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499.40(a) 开发倡议者可以提交一份申请,允许进行(b)款所定义的小型住宅地块开发。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 就本条而言,小型住宅地块开发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开发项目: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 拟议的开发项目位于一块划定为多户住宅开发的土地上,该土地面积不超过五英亩,且基本上被符合条件的城市用途所环绕。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b)(2) 开发倡议者提议在永久产权地块上建造独户住宅单元。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 拟议的开发项目将根据本分部的要求,符合以下适用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A) 如果该地块根据第65583.2条在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中被确定,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与住房要素中为该地块预计的相同数量的单元。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B) 如果该地块未在管辖区的住房要素中被确定,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与最大允许住宅密度相同数量的单元,除非该地块的区划允许中等密度。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b)(3)(C) 如果该地块指定了中等密度,则该开发项目将至少产生中等密度标准下允许的相同数量的单元。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b)(4) 距离该地块5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住宅物业,其区划允许的住宅密度低于每英亩30个住宅单元。
(5)CA 政府 Code § 66499.40(b)(5) 该地块符合外部现有地块前、侧、后退界要求。
(6)CA 政府 Code § 66499.40(b)(6) 拟议的单元符合现有高度限制(如适用)。
(7)CA 政府 Code § 66499.40(b)(7) 管辖区已为当前规划期通过了一项住房要素,该要素基本符合第1分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规定。
(8)CA 政府 Code § 66499.40(b)(8) 拟议地块未根据第65583条和第65583.2条在住房要素中被确定为用于满足管辖区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区域住房需求的任何部分的地块。
(9)CA 政府 Code § 66499.40(b)(9) 拟议单元的平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750净可居住平方英尺。
(10)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0) 该开发项目符合地方机构通过的任何地方包容性住房条例(如适用)。
(11)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 在拟议的待细分地块上开发住房开发项目,不要求拆除或改建以下任何类型的住房: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A) 受已记录的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将租金限制在中等、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水平的住房。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B)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C) 在申请日期前七年内由租户占用的住房,包括已被拆除或租户在提交开发许可申请前已腾空的住房。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b)(11)(D) 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在开发倡议者提交申请日期前15年内,根据第1篇第7分部第12.75章(自第7060条起)行使其权利,将住宿从租金或租赁中撤回的地块。
(c)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499.40(c)(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可以根据本分部对小型地块开发施加不与本条冲突的条件。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 地方机构不得对小型住宅地块开发施加以下任何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A) 单元之间的退界要求,但加州建筑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中要求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B) 对开发项目创建的单个小型住宅地块面积的最低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C) 要求停车位封闭或有顶。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c)(2)(D) 成立业主协会。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c)(3) 地方机构可以将小型地块开发的批准和备案,以签发小型地块开发中所有单元的入住许可证或最终检查为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6499.40(d) 地方机构可以修订其分区条例或总体规划,以纳入适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政策、程序或其他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不与本节的要求冲突。地方机构可以采纳适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政策、程序或其他规定,允许创建比本节要求更多的住房单元。
(e)CA 政府 Code § 66499.40(e)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e)(1) “最大允许住宅密度”是指分区条例允许的密度,或者,如果允许密度范围,则指适用于多户住宅地块的特定分区范围的最大允许密度。如果分区条例允许的密度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要素允许的密度不一致,则以总体规划密度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e)(2) “地方包容性住房条例”是指作为住宅单元开发的一个条件,强制要求开发项目包含一定比例的住宅单元,这些单元是收入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节规定的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较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限额的家庭所能负担和居住的。该条例可以提供替代合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替代费用、土地捐赠、异地建设或现有单元的收购和翻新。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e)(3) “合格城市用途”具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e)(4) “地块”是指小型住宅地块开发在被细分为用于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的宗地之前的拟定位置。
(5)CA 政府 Code § 66499.40(e)(5) “基本环绕”具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9.25节(a)款第(2)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66499.40(e)(6) “单元”是指根据本节建造的独户住宅单元。
(f)CA 政府 Code § 66499.40(f) 本节规定的要求是对第65863节规定的要求的补充,而非例外。
(g)CA 政府 Code § 66499.40(g) 市、县或市县应批准小型住宅地块开发申请,除非其作出以下发现之一:
(1)CA 政府 Code § 66499.40(g)(1)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本节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6499.40(g)(2)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本分部中不与本节冲突的所有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6499.40(g)(3) 该小型地块开发不符合不与本节冲突的所有地方总体规划、分区、细分和设计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6499.40(g)(4) 该小型地块开发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产生具体的负面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方法可以在不使该小型地块开发在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下,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具体的负面影响。在本款中,“具体的负面影响”是指基于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存在的客观、已确定的书面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产生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