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蒙特雷县交通局,作为负责蒙特雷县交通规划和发展的地方机构。它不属于州政府的行政部门,并且可以使用它选择的任何名称。该机构的理事机构包括县监事会成员以及县内每个市议会的一名代表。这些理事机构成员以及市议会可以指定最多两名候补人员,以便在需要时替补。

Section § 67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机构将接管蒙特雷县交通委员会的职责。该机构有权采取铁路项目所需的行动,包括征用土地、建设或改进铁路基础设施,如轨道、车站和维护设施。该机构还有权协商合同,以在蒙特雷县及周边地区运营铁路服务。

(a)CA 政府 Code § 67931(a) 该机构是蒙特雷县交通委员会的法定继承者,承担所有目的,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5部分(第99600条起)中规定的以及特别是第99638条中规定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7931(b) 该机构拥有为实现该第1.5部分的意图所必需的所有明示或默示权力,包括征用权以及维护、获取、建造或改进以下任何一项的权力:
(1)CA 政府 Code § 67931(b)(1) 用于铁路目的的路权。
(2)CA 政府 Code § 67931(b)(2) 铁路终点站和车站。
(3)CA 政府 Code § 67931(b)(3) 铁路机车车辆,包括机车、客车以及相关铁路设备和设施。
(4)CA 政府 Code § 67931(b)(4) 沿铁路路权用于铁路目的的立体交叉和其他改进。
(5)CA 政府 Code § 67931(b)(5) 铁路维护设施。
(6)CA 政府 Code § 67931(b)(6) 被认为对铁路服务是必需的其他资本设施,包括隔音墙。
(c)CA 政府 Code § 67931(c) 该机构可以签订合同,在蒙特雷县运营铁路服务,并与相邻和周边县市的铁路服务建立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