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5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没有记录合并通知的土地,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就不应被视为已合并。首先,该地块面积必须至少为5,000平方英尺,在创建时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当前的污水处理、供水和坡度要求。它还需要有足够的合法通道,并且不应造成任何健康或安全隐患。此外,该地块应与相关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但可以不考虑最低地块面积或密度标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地块仍可能被视为合并的条件,例如在1981年7月1日时属于受限制的开放空间或林地。靠近现有或未来商业矿产资源开采地点,或在沿海区域内被指定为面积不足以支持住宅开发的地块,也可能影响其合并状态。

城市或县可以为这些地块设定具体的标准。法律还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活动等。

对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前未曾记录合并通知的任何地块或土地单元,如果在1984年1月1日符合以下条件,则应视为未合并:
(a)CA 政府 Code § 66451.30(a) 该地块符合以下各项标准:
(1)CA 政府 Code § 66451.30(a)(1) 面积至少为5,000平方英尺。
(2)CA 政府 Code § 66451.30(a)(2) 在其创建时符合当时有效的适用法律和条例。
(3)CA 政府 Code § 66451.30(a)(3) 符合当前的污水处理和生活供水标准。
(4)CA 政府 Code § 66451.30(a)(4) 符合坡度密度标准。
(5)CA 政府 Code § 66451.30(a)(5) 拥有合法的通道,足以供车辆和安全设备通行和操作。
(6)CA 政府 Code § 66451.30(a)(6) 该地块的开发不会造成健康或安全隐患。
(7)CA 政府 Code § 66451.30(a)(7) 该地块将与适用的总体规划和任何适用的专项规划保持一致,但最低地块面积或密度标准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6451.30(b) 并且,就该地块而言,不存在以下任何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6451.30(b)(1) 在1981年7月1日或之前,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21条的定义和规定,属于根据合同、协议、景观限制或开放空间地役权而强制限制的开放空间土地。
(2)CA 政府 Code § 66451.30(b)(2)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属于第51104条 (f) 款所定义的林地,或属于第51201条 (b) 款所定义的农业用途土地。
(3)CA 政府 Code § 66451.30(b)(3)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位于现有商业矿产资源开采使用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无论该开采是否根据地方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进行。
(4)CA 政府 Code § 66451.30(b)(4) 在1981年7月1日,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位于未来商业矿产开采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该未来地点显示在地方机构已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商业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规划中。
(5)CA 政府 Code § 66451.30(b)(5) 在《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已被识别或指定为面积不足以支持住宅开发,并且该识别或指定已 (A) 包含在根据1976年《加州沿海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分部)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沿海计划的土地使用计划部分中,或者 (B) 在土地使用计划通过之前,由加州沿海委员会根据1976年《加州沿海法案》的规定,通过正式行动在沿海开发许可证决定中或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计划工作方案或经批准的问题识别中作出,而土地使用计划的制定正是基于该问题识别。
就第 (3) 和 (4) 款而言,“矿产资源开采”指天然气、石油、碳氢化合物、砾石或沙子开采、地热井或其他类似的商业采矿活动。
每个城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可以制定第 (a) 款第 (3) 至 (7) 项(含)中规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被视为未合并的地块。

Section § 6645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提出申请并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地方机构必须决定某些地块是否已合法合并为一块(称为“合并”),或者,如果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则被视为未合并。

Section § 6645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地方机构在确定土地地块是已合并还是未合并状态时必须采取的步骤。如果地块符合特定标准,机构将通知所有者并正式将其记录为未合并。相反,如果地块已合并且不符合标准,机构将向所有者发出合并通知,并通过备案使其正式生效。

(a)CA 政府 Code § 66451.32(a) 经认定地块符合第 66451.30 节规定的标准后,地方机构应向所有者发出并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地块状态通知,该通知应识别每个地块并声明这些地块根据本条规定未合并。
(b)CA 政府 Code § 66451.32(b) 经认定地块已合并且不符合第 66451.30 节规定的标准后,地方机构应向所有者发出并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合并通知,如第 66451.12 节所规定。

Section § 6645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向业主收取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评估其地块是否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相关成本。但是,该费用不能高于另一套从第54990条开始的法规所允许的金额。

城市或县可以征收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第1部分第13章(自第54990条起)所允许的范围,由业主支付,用于与地块相关的已发生费用,该地块已提交申请以确定其符合第66451.30条的标准。

Section § 66451.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土地地块在1984年之前根据地方规定合并,但在1988年之前没有正式通知,那么除非满足四个条件,否则它们不会被正式视为合并。首先,这些土地必须相互毗邻并由同一个人拥有。其次,至少有一个地块不符合该区域的最小面积要求。第三,至少有一个地块没有完全开发,或者只有一些附属结构。第四,该地块并非通过官方地图创建。如果这些条件都成立,那么只有不符合最小面积要求的小地块会与其相邻地块保持合并状态。

如果任何地块或土地单元根据1984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有效地方合并条例进行了合并,但合并通知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尚未记录,并且一个或多个合并的地块或土地单元属于第66451.30条 (b) 款 (1) 至 (5) 项(含)中规定的类别之一,则这些地块或土地单元应被视为未合并,除非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451.301(a) 这些地块或单元是毗连的,并由同一所有者持有。
(b)CA 政府 Code § 66451.301(b) 一个或多个毗连地块或单元不符合适用的总规划、专项规划或分区条例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
(c)CA 政府 Code § 66451.301(c) 至少一个受影响的地块未开发任何已颁发建筑许可证或在建造时无需建筑许可证的结构,或者仅开发了附属结构,或者开发了一个单一结构(非附属结构),该结构也部分位于毗连地块或单元上。
(d)CA 政府 Code § 66451.301(d) 不符合最小地块面积的地块或单元并非通过已记录的地块图或最终图创建。
如果上述 (a)、(b)、(c) 和 (d) 款中描述的所有条件都存在,则只有不符合最小地块面积的地块或土地单元应与毗连地块保持合并。

Section § 66451.30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市县在1987年1月1日前通知业主,其土地是否可能受一项旨在“解除合并”某些地块的法律影响。这适用于那些在1984年前已合并但未在1988年前备案的地块。受影响的地块包括位于保护区、商业矿产开采地附近或面积过小不适合开发的地块,尤其是在沿海区域。

通常,这些土地将被“解除合并”——意味着它们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宗地——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相邻、未经正式地图合并,并且至少有一个地块没有实质性建筑物。

(a)CA 政府 Code § 66451.302(a) 截至1987年1月1日,其辖区内拥有属于或可能属于第66451.301条规定管辖范围的地块或土地单元的市、县或市县,应当向所有受第66451.301条影响的不动产所有者发送通知,其形式应大致如下:
“向您发送本通知的市或县已确定您拥有的一块或多块土地可能受一项新的州法律管辖,该法律涉及不合标准地块的合并,这些地块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
(1)CA 政府 Code § 66451.302(1) 截至1981年7月1日或之前,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21条的定义和规定,是根据合同、协议、风景限制或开放空间地役权而可强制执行的限制性开放空间土地。
(2)CA 政府 Code § 66451.302(2) 1981年7月1日,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是《第51104条(f)款》所定义的林地,位于《第51104条(g)款》所定义的林地生产区内,或是《第51201条(b)款》所定义的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
(3)CA 政府 Code § 66451.302(3) 1981年7月1日,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位于正在进行现有商业矿产资源开采的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无论该开采是否正在进行,也无论该开采是否根据地方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进行。
(4)CA 政府 Code § 66451.302(4) 1981年7月1月,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位于未来商业矿产开采地点2,000英尺范围内,该地点显示在地方机构已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商业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证的计划中。
(5)CA 政府 Code § 66451.302(5) [仅限沿海县] 在《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相邻地块或土地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已被识别或指定为面积不足以支持住宅开发,且该识别或指定已 (i) 被纳入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20编)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海岸计划的土地使用计划部分,或 (ii) 在土地使用计划通过之前,由加州海岸委员会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的规定,通过正式行动在海岸开发许可证决定中或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计划工作方案中或在经批准的问题识别中作出,而根据《加州海岸法案》规定制定土地使用计划即以此为基础。”
“《政府法典》第66451.301条所载的新州法律通常规定,对于位于上述一个或多个区域内、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合并且地方机构未在1988年1月1日之前记录合并通知的地块或土地单元,这些地块在1988年1月1日被视为未合并,除非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6451.302(a) 这些地块或单元是相邻的,并由同一所有者持有。
(b)CA 政府 Code § 66451.302(b) 相邻地块或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不符合根据适用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分区条例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6451.302(c) 受影响的地块中至少有一个未开发任何结构物(无论该结构物是否已获得建筑许可证,或在建造时无需建筑许可证),或仅开发了附属结构物或必要结构物,或开发了单一结构物(非附属结构物),且该结构物也部分位于相邻地块或单元上。
(d)CA 政府 Code § 66451.302(d) 不符合最小地块面积要求的地块或单元并非通过已记录的地块图或最终地图创建。
为了确定这项新法律是否适用于您的财产,您应立即联系(市或县)的____部门,以协助您确定新法律的适用性。”
“警告。您未能采取行动可能导致您失去关于该财产的宝贵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