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5913.4(a) 除(r)款另有规定外,开发提案人可以提交开发申请,该开发项目须遵守(c)款规定的简化、事务性审批程序,且不受制于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任何其他非立法自由裁量审批,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b)款规定并满足以下所有客观规划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5913.4(a)(1) 该开发项目是包含两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多户住宅开发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5913.4(a)(2) 该开发项目及其所在地块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2)(A) 它是一个或多个合法地块,位于城市中,且仅当该城市边界包含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地区或城市群的某个部分;或者,对于非建制地区,是一个或多个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地区或城市群边界内的合法地块。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2)(B) 地块周边至少75%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就本节而言,仅被街道或公路隔开的地块应视为相邻。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 满足(ii)项要求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I) 该地块被划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开发区。
(II) 该地块的总体规划指定允许住宅用途或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用途。
(III) 该地块符合Section 65852.24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2)(C)(i)(ii) 开发项目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指定用于住宅用途。根据《密度奖励法》(Section 65915)授予的额外密度、建筑面积、单元以及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应计入总面积计算。开发项目的总面积不应包括地下空间,例如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 开发提案人已承诺在颁发第一份建筑许可证之前,登记一份土地使用限制或契约,规定根据(4)款(B)项要求提供的任何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应在不少于以下期限内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或租金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i) 出租单元为五十五年。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ii) 自有单元为四十五年。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3)(A)(B) 市或县应要求为开发项目中包含的每个地块或房地产单元登记实施本款的契约或限制。
(4)CA 政府 Code § 65913.4(a)(4) 该开发项目满足(A)项的(i)或(ii)款,并满足以下(B)项: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 对于位于处于第六个或更早住房要素周期的地区的开发项目,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任一地区: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I) 部门已根据最新收到的生产报告显示,已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单元数量少于该地区在该报告期内按收入类别划分的区域住房需求份额,而认定该地区受本条款约束。地区在此子条款下保持资格,直至部门对下一个报告期作出决定。
(II) 部门已根据该地区未通过部门认定与住房要素法(第3章第10.6条(自Section 65580起))基本符合的住房要素,而认定该地区受本条款约束。地区在此子条款下保持资格,直至其通过部门认定与住房要素法(第3章第10.6条(自Section 65580起))基本符合的住房要素。
(ib) 项目申请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且项目包含至少500个住房单元,则寻求批准或寻求修改先前批准的项目,在计算任何密度奖励之前,将总单元数的20%指定为可负担单元,其中至少9%的可负担单元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50%的家庭,其余的可负担单元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
(II) 尽管有分项 (I) 的分分项 (ia) 和 (ib) 中所述的条件,如果地方政府已通过一项地方法令,要求将超过50%(或适用情况下超过20%)的单元指定为面向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的可负担住房,则该地方法令适用。
(III) 就本条款而言,提及的面向极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包括面向严重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63.5条),以及面向极端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单元(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6条)。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A)(i)(iii) 地方政府未在第6540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门提交其最新的生产报告,或者如果生产报告显示,已获得建筑许可证的、面向条款 (i) 和 (ii) 中所述的两种收入水平的可负担住房单元数量少于该报告期区域住房需求评估周期所需数量,则寻求批准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条款 (i) 或 (ii)。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 使用可负担住房单元以满足分段 (B) 要求的开发提案人,也可以满足任何其他地方或州的关于可负担住房的要求,包括地方法令或第65915条中的《密度奖励法》,前提是开发提案人遵守州或地方法律中的适用要求。如果地方对可负担住房的要求规定单元仅限于收入高于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家庭,则符合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单元应被视为满足地方对更高收入单元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ii) 使用可负担住房单元以满足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可负担性要求的开发提案人,也可以满足分段 (B) 的要求,前提是开发提案人遵守分段 (B) 的适用要求。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4)(C)(i)(iii) 开发提案人可以使用仅限于收入低于分段 (B) 中规定的适用收入限制的家庭的单元,以满足分段 (B) 的可负担性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4)(D)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本分项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5)CA 政府 Code § 65913.4(a)(5) 该开发项目,不包括根据第65915条《密度奖励法》该开发项目有资格获得的任何额外密度或任何其他优惠、激励或开发标准豁免,符合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时,或根据分项 (b) 提交意向通知时(以较早者为准)生效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就本段而言,“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是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且在提交前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获取和了解的、通过参考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可统一验证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体现在市或县通过的其他客观土地使用规范中,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叠加区、特定规划、包容性分区条例和密度奖励条例,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5)(A) 某开发项目,如拟议的密度符合该土地使用指定内允许的最大密度,则应被视为符合与住房密度相关的客观分区标准(如适用),尽管任何指定的最高单元分配可能导致允许的住房单元数量减少。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5)(B) 如果客观分区、总体规划、细分或设计审查标准相互不一致,则如果某项开发符合总体规划中规定的标准,该开发应被视为符合根据本细分条款的客观分区和细分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段所述的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应根据2004年法规第905章的要求通过或修订。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5)(D)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本细分条款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政府 Code § 65913.4(a)(5)(E) 符合第65852.24条要求的项目,如果符合第65852.24条(b)款的规定,且项目中的任何建筑面积均未指定用于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其他临时住宿用途(住宅酒店除外),则应被视为符合客观分区标准、客观设计标准和客观细分标准。就本细分条款而言,“住宅酒店”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519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65913.4(a)(6) 该开发项目不位于以下任何一种场地: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 受《公共资源法典》第30603条(a)款第(1)项或第(2)项约束的沿海区域。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i) 不受经认证的当地沿海计划或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计划约束的沿海区域。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ii) 易受五英尺海平面上升影响的沿海区域,经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海洋保护委员会、美国地质调查局、加州大学或地方政府的沿海灾害脆弱性评估确定。
(iv)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iv) 沿海区域内未划定为多户住宅用途的地块。
(v)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v) 沿海区域内且位于以下任一地点的地块: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A)(i)(v)(I) 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121条定义的湿地之上或其100英尺半径范围内。
(II) 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30113条和第30241条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之上。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6)(B) 优质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根据美国农业部土地清查和监测标准(经加州修订)定义,并由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编制的地图上指定,或经该管辖区选民批准的当地投票措施划定或指定用于农业保护或保存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6)(C) 湿地,定义见《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手册》第660 FW 2部分(1993年6月21日)。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 位于根据第51178条由林业和消防局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或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4102条定义的州责任区域内。本分段不适用于已根据现有建筑标准或适用于该开发的州消防缓解措施采取火灾危险缓解措施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或其后续规定制定的标准: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 《公共资源法典》第4291条或第51182条(如适用)。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i) 《公共资源法典》第4290条。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D)(iii) 《加州建筑规范》第7A章(《加州法规》第24篇)。
(E)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 根据第65962.5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或由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356条指定的危险废物场地,除非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i) 该场地是地下储罐场地,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条(g)款收到统一结案函,该结案函基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为住宅用途或住宅混合用途设定的结案标准。本条不改变或修改将场地从根据第65962.5条列出的危险废物场地清单中移除的条件。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E)(ii) 州公共卫生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96.10条(c)款作出决定的地方机构,已另行确定该场地适合居住用途或居住混合用途。
(F)CA 政府 Code § 65913.4(a)(6)(F) 位于州地质学家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划定地震断层带内,除非该开发项目符合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加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5部分(第18901条及后续条款))以及任何地方建筑部门根据《第2编第1部第12.2章》(第8875条及后续条款)采纳的适用抗震建筑规范标准。
(G)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易受1%年概率洪水(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的特殊洪水危险区内。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简化审批,则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采纳的适用于该场地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开发项目可位于本分段所述的场地: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i) 该场地已获得由联邦应急管理局编制并签发给地方管辖区的地图修订函。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G)(ii) 该场地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要求,以满足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I章B分章第59部分(第59.1条及后续条款)和第60部分(第60.1条及后续条款)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最低洪水泛滥区管理标准。
(H)CA 政府 Code § 65913.4(a)(6)(H) 位于联邦应急管理局在其发布的任何官方地图中确定的监管洪道内,除非该开发项目已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4卷第60.3(d)(3)条获得无抬高认证。如果开发提案人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联邦资格标准,以证明该场地符合本分段规定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简化审批,则地方政府不得以开发提案人未遵守该地方政府采纳的适用于该场地的任何额外许可要求、标准或行动为由拒绝申请。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6)(I) 根据《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渔猎法典》第3编第10章(第2800条及后续条款))采纳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根据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或根据其他已采纳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划定用于保护的土地。
(J)CA 政府 Code § 65913.4(a)(6)(J) 被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物种、敏感物种或特殊地位物种的受保护物种的栖息地、完全受保护物种,或受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编第1.5章(第2050条及后续条款))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2编第10章(第1900条及后续条款))保护的物种的栖息地。
(K)CA 政府 Code § 65913.4(a)(6)(K) 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
(7)CA 政府 Code § 65913.4(a)(7) 该开发项目不得位于适用以下任何情况的场地: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 该开发项目将需要拆除以下类型的住房: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的住房,该契约、条例或法律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i)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7)(A)(iii) 在过去10年内有租户居住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7)(B) 该场地以前曾用于有租户居住的住房,且在开发提案人根据本节提交申请前10年内被拆除。
(C)CA 政府 Code § 65913.4(a)(7)(C) 该开发项目将需要拆除一座被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历史建筑。
(D)CA 政府 Code § 65913.4(a)(7)(D) 该房产包含由租户占用的住房单元,且该房产的单元目前或曾随后由细分商或该房产的后续所有者向公众出售。
(8)CA 政府 Code § 65913.4(a)(8) 除第 (9) 款另有规定外,经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的开发项目的发起人应在与建筑承包商的合同中要求,并应向地方政府证明,在项目施工中,将视情况满足本款规定的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 就《劳动法》第2部第7章第1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并非完全属于公共工程,并经地方政府根据第2条(自第65912.110条起)或第3条(自第65912.120条起)批准的开发项目,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 在开发项目实施中雇用的所有建筑工人,应至少获得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普遍日工资率,该工资率由工业关系局局长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 开发项目发起人应确保普遍工资要求包含在所有工程履行合同中,并应根据《劳动法》第1773.35条,将所有工程履行合同通知工业关系部,针对开发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i) 针对开发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A)(iii)(I) 向所有受雇于工程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普遍日工资率,但在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II) 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照该条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如果所有在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开发项目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本子条款不适用。就本子条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III) 根据《劳动法》第1725.6条进行注册。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 承包商和分包商根据本款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 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在开发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复审。
(II) 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
(III) 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i) 如果根据本款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评估所涵盖工资支付而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iii) 如果所有在开发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开发项目实施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本款不适用。就本条款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v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vi) 所有建筑承包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报告学徒计划参与情况或医疗保健支出的任何变更,并应在月度报告中反映这些变更。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这些报告应被视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vi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B)(i)(vii) 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美国法典第29卷第175a节)设立的劳资合作联合委员会,应有权依照《劳动法》第218.7条或第218.8条,就建筑承包商未能根据条款 (iii) 支付医疗保健支出而对其提起诉讼。
(F)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 对于任何高于地面85英尺的项目,以下熟练和受训劳动力条款适用: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 除条款 (ii) 另有规定外,开发商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与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I)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 合同包含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总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将使用《公共合同法》第2601条所定义的熟练和受训劳动力,在项目上从事属于建筑和施工行业学徒职业范围的工作。然而,这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条款 (ii) 的子条款 (I) 接受新投标的任何工作范围。
(II) 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商设定最低投标要求,这些要求应尽可能客观。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不得在分包商的投标过程中设置任何超出合理和商业惯例范围的障碍。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必须接受符合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任何投标方提交的投标。
(III) 总承包商已提供一份经伪证罪处罚的宣誓书,声明其将遵守本分段规定,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并将从其分包商处获得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对于其收到至少三份证明满足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投标的每个工作范围,均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
(IV) 当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被要求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来完成合同或项目时,该承诺应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的可强制执行协议作出,该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ia) 总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将遵守本章规定。
(ib) 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将每月向开发商提供一份证明总承包商遵守情况的报告。
(ic) 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应每月向开发商提供受影响分包商提交给总承包商的、证明遵守情况的月度报告。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a)(8)(F)(ii)(I) 如果总承包商在某个施工工作范围内未能收到至少三份来自分包商的投标,这些投标证明满足本分段所述的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则总承包商可以接受该工作范围的新投标。总承包商无需要求分包商在该工作范围内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
(II) 如果所有在该开发项目上从事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工会都受多工种项目劳务协议的约束,则本分段的要求不适用。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该开发项目施工的建筑工人支付现行工资,并规定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该多工种项目劳务协议应包括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对项目上指定工作范围具有适用覆盖范围确定的所有建筑工种,并应由所有适用的劳工组织签署,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就本条款而言,“项目劳务协议”是指一项预先雇佣的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为特定建筑项目或多个项目确立雇佣条款和条件,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9卷第158(f)节所述的协议。
(9)CA 政府 Code § 65913.4(a)(9) 尽管有第 (8) 款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须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免除支付现行工资、使用参与学徒培训的劳动力或提供医疗保健支出的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3.4(a)(9)(A) 该项目包含 (10) 个或更少的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5913.4(a)(9)(B) 该项目不属于就《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20) 条起)而言的公共工程。
(10)CA 政府 Code § 65913.4(a)(10) 该开发项目不得位于现有土地地块或场地之上,该地块或场地受《移动房屋居住法》(《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5) 章(自第 (798) 条起))、《休闲车公园占用法》(《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6) 章(自第 (799.20) 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1) 部分(自第 (18200) 条起))或《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3) 部分(自第 (18860) 条起))管辖。
(b)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1) (A) (i) 在提交受 (c) 款所述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约束的开发项目申请之前,开发提案人应向地方政府提交一份其打算提交申请的通知。该意向通知应采用初步申请的形式,其中包含第 (65941.1) 条所述的所有信息,以该条在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文本为准。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 在收到 (i) 项所述的提交申请意向通知后,地方政府应与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就拟议开发项目进行范围界定协商,如《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80.3.1) 条所述。为加快遵守本款规定,地方政府应联系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以协助识别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i) 根据本款发出通知并启动范围界定协商的时间表如下:
(I)CA 政府 Code § 65913.4(b)(1)(iii)(I) 地方政府应在收到开发提案人提交 (i) 项所述申请意向通知后的 (30) 天内,向每个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供正式通知。根据本分项条款提供的正式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a) 拟议开发的描述。
(ib) 拟议开发的位置。
(ic) 邀请根据本款进行范围界定协商。
(II) 根据本项条款收到正式通知的每个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应在收到该通知后 (30) 天内接受进行范围界定协商的邀请。
(III) 如果地方政府收到接受根据本款进行范围界定协商邀请的回复,地方政府应在收到该回复后 (30) 天内启动范围界定协商。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1)(B) 范围界定协商应承认与某一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对相关资源拥有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应考虑该资源对有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的文化意义。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1)(C) 根据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协商的各方应为地方政府以及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多个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可以参与范围界定协商。但是,地方政府应在任何与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地理区域有传统和文化联系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出请求时,与该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进行单独的范围界定协商。开发提案人及其顾问可以参与根据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协商过程,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1)(C) 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认定,根据第 (2) 款 (A) 项的规定,拟议开发项目不会影响任何潜在的部落文化资源。
(D)CA 政府 Code § 65913.4(b)(1)(D) 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与地方政府之间已依照本款规定进行范围界定磋商,并根据第 (2) 款 (B) 项达成协议。
(4)CA 政府 Code § 65913.4(b)(4)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项目将不符合 (c) 款所述的简化、事务性流程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65913.4(b)(4)(A) 项目现场存在列入国家、州、部落或地方历史名录的部落文化资源。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4)(B) 存在可能受拟议开发项目影响的潜在部落文化资源,且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部落文化资源处理的方法、措施和条件达成可执行协议,如第 (2) 款 (C) 项所述。
(C)CA 政府 Code § 65913.4(b)(4)(C) 依照本款进行的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拟议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潜在部落文化资源达成一致。
(5)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5)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 如果在依照本款进行范围界定磋商后,项目因以下任何或所有原因不符合 (c) 款所述的简化、事务性审批流程的资格,地方政府应向开发提案人以及参与该范围界定磋商的任何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该事实,并解释项目不符合资格的原因:
(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 项目现场存在列入国家、州、部落或地方历史名录的部落文化资源,如第 (4) 款 (A) 项所述。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i) 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部落文化资源处理的方法、措施和条件达成可执行协议,如第 (2) 款 (C) 项和第 (4) 款 (B) 项所述。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iii) 范围界定磋商的各方未就拟议开发项目是否会影响潜在部落文化资源达成一致,如第 (4) 款 (C) 项所述。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5)(A)(B) 依照本款提供给开发提案人的书面文件应包含关于开发提案人如何向地方政府申请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其他酌情批准开发项目的信息。
(6)CA 政府 Code § 65913.4(b)(6) 本节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地方政府与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之间根据其他适用法律进行的磋商和讨论、其他适用法律下的保密规定、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护宗教活动,或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向地方政府提交信息或参与地方政府任何流程的能力。
(7)CA 政府 Code § 65913.4(b)(7) 就本款而言:
(A)CA 政府 Code § 65913.4(b)(7)(A) “磋商”是指有意义且及时的过程,旨在寻求、讨论并认真考虑他人的观点,以一种认识到所有各方文化价值观的方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协议。地方政府与原住民部落之间的磋商应以相互尊重各方主权的方式进行。磋商还应承认部落对具有传统部落文化重要性的地点可能存在的保密需求。牵头机构应参考由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编制的《加利福尼亚州部落磋商指南:总体规划指南补充》中描述的部落磋商最佳实践。
(B)CA 政府 Code § 65913.4(b)(7)(B) “范围界定”是指地方政府与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之间(如果获得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授权,也包括开发提案人)参与早期讨论或调查的行为,内容涉及拟议开发项目可能对《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4 节所定义的潜在部落文化资源或《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73 节所定义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产生的影响。
(8)CA 政府 Code § 65913.4(b)(8) 本款不适用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已根据本条规定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获得批准的任何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c)(1) 尽管有任何地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确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以及本款第(3)项的规定,地方政府应批准该开发项目。一旦确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与(a)款中规定的任何客观规划标准相冲突,作出该决定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或相关地方规划和许可部门应向开发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与哪些标准相冲突,以及开发项目与该标准相冲突的原因,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913.4(c)(1)(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60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c)(1)(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90天内。
(C)CA 政府 Code § 65913.4(c)(1)(C) 在提交为回应地方政府根据本项提供的书面反馈而重新提交的任何开发提案后30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3.4(c)(2) 如果地方政府的规划主管或同等职位未能根据第(1)项提供所需文件,则该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
(3)CA 政府 Code § 65913.4(c)(3) 就本条而言,如果有充分证据使合理的人能够得出结论认为该开发项目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则该开发项目符合(a)款中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如果申请包含充分证据,足以使合理的人得出结论认为该开发项目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地方政府不得以申请材料不完整为由,认定某开发项目(包括根据(h)款提出的修改申请)与客观规划标准相冲突。
(4)CA 政府 Code § 65913.4(c)(4) 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简化、行政审批申请后,在授予权利之前需要对开发项目发出批准的所有地方政府部门,应在第(1)项规定的时限内遵守本条的要求。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d)(1) 开发项目的任何设计审查可由地方政府的规划委员会或任何负责设计审查的同等委员会或理事会进行。该设计审查应是客观的,并严格侧重于评估是否符合简化项目所需的标准,以及在提交开发申请之前由地方管辖区通过条例或决议发布和采纳的任何合理的客观设计标准,并且应广泛适用于管辖区内的开发项目。该设计审查应完成,如果开发项目符合所有客观标准,地方政府应按以下方式批准该开发项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限制或排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审批或其效力(如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913.4(d)(1)(A)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90天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d)(1)(B) 如果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项目后180天内。
(2)CA 政府 Code § 65913.4(d)(2) 根据《细分地块法》(《公共资源法典》第2部(第66410条起))提出的细分申请,应免于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的要求,并应遵守第(1)项规定的公共监督时限,前提是该开发项目符合本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款第(8)项,以及地方细分条例中的所有客观细分标准,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913.4(d)(2)(A) 该开发项目已获得或将通过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获得融资或资金。
(B)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 该开发项目位于以下任一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合法地块上:
(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 一个建制市,其边界包含城市化区域的某个部分。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数据,人口超过25万的县内的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
(ii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i) 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政府 Code § 65913.4(d)(2)(B)(iii)(I) “城市化区域”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
(II) “城市群”指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群,刊载于2012年3月27日《联邦公报》第77卷第59号。
(3)CA 政府 Code § 65913.4(d)(3) 如果地方政府认定根据本节提交的开发项目与根据第 (1) 款施加的任何标准冲突,则应向开发项目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开发项目与哪些客观标准冲突,并解释开发项目与该客观标准冲突的原因,这应符合 (c) 小节第 (1) 款所述的时间表。
(e)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无论其是否已通过一项规范多户住宅开发项目汽车停车要求的条例,均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对根据本节批准的简化开发项目施加汽车停车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5913.4(e)(1)(A) 该开发项目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65913.4(e)(1)(B) 该开发项目位于具有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历史街区内。
(C)CA 政府 Code § 65913.4(e)(1)(C) 当需要路边停车许可证但未向开发项目的住户提供时。
(D)CA 政府 Code § 65913.4(e)(1)(D) 当开发项目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时。
(2)CA 政府 Code § 65913.4(e)(2) 如果开发项目不属于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类别,地方政府不得对根据本节批准的简化开发项目施加超过每单元一个停车位的汽车停车要求。
(f)CA 政府 Code § 65913.4(f)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批准符合本节要求的开发项目之前,不得要求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3.4(f)(1) 与确定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适用于该项目的客观规划标准无直接关联的研究、信息或其他材料。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 遵守获得批后许可所需的任何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B) 本款不禁止地方机构在根据本节颁发许可之后,要求遵守获得批后许可所需的任何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f)(2)(A)(C) 就本款而言,“批后许可”的含义与第65913.3节 (j) 小节第 (3) 款 (A) 分段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g)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1)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一个开发项目,那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该批准不应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5913.4(g)(1)(A) 项目包含超出税收抵免范围的对住房可负担性的公共投资。
(B)CA 政府 Code § 65913.4(g)(1)(B) 至少50%的单元对于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数收入80%的家庭是可负担的。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 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节批准一个开发项目,且项目不满足第 (1) 款 (A) 和 (B) 分段的要求,则该批准自确立该批准的最终行动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或者,如果提起诉讼质疑该批准,则自维持该批准的最终判决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只要开发项目现场的施工活动(包括拆除和场地平整活动)已根据地方管辖区颁发的许可开始并正在进行,批准就仍然有效。就本小节而言,“正在进行”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i) 施工已开始且未中断超过180天。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i) 《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中包含的客观建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管道、电气、消防和土方工程规范,可适用于在首次建筑许可证申请之前提交的所有修改申请。如果开发提案人同意,这些标准也可适用于在首次建筑许可证申请之后提交的修改申请。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g)(2)(A)(C)(i)(ii) 增加 (i) 款的法案对 (i) 款所作的修订,也应追溯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修改申请。
(4)CA 政府 Code § 65913.4(g)(4) 地方政府根据本分节对修改请求的审查应严格限于确定该修改(包括对先前批准的密度奖励优惠或豁免的任何修改)是否改变开发项目与客观规划标准的一致性,且不得重新考虑未受修改影响的先前决定。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1) 地方政府不得采纳或施加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费用或包容性住房要求,这些要求仅或部分基于项目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而适用于该项目。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2)(A) 如果申请实质上符合根据 (c) 分节批准的开发项目,地方政府应为根据本节批准的开发项目签发所需的后续许可证。收到后续许可证申请后,地方政府应不无故拖延地处理该许可证,且不得施加任何未对未根据本节批准的项目施加的程序或要求。地方政府应根据原始开发申请提交时生效的任何州或地方法律中规定的客观标准审查后续许可证申请,除非开发提案人同意改变客观标准。后续许可证的签发应实施已批准的开发项目,且对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不得阻碍、抑制或排除该开发项目。就本段而言,“后续许可证”是指在根据 (c) 分节获得批准后所需的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土方工程、侵占和建筑许可证以及最终地籍图(如有必要)。
(B)CA 政府 Code § 65913.4(i)(2)(A)(B) 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 (A) 分段所作的修订,也应追溯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后续许可证申请。
(3)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 如果为实施根据本节可获得简化、行政批准的开发项目而需要进行公共设施改进,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道、人行道或步道、公共交通站点、车道、街道铺设或覆盖、路缘或排水沟、改造后的交叉口、街道标志或路灯、景观或硬景观、地上或地下公用设施连接、水管、消防栓、雨水或污水管道连接、挡土墙以及任何相关工程,且该公共设施改进位于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上,则在公共设施改进需要地方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地方政府不得以阻碍、抑制或排除开发项目的方式行使其对任何与公共设施改进相关的批准的自由裁量权。
(B)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 如果向地方政府提交 (A) 分段所述的公共设施改进申请,地方政府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i) 根据原始开发申请提交时生效的任何州或地方法律中规定的客观标准审查申请。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B)(ii) 以与评估非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的项目所要求的公共设施改进相同的方式进行审查和批准。
(C)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 如果向地方政府提交 (A) 分段所述的公共设施改进申请,地方政府不得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i) 采纳或施加任何仅或部分基于项目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行政或简化批准而适用于该项目的要求。
(ii)CA 政府 Code § 65913.4(i)(3)(A)(C)(ii) 不合理地拖延对申请的审议、审查或批准。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j)(1) 本节不影响开发提案人使用地方政府采纳的任何替代性简化权利许可审批程序的能力,包括第 65583.2 节 (i) 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5913.4(j)(2) 本节不阻止某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住房开发项目资格,从而有权获得第 65589.5 节的保护。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k)CA 政府 Code § 65913.4(k)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不适用于州机构、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采取的以下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5913.4(k)(1) 租赁、转让或抵押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或为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的租赁、转让或抵押提供便利,或为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与符合条件的TOD项目(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9010.1 节定义)相关的租赁,也不适用于与该租赁相关的任何决定,或向根据本节获得简化批准的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援助,该开发项目将用于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65913.4(k)(2) 批准位于地方政府或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拥有的土地上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实施根据本节获得简化批准的开发项目是必要的,该开发项目将用于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
(l)CA 政府 Code § 65913.4(l) 为确定本章下开发项目的总单元数之目的,开发项目或开发计划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5913.4(l)(1) 在某一地块上开发的所有项目,无论这些开发何时发生。
(2)CA 政府 Code § 65913.4(l)(2) 在根据本章开发的地块相邻地块上开发的所有项目,如果该相邻地块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是从根据本章开发的地块中分割出来的。
(m)CA 政府 Code § 65913.4(m)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65913.4(m)(1) “可负担住房成本”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2.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m)(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 受 (B) 和 (C) 小段规定的限制,“可负担租金”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53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B) 对于根据本节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开发项目,如果包含 500 个或更多住房单元,并且在计算任何密度奖励之前,将总单元数的 20% 专门用于收入达到或低于区域中位数收入 80% 的家庭可负担住房,则这些单元中至少 30% 的可负担租金应设定为 (A) 小段中定义的可负担租金,而这些单元中其余部分的可负担租金应指与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获得州或联邦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住房开发项目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
(C)CA 政府 Code § 65913.4(m)(2)(A)(C) 对于将 100% 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开发项目,“可负担租金”应指与为该开发项目提供融资的公共计划所规定的最高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
(3)CA 政府 Code § 65913.4(m)(3)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4)CA 政府 Code § 65913.4(m)(4) “开发提案人”指根据本节通过简化行政审查程序向地方政府提交住房开发项目申请的开发商。
(5)CA 政府 Code § 65913.4(m)(5) “已完成的权利”指已获得颁发建筑许可证所需的所有土地使用批准或权利的住房开发项目。
(6)CA 政府 Code § 65913.4(m)(6) “医疗保健支出”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01(a)、501(c) 或 501(d) 节的缴款,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213(d)(1) 节定义的“医疗护理”的支付。
(7)CA 政府 Code § 65913.4(m)(7)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第 65589.5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8)CA 政府 Code § 65913.4(m)(8) “地方”或“地方政府”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包括特许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