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编开发权
Section § 66498.1
在规划开发时,可以提交附权初步规划图,而不是普通的初步规划图。当地方机构批准附权初步规划图后,开发商就获得了根据批准时生效的规定进行开发的权利。但是,如果存在健康和安全威胁或为了遵守法律,地方机构仍然可以附加条件或拒绝许可。如果最终规划图未能及时获得批准,这些权利就会失效;并且对未来必要的批准,仍然可以附加条件。
Section § 66498.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房地产项目的临时地图获得批准后,当地规定发生变化,则负责人或其代表可以在地图期满之前申请更新该地图。他们必须这样做,以确保他们可以遵循新规定。申请必须明确说明他们希望采用哪些新规定。
Section § 66498.3
Section § 66498.4
Section § 66498.5
本节解释,如果开发商不寻求特定的保护或权益,他们就不需要在获得细分土地或施工批准之前提交“既定暂定地块图”(一种具有确定权利的初步规划图)。拥有既定暂定地块图所带来的权利,在最终地块图备案后,至少持续一年但不超过两年,并且项目的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时间线。
如果地方机构处理平整土地许可证或设计审查的完整申请所用的时间超过30天,则初始权利期限将自动延长。在此初始期限结束之前,开发商可以申请延长一年,如果申请被拒绝,他们可以在15天内提出上诉。
此外,如果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建筑许可证,他们的权利将保持有效,直到该许可证或其任何延期到期为止。
Section § 66498.6
本节解释了加州地方政府不能改变其对开发项目施加的条件类型,也不能影响其处理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权力。它强调,地方条例设定的任何权利或条件仍然有效,但这不改变开发商遵守州或联邦法律的责任。实质上,地方机构仍必须遵守更广泛的政府法规,不能忽视它们。
Section § 66498.7
这项法律规定,最初在1987年底之前,其所列规则仅适用于住宅项目。从1988年开始,地方条例可以为预授权暂定地图上的住宅和非住宅项目设定不同的有效期,但住宅项目的有效期不能短于非住宅项目。
Section § 66498.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制定某些规则,以实施相关法规。如果有人请求实施这些法规,市或县必须在120天内制定必要的规则,并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成本。请求实施的人可以从提交地图的细分商那里收取的费用中获得补偿。地方机构不得要求超出必要的信息,除非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州或联邦要求或环境分析的需要。
Section § 66498.9
这项法律建立了一个程序,用于批准土地开发的暂定地图,旨在赋予开发商某些受保障的权利。它确保一旦地图获得批准,细分项目的当地规定就会确立,这样开发商在投入时间和金钱之前就能知道具体要求。地方机构在初步批准后仍可对开发项目施加条件,但这些条件不得阻止开发商推进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