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464

Explanation

当市批准新细分地块的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时,除非有特殊要求,市书记员会将其发送给县记录员。如果地图受第66493条中的某些规定约束,则在将其发送给记录员之前必须完成额外步骤。这包括提交特定的声明和担保,这些由监事会处理。一旦一切就绪,地图最终会送达县记录员。对于城市区域以外的细分地块(非建制区域),县直接处理地图的批准及其向县记录员的转交。

(a)CA 政府 Code § 66464(a) 除非县另有规定,如果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不受第66493条约束,在市批准细分地块的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后,市书记员应将该地图转交县记录员。
(b)CA 政府 Code § 66464(b) 如果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受第66493条约束,在第66493条要求的所有证书或声明以及担保已提交并存入监事会书记员处并经县批准后,监事会书记员应证明或声明这些证书和声明已提交且存款已存入,并应将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转交县记录员。
(c)CA 政府 Code § 66464(c) 在县批准非建制区域内细分地块的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后,该地图最终应转交县记录员。

Section § 664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土地细分者向县记录员提交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分割图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有对该物业拥有登记权益的当事人都已同意提交。如果未能提供此证据,该图将无法备案。此外,在特定条件下,拥有财产占有判决前命令的公共实体被视为该物业的所有者。这意味着,如果公共实体的占有命令没有受到活跃的法律挑战或中止,它就可以就该物业进行备案。

土地细分者应向县记录员提交证据,证明在最终地块图或宗地分割图提交至县记录员办公室时,同意该提交的所有当事人均为对正在细分的房地产拥有登记产权权益且其签字为本分部所要求的当事人,并由记录员办公室的记录显示;否则,该图不得备案。
就本条以及 Sections 66436, 66439, and 66447 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255.410 获得财产占有判决前命令的公共实体,应被视为该命令中描述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登记产权所有人,前提是该占有命令未根据《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255.420, 1255.430, or 1255.440 被中止或撤销,且没有相关动议在法院审理中,并且《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255.420 规定的提交解除该命令动议的时限已过。

Section § 664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县记录员接受或拒绝最终地块图或分宗图备案的流程和时间表。县记录员有10天时间审查并决定是否备案该地图。如果被拒绝,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方并说明理由。地图将退回市或县书记员处,供立法机构审查。此审查必须在15天内进行,但细分商可以延期,延期将自动撤销先前的批准。如果问题得到解决,县记录员将在新的10天期限内重新审查该地图。

对于接受备案的地图,详细信息将被记录和认证,地图将成为官方记录的一部分。如果地图编制者提出要求,将向其提供备案数据;备案费用由《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原始地图必须妥善保管,并提供公众查阅的副本。测量师必须提交备案文件的副本,这些文件将由县测量员进行索引。某些县可能已经要求执行这些程序,因此本法律的某些部分可能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66466(a) 县记录员应在不超过10天内审查最终地块图或分宗图,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其备案。
(b)CA 政府 Code § 66466(b) 如果县记录员拒绝备案最终地块图或分宗图,县记录员应在此后10天内,向细分商以及(如果地图位于市内)市工程师或(如果地图位于非建制区)县测量员邮寄通知,告知该地图已被拒绝备案,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该地图正被退还给(如果地图位于市内)市书记员或(如果地图位于非建制区)委员会书记员,以供立法机构采取行动。收到地图后,书记员应将地图列入立法机构下一次例会的议程,立法机构应在此后15天内撤销其对地图的批准并将地图退还给细分商,除非细分商提供证据证明县记录员拒绝的理由已消除。细分商可以同意延期处理此事;但是,在任何延期期间,立法机构先前的批准应视为已撤销。如果地图被退还给县记录员,县记录员应有新的10天期限来审查地图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其备案。
(c)CA 政府 Code § 66466(c) 如果县记录员接受地图备案,接受应在其表面予以证明。地图应以任何其他方式存储,以确保地图保持完整、安全且可复制。地图经县记录员接受备案后,应成为县记录员官方记录的一部分。如果地图编制者在备案地图时提供已付邮资的、写有回邮地址的信封或明信片,县记录员应在地图备案后10天内向地图编制者提供备案数据。就本款而言,“备案数据”包括日期、记录文书编号或县记录员备案地图的簿册或卷宗及页码。
(d)CA 政府 Code § 66466(d) 地图的备案和索引费用按照《政府法典》第27372条的规定收取。
(e)CA 政府 Code § 66466(e) 原始地图应以可复制状态妥善保管。县记录员可以维护一套供公众查阅的柜台地图,这些地图是原始地图的印刷件,并应要求出示原始地图以供比较。
(f)CA 政府 Code § 66466(f) 任何地图(包括根据本条规定备案的修订地图和更正证书,或根据《专业土地测量师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5章(第8700条及后续条款))备案的任何测量记录)备案后,编制该文件的测量师或工程师应将该文件(包括所有备案信息)的副本提交给县测量员,县测量员应按地理位置维护这些文件的索引。县测量员可以收取不超过文件备案费用的费用,用于资助维护文件索引的费用。
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任何要求根据本条备案的文件提交给县测量员并要求该官员维护这些文件索引的县。

Section § 664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细分地块不需要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只要它符合州规定和地方法律,仍然可以向县记录员提交。

Section § 66468

Explanation
当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时,其有效性将自动得到确认,并且一旦记录,它就向所有人提供了公开通知。

Section § 664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独立文件需要与最终测绘图或宗地图同时记录时,县记录员负责为这些文件创建交叉引用。这确保了所有相关文件能够高效地链接和访问。

当根据第 66435.1 条或 66445 条规定,独立文件需与最终测绘图或宗地图同时记录时,县记录员应完成对此类同时记录的独立文件的交叉引用。

Section § 664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授权任何县级官员承担通常由监事会书记员处理的职责。这包括处理与监事会相关的任务,以及批准税款支付担保,前提是该官员也处理其他相关的书记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