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解除宗地合并
Section § 66451.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没有记录合并通知的土地,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就不应被视为已合并。首先,该地块面积必须至少为5,000平方英尺,在创建时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当前的污水处理、供水和坡度要求。它还需要有足够的合法通道,并且不应造成任何健康或安全隐患。此外,该地块应与相关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但可以不考虑最低地块面积或密度标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地块仍可能被视为合并的条件,例如在1981年7月1日时属于受限制的开放空间或林地。靠近现有或未来商业矿产资源开采地点,或在沿海区域内被指定为面积不足以支持住宅开发的地块,也可能影响其合并状态。
城市或县可以为这些地块设定具体的标准。法律还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活动等。
Section § 66451.31
Section § 66451.3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地方机构在确定土地地块是已合并还是未合并状态时必须采取的步骤。如果地块符合特定标准,机构将通知所有者并正式将其记录为未合并。相反,如果地块已合并且不符合标准,机构将向所有者发出合并通知,并通过备案使其正式生效。
Section § 66451.33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向业主收取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评估其地块是否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相关成本。但是,该费用不能高于另一套从第54990条开始的法规所允许的金额。
Section § 66451.3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土地地块在1984年之前根据地方规定合并,但在1988年之前没有正式通知,那么除非满足四个条件,否则它们不会被正式视为合并。首先,这些土地必须相互毗邻并由同一个人拥有。其次,至少有一个地块不符合该区域的最小面积要求。第三,至少有一个地块没有完全开发,或者只有一些附属结构。第四,该地块并非通过官方地图创建。如果这些条件都成立,那么只有不符合最小面积要求的小地块会与其相邻地块保持合并状态。
Section § 66451.302
本节要求市县在1987年1月1日前通知业主,其土地是否可能受一项旨在“解除合并”某些地块的法律影响。这适用于那些在1984年前已合并但未在1988年前备案的地块。受影响的地块包括位于保护区、商业矿产开采地附近或面积过小不适合开发的地块,尤其是在沿海区域。
通常,这些土地将被“解除合并”——意味着它们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宗地——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相邻、未经正式地图合并,并且至少有一个地块没有实质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