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200

Explanation

本法案定义了加州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关键术语。这些区域是市或县内指定的特殊区域,旨在更高效地开发新的住房项目。“审批机构”是负责审查这些区域内开发许可证的机构。“可开发土地”包括可以转化为住宅或混合用途空间的区域,但不包括已高度开发或环境敏感的区域。“合格地点”是指靠近公共交通或因现有基础设施而非常适合开发的区域。“混合用途”是指一个开发项目中,最多一半的面积可以用于非住宅目的。“项目”是指这些区域内拟议的开发,而“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则规定了设立这些区域的规则。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200(a) “审批机构”指市、县或市县的机构,该机构在市、县或市县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设立,并被指定根据第66205条审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开发的许可证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6200(b) “市、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特许县或特许市县。
(c)CA 政府 Code § 66200(c) “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d)CA 政府 Code § 66200(d) “可开发土地”指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可实际开发为住宅或混合用途开发的区域,包括被未充分利用的住宅、商业或工业建筑或用途所占用或相关的土地面积,这些建筑或用途有可能根据该部的规章制度被转换为住宅或混合用途,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66200(d)(1) 已基本开发的土地,包括现有公园和开放空间。
(2)CA 政府 Code § 66200(d)(2) 面积超过半英亩,因地形特征或环境保护而不适合开发的区域。
(e)CA 政府 Code § 66200(e) “合格地点”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200(e)(1) 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的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6200(e)(2) 凭借现有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性、现有未充分利用的设施或地理位置,高度适合设立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区域。
(f)CA 政府 Code § 66200(f) “混合用途”指拟议开发项目高达50%的建筑面积被指定用于非住宅用途。
(g)CA 政府 Code § 66200(g) “项目”指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拟议的住宅或混合用途开发项目。
(h)CA 政府 Code § 66200(h)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指根据本章指定并叠加在市、县或市县管辖区域内的区域,开发商可选择根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或市、县或市县其他适用的总体规划和分区条例在该区域内开发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6200(i)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指市、县或市县根据第66201条通过的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条例。

Section § 6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名为“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指定区域,以鼓励住宅开发。市或县必须首先获得州的批准,然后为该区域制定地方条例。这些区域必须具备现有基础设施,并允许住宅用途,无需特殊许可。

指定为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面积不得超过该管辖区土地总面积的15%,除非州另行批准。这些区域还必须遵守公平住房法律,并且不得有一般性的年龄或入住限制,尽管为老年人或残疾人提供的特定项目可以例外。

法律强调可负担住房,要求至少20%的单位在至少55年内对低收入家庭是可负担的。该法律还确保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支持混合用途开发,并在施工期间满足特定的就业和工资标准。

任何申请在这些区域进行开发的人都必须证明,整个项目或其建筑工人是按照普遍工资法律获得报酬的。非常小的项目可获得豁免。这些区域的最终计划必须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维护分区法律和支持可负担住房需求相一致。对区域条例的修订需要州批准,并符合其他州住房和环境立法。

(a)CA 政府 Code § 66201(a) 市、县或市县在收到部门根据第66202条给予的初步批准后,可根据本章通过条例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市、县或市县应根据第4章(自第65800条起)的要求通过该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6201(b) 根据本章拟指定为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区域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201(b)(1) 该区域是符合条件的地点,包括任何由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服务的相邻区域。
(2)CA 政府 Code § 66201(b)(2) 该区域已分区,允许通过行政许可发放进行住宅用途。其他用途可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或其他自由裁量许可获得批准,前提是该用途与住宅用途一致。
(3)CA 政府 Code § 66201(b)(3) 多户住宅的密度范围,其最低密度不得低于第65583.2条(c)款(3)项(B)分项中规定的、被认为适合容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密度;以及单户联排或独立住宅的密度范围,其最低密度不得低于每英亩10个单位。密度范围应提供每英亩的最低住宅单位数和最高住宅单位数。
(4)CA 政府 Code § 66201(b)(4) 允许住房开发,且与社区建筑和使用模式以及任何适用的建筑规范一致。
(5)CA 政府 Code § 66201(b)(5) 除法院命令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暂停外,住宅用途的限制或暂停不适用于该区域的任何部分。
(6)CA 政府 Code § 66201(b)(6) 该区域不受任何一般年龄或其他入住限制,但市、县或市县可允许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或辅助生活项目进行开发。
(7)CA 政府 Code § 66201(b)(7) 住房单位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公平住房法律。
(8)CA 政府 Code § 66201(b)(8) 拟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或市县管辖总土地面积的15%,除非部门为促进本章目的批准更大的区域。
(9)CA 政府 Code § 66201(b)(9) 市、县或市县内所有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或市县管辖总土地面积的30%。
(10)CA 政府 Code § 66201(b)(10)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规定了由条例指定的批准机构根据第66205条并按照部门采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方式。
(11)CA 政府 Code § 66201(b)(11) 该区域的开发项目符合第66208条关于受开发影响的可负担住房单位置换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201(c) 市、县或市县可适用统一的开发政策或标准,这些政策或标准将适用于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所有项目,包括停车条例、公共通道条例、分级条例、山坡开发条例、洪泛区条例、栖息地或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66201(d) 市、县或市县可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提供混合用途开发。
(e)CA 政府 Code § 66201(e)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修订或废止,除非部门向市、县或市县提供书面批准,否则不生效。市、县或市县可通过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申请批准拟议的修订或废止。部门应评估该拟议修订或废止对市、县或市县住房要素的影响。如果部门在收到修订或废止条例的书面请求后60天内未作出回应,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f)CA 政府 Code § 66201(f)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6201(f)(1) 规定由批准机构根据第66205条审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开发许可申请。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1(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1(f)(2)(A) 在符合分段(B)规定的前提下,要求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建造的住宅单元中,至少有20%须为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所能负担,并受至少55年的已记录负担能力限制。对于收入超过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上限的个人和家庭所能负担的开发项目,应包含不少于10%的单元用于较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成本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的定义,除非市、县或市县已通过地方条例要求更高比例的单元用于较低收入家庭,在此情况下,该条例应适用。
(B)CA 政府 Code § 66201(f)(2)(A)(B) 对于将其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4条规定的全部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纳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市、县或市县,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建造或大幅翻新的总单元百分比应与该市、县或市县区域住房需求分配中每个收入类别的百分比相符。
(C)CA 政府 Code § 66201(f)(2)(A)(C) 本节不扩大或限制地方政府通过条例、章程修正案、总体规划修正案、专项规划、决议或其他土地使用政策或法规的权力,以要求任何住房开发项目包含固定比例的可负担住房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6201(f)(3) 明确规定,如果项目无法实际用作单户或多户住宅,则不被视为住宅用途。
(4)CA 政府 Code § 66201(f)(4) 要求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项目的许可证申请人,视情况而定,执行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6201(f)(4)(A) 向审批机构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视情况而定:
(i)CA 政府 Code § 66201(f)(4)(A)(i) 就《劳动法典》第2部第7章第1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整个项目是公共工程。
(ii)CA 政府 Code § 66201(f)(4)(A)(ii) 如果项目并非整体为公共工程,则所有受雇于项目执行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资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典》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工作类型和地理区域的每日工资普遍现行费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现行费率。如果审批机构批准申请,则对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政府 Code § 66201(f)(4)(A)(ii)(I) 申请人应将现行工资要求纳入所有履行工作的合同中。
(II)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所有受雇于该工作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现行费率。
(III) 除分项(V)另有规定外,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典》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其中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IV) 除分项(V)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现行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典》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典》第1742条进行审查;也可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典》第1771.2条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如果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则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债券或多份债券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典》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Section § 6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通过提出一项条例来申请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他们必须提交具体信息,例如该区域的边界和潜在开发区域,以及住房规划和环境报告。主管部门将决定该区域提案是否符合必要要求,并予以批准或驳回。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可以修正问题并重新申请。一旦提案获得初步批准且条例生效,主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给予最终批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2(a)(1) 已根据本章规定提出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市、县或市县,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初步批准。主管部门应就拟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获得批准的资格作出初步决定。
(2)CA 政府 Code § 66202(a)(2) 如果主管部门认定拟议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符合本章规定,且该市、县或市县的住房要素符合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的规定,则应批准区域规划激励金的初步批准申请。如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应告知申请方市、县或市县其申请中的不足之处。市、县或市县在纠正主管部门驳回申请中指出的不足之处后可重新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6202(a)(3) 主管部门应将其决定告知申请方市、县或市县。
(b)CA 政府 Code § 66202(b) 已提出设立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市、县或市县,应在其申请中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6202(b)(1) 拟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边界的描述。
(2)CA 政府 Code § 66202(b)(2) 拟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可开发土地的描述。
(3)CA 政府 Code § 66202(b)(3) 市、县或市县内的其他住宅开发机会的描述,包括填充式开发和已开发区域内现有建筑的再利用。
(4)CA 政府 Code § 66202(b)(4) 根据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通过的市、县或市县住房要素的副本。
(5)CA 政府 Code § 66202(b)(5) 根据第66201节通过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副本。
(6)CA 政府 Code § 66202(b)(6)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10节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副本。
(7)CA 政府 Code § 66202(b)(7) 根据第66207节制定的市、县或市县设计审查标准(如有)的副本。
(8)CA 政府 Code § 66202(b)(8) 证明市、县或市县符合第66201节要求的任何其他材料。
(c)CA 政府 Code § 66202(c) 在根据 (a) 款初步批准申请后,并收到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已生效的确认后,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确认批准。

Section § 66203

Explanation

每年10月1日前,拥有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市或县,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必须从部门获得合规证书。首先,它们需要有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其次,其发展区必须遵守特定要求。第三,任何被拒绝的住宅开发许可必须符合其条例、住房计划或本章要求。此外,它们通过的任何设计标准都应遵循既定指南。如果它们不符合这些条件,部门可以拒绝颁发证书,但这不会影响该发展区现有的条例或其下的开发项目。部门还可以要求提供审查该发展区所需的任何信息。

(a)CA 政府 Code § 66203(a) 在部门根据第66202条批准市、县或市县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之后,每年10月1日或之前,如果部门发现该市、县或市县已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应颁发合规证书:
(1)CA 政府 Code § 66203(a)(1) 该市、县或市县实施了根据第66201条通过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
(2)CA 政府 Code § 66203(a)(2) 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符合第66201条(b)款的最低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6203(a)(3) 该市、县或市县仅拒绝了符合其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其住房要素规定或本章要求的住宅开发项目的许可。
(4)CA 政府 Code § 66203(a)(4) 市、县或市县通过的设计审查标准(如有)符合第66207条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66203(b) 如果部门发现市、县或市县未能满足(a)款的所有要求,部门可以拒绝认证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根据本款的拒绝不应影响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有效性,或该条例对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已开发或拟开发项目的影响。
(c)CA 政府 Code § 66203(c) 部门可以要求市、县或市县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以审查该市、县或市县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如同本条所要求。

Section § 66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拥有经批准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城市或县,在州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以获得被称为“分区激励付款”的资金奖励。付款金额取决于该区域内新建住宅单元的数量。但是,置换单元和某些开发商选择不适用的单元不计入在内。

这些付款分两部分发放:第一部分在可持续发展区条例获得批准且环境报告完成后发放。第二部分在提供规划住宅单元的建筑许可证证明后发放,同时还需要提供该年度的合规证书。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4(a)(1) 拥有经部门根据第66202条批准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城市、县或市县,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有权获得分区激励付款。
(2)CA 政府 Code § 66204(a)(2)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城市、县或市县的付款金额,应根据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新建住宅单元的数量确定。根据第66208条建造的置换单元,以及根据第66205条(f)款选择不受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约束的开发商建造的任何单元,不应被视为本条目的下的新建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204(b) 部门应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获得初步批准以及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10条发布环境影响报告后,向城市、县或市县发放分区激励付款的第一部分。部门应在城市、县或市县提交该区域内预计住宅建设单元的建筑许可证签发证明后10天内,发放分区激励付款的第二部分,但前提是城市、县或市县已根据第66203条获得了适用年份的合规证书。

Section § 6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和县为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住宅开发制定许可规则,包括设定费用以弥补相关成本。这些政府可以审查申请,并要求地方机构提供反馈。他们在评估申请时必须遵循其总体规划,如果未能在120天内采取行动,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除非双方同意延长时限。申请人有义务将此自动批准通知利益相关方。如果申请不完整或开发项目造成无法弥补的安全风险,许可证可能会被拒绝。开发商可以选择遵循标准的土地使用程序,而不是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特有的程序,但会因此放弃任何优惠或激励。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a)(1) 城市、县或市县可以在其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纳入规定,规定住宅开发许可证申请的内容。
(2)CA 政府 Code § 66205(a)(2) 城市、县或市县可以向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寻求项目政府批准的人员收取申请费。根据本款收取的费用应用于弥补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计划的准备、通过和管理成本,包括与实施《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4.3章(自第21155.10条起)相关的成本。在可估算的范围内,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申请人从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计划中获得的相对利益按比例分摊。
(3)CA 政府 Code § 66205(a)(3) 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可以规定将许可证申请转交给城市、县或市县的任何官员、机构、委员会或部门进行审查和评论。审查官员、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提供任何评论。
(b)CA 政府 Code § 66205(b) 城市、县或市县的总体规划和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在申请提交给批准机构时生效的适用规定,应适用于该申请,以用于以下目的:
(1)CA 政府 Code § 66205(b)(1) 申请的处理和审查。
(2)CA 政府 Code § 66205(b)(2) 批准机构决定的任何上诉的待决期间。
(3)CA 政府 Code § 66205(b)(3)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在申请批准后的三年内。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c)(1) 申请人应向城市、县或市县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以及批准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6205(c)(2) 该机构应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5部第2编第1部分第9章(自第54950条起))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收到申请后120天内就申请作出书面决定,除非批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延长。批准机构应将其书面决定的副本提交给城市、县或市县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
(3)CA 政府 Code § 66205(c)(3) 如果批准机构未能在120天内,或在批准机构与申请人商定的期限内(如适用)采取行动,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已获批准。如果申请根据本款被视为已获批准,申请人应在申请被视为批准后的14天内,向任何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并通知城市、县或市县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提供给利益相关方的通知应明确指出,任何上诉必须在官员收到通知后的20天内提交。
(4)CA 政府 Code § 66205(c)(4) 批准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其书面决定的副本,其中应包括拟开发物业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拟开发物业的识别信息、开发计划,以及证明该决定的副本已提交给城市、县或市县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官员。
(d)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5(d)(1) 在根据本节审查许可证申请时,批准机构应考虑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和本章的要求,包括申请人根据第66208条替换受拟议开发影响的经济适用房单位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205(d)(2) 批准机构仅可基于以下原因拒绝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6205(d)(2)(A) 拟议的开发项目不完全符合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6205(d)(2)(B) 申请人未提交所有所需信息,或未支付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要求的申请费,且这些信息或费用对于充分及时地进行设计审查或评估对附近物业的潜在影响是必要的。

Section § 66206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许可被拒绝,或者被批准但附带了无法用于居住的条件,你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来上诉。你必须在决定正式公布后20天内这样做。你必须通知指定的市或县官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相关方送达通知。如果你错过了这些步骤,你的诉讼将被驳回。

你的诉状应清楚说明为什么该决定不符合法律或条例要求,并且审批机关将被要求根据确凿证据和法规证明其决定是正确的。

(a)CA 政府 Code § 66206(a) 如果审批机关拒绝了依照第66205条提交的许可申请,或附条件批准但使项目无法用于居住用途,申请人可以通过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b)CA 政府 Code § 66206(b) 依照本条提出的上诉,应在审批机关将其拒绝或附条件批准申请的决定提交给市、县或市县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为此目的指定官员后20天内提交。申请人应向该官员提供上诉通知和诉状副本。申请人应在提起诉讼后14天内,通过挂号信向所有被告送达书面通知并提供诉状副本。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提起诉讼后21天内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宣誓书,证明本款要求的通知已提供,法院应驳回诉讼。
(c)CA 政府 Code § 66206(c) 诉状应具体说明审批机关的决定不符合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本章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的原因。诉状应将审批机关列为被告。
(d)CA 政府 Code § 66206(d) 审批机关应承担证明其决定根据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符合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本章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的责任。

Section § 66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和县为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开发项目制定具体的设计审查标准。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新开发项目与现有社区和谐融合,并符合社区的整体规划目标,包括住房策略。“设计审查标准”指的是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简单明了的指导方针。重要的是,根据这些设计标准评估项目,不需要根据加州环境法律进行环境审查。

这些标准必须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设立时制定,并连同该区的计划一并提交给部门审批。之后对这些标准的任何修改都需要部门的书面批准,其程序类似于修改该区的条例。

(a)CA 政府 Code § 66207(a) 城市、县或市县可以依照部门通过的法规,采纳适用于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开发项目的设计审查标准,以确保区内开发的物理特征与相邻建筑物和结构相辅相成,并与城市、县或市县的总体规划(包括住房要素)保持一致。就本节而言,“设计审查标准”指合理应用定性设计要求,这些要求应清晰简洁,并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开发申请,且具体术语有明确定义或普遍接受的词义。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而言,对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开发的設計审查不构成“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6207(b) 根据本节通过的设计审查标准应与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同时通过,并连同城市、县或市县根据第66202条提交的申请一并提交给部门。任何后续的额外设计审查标准或现有设计审查标准的修订,均须经部门书面批准,其方式与第66201条 (e) 款中规定的方式相同,该款涉及住房可持续发展区条例的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66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涉及经济适用房地块的开发项目。如果此类开发项目旨在替换经济适用房单元,则必须确保新建相同数量的单元,并以类似的可负担水平提供。无论这些单元目前是否被占用,或在过去五年内被腾空/拆除,都适用此替换规定。开发商必须确保这些新单元在至少55年内保持可负担性。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何为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标准,包括受租金限制或价格管制的房产。它还定义了这些单元在面积和可负担水平上如何进行替换,如果前住户的收入类别不明,则需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数据保持一致。如果这些单元曾受价格管制且由高收入家庭居住,则存在特殊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208(a) 如果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拟议开发项目在向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时包含任何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地块,审批机构应以申请人同意替换这些经济适用房单元为条件,批准其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6208(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6208(b)(1) “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地块:
(A)CA 政府 Code § 66208(b)(1)(A) 该地块包含租赁住宅单元,这些单元目前或(如果这些住宅单元在申请前五年内已被腾空或拆除)曾受制于已记录的契约、条例或法律,这些契约、条例或法律将租金限制在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B)CA 政府 Code § 66208(b)(1)(B) 该地块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而受到租金或价格管制。
(C)CA 政府 Code § 66208(b)(1)(C) 该地块包含目前由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开发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6208(b)(2) “替换”应指以下任一情况(视适用情况而定):
(A)CA 政府 Code § 66208(b)(2)(A) 如果(a)款所述的任何经济适用房单元在申请之日被占用,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应提供至少相同数量的同等大小的单元,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现有住户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如果现有住户的收入类别不明,则应可反驳地推定,低收入租户家庭在管辖区内所有租户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与低收入租户家庭所占的比例相同,具体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综合住房可负担性战略数据库的最新可用数据确定。对于(a)款所述的、在有占用单元的开发项目中未被占用的经济适用房单元,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应提供同等大小的单元,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最后一位住户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如果最后一位住户的收入类别不明,则应可反驳地推定,低收入租户家庭在管辖区内所有租户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与低收入租户家庭所占的比例相同,具体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综合住房可负担性战略数据库的最新可用数据确定。所有替换计算中产生的零头单元应向上取整到下一个整数。替换单元应受至少55年的已记录可负担性限制。
(B)CA 政府 Code § 66208(b)(2)(B) 如果(a)款所述的所有经济适用房单元在申请前五年内已被腾空或拆除,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应提供至少相同数量的同等大小的单元(以申请前五年内这些单元的最高点数量为准),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与当时居住的个人和家庭相同或更低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如果已知)。如果最高点时居住的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不明,则应可反驳地推定,低收入和极低收入租户家庭在管辖区内所有租户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与低收入和极低收入租户家庭所占的比例相同,具体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综合住房可负担性战略数据库的最新可用数据确定。所有替换计算中产生的零头单元应向上取整到下一个整数。替换单元应受至少55年的已记录可负担性限制。
(C)CA 政府 Code § 66208(b)(2)(C) 尽管有(B)项的规定,对于(A)项所述的任何住宅单元,如果其目前或在申请前五年内曾通过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其警察权而受到某种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并且目前或曾由高于低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居住,则市、县或市县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i)CA 政府 Code § 66208(b)(2)(C)(i) 要求替换单位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并由其居住。如果替换单位是租赁住宅单位,这些单位应受至少55年的已记录可负担性限制。如果拟议开发项目是出售单位,则被替换的单位应受第 (2) 款的约束。
(ii)CA 政府 Code § 66208(b)(2)(C)(ii) 要求单位的替换符合管辖区的租金或价格管制条例,前提是分段 (A) 中描述的每个单位都得到替换。除非管辖区的租金或价格管制条例另有要求,否则这些单位不应受已记录可负担性限制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66208(b)(2)(D) 就本款而言,“同等面积”是指替换单位所包含的卧室总数至少与被替换单位相同。

Section § 66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部门管理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计划的职责。该部门有权修订或制定实施此计划的指导方针,并且必须进行年度审查。这些审查有助于评估计划的效率和进展。每年,必须在线发布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计划的状况,包括哪些市和县参与其中、任何已批准的区域以及已发放的激励款项。报告还涵盖了这些区域的土地面积、分区信息以及住房项目的数据。此外,它还估算了新区域的增长以及近期内的建筑活动。

(a)CA 政府 Code § 66209(a) 部门应负责本章的实施。部门可以审查、采纳、修订和废止标准、表格或定义以实施本章。为实施本章而采纳的任何标准、表格或定义不应受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209(b)(1) 部门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住房可持续发展区计划的年度审查。部门可以要求参与的市和县提供其管辖范围内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数据,以进行此审查并准备本分部要求的报告。
(2)CA 政府 Code § 66209(b)(2) 部门应不迟于2018年11月1日及其后每年11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6209(b)(2)(A) 截至报告发布前财政年度的计划状况。
(B)CA 政府 Code § 66209(b)(2)(B) 寻求部门初步决定的市和县的识别和描述。
(C)CA 政府 Code § 66209(b)(2)(C) 已批准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的识别以及根据第66204条为每个区授予的激励付款。
(D)CA 政府 Code § 66209(b)(2)(D) 拟议和已批准的住房可持续发展区内的土地面积摘要及其分区目的。
(E)CA 政府 Code § 66209(b)(2)(E) 截至报告发布之日,审批机构正在审查的项目数量、拟议住宅单元、已签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已完工的住房单元。
(F)CA 政府 Code § 66209(b)(2)(F) 对当前和紧随其后的财政年度,拟议新区的数量和规模、新区允许的潜在住宅单元数量以及预期建筑活动的估计。

Section § 66210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降低了某些区域的建筑密度,低于规定要求,它们必须返还为分区而获得的任何激励资金。返还的资金将用于未来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