Code § 65913.16(j)(10) 地方政府不得采纳或施加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费用或包容性住房要求,仅因项目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简化、事务性审查而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该项目。
(11)CA 政府 Code § 65913.16(j)(11) 地方政府应根据第65913.4条(h)款第(2)项,为根据本条批准的开发项目签发所需的后续许可证。
(12)CA 政府 Code § 65913.16(j)(12) 为实施根据本条批准的开发项目所必需的公共改进,应根据第65913.4条(h)款第(3)项进行。
(m)CA 政府 Code § 65913.16(m) 本条不应阻止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住房开发项目的资格,从而有权获得第65589.5条的保护。
(n)CA 政府 Code § 65913.16(n)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在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宗教机构拥有的土地上进行更高密度的住宅开发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且不属于《加州宪法》第XI条第5款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条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o)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o)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16(o)(g)款第(3)项中关于医疗保健支出的规定与本条的其余规定是独立且可分割的。然而,(g)款的所有其他规定是本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如果(g)款的任何规定(不包括第(3)项中的规定)被认定无效,则整个条款应无效且不予执行。
(p)CA 政府 Code § 65913.16(p) 本条仅在203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5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处理的是,当城市或其他公共实体批准一项住房项目,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项目时,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试图阻止该项目的情况。如果该诉讼被认定为无理取闹——即浪费时间且目的仅为制造延误——法院可在终审判决后,命令提起诉讼的人支付公共实体的法律费用。如果该住房项目符合特定的经济适用房标准,并且公共实体或非营利性住房团体积极为诉讼进行了辩护,这笔费用将包括律师费。如果上级法院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时也适用同样规定。

该法律还明确,它不推翻或限制适用于此类案件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或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5914(a) 在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67条提起的诉讼,如果针对已为住房开发项目签发规划、细分或其他批准的公共实体,旨在阻止住房开发项目的实施或批准,或就住房开发项目的批准或实施决定获得强制令,法院在终局判决生效且上诉期届满后,并通知原告或多名原告后,如果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可判给胜诉的公共实体或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实际利害关系人及许可申请人的非营利性住房公司所有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1)CA 政府 Code § 65914(a)(1) 该住房开发项目符合或超过第65915条所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5914(a)(2) 该诉讼是无意义的,且其主要目的是拖延或阻碍该住房开发项目或其部分项目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性质。
(3)CA 政府 Code § 65914(a)(3) 根据本条申请费用的公共实体或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实际利害关系人及许可申请人的非营利性住房公司已在诉状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上胜诉,且该公共实体或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实际利害关系人及许可申请人的非营利性住房公司通过律师或其他方式,持续积极参与了该诉讼的辩护。
(4)CA 政府 Code § 65914(a)(4) 原告提出了初步禁令请求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驳回,或该诉讼或程序因任何被告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而被驳回,且该驳回或撤销未在上诉中被推翻。
(b)CA 政府 Code § 65914(b) 在对(a)款所述任何诉讼的上诉中,如果法院审查并维持了初审法院对(a)款第(1)至(4)项(含)的认定,复审法院可判给胜诉的公共实体或作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实际利害关系人及许可申请人的非营利性住房公司所有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c)CA 政府 Code § 65914(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权利的适用。

Section § 659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动将某些住房开发批准(称为“住房权利”)的到期日延长 18 个月。要符合条件,该权利必须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发,并且原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到期。

如果某项权利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已经延长了至少 18 个月,则本法律不会再对其进行额外延长。法律对“住房权利”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住房项目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批准,但排除了开发协议和某些初步申请等。

它适用于大部分空间用于住宅的住房项目,不包括地下区域。重要的是,如果该权利涉及法律纠纷,延长期限会暂停计算,并且地方政府仍然可以自行提供延期。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全州范围内住房开发连续性的问题。

(a)CA 政府 Code § 65914.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包括地方机构的总体规划、条例或法规中的任何不一致规定,属于 (1) 和 (2) 段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住房权利的到期、生效或使用原本适用的时间延长 18 个月。就本节而言,获得延长的住房权利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914.4(a)(1) 该权利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发并生效。
(2)CA 政府 Code § 65914.4(a)(2) 该权利将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到期。
本节规定的住房权利原本适用的使用时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签发建筑许可证的任何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5914.4(b)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根据 (a) 款规定的相同条件,将住房权利的到期、生效或使用原本适用的时间延长不少于 18 个月,则该住房权利不得通过 (a) 款的实施再延长 18 个月。
(c)CA 政府 Code § 65914.4(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4.4(c)(1) “住房权利”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5914.4(c)(1)(A) 由州机构签发的,住房开发项目所必需的或与之相关的立法、裁决、行政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批准、许可或其他权利。
(B)CA 政府 Code § 65914.4(c)(1)(B) 地方机构为住房开发项目签发的批准、许可或其他权利,且该项目受第 4.5 章(自第 65920 条起)管辖。
(C)CA 政府 Code § 65914.4(c)(1)(C) 地方机构的事务性批准、许可或权利,作为住房开发项目建筑许可证签发的前提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5914.4(c)(1)(D) 在 (B) 或 (C) 项所述住房权利生效日期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914.4(c)(1)(E) 暂定图、既得暂定图或地块图,且其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视情况而定)已获批准。
(F)CA 政府 Code § 65914.4(c)(1)(F) 与 (A) 至 (E) 项(含)所述的批准、许可或其他权利相关的既得权利。
(2)CA 政府 Code § 65914.4(c)(2) 就本节而言,住房权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5914.4(c)(2)(A) 根据第 2.5 条(自第 65864 条起)签发的开发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914.4(c)(2)(B)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根据第 66452.6 条延长至少 24 个月的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图。
(C)CA 政府 Code § 65914.4(c)(2)(C) 第 65941.1 条所定义的初步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5914.4(c)(3) “住房开发项目”指住宅开发项目或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开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就本节而言,在计算开发项目的面积使用情况时,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4.4(c)(3)(A) 开发项目的面积应包括根据第 65915 条获得的任何额外密度、楼面面积和单元,以及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
(B)CA 政府 Code § 65914.4(c)(3)(B) 开发项目的面积不应包括任何地下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
(4)CA 政府 Code § 65914.4(c)(4)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特别区、管理局、机构、任何其他市政公共法人或区,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d)CA 政府 Code § 65914.4(d) 根据 (a) 款授予的延期应在住房权利受到法律挑战的任何期间暂停计算。
(e)CA 政府 Code § 65914.4(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阻止地方政府行使其现有权力,对本节中确定的权利提供延期。
(f)CA 政府 Code § 65914.4(f)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确保规划中的住房项目能够持续进行,不因权利到期而延误,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编第 5 条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市。

Section § 659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2020年3月4日之前生效且原定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住房审批(称为“住房权利”)的使用期限延长18个月。其目标是在疫情引发的经济衰退期间减轻住房开发的压力,同时认识到加利福尼亚州面临的经济挑战和住房危机。这适用于住房项目所需的审批。如果州或地方机构在2020年3月4日至本节生效日期之间已授予了等效的延期,则此延期不适用。该法律通过在全州范围内简化延期权利,鼓励住房的持续开发,以应对COVID-19带来的经济影响。

(a)CA 政府 Code § 6591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4.5(a)(1)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COVID-19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1月31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宣布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
(2)CA 政府 Code § 65914.5(a)(2) 2020年3月4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加文·纽森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提供额外资源,正式化多个州机构和部门已在进行的紧急行动,并帮助该州为COVID-19的更广泛传播做准备。
(3)CA 政府 Code § 65914.5(a)(3)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以国内生产总值衡量,美国经济在2020年第一季度萎缩了4.8%。
(4)CA 政府 Code § 65914.5(a)(4) 2020年7月,加利福尼亚州的失业率翻了三倍,是1976年以来的最大增幅。
(5)CA 政府 Code § 65914.5(a)(5) 据估计,截至2020年3月27日,加利福尼亚州失去了2,000,000个工作岗位。
(6)CA 政府 Code § 65914.5(a)(6) 2020年7月,3,100,000名加州居民申请了失业救济金,加利福尼亚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向联邦政府借款以继续支付不断增加的失业救济金申请的州。
(7)CA 政府 Code § 65914.5(a)(7) 州长将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危机称为“疫情引发的衰退”。
(8)CA 政府 Code § 65914.5(a)(8) 即使在疫情引发的衰退之前,加利福尼亚州也正处于住房负担能力危机之中,其根本原因是长期未能为所有收入水平的加州居民提供足够的住房。
(9)CA 政府 Code § 65914.5(a)(9)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联盟的数据,该州超过90%的城市报告称他们正在考虑裁减或休假市级工作人员或减少公共服务,72%的城市报告称他们可能会采取这两种行动。此外,超过70%的城市以及90%的最大城市报告称,他们预计“核心”规划和住房服务将受到重大影响。
(10)CA 政府 Code § 65914.5(a)(10) 疫情引发的衰退,加上强制性社交距离、严格的施工规程以及地方政府向住房行业提供服务能力预计的下降,将严重影响为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其迫切需要以应对持续住房危机的基本住房的复杂生态系统的所有环节。
(11)CA 政府 Code § 65914.5(a)(11) 为了促进和加快这一重要行业的复苏,有必要缓解因疫情引发的衰退导致规划、融资和建设中断而给住房开发带来的任何额外压力。确保住房行业生存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主动延长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和建造住房所需的无数州和地方批准、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有效期。
(12)CA 政府 Code § 65914.5(a)(12) 有必要采取统一的全州范围内的权利延期措施,以避免因逐案处理个别许可证延期而产生的巨大全州成本和地方政府人员资源分配。
(b)CA 政府 Code § 65914.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法律,包括地方机构的总体规划、条例或法规中的任何不一致规定,属于(1)和(2)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住房权利的到期、生效或使用原本适用的时间延长18个月。就本节而言,获得延期的住房权利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914.5(b)(1) 在2020年3月4日之前颁发并生效;以及
(2)CA 政府 Code § 65914.5(b)(2) 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
本节规定的住房权利原本适用的使用时间包括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任何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5914.5(c) 如果州或地方机构在2020年3月4日或之后,但在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前,将住房权利的到期、生效或使用原本适用的时间延长不少于18个月,且符合(b)款规定的相同条件,则该住房权利不得通过(b)款的运作再延长18个月。
(d)CA 政府 Code § 65914.5(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4.5(d)(1) “住房权利”指:
(A)CA 政府 Code § 65914.5(d)(1)(A) 由州机构颁发的,为住房开发项目所需或与之相关的立法、裁决、行政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批准、许可证或其他权利。
(B)CA 政府 Code § 65914.5(d)(1)(B) 由地方机构为受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管辖的住房开发项目颁发的批准、许可或其他授权。
(C)CA 政府 Code § 65914.5(d)(1)(C) 地方机构作为颁发住房开发项目建筑许可证的先决条件而要求的事务性批准、许可或授权。
(D)CA 政府 Code § 65914.5(d)(1)(D) 在(B)项或(C)项所述住房授权生效日期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E)CA 政府 Code § 65914.5(d)(1)(E) 与包括(A)至(D)项所述的批准、许可或其他授权相关的既得权利。
(2)CA 政府 Code § 65914.5(d)(2) 就本条而言,住房授权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5914.5(d)(2)(A) 根据第4章第2.5条(自第65864条起)颁发的开发协议。
(B)CA 政府 Code § 65914.5(d)(2)(B) 根据第66452.6条在2020年3月4日或之后延长至少18个月的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暂定图。
(C)CA 政府 Code § 65914.5(d)(2)(C) 如第65941.1条所定义的初步申请。
(D)CA 政府 Code § 65914.5(d)(2)(D) 根据第65913.4条批准的开发申请以及第65913.4条(f)款(2)项所述的任何后续许可。
(3)CA 政府 Code § 65914.5(d)(3) “住房开发项目”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65914.5(d)(3)(A) 暂定图、既得暂定图或地块图,视情况而定,其暂定图或既得暂定图已获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4.5(d)(3)(B) 住宅开发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914.5(d)(3)(C) 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为计算本项所述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使用情况,以下两点均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4.5(d)(3)(C)(i) 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根据第65915条获得的任何额外密度、楼面面积和单元,以及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
(ii)CA 政府 Code § 65914.5(d)(3)(C)(ii) 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应包括任何地下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
(4)CA 政府 Code § 65914.5(d)(4)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学区、特区、管理局、机构、任何其他市政公共法人或区,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
(e)CA 政府 Code § 65914.5(e) 根据(b)款授予的延期,在住房授权成为法律挑战对象期间应暂停计算。
(f)CA 政府 Code § 65914.5(f) 本条无意阻止地方政府行使其现有权力,对本条中确定的授权提供延期。
(g)CA 政府 Code § 65914.5(g)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出于(a)款所述原因,本条涉及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用“市政事务”一词的含义。因此,本条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市。

Section § 659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地方教育机构拥有的土地上开发住房项目,但需满足几个条件。项目必须至少有10个单元,并有契约限制,确保在55年内,大部分单元以可负担的租金租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其中30%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住房首先提供给地方教育机构的员工,如果仍有空置,则提供给邻近机构的员工、其他公共雇员,最后是普通公众。

该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地方分区和客观设计标准,但可以根据市或县的条例最大限度地提高住宅密度和高度。它必须位于城市填充地块,遵守基础设施要求,并处于既定的城市边界内。地方教育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保留所有权。本节概述了某些物业和项目可免除特定的现有法律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4.7(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住房开发项目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被视为地方教育机构拥有的任何不动产上的允许用途:
(1)CA 政府 Code § 65914.7(a)(1) 该住房开发项目至少包含10个住房单元。
(2)CA 政府 Code § 65914.7(a)(2) 该住房开发项目应有已记录的契约限制,确保在至少55年内,该住房开发项目的大多数单元应设定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租金。但是,至少30%的单元应是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
(3)CA 政府 Code § 65914.7(a)(3) 该住房开发项目的所有单元应由地方教育机构员工、地方公共雇员和普通公众成员按照以下程序租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4.7(a)(3)(A) 地方教育机构应首先向该机构的地方教育机构员工提供这些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5914.7(a)(3)(B)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收到的地方教育机构员工申请和入住单元的数量不足,未被占用的单元可提供给直接相邻的地方教育机构的员工。
(C)CA 政府 Code § 65914.7(a)(3)(C)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收到的直接相邻地方教育机构员工申请和入住单元的数量不足,未被占用的单元可提供给在该地方教育机构管辖范围内为地方机构工作的公共雇员。
(D)CA 政府 Code § 65914.7(a)(3)(D) 如果地方机构收到的地方公共雇员申请和入住单元的数量不足,未被占用的单元可提供给普通公众成员。
(E)CA 政府 Code § 65914.7(a)(3)(E) 当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单元空置并可供出租时,地方教育机构应首先向该机构的地方教育机构员工提供这些单元。
(4)CA 政府 Code § 65914.7(a)(4) 住房开发项目的住宅密度,以开发占地面积衡量,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CA 政府 Code § 65914.7(a)(4)(A) 城市或县(如适用)在该地块上允许的住宅密度。
(B)CA 政府 Code § 65914.7(a)(4)(B) 在该管辖区内被认为适合容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适用密度,如第65583.2条(c)款(3)项所规定。
(5)CA 政府 Code § 65914.7(a)(5) 住房开发项目的高度限制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CA 政府 Code § 65914.7(a)(5)(A) 城市或县(如适用)在该地块上允许的高度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5914.7(a)(5)(B) 三十五英尺。
(6)CA 政府 Code § 65914.7(a)(6) 该物业毗邻一个主要允许住宅用途的物业。
(7)CA 政府 Code § 65914.7(a)(7) 该物业位于填充地块。就本节而言,“填充地块”指根据2020年美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城市区域内的地块,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4.7(a)(7)(A) 该地块此前未曾用于城市开发,且以下两项均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4.7(a)(7)(A)(i) 该地块紧邻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或该地块至少75%的周界与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且该地块剩余25%的周界与此前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ii)CA 政府 Code § 65914.7(a)(7)(A)(ii) 该地块内的任何地块在过去10年内未曾创建,除非该地块是因重建机构的计划而创建。
(B)CA 政府 Code § 65914.7(a)(7)(B) 该地块此前已开发用于合格城市用途。
(C)CA 政府 Code § 65914.7(a)(7)(C) 就本款而言,“合格城市用途”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8)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7(a)(8)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7(a)(8)(A) (i) 住房开发项目应满足其他地方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这些标准不得阻止住房开发项目达到根据(4)项允许的住宅密度或根据(5)项允许的高度。
(ii)CA 政府 Code § 65914.7(a)(8)(A)(ii) 如果地方机构未采纳(i)分项规定的适用于该地块住宅开发的客观标准,则住房开发项目应遵守地方分区、停车、设计及其他条例、地方规范要求,以及适用于多户住宅区内满足或超过(4)项和(5)项规定的密度和高度的最近地块的住房开发项目处理和许可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65914.7(a)(8)(A)(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terms “objective zoning standards,” “objective subdivision standards,” and “objective design review standards” mean standards that involve no personal or subjective judgment by a public official and are uniformly verifiable by reference to an external and uniform benchmark or criterion available and knowable by both the development applicant or proponent and the public official prior to submittal. These standards may be embodied in alternative objective land use specifications adopted by the city or county, as applicable, and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housing overlay zones, specific plans, inclusionary zoning ordinances, and density bonus ordinances.
(9)CA 政府 Code § 65914.7(a)(9) The property is located entirely within any applicable urban limit line or urban growth boundary established by local ordinance.
(10)CA 政府 Code § 65914.7(a)(10)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complies with all infrastructure-related requirements, including impact fees that are existing or pending at the time the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imposed by a city or county or a special district that provides service to the parcel.
(b)CA 政府 Code § 65914.7(b) Notwithstanding any local law, a housing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consistent, compliant, and in conformity with local development standards, zoning codes or maps, and the general plan.
(c)CA 政府 Code § 65914.7(c) The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shall maintain ownership of a housing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for the length of the 55-year affordability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d)CA 政府 Code § 65914.7(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8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515) and Article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527) of Chapter 4 of Part 10.5 of Division 1 of Title 1 of the Education Code, any land us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housing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may be jointly used or jointly occupied by the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and any other party.
(e)CA 政府 Code § 65914.7(e) Any land us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housing 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65914.7(e)(1) Article 8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220) of Chapter 5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itle 5.
(2)CA 政府 Code § 65914.7(e)(2) 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230) of Chapter 1 of Part 10.5 of Division 1 of Title 1 of the Education Code.
(3)CA 政府 Code § 65914.7(e)(3)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455) of Chapter 4 of Part 10.5 of Division 1 of Title 1 of the Education Code.
(f)CA 政府 Code § 65914.7(f)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shall apply:
(1)CA 政府 Code § 65914.7(f)(1) “Affordable rent”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5005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2)CA 政府 Code § 65914.7(f)(2) “Development footprint” means the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that is developed for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inclusive of parking and roadways developed internal to the site to serve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and other aboveground improvements developed to serve the housing development.
(3)CA 政府 Code § 65914.7(f)(3) “Local agency” means a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charter city, charter county, charter city and county, special district,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4)CA 政府 Code § 65914.7(f)(4)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means a school district or county office of education.
(5)CA 政府 Code § 65914.7(f)(5)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employee”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teacher or school district employee,”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5357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6)CA 政府 Code § 65914.7(f)(6) “Local public employee”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5357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7)CA 政府 Code § 65914.7(f)(7) “Lower income households”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50079.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8)CA 政府 Code § 65914.7(f)(8) “Moderate-income households”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ection 5009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9)CA 政府 Code § 65914.7(f)(9) “Real property owned by a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means real property owned by a local education agency as of January 1, 2023.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7(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4.7(g)(1) Except for the requirements imposed on 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 January 1, 2024.
(2)CA 政府 Code § 65914.7(g)(2) On or before January 31, 2023, 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shall provide written notice to the planning agency of each county and city that this section becomes effective on January 1, 2024.
(h)CA 政府 Code § 65914.7(h) This section shall remain in effect only until January 1, 2033, and as of that date is repealed.

Section § 659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艺术家预留最多10%的规定可负担住房单元。这些单元必须位于州或地方指定的文化区附近。地方机构必须颁布一项条例,该条例需符合租户保护法律,禁止为艺术家而驱逐现有租户,并包含公平的收入和艺术家身份审查程序。如果申请的艺术家数量不足,这些空置单元可以向普通公众提供。“可负担住房”指的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艺术家”指的是各种视觉、平面或表演艺术的创作者。

(a)CA 政府 Code § 65914.8(a) 如果地方机构要求,作为批准住宅单元开发的一个条件,该开发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单元必须是可负担住房,则地方机构可以为艺术家预留最多10%的这些所要求的可负担住房单元,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5914.8(a)(1) 预留的单元位于根据第2篇第1部第9.2章(第8758条起)认证的州指定文化区内或其半英里范围内,或位于任何类似的当地指定文化区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4.8(a)(2) 地方机构为此目的颁布一项条例,且该条例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914.8(a)(2)(A) 该条例符合《地方租户优先权防驱逐法案》(第1篇第7部第12.76章(第7061条起))。
(B)CA 政府 Code § 65914.8(a)(2)(B) 该条例禁止为艺术家而驱逐现有租户。
(C)CA 政府 Code § 65914.8(a)(2)(C) 该条例包含公平且全面的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适用可负担住房法律的初次和年度收入核查以及艺术家身份核查。
(b)CA 政府 Code § 65914.8(b) 如果申请并入住这些单元的艺术家数量不足,则未入住的单元可向普通公众提供。
(c)CA 政府 Code § 65914.8(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4.8(c)(1) “可负担住房”指专门用于中等收入、较低收入、极低收入或极端低收入家庭的单元,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条所定义,且住房成本可负担,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65914.8(c)(2) “艺术家”指任何媒介的视觉艺术、平面艺术或表演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绘画、版画、素描、雕塑、手工艺品、摄影、电影或表演。
(3)CA 政府 Code § 65914.8(c)(3)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