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80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交通规划机构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旨在建立一个平衡的系统,包括大众运输、公路和自行车设施等多种交通模式。这些规划应解决眼前和未来的需求,纳入地方和联邦交通规划,并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导。

规划必须包括政策要素、可持续社区战略、行动要素和财务要素。可持续社区战略侧重于通过协调的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涉及设定区域目标、考虑地方和经济因素以及鼓励公众参与。

具体职责分配给不同的区域,例如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和萨克拉门托地区政府委员会,每个区域都有量身定制的截止日期和程序,用于更新规划和确保环境合规。

(a)CA 政府 Code § 65080(a) 根据第29532或29532.1条指定的每个交通规划机构应编制并采纳一项区域交通规划,旨在实现协调和平衡的区域交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大众运输、公路、铁路、海运、自行车、步行、货物运输以及航空设施和服务。该规划应以行动为导向且务实,兼顾短期和长期未来,并应向地方和州官员提供清晰、简洁的政策指导。区域交通规划应考虑《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4条中规定的因素。每个交通规划机构应酌情考虑并纳入城市、县、区、私人组织以及州和联邦机构的交通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0(b) 区域交通规划应是一份内部一致的文件,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080(b)(1) 一项政策要素,描述该区域的交通问题,识别并量化区域需求,并描述期望的短期和长期交通目标,以及务实的目标和政策声明。目标和政策声明应与财务要素的资金估算保持一致。人口超过2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的政策要素可以量化一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5080(b)(1)(A) 流动性和交通拥堵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均每日车辆延误小时数和人均车辆行驶里程。
(B)CA 政府 Code § 65080(b)(1)(B) 道路和桥梁维护与修复需求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路面和桥梁状况。
(C)CA 政府 Code § 65080(b)(1)(C) 出行方式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所有方式完成的所有出行(工作和非工作)的百分比份额:
(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 单人乘坐车辆。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i) 多人乘坐车辆或拼车。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ii) 公共交通,包括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1)(C)(iv) 步行。
(v)CA 政府 Code § 65080(b)(1)(C)(v) 骑自行车。
(D)CA 政府 Code § 65080(b)(1)(D) 安全和保障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分配给(C)项中列出的每种模式的总受伤人数和死亡人数。
(E)CA 政府 Code § 65080(b)(1)(E) 公平性和可达性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频繁可靠公共交通服务的人口百分比(按收入阶层细分),以及可通过频繁可靠公共交通服务到达的所有工作岗位的百分比(按收入阶层细分)。
(F)CA 政府 Code § 65080(b)(1)(F) 本节的要求可以使用现有信息来源来满足。无需额外的交通流量统计、住户调查或其他数据来源。
(2)CA 政府 Code § 65080(b)(2) 由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编制的可持续社区战略,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5080(b)(2)(A) 不迟于2010年9月30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向每个受影响区域提供分别针对2020年和2035年汽车和轻型卡车部门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 不迟于2009年1月31日,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任命一个区域目标咨询委员会,以推荐应考虑的因素和应使用的方法,用于设定受影响区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委员会应由大都市规划组织、受影响的空气区、加州城市联盟、加州县协会、地方交通机构的代表以及公众成员组成,包括房屋建造商、环保组织、规划组织、环境正义组织、经济适用房组织等。咨询委员会应不迟于2009年9月30日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其建议的报告。在推荐应考虑的因素和应使用的方法时,咨询委员会可以考虑任何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建模技术、增长预测、区域就业与住房平衡对区域间出行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经济和人口趋势、各种土地利用和交通策略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程度,以及描述区域目标和监测实现这些目标绩效的适当方法。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设定目标前考虑该报告。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i) 在为某个区域设定目标之前,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与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受影响的空气区交换技术信息。大都市规划组织可以为该区域推荐一个目标。大都市规划组织在收到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在该区域内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不迟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每个区域的目标草案。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ii) 在制定这些目标时,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考虑通过改进车辆排放标准、燃料成分变化以及其已批准的其他措施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这些措施将减少受影响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考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计划采纳的预期措施,以减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05条 (i) 款定义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符合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条起))通过的法规,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66条。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A)(iv)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每八年更新一次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直至2050年,以符合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根据联邦法律更新其区域交通计划的时间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根据 (iii) 款所考虑因素的变化,每四年修订一次目标。在更新这些目标之前,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与交通部、大都市规划组织、地方政府和受影响的空气区交换技术信息,并与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A)(v)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以总吨、人均吨数、每户吨数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衡量标准表示。
(B)CA 政府 Code § 65080(b)(2)(B) 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制定一项可持续社区战略,该战略须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23篇第450部分和第40篇第93部分的要求,包括使用考虑地方总体规划和其他因素的最新规划假设的要求。可持续社区战略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 确定区域内用途的总体位置、住宅密度和建筑强度。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i) 确定区域内足以在区域交通计划的规划期内容纳该区域所有人口(包括所有经济阶层的人口)的区域,同时考虑区域净迁入人口、人口增长、家庭形成和就业增长。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ii) 根据第65584条,确定区域内足以容纳该区域八年区域住房需求预测的区域。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B)(iv) 确定一个交通网络以满足区域的交通需求。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 收集并考虑根据第65080.01条 (a) 款和 (b) 款定义的关于区域内资源区和农田的实际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 考虑第65580条和第65581条中规定的州住房目标。
(v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i) 提出区域的预测发展模式,该模式与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措施和政策相结合时,将减少汽车和轻型卡车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在可行的情况下,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v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B)(viii) 允许区域交通计划符合联邦《清洁空气法》第176条(美国法典第42卷第7506节)。
(C)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C)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C)(i) 在大都市交通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根据第66502条的定义),湾区政府协会应负责分段 (B) 的 (i)、(ii)、(iii)、(v) 和 (vi) 款;大都市交通委员会应负责分段 (B) 的 (iv) 和 (viii) 款;湾区政府协会和大都市交通委员会应共同负责分段 (B) 的 (vii) 款。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C)(i)(ii) 在第66800节和第66801节所定义的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管辖范围内,太浩湖大都会规划组织应使用《太浩湖区域规划》作为可持续社区战略,前提是其符合副段 (B) 的 (vii) 和 (viii) 款。
(D)CA 政府 Code § 65080(b)(2)(D) 在南加州政府协会服务的区域内,次区域政府委员会和县交通委员会可以合作,为该次区域提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根据副段 (I) 制定)。大都会规划组织可以采纳次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次区域替代规划战略的框架,以解决区域内部的土地使用、交通、经济、空气质量和气候政策关系。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在符合本节和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将该次区域的可持续社区战略纳入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并批准该次区域的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根据副段 (I) 制定),且在符合本节的范围内。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制定总体指导方针,根据副段 (F) 制定公众参与计划,确保协调,解决冲突,确保总体计划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采纳该区域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0(b)(2)(E) 大都会规划组织应在该区域内的每个县为县政委员会成员和市议会成员就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至少举行两次情况说明会。如果县政委员会代表和代表该县已设市区域内多数城市且这些城市代表多数人口的市议会成员出席,大都会规划组织可以只举行一次情况说明会。会议通知应发送给县政委员会书记和各市书记。会议的目的是与该县的县政委员会成员和市议会成员讨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包括关键的土地使用和规划假设,并征求和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F)CA 政府 Code § 65080(b)(2)(F) 每个大都会规划组织应采纳一份公众参与计划,用于制定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有的话),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 开展外展工作,鼓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积极参与规划过程,这应符合该机构采纳的联邦公众参与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倡导者、交通倡导者、邻里和社区团体、环境倡导者、房屋建造商代表、广泛的商业组织、土地所有者、商业地产权益方和业主协会。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i) 与交通拥堵管理机构、交通机构和交通委员会进行协商。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ii) 在整个区域举办研讨会,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以便清晰理解问题和政策选择。该区域的每个县至少应举办一次研讨会。对于人口超过50万的县,至少应举办三次研讨会。每个研讨会,在可行范围内,应包括城市模拟计算机建模,以创建可持续社区战略和替代规划战略的可视化表示。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F)(iv) 准备和分发可持续社区战略草案和替代规划战略草案(如果已制定),不迟于最终区域交通计划采纳前55天。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F)(v) 就区域交通计划中的可持续社区战略草案和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已制定)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如果大都会交通组织由一个县组成,则至少应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听证会应在该区域的不同部分举行,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区域内公众参与的机会。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2)(F)(vi) 一个使公众成员能够提交单一请求以接收通知、信息和更新的流程。
(G)CA 政府 Code § 65080(b)(2)(G) 在制定可持续社区战略时,大都市规划组织应考虑其区域内当地机构组建委员会已采纳的影响范围。
(H)CA 政府 Code § 65080(b)(2)(H) 在采纳可持续社区战略之前,大都市规划组织应量化预计将通过可持续社区战略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并阐明该减少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该区域设定的目标之间的差异(如有)。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 如果根据分段 (B) 或 (D) 编制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无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制定一项可持续社区战略的替代规划战略,说明如何通过替代发展模式、基础设施或额外的交通措施或政策实现这些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替代规划战略应是区域交通计划的独立文件,但可以与区域交通计划同时采纳。在制定替代规划战略时,大都市规划组织:
(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 应确定阻碍在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实现目标的主要障碍。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i) 可根据分段 (B) 至 (G)(含)为该区域纳入替代发展模式。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ii) 应描述替代规划战略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及为什么替代规划战略中的发展模式、措施和政策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最可行的选择。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I)(iv) 替代规划战略中提出的替代发展模式应符合《联邦法规》第23篇第450部分和第40篇第93部分,除非遵守将阻碍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v)CA 政府 Code § 65080(b)(2)(I)(v)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而言,替代规划战略不应构成土地使用计划、政策或法规,且项目与替代规划战略不一致不应作为确定项目是否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考量因素。
(J)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J)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 在启动根据分段 (F) 采纳的公众参与程序之前,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拟用于估算其可持续社区战略(以及,如适用,其替代规划战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方法描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及时书面回复大都市规划组织,就该技术方法提出意见,包括具体描述其认为不会产生准确温室气体排放估算结果的任何方法方面并提出补救措施。鼓励大都市规划组织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合作,直至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认定该技术方法运行准确。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i) 采纳后,大都市规划组织应将其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已采纳)提交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审查,包括该战略将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的量化以及用于获得该结果的技术方法描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审查应仅限于接受或拒绝大都市规划组织关于所提交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认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60天内完成审查。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ii) 如果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确定所提交的策略如果实施将无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则大都市规划组织应修订其策略或采纳一项替代规划策略(如果此前尚未采纳),并根据条款 (ii) 提交该策略以供审查。大都市规划组织至少应获得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认可,即替代规划策略如果实施将能实现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该区域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2)(J)(i)(iv) 在2018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四年,为与目标设定保持一致,尽管有第10231.5节的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编写一份报告,评估每个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实现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该报告应包括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变化以及用于实现目标的策略的数据支持指标。报告还应包括对最佳实践的讨论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实现目标方面面临的挑战,包括州政策和资金的影响。该报告应与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该报告应提交给众议院交通委员会和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以及参议院交通委员会、参议院住房委员会和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
(K)CA 政府 Code § 65080(b)(2)(K) 可持续社区策略和替代规划策略均不规范土地使用,并且,除分段 (J) 另有规定外,两者均不应受任何州批准的约束。可持续社区策略不取代区域内市和县行使土地使用权。本节不限制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任何其他法律下的权力。本节不授权废除任何既得权利,无论是通过成文法还是普通法创建的。本节不要求市或县的土地使用政策和法规,包括其总体规划,与区域交通规划或替代规划策略保持一致。本节不要求大都市规划组织批准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3卷第450部分或第40卷第93部分以及这些法规下的任何行政指导不一致的可持续社区策略。本节不免除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任何个人遵守任何其他地方、州或联邦法律的义务。
(L)CA 政府 Code § 65080(b)(2)(L) 本节不要求计划于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资金的项目受本段约束,如果它们 (i) 包含在2007年或2009年联邦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ii) 根据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法典》第2卷第1部第12.49章(第8879.20节起))获得资金,或 (iii)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项批准为交通项目增加销售税的投票措施中明确列出。本节不要求交通销售税机构改变选民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的销售税措施中批准的用于各类交通项目的资金分配。就本分段而言,交通销售税机构是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52节所定义的区,该区被授权为交通目的征收销售税。
(M)CA 政府 Code § 65080(b)(2)(M) 被要求至少每五年通过一次区域交通规划的大都市规划组织,或不属于大都市规划组织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可选择至少每四年通过一次该规划。此选择应由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董事会作出,不迟于2009年6月1日,或此后在该区域内地方管辖区住房要素通过的法定截止日期前54个月,并在一次公开听证会之后,该听证会接受公众成员以及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所覆盖区域内市县代表的意见。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向公众发布,并通过邮件发送给该区域内的市县,不迟于公开听证会日期前30天。选择通知应及时送达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在选择通知发出后三年内完成其下一个区域交通规划。
(N)CA 政府 Code § 65080(b)(2)(N) 弗雷斯诺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的两个或更多大都市规划组织可合作制定并采纳多区域目标和政策,这些目标和政策可涉及区域间的土地利用、交通、经济、空气质量和气候关系。参与的大都市规划组织也可制定多区域可持续社区战略,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或由大都市规划组织采纳的替代规划战略。每个参与的大都市规划组织在制定其区域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以及(如适用)替代规划战略时,应考虑任何已采纳的多区域目标和政策。
(3)CA 政府 Code § 65080(b)(3) 一项行动要素,描述实施该规划所需的方案和行动并分配实施职责。行动要素可描述在该规划20年或更长生命周期内提议开发的所有交通项目。行动要素应考虑在该区域内开展的拥堵管理规划活动。
(4)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b)(4)(A) 一项财务要素,总结规划实施成本,该成本受限于对可用收入的实际预测。财务要素还应包含资金分配建议。根据《县交通委员会法》(《公共事业法》第12部(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如果项目符合区域交通规划,应负责推荐使用区域改善资金资助的项目。财务要素的前五年应基于根据第14524条制定的五年资金估算。财务要素可建议开发特定的新收入来源,与政策要素和行动要素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 人口超过2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的财务要素可包含在该规划20年生命周期内提议开发的所有项目的项目成本细分,其中包括以下各项的总支出及占总支出的相关百分比:
(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 州高速公路扩建。
(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i) 州高速公路修复、维护和运营。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ii) 地方道路和街道扩建。
(iv)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v) 地方道路和街道修复、维护和运营。
(v)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 大众运输、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扩建。
(v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 大众运输、通勤铁路和城际铁路修复、维护和运营。
(v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i) 行人和自行车设施。
(viii)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viii) 环境改善和缓解。
(ix)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ix) 研究和规划。
(x)CA 政府 Code § 65080(b)(4)(A)(B)(x) 其他类别。
(C)CA 政府 Code § 65080(b)(4)(A)(C) 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县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的实体,应考虑为拥有资源区或农田(如第65080.01条所定义)的市县提供财政激励,例如用于城市街道或县级公路系统维护和安全的交通投资,以及农产品市场和互联互通的交通需求。大都市规划组织或县交通机构,视情况而定的实体,还应考虑为那些通过实施城市内部增长政策而有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县提供财政援助,以解决全县范围的服务职责。
(c)CA 政府 Code § 65080(c) 各交通规划机构也可以将其他具有地方重要性的因素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的一个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特定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出行问题。
(d)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1)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各交通规划机构应每四年通过并向加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提交一份更新的区域交通规划。位于联邦指定空气质量达标区或不包含城市化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可自行选择每五年通过并提交一份区域交通规划。在适用情况下,该规划应符合联邦规划和项目编制要求,并应符合加州交通委员会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指南。在通过区域交通规划之前,应在根据第6061条在受影响的县或各县发布听证会通知之后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2)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 尽管有分节 (b) 和 (c) 以及第 (1) 款的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可持续社区战略和环境影响报告应在所有目的上保持有效,包括用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以及所有依赖这些文件的其他机构的一致性认定和资金资格目的,直到圣地亚哥政府协会通过其区域交通规划的下一次更新。
(B)CA 政府 Code § 65080(d)(2)(A)(B)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应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通过并提交其2015年区域交通规划的更新。
(C)CA 政府 Code § 65080(d)(2)(A)(C) 在分段 (B) 中所述的更新之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对其区域交通规划进行更新的时间周期应重新设定,并应每四年通过并提交一次。
(D)CA 政府 Code § 65080(d)(2)(A)(D) 尽管有分节 (b) 第 (2) 款分段 (A) 第 (iv) 项的规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不应在根据分段 (B) 通过区域交通规划的更新之前,更新适用于圣地亚哥政府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区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E)CA 政府 Code § 65080(d)(2)(A)(E)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于2015年10月9日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更新,该更新将编制并提交给联邦机构,以符合适用于区域交通规划和空气质量一致性的联邦法律,且应于2019年10月提交,不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区域交通规划,且不应构成《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项目。
(F)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 除了满足通过“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街道和公路法》第3部第8.5章(自第2390条起))提名项目以获取资金的其他要求外,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只能通过“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提名符合以下任何计划的项目资格要求的项目:
(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 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计划(《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2部分(自第75220条起))。
(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i) 低碳公共交通运营计划(《公共资源法》第44部第3部分(自第75230条起))。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F)(iii) 积极交通计划(《街道和公路法》第3部第8章(自第2380条起))。
(H)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
(i)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萨克拉门托地区政府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公开可用的形式,报告其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的区域实施情况,报告应使用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并审查的指标。
(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 根据(i)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I) 对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土地使用和住房开发假设,与该区域的住房生产活动(以地方机构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数量衡量)进行比较。
(II) 对比较结果的讨论,包括确定主要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土地使用和住房开发假设是否已实现或未实现,以及这些假设是否反映了使用最新规划假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地方总体规划和其他因素,如(b)款第(2)项(B)分项所述,包括通过整合住房开发商、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
(III) 该区域交通项目的批准状况、资金状况、建设状况以及预计运营日期,与最新通过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中包含的投资和时间安排进行比较。
(iii)CA 政府 Code § 65080(d)(2)(A)(H)(i)(iii) 本分项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如(b)款第(2)项(K)分项所述。本分项不修改都会规划组织根据(b)款第(2)项(B)分项通过可持续社区战略的权力,或在地方住房要素中实施区域住房需求分配的权力。

Section § 65080.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区域交通规划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资源区”指各种受保护或重要的土地,例如公园、栖息地或农业用地,具有特定类型的保护或重要性。“农田”指截至 2008 年位于城市边界之外,并根据特定分类被认定为重要的土地。“可行”的行动是指在考虑各种实际因素后能够成功实现的行动。“一致”遵循与交通规划相关的联邦定义,而“内部一致”则意味着规划的各个要素必须相互协调。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 65080 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5080.01(a) “资源区”包括 (1) 所有公共所有的公园和开放空间;(2) 受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栖息地保护计划和其他已通过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保护的开放空间或栖息地;(3) 被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认定为候选物种、完全受保护物种、敏感物种或特殊地位物种的栖息地,或受 1973 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案保护的栖息地;(4) 受地方政府、特别区或非营利 501(c)(3) 组织为保护或农业目的而设立的保护或农业地役权约束的土地,由州矿业和地质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2790 条指定为全州或区域重要区域的州内区域,以及受威廉姆森法案合同约束的土地;(5) 在地方综合规划已通过的开放空间要素或农业要素中或通过地方条例指定用于开放空间或农业用途的区域;(6) 包含《CEQA 指南》附录 G 中所述的生物资源,且可能受到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显著影响的区域;以及 (7) 易受洪水侵袭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开发项目在开发时,根据机构的判断,不符合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要求,或该区域受州法律或地方条例中更具保护性的规定约束。
(b)CA 政府 Code § 65080.01(b) “农田”指截至 2008 年 1 月 1 日,位于所有现有城市影响范围或城市边界之外,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田:
(1)CA 政府 Code § 65080.01(b)(1) 被划分为优质农田、独特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
(2)CA 政府 Code § 65080.01(b)(2) 地方机构在其综合规划中划分为符合或超过优质农田、独特农田或全州重要农田标准的农田。
(c)CA 政府 Code § 65080.01(c) “可行”指在合理时间内以成功方式完成,同时考虑到经济、环境、法律、社会和技术因素。
(d)CA 政府 Code § 65080.01(d) “一致”应具有《美国法典》第 23 篇第 134 条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e)CA 政府 Code § 65080.01(e) “内部一致”指区域交通规划各要素的内容必须相互一致。

Section § 650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指定机构启动了区域交通规划,就不能为该区域指派一个新的机构,除非确认更换机构不会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损失大量联邦资金。

Section § 6508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制定改善交通信号的计划,旨在缩短出行时间、减少停车次数并节省燃料。城市必须与交通部合作,调整由交通部控制或运营的任何交通信号。

(a)CA 政府 Code § 65080.02(a) 位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可以制定并实施旨在减少旅行时间、停车次数和燃料消耗的交通信号优化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0.02(b) 交通部以及根据(a)款制定交通信号优化计划的城市,应当就该部门拥有或运营的交通信号的任何调整进行协调。

Section § 650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个在其区域内设有交通发展委员会的交通规划机构,将其区域改善计划中纳入某些交通改善计划。具体来说,他们必须整合由交通发展委员会编制的、与可用于交通目的的资金相关的要素。

在其管辖区域内设有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1部(自第 (120000) 条起)设立的交通发展委员会的交通规划机构,应当在根据第 (65080) 条编制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中,纳入交通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20353) 条编制的、与提供给交通发展委员会用于交通目的的资金相关的交通改善计划的那些要素。

Section § 65080.3

Explanation

加州人口超过2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在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时,可以创建一个“替代规划方案”。这个方案应处理相同的人口增长预测,同时旨在减少交通拥堵,提高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并降低未来的基础设施成本。

该方案必须在地方官员和公众等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制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增加交通设施周边的开发,鼓励公共交通使用和可持续通勤,高效的就业和住房区位,以及利用城市闲置土地。

该方案应评估交通拥堵影响、车辆排放、交通成本以及实施障碍。虽然它不是正式交通规划的一部分,但会与地方政府共享,并可能为未来的修订提供参考。该法律确保它不影响地方土地使用决策,并且对于2001年9月1日之前由人口少于100万的城市机构提出的规划,本条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5080.3(a) 人口超过20万的各交通规划机构,可在制定三年期区域交通规划和根据第65080条 (c) 款要求举行的听证会期间,编制至少一个“替代规划方案”,供地方官员、机构董事会成员和公众审阅。
(b)CA 政府 Code § 65080.3(b) 替代规划方案应容纳与规划中预测的相同人口增长量,但应基于旨在减少交通拥堵增长、更高效地利用现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减少对昂贵的未来公共基础设施需求的一个替代方案。
(c)CA 政府 Code § 65080.3(c) 替代规划方案应与广泛的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包括地方民选官员、市县雇员、相关利益团体和普通公众。在制定方案时,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080.3(c)(1) 增加交通设施周边以及靠近就业和商业活动中心的住房和商业开发。
(2)CA 政府 Code § 65080.3(c)(2) 鼓励公共交通使用、拼车、步行、骑自行车和交通需求管理措施。
(3)CA 政府 Code § 65080.3(c)(3) 促进当前和未来就业地点、商业活动中心和住房机会的更高效组合。
(4)CA 政府 Code § 65080.3(c)(4) 促进城市闲置土地的利用和“棕地”再开发。
(5)CA 政府 Code § 65080.3(c)(5) 一项经济激励计划,可包括交通券和交通可变定价等措施。
(d)CA 政府 Code § 65080.3(d) 规划方案应包含在一份报告中,评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080.3(d)(1) 交通拥堵的数量和位置。
(2)CA 政府 Code § 65080.3(d)(2) 车辆行驶里程以及由此产生的车辆排放减少量。
(3)CA 政府 Code § 65080.3(d)(3) 第65080条 (b) 款 (1) 项 (C) 分项中规定的各种出行方式所占行程的估计百分比份额。
(4)CA 政府 Code § 65080.3(d)(4) 根据替代方案为适应人口增长所需的交通改善成本。
(5)CA 政府 Code § 65080.3(d)(5) 阻碍方案实现的经济、社会、环境、监管和体制障碍。
(e)CA 政府 Code § 65080.3(e) 如果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已实现 (c) 款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标,则无需在替代规划方案中讨论或评估这些目标。
(f)CA 政府 Code § 65080.3(f) 替代规划方案及随附报告不应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的一部分通过,但应分发给区域内的市县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可作为修订将纳入区域交通规划的交通项目的基础。
(g)CA 政府 Code § 65080.3(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交通规划机构对地方土地使用决策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力。
(h)CA 政府 Code § 65080.3(h) 本条不适用于2001年9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由人口少于100万的交通规划机构提出的交通规划。

Section § 650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区域交通规划和改善计划是如何编制和通过的。交通部与指定的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制定这些规划。任何规划在通过前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交通规划机构被指定或决定负责,它们可以编制自己的规划,特别是如果它们在1978年7月1日之前声明了意图。在设有县交通委员会的地区,这些委员会将与多县机构合作制定规划。任何最初选择不编制规划的机构,如果提前至少一年提交意向,之后可以决定负责更新工作。当交通部负责编制或更新时,资金的计算方式将如同由地方机构管理一样,并参照《公共事业法典》中的特定资金条款。

(a)CA 政府 Code § 65080.5(a) 对于根据第29532条(c)款指定或根据第65080条(c)款通过决议的每个区域,交通部应与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并受(e)款约束,为该区域编制区域交通规划及其更新,并提交给交通规划机构的管理机构或指定政策委员会以供通过。在通过之前,应根据第6061条在受影响的县或多个县刊登公告发出听证会通知后,举行公开听证会。在交通规划机构(如果由其编制)通过区域交通改善计划之前,交通规划机构应考虑该计划与已通过规划之间的关系。已通过的规划和计划及其更新,应根据第65080条(b)款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
(b)CA 政府 Code § 65080.5(b) 对于根据第29532条(c)款指定的交通规划机构,如果该交通规划机构在1978年7月1日之前通过决议声明其意图,则可以根据本章为其管辖区域编制区域交通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5080.5(c) 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050条设立了县交通委员会的区域,根据该法典第130004条定义的多县指定交通规划机构,应与县交通委员会协商,编制区域交通规划和区域交通改善计划。
(d)CA 政府 Code § 65080.5(d) 任何未选择为其管辖区域编制初始区域交通规划的交通规划机构,如果其在更新规划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的日期前至少一年通过意向决议,则可以编制更新规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0.5(e) 如果交通部根据本条编制或更新区域交通改善计划或区域交通规划,或两者兼有,则编制或更新规划和计划的州地方资金分担应按照与由交通规划机构执行并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1、99313和99314条获得资金相同的依据计算。

Section § 650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加州海岸小径部分区域或小径规划区域的交通规划机构,必须与州海岸保护局、加州海岸委员会和交通部合作。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将加州海岸小径纳入其区域规划中。

根据第 (29532) 条或第 (29532.1) 条指定的各交通规划机构,其管辖范围包括加州海岸小径的一部分,或指定用于该小径的财产,且该部分或财产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 (30103) 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应与州海岸保护局、加州海岸委员会和交通部就加州海岸小径的开发进行协调,且各交通规划机构应根据第 (65080) 条在其区域规划中纳入加州海岸小径的规定。

Section § 65080.9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鼓励洛杉矶县的雇主推广除单独驾车以外的通勤方式,允许他们为员工提供通勤费用(如公共交通票和拼车费)的税前选择。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制定一项通勤福利条例,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这项福利,让他们节省通勤开支。

雇主可以提出自己的替代交通福利计划,但这些计划必须得到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应该有助于减少单人乘坐车辆的出行。该条例还为雇主提供了至少六个月的遵守期限,交通管理协会可以协助雇主满足这些要求。具体规则将阐明如何共享信息、如何证明合规以及如何处理不合规情况。此外,必须在2022年前提交一份报告,总结条例的影响,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和减少的车辆出行次数。

(a)CA 政府 Code § 65080.9(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鼓励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县交通委员会与当地雇主合作,采纳鼓励通过非单独驾驶方式通勤的政策。为鼓励这一点,立法机构特此在洛杉矶县设立一项相关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0.9(b)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0717.9条的规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以采纳并根据需要修订一项通勤福利条例,该条例要求在该管理局管辖区域内运营的受涵盖雇主向所有受涵盖雇员提供一项税前选择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32(f)条的规定,允许受涵盖雇员选择将因公共交通票或拼车费用而产生的雇员通勤成本从应税工资中扣除,最高不超过联邦税法允许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65080.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受涵盖雇主提供更慷慨的通勤福利计划,该计划在其他方面符合适用的通勤福利条例的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雇员改变其行为。
(d)CA 政府 Code § 65080.9(d) 雇主主动提供或提议提供替代通勤福利计划,或雇主因租赁、原始建筑许可证或其他类似要求而必须提供替代通勤福利计划,如果该替代方案与(b)款所述计划不一致,可以向管理局寻求对该替代方案的批准。如果管理局认定该替代方案在减少单人乘坐车辆出行方面至少提供与(b)款所述计划相同的效益,则可以批准该替代方案。以其他方面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向受涵盖雇员提供经批准的替代方案的雇主,无需提供(b)款所述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0.9(e) 通勤福利条例应规定,在条例通过后,受涵盖雇主至少有六个月的时间遵守。
(f)CA 政府 Code § 65080.9(f) 参与或由交通管理协会或交通管理组织代表的雇主,如果该协会或组织向雇主的受涵盖雇员提供(b)款所述计划或根据(d)款批准的替代通勤福利计划,则应被视为符合通勤福利条例,且该交通管理协会或交通管理组织可以就此代表这些雇主行事。管理局应直接与交通管理协会或交通管理组织沟通,而非与参与雇主沟通,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例。
(g)CA 政府 Code § 65080.9(g) 根据本节通过的通勤福利条例应明确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5080.9(g)(1) 管理局将如何告知受涵盖雇主有关条例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5080.9(g)(2) 如何证明符合条例。
(3)CA 政府 Code § 65080.9(g)(3) 根据(d)款提议替代通勤福利计划的程序以及用于评估该计划的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5080.9(g)(4) 不遵守的任何后果。
(h)CA 政府 Code § 65080.9(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约束管理局的法定或监管权力。
(i)CA 政府 Code § 65080.9(i) 管理局不得在实施通勤福利条例时使用联邦规划资金。
(j)CA 政府 Code § 65080.9(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管理局采纳通勤福利条例,该条例将影响受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旨在减少雇员通勤产生的道路移动源排放或提供实现同等减排选择的规则或法规涵盖的雇主。
(k)CA 政府 Code § 65080.9(k) 如果管理局根据本节采纳通勤福利条例,管理局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两院的交通政策委员会和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1)CA 政府 Code § 65080.9(k)(1) 计划的描述,包括管理局如何告知受涵盖雇主和雇员有关条例的信息,以及任何合规问题。
(2)CA 政府 Code § 65080.9(k)(2) 遵守条例的雇主数量,这些雇主此前未提供符合条例要求的通勤福利。
(3)CA 政府 Code § 65080.9(k)(3) 因通勤福利条例而停止单独驾车上班,转而乘坐公共交通或拼车的雇员数量。
(4)CA 政府 Code § 65080.9(k)(4) 每月、每周或每天因通勤福利条例而减少的单人乘坐车辆出行次数。
(5)CA 政府 Code § 65080.9(k)(5) 与通勤福利条例实施相关的车辆行驶里程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
(6)CA 政府 Code § 65080.9(k)(6) 与通勤福利条例实施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定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百分比。
(l)CA 政府 Code § 65080.9(l)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65080.9(l)(1) “管理局”指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2)CA 政府 Code § 65080.9(l)(2) “受覆盖雇员”指在前一个日历月内,在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生效的区域内,每周平均工作至少20小时的雇员。
(3)CA 政府 Code § 65080.9(l)(3) “受覆盖雇主”指任何平均有50名或更多雇员在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生效的区域内的工作场所从事有偿工作的雇主。在确定某一周内为雇主工作的雇员人数时,仅计算全职工作的雇员。

Section § 65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大旧金山湾区设立了一个项目,鼓励雇主通过向员工提供替代通勤方案来帮助减少单独驾车出行。雇主必须提供以下选项之一:公共交通费用的税前选项,公共交通、拼车或自行车通勤的补贴,或者提供雇主赞助的交通。

如果获得地方机构批准,雇主可以提供更慷慨的福利或提出替代方案。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负责监督该条例,为雇主提供指导和六个月的遵守期限。在交通协会中提供符合规定福利的雇主,将被自动视为符合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508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与当地雇主合作,采纳鼓励非单独驾驶通勤的政策。为此,立法机关特此在大旧金山湾区设立一项相关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1(b)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0717.9条的规定,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就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区域而言,可以联合通过一项通勤福利条例,该条例要求在该管理局和委员会共同区域内运营的受涵盖雇主向所有受涵盖雇员提供以下选择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5081(b)(1) 税前选项:一项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32(f)条的计划,允许受涵盖雇员选择从应税工资中扣除因公共交通票或拼车费用而产生的雇员通勤成本,最高不超过联邦税法允许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65081(b)(2) 雇主支付的福利:一项计划,受涵盖雇主通过该计划向雇员提供补贴,以抵消通过公共交通或拼车通勤的月度成本,或者,此外,经雇主酌情决定,通过自行车通勤。该补贴应等于通过公共交通或拼车通勤的月度成本,或七十五美元 (75),以较低者为准。七十五美元 (75) 的金额应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每年进行调整。如果受涵盖雇主选择提供补贴以抵消自行车通勤的月度成本,该补贴应等于自行车通勤的月度成本或二十美元 (20),以较低者为准。
(3)CA 政府 Code § 65081(b)(3) 雇主提供的交通:由受涵盖雇主免费提供,或由管理局或委员会确定的低成本提供给受涵盖雇员的交通,通过拼车或巴士,或由雇主运营或为雇主运营的类似多乘客车辆。
(c)CA 政府 Code § 6508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受涵盖雇主提供更慷慨的通勤福利,该福利在其他方面符合适用的通勤福利条例的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雇员改变其行为。
(d)CA 政府 Code § 65081(d) 雇主主动提供或提议提供替代通勤福利,或雇主因租赁、原始建筑许可证或其他类似要求而必须提供替代通勤福利,如果该替代方案不是 (b) 款中列出的选项之一,可以向管理局或委员会寻求对该替代方案的批准。如果管理局或委员会认定该替代方案在减少单人乘坐车辆出行方面提供的效益至少与 (b) 款中任何选项相同,则可以批准该替代方案。以其他方面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向受涵盖雇员提供经批准的替代方案的雇主,无需提供 (b) 款中的任一选项。
(e)CA 政府 Code § 65081(e) 通勤福利条例应在条例通过后,给予受涵盖雇主至少六个月的遵守期限。
(f)CA 政府 Code § 65081(f) 参与或由交通管理协会代表的雇主,如果该协会向雇主的受涵盖雇员提供 (b) 款中的任何福利,或由管理局或委员会根据 (d) 款确定在减少单人乘坐车辆出行方面提供的效益至少与 (b) 款中任何选项相同的替代福利,则应被视为符合区域条例,并且交通管理协会可以就此代表这些雇主行事。管理局或委员会应直接与交通管理协会沟通,而不是与参与雇主沟通,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例。
(g)CA 政府 Code § 65081(g) 根据本节通过的通勤福利条例应明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1) 实施机构将如何告知受涵盖雇主该条例,(2) 如何证明符合该条例,(3) 根据 (d) 款提议替代通勤福利的程序和评估标准,以及 (4) 任何不遵守的后果。
(h)CA 政府 Code § 65081(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约束委员会或管理局的法定或监管权力。
(i)CA 政府 Code § 65081(i) 委员会不得在实施通勤福利条例时使用联邦规划资金。
(j)CA 政府 Code § 65081(j)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Section § 650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规划机构制定一项计划,以改善主要机场的地面交通。这包括制定项目来扩展大众运输、道路和其他交通系统。在规划这些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加强大众运输方案。如果这些计划没有联邦资金,机构可以向其区域内的机场运营者收取制定和更新地面交通改善计划所涉及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5081.1(a) 经与区域和地方其他交通机构协商后,各交通规划机构(其规划区域包含主要航空承运人机场)应当在其编制更新的区域交通规划时,纳入一项机场地面交通改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65081.1(b) 该计划应涉及大众运输系统(包括客运铁路服务)的开发和扩展、主要干道和公路拓宽及延伸项目,以及规划机构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地面交通改善项目。
(c)CA 政府 Code § 65081.1(c) 对于该计划中的机场交通改善项目,应优先考虑大众运输。
(d)CA 政府 Code § 65081.1(d) 如果交通规划机构无法获得联邦资金用于编制或更新机场地面交通改善计划的费用,该机构可以向其规划区域内主要航空承运人机场的运营者收取编制和更新该计划的直接费用。根据本款被收取费用的机场运营者,应当向交通规划机构支付该笔费用。

Section § 650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区域交通机构将关键交通走廊指定为长期保护的优先事项。这些走廊可以包括州高速公路,并且必须对全州或区域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在指定走廊之前,该机构必须界定其边界,进行交通调查,考虑不同类型的交通设施,并评估环境影响。

法律要求提交一份环境影响报告,其中需考虑走廊内的稀有物种、历史遗址和自然特征。只有在确保任何重大环境影响可以减轻后,才能进行指定。最后,区域交通规划中包含的任何走廊都必须符合某些联邦交通规划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5081.3(a) 作为其采纳区域交通规划的一部分,指定的县交通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或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可以指定特殊走廊,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已采纳的州高速公路路线,这些走廊经与交通部、城市、县以及受该走廊直接影响的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协商后,被确定为具有全州或区域优先级的长期路权保留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5081.3(b) 在指定走廊进行优先征用之前,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5081.3(b)(1) 为拟议走廊划定地理边界。
(2)CA 政府 Code § 65081.3(b)(2) 完成交通调查,包括交通方式分担的初步建议,该建议应大致描述拟议走廊的交通和空气质量影响。
(3)CA 政府 Code § 65081.3(b)(3) 考虑可在该走廊内设置的最广泛的可行交通设施范围,以及它们可能造成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帮助使该走廊对环境更加敏感,并从长远来看,成为更可行的所需交通改善场地。
(c)CA 政府 Code § 65081.3(c) 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要求,为已采纳的区域交通规划完成的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具体考虑具有全州或区域优先级的指定走廊,其中应包括对可能位于该走廊内的交通设施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查。环境影响报告应包括在该走廊边界内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5081.3(c)(1) 稀有或濒危动植物物种。
(2)CA 政府 Code § 65081.3(c)(2) 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或文化遗址。
(3)CA 政府 Code § 65081.3(c)(3) 湿地、季节性水池或其他自然形成的特征。
(d)CA 政府 Code § 65081.3(d) 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只有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现拟位于该走廊内的潜在交通设施范围可以以避免或减轻(c)款中确定的重大环境影响或价值的方式建造,且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以及州和联邦《濒危物种法案》时,方可指定该走廊进行优先征用。
(e)CA 政府 Code § 65081.3(e)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具有全州或区域优先级的走廊只有在先前已根据第134条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并且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5条要求制定的规划时,方可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的一部分进行指定。

Section § 65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每两年编制和更新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流程。每个奇数年的12月15日之前,各区域必须向加州交通委员会提交其规划的交通项目和优先事项。项目将根据成本、资金可用性和优先级别进行评估。

拥有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县必须将其纳入区域计划中,除非他们选择不制定此类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整合要求将被豁免。不属于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地方项目不能被纳入。其他项目可以单独列出。

如果县计划制定自己的计划,需在7月1日前通知交通部。否则,交通部将与地方机构合作制定该计划。此外,还允许预留资金以匹配联邦拨款。

(a)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5082(a)(1) 应编制、通过一份五年期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并在此后每个奇数年的12月15日或之前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每两年更新一次,根据第65080条和第65080.5条以及根据第14530.1条通过的指南,以纳入拟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中获得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区域交通改善项目和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5082(a)(2) 重大项目应包含截至提交年份11月1日更新的当前成本,并按适当年份进行上调,同时应按相对优先顺序列出,考虑需求、交付里程碑日期和资金可用性。
(b)CA 政府 Code § 65082(b) 除根据第65088.3条未编制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县外,根据第65089条通过的交通拥堵管理计划应纳入在每个奇数年的12月15日之前提交给委员会的区域交通改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65082(c) 未纳入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地方项目不得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根据(a)款通过的项目和计划应与根据第65089条(b)款第(5)项通过的资本改善计划以及根据第14530.1条通过的指南保持一致。
(d)CA 政府 Code § 65082(d) 其他项目如果单独列出,可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5082(e) 除非一个不包含人口超过5万的城市化地区的县在7月1日之前通知交通部,表明其打算为该县编制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否则,交通部应与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协商,为所有由其编制区域交通计划的县编制该计划。
(f)CA 政府 Code § 65082(f) 本节中规定的将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纳入区域交通改善计划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未根据第65088.3条编制交通拥堵管理计划的县。
(g)CA 政府 Code § 65082(g) 区域交通改善计划可包括县级份额的储备,以提供资金匹配联邦资金。

Section § 65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的监事会任命一名县交通主管。这位官员的职责是确保县内各种交通系统的协调规划、开发和运营。监事会还决定这位主管的具体职责。

Section § 65085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有权挑选一名符合资格的县级官员,让他来担任县交通主管。

Section § 65086

Explanation

交通部与各地方交通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负责规划州高速公路系统的长期改进。

交通部应与交通规划机构、县交通委员会、县和市协商,开展长期州高速公路系统规划,以确定未来的公路改进项目。

Section § 650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高速公路上的项目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标准,以保持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一致性。但是,如果认为适当,该部门有权批准例外情况。

Section § 650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高速公路项目研究报告的准备流程。这些报告详细说明了项目的范围和成本等信息,可以由交通部或其它机构准备,但必须符合特定指南。交通部有权审查并批准由其他机构准备的报告。如果交通部无法及时完成所需的报告,请求方可以自行准备,交通部则需在60天内提供反馈。此外,必须与地方代表合作起草制定这些报告的指南,特别是关于可靠成本估算的部分,这些指南已于1991年10月前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