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3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城市地区住房开发及相关事宜至关重要的各种术语。“受影响城市”是指位于城市区域内的城市,除非其人口少于5,000人。“受影响县”是指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完全位于城市区域内的地点。城市和县都可以利用地方权力进行倡议和全民公决,无论这些权力的法律来源是什么。“可负担住房成本”和“可负担租金”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不同章节中定义的术语。

“同等规模”意味着替代住房必须与被替代住房拥有相同数量的卧室。本节进一步定义了“受保护单元”是什么,例如那些有租金限制或租金管制的单元,并包含了其替代的指导方针。“较低收入家庭”、“极低收入家庭”以及相关定义也包含在内,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不同章节。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5(a)(1) (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受影响城市”指一个城市,包括特许城市,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分项 (d) 确定其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一个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中。
(B)CA 政府 Code § 66300.5(a)(1)(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受影响城市”不包括任何人口为5,000或以下且不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内的城市。
(2)CA 政府 Code § 66300.5(a)(2) “受影响县”指一个人口普查指定地点,基于2013-2017年美国社区调查5年估计数据,且完全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的城市化区域边界内。
(3)CA 政府 Code § 66300.5(a)(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受影响县”和“受影响城市”包括受影响县或市的选民,行使其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权力,无论该权力是源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法规,还是受影响县或市的章程或条例。
(b)CA 政府 Code § 66300.5(b) “可负担住房成本”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政府 Code § 66300.5(c) “可负担租金”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政府 Code § 66300.5(d) “同等规模”指替代单元所含卧室总数至少与被替代单元相同。
(e)CA 政府 Code § 66300.5(e) “住房开发项目”具有第65905.5节分项 (b) 第 (3) 段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政府 Code § 66300.5(f)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g)CA 政府 Code § 66300.5(g) “较低收入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政府 Code § 66300.5(h) “受保护单元”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6300.5(h)(1) 住宅单元,在过去五年内,其租金受限于已记录的契约、条例或法律,限制租金水平,使其对较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负担。
(2)CA 政府 Code § 66300.5(h)(2) 住宅单元,在过去五年内,其租金或价格受限于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
(3)CA 政府 Code § 66300.5(h)(3) 住宅单元,在过去五年内,由较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租用。
(4)CA 政府 Code § 66300.5(h)(4) 住宅单元,在过去10年内,根据《第一编》第7部第12.75章(第7060节起)的规定,撤回出租或租赁。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5(i)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5(i)(1) “替代”应具有第65915节分项 (c) 第 (3) 段分段 (B) 和 (C) 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66300.5(i)(2) 尽管有第 (1) 段的规定,对于在一个拥有一个受保护单元的地点上包含一个单一住宅单元的开发项目,“替代”应指受保护单元被替换为任何规模、任何收入水平的单元。
(j)CA 政府 Code § 66300.5(j) “极低收入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663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市和县批准拆除房屋的住房项目,除非新项目将替换被拆除的房屋。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是“受保护单元”或在过去五年内曾是,则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所有受保护单元必须被替换,现有住户必须获得搬迁福利,并且租赁单元必须是以前居住在那里的人能够负担得起的。居民必须在拆除前六个月收到通知,如果项目未进行,应允许他们以相同的租金率返回。本节尊重更具保护性的地方法律,并对符合特定标准的非住宅项目和小型管辖区设有例外。

(a)CA 政府 Code § 6630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和当地密度要求,受影响的市或受影响的县不得批准将需要拆除一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除非该项目将建造至少与被拆除数量相同的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00.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和当地密度要求,受影响的市或受影响的县不得批准将需要拆除已占用或空置的受保护单元,或位于在过去五年内曾拆除受保护单元的场地的开发项目,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1)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 项目将替换所有现有受保护单元以及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拆除的受保护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B) 根据本款替换的任何受保护单元,应在确定住房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第65915条要求或当地通过的要求时予以考虑,该要求作为住宅租赁单元开发的条件,要求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住宅租赁单元,这些单元是中等收入、低收入、极低收入或超低收入家庭可负担并居住的,其收入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条规定的限制。
(C)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C) 本款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C)(i) 项目为工业用途。
(ii)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C)(ii) 项目场地完全位于不允许住宅用途的区域内。
(iii)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C)(iii) 适用于项目场地且不允许住宅用途的分区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
(iv)CA 政府 Code § 66300.6(b)(1)(A)(C)(iv) 项目场地现有或曾有的受保护单元是或曾是非符合用途。
(2)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2)(A) 如果项目是住房开发项目,它将包含至少与过去五年内项目场地存在的最多住宅单元数量相同的住宅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300.6(b)(2)(A)(B) 如果项目不是住房开发项目,提案人将确保任何所需的替代住房在开发项目之前或同时开发。所需的替代住房可以位于项目场地以外的地点,但应位于同一管辖区内。项目提案人可以与另一个实体签订合同来开发所需的替代住房。
(3)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3)(A) 任何现有住户将被允许居住其单元,直至施工活动开始前六个月。项目提案人应向现有住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计划拆除、必须搬离的日期以及其在本节下的权利。通知应在现有住户必须搬离日期前至少六个月提供。
(B)CA 政府 Code § 66300.6(b)(3)(A)(B) 任何被要求搬离其单元的现有住户,如果拆除未进行且物业重新进入租赁市场,应被允许以其先前的租金率返回。
(4)CA 政府 Code § 66300.6(b)(4) 开发商同意向任何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受保护单元的现有住户提供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66300.6(b)(4)(A) 相当于公共实体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第7260条及后续条款)和任何实施条例要求支付的搬迁福利的搬迁福利。
(B)CA 政府 Code § 66300.6(b)(4)(B) 在新住房开发项目中可用的可比单元,或在与非住房开发项目相关联的任何所需替代单元中,家庭能够以可负担的租金或可负担的住房成本负担的优先购买权。本分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i)CA 政府 Code § 66300.6(b)(4)(B)(i) 由一个住宅单元组成的开发项目,位于正在拆除一个受保护单元的场地。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4)(B)(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4)(B)(ii)(I) 住房开发项目中100%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供低收入家庭使用。
(II) 尽管有(I)分项的规定,本分款应适用于由符合在新开发项目中居住条件的住户占用的受保护单元,并且为其提供可比单元不会因单元大小限制或住房开发项目的一个或多个资金来源的其他要求而被排除。
(iii)CA 政府 Code § 66300.6(b)(4)(B)(iii) 符合第(1)款(C)分款要求的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4)(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6300.6(b)(4)(C)(i) 为遵守分段 (B) 的规定,如果在一个包含两个或更多单元的开发项目中,一个或多个符合受保护单元条件的独户住宅正在被替换,则“可比单元”指以下任一情况(视适用情况而定):
(I)CA 政府 Code § 66300.6(b)(4)(C)(i)(I) 如果独户住宅包含三间或更少卧室,则指包含相同卧室数量的单元。
(II) 如果独户住宅包含四间或更多卧室,则指包含三间卧室的单元。
(ii)CA 政府 Code § 66300.6(b)(4)(C)(i)(ii) 就本分段而言,可比单元不要求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建筑面积或相同数量的总房间。
(D)CA 政府 Code § 66300.6(b)(4)(D) 本分段不适用于租期少于 30 天的短期租赁的占用者。
(5)CA 政府 Code § 66300.6(b)(5) 本小节不赋予受保护单元的非法占用者额外的法律保护。
(c)CA 政府 Code § 66300.6(c) 本条不应取代任何地方通过的、对拆除住宅单元或分割住宅租赁单元施加限制的客观规定,如果这些规定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保护,要求提供更多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单元,或要求向被安置家庭提供更多搬迁援助。
(d)CA 政府 Code § 66300.6(d) 本条不适用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但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申请的住房开发项目,如果该项目位于截至 2020 年美国人口普查人口少于 31,000 人且具有租金或价格管制条例的司法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