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共资源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66478.1
本节旨在说明,第 66478.1 条至 66478.10 条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条第 4 款的要求,特别是与通航水域相关的要求。
Section § 66478.2
Section § 66478.4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批准靠近公共水道、河流或溪流的细分地块地图,除非有从公共道路通往水域的合理公共通道。地方机构负责决定何为合理通道,需考虑人们如何到达(驾车、步行、骑自行车等)、细分地块的规模以及该空间的潜在娱乐或教育用途等因素。他们还需要考虑如何防止侵犯私人财产。该法律定义了公共水道,并明确了受此规定管辖的特定水域,特别是与渔业和鱼类孵化场相关的区域。
Section § 66478.5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批准在公共水道(如河流或溪流)旁新建细分地块的规划,除非沿水边预留一条公共通道。这条通道的尺寸和类型必须实用,以便公众使用,同时要考虑到安全。地方机构会根据步道类型(人行、自行车或马道)、细分地块规模、河岸特征、潜在的娱乐活动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减少对附近私人财产的侵犯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细节。
Section § 66478.7
Section § 66478.8
本法律条款规定,地方机构不必仅仅因为细分地块地图不提供直接的公共通道而否决该地图,只要附近有其他通道可用。机构必须在地图上正式注明这种替代通道。
Section § 66478.10
Section § 66478.1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应批准位于海岸线或岸边的细分地块的图纸,除非有合理的公共通道通往海滩或水域。这种通道应通过公共公路上的道路或地役权通往海岸。路线必须在图纸上清晰标明,并指明由哪个政府实体管理。
细分地块所在的地方机构决定何为合理通道,考虑细分地块的面积、海岸线类型以及冲浪或钓鱼等潜在活动。他们还会考虑如何防止侵犯私人财产。
该法律具有灵活性;如果附近已有通道,细分地块本身无需提供,只要有文件记录即可。如果细分地块图纸在本法律生效前获得批准,或作为某些规划开发的一部分,则适用豁免。
Section § 66478.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新的细分地块毗邻公共湖泊或水库,则必须有从公共公路通往水域的合理通道。这种通道可以是道路、小径或其他方式,并且必须在细分地块地图上标明,同时说明由谁来管理这些通道。什么是合理通道由地方机构决定,他们会考虑细分地块的大小以及人们擅闯私人土地的可能性等因素。
但是,如果合理通道在附近可用,细分地块地图仍然可以获得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获批准的细分地块地图。此外,所提供的通道路线经双方同意,可以转让给州或地方机构。
Section § 66478.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地方政府机构不得批准在沿海或沿岸的、面积超过40英亩的大块土地上进行开发,除非有从公路通往水边的合理公共通道。这适用于1969年12月31日之后创建的地产。
地方机构必须根据法律中其他相关条款的具体标准来决定该通道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