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根据本条款核实一个县的人口,应以1950年联邦人口普查的数据为基础,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70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人口规模,规定了本条款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哪些特定县。它将县分为几类:人口在 70,000 或以下且拥有两名或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县;人口在 280,000 至 285,000 之间的县;人口在 295,000 至 500,000 之间的县;人口在 500,000 至 700,000 之间的县;以及人口在 700,000 或以上的县。

简而言之,该法律根据这些规定的人口范围适用于各县。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所述的每个县:
(a)CA 政府 Code § 70041(a) 根据 1940 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为 70,000 或以下,且拥有两名或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县。
(b)CA 政府 Code § 70041(b) 人口在 280,000 至 285,000 以下的县。
(c)CA 政府 Code § 70041(c) 人口在 295,000 以上至 500,000 以下的县。
(d)CA 政府 Code § 70041(d) 人口在 500,000 至 700,000 以下的县。
(e)CA 政府 Code § 70041(e) 人口为 700,000 或以上的县。

Section § 700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人口在290,000到295,000之间的县,除非有明确规定另有说明。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人口为290,000或以上且低于295,000的县。

Section § 7004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项特定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仅适用于根据195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介于45,000至46,750之间的县。

Section § 70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本条中的规定适用于某个特定县,但前提是该县的监事会同意采纳这些规定。这包括决定如何聘用和支付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酬。

Section § 70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任命官方速记员,以记录法庭诉讼程序。任命的速记员人数不得超过法院设立的法官职位数量。速记员的任期由法官酌情决定。在人口超过两百万的县,速记员的人数和薪酬规定在另一节中详细说明。对于被划分为二级县的地区,速记员和裁判官的总数不得超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和裁判官的总和。

Section § 7004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的高等法院需要立即协助以确保事务顺利进行,它可以聘请一名临时法庭记录员(称为“临时记录员”)来记录法庭诉讼。这种情况只会在出现延误或常规正式记录员不可用时发生。法官决定任命临时记录员,但如果是有争议的案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或者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已经获得执照并被任命的临时记录员可以在任何法庭事务中工作,无需额外的批准或相关方的同意。

(a)CA 政府 Code § 70044(a) 当需要确保县高等法院的司法事务能够勤勉进行,并且特定事项能够不延误地进入审判或听证时,可以任命一名临时正式记录员在该事项中履行速记记录员的职责,或者直到有常规正式记录员可提供该服务为止。在法庭提供该服务的临时正式记录员可由法院的首席法官或记录员将服务的部门的主审法官任命。如果该任命是为了在有争议的事项中提供服务,则只能根据出庭参加由该临时记录员记录的审判、听证或其他程序的各方的书面约定,或根据第68086条(d)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
(b)CA 政府 Code § 70044(b) 根据第69942条的规定获得执照,并根据第69941条被法院任命为临时正式记录员,且在法庭上的临时正式记录员,可以在任何事项中提供服务,无需法院的进一步命令或各方的约定。

Section § 700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50年人口普查,在人口介于250,000到277,000之间的县,法院速记员记录有争议案件每天可获得35美元报酬,记录缺席或无争议案件则为7美元。

法院速记员必须在法官要求时向法院报告。如果没有要求,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工作。

任何根据195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250,000且低于277,000的县,报告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三十五美元 ($35),报告每项缺席或无争议诉讼或程序的费用为七美元 ($7)。
官方记录员应在接到法院任何法官命令时向法院报告,未接到报告命令时,该记录员可在其他地方从事其专业工作。

Section § 70044.5

Explanation
在圣马特奥县,官方法院速记员由法官任命,并根据法官的意愿任职。他们每两周领取一次薪水,薪水根据特定的薪资范围设定,晋升则根据服务年限决定。 新聘和现有速记员的薪水会考虑其所有之前的服务时间。临时速记员按与官方薪资表挂钩的日薪支付。速记员享有与县雇员相同的休假和病假福利。 如果县通过法令或协议设定了更高的薪资标准,该标准将暂时适用,除非有其他立法通过。速记员在法院开放期间必须全职工作,不得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其他工作,但可以向法官提供额外的行政支持。

Section § 7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根据1940年联邦人口普查,人口在70,000或以下,且拥有两名或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县,法院速记员的薪酬结构如下:常任官方速记员的年薪为4,200美元。临时(pro tempore)速记员则按每天15美元支付,仅限于他们根据法院命令实际工作的天数。

Section § 700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里尼蒂县官方法庭记者的薪酬和职责。他们每年获得一万美元的薪水,县监事会可以提高这个金额。他们负责记录刑事案件和其他法庭诉讼,民事案件的支付规则有所不同。临时记者在常任记者忙碌时被召集,可以获得每天 75 美元的津贴和报销费用。县还可以为法庭记者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备。

尽管有本法典第 70045 条的规定,在特里尼蒂县,每位常任官方法庭记者应获得每年一万美元 ($10,000) 的薪金,除非监事会通过法令规定超出该金额的报酬,该薪金将从县的薪金基金中按月分期支付,用于在高等法院记录和做笔记,涉及刑事案件和少年法庭案件,以及在治安法官面前对被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大陪审团面前的诉讼和应验尸官要求进行的验尸官调查。对于其他服务,此类记者应收取第 8 编第 5 章第 9 条 (自第 69941 条起) 规定的费用,民事案件中的此类费用应由诉讼当事人依法支付。
临时记者可按第 69948 条的规定获得每日七十五美元 ($75) 的津贴,以及第 8 编第 5 章第 9 条 (自第 69941 条起) 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当他们因必要从其他县被召集时,应从县获得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但临时记者只有在常任官方法庭记者在高等法院、初步审查、大陪审团听证会或验尸官调查中忙碌时,才能由县支付每日津贴或费用。
该县的监事会可为法庭记者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备。

Section § 70045.2

Explanation

在莫多克县,每位正式法庭书记员的工资由监事会决定,并从县薪资基金中按月支付。他们的工作包括记录刑事和少年案件、初步审查、大陪审团程序和验尸官调查。临时书记员(也称作“临时法庭书记员”)按日计酬,如果他们是从其他县调来的,还可以报销必要的差旅费,但前提是正式书记员正在忙于法庭事务。

在民事案件中,法庭记录服务的费用由诉讼当事人支付给县书记员,并存入县普通基金。此外,监事会还可以为法庭书记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备。

尽管有第 70045 条规定,在莫多克县,每位正式法庭书记员应获得由监事会通过法令确定的年薪,该薪资应从县薪资基金中按月分期支付,用于在高等法院记录和做刑事案件和少年法庭案件的笔录,以及在治安法官面前对被指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大陪审团面前的程序和应验尸官要求进行的验尸官调查。
在莫多克县,临时书记员应按法律规定获得日薪,并应在从其他县调派时从县里获得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但是,临时书记员只有在正式法庭书记员忙于高等法院、初步审查、大陪审团听证会或验尸官调查时,才能由县里支付日薪或费用。
对于莫多克县在民事案件中提供的所有书记员服务,如第 8 编第 5 章第 9 条 (自第 69941 条起) 所述,诉讼当事人应向县书记员支付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存入县普通基金。
莫多克县监事会可以为法庭书记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备。

Section § 700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默塞德县正式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薪酬。全职法院书记员必须记录高等法院的各种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民事强制收容、少年、家庭法等。此外,如果大陪审团和均衡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也必须记录相关程序和报告。每位书记员都有年薪,如果获得县监事会和法官的批准,薪资还有可能增加。他们的退休金缴款和保险福利与其他县雇员相同。如果法院书记员工作繁忙,法官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临时书记员。临时书记员按日计酬,并根据其笔录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尽管有第70045条或本条任何其他规定,在默塞德县:
(a)CA 政府 Code § 70045.4(a) 正式全职法院书记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45.4(a)(1)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70045.4(a)(2)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民事强制收容程序和所有藐视法庭程序。
(3)CA 政府 Code § 70045.4(a)(3)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少年诉讼,但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除外。
(4)CA 政府 Code § 70045.4(a)(4)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家庭法诉讼。
(5)CA 政府 Code § 70045.4(a)(5)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
(6)CA 政府 Code § 70045.4(a)(6) 记录高等法院所有关于特别救济申请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强制令、禁止令、调卷令、复审、人身保护令以及错误更正令的诉讼。
(7)CA 政府 Code § 70045.4(a)(7)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院规则请求法院书记员时,记录高等法院的任何其他法院诉讼。
(8)CA 政府 Code § 70045.4(a)(8) 记录大陪审团的所有刑事诉讼。
(9)CA 政府 Code § 70045.4(a)(9) 应均衡委员会请求时,记录其诉讼。
(b)CA 政府 Code § 70045.4(b) 每位正式全职法院书记员应获得年薪一万六千七百三十五美元九十四美分 ($16,735.94),除非县监事会规定超出该金额的报酬。
上述薪资是对根据 (a) 款提供的记录服务的报酬。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书记员应收取第9条(自第69941条起)规定的费用。
正式全职法院书记员应享有与该县其他雇员相同的团体保险和退休福利。退休金缴款应以 (b) 款规定的年薪为基础。
正式法院书记员的薪资范围可由监事会和高等法院多数法官共同行动并批准进行调整。根据本规定进行的薪酬变更应为临时性质,并应在立法机关下一次常会休会后的次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该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c)CA 政府 Code § 70045.4(c) 当正式全职法院书记员根据 (a) 款规定履行其职责和服务时,高等法院法官可根据法院和县的业务需要,任命尽可能多的额外正式法院书记员,他们应被称为临时正式书记员,以确保法院和县的业务不被延误。他们应根据第9条(自第69941条起)的每日津贴、笔录和其他费用规定获得报酬。该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应为适当的县级开支。

Section § 700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特定县的法庭记录员的薪酬和职责。正式的官方法庭记录员年薪为21,700美元,而临时记录员按实际工作天数每天获得70美元。一年后,薪资可以由县监事会和多数法官共同批准进行调整,但这些调整是临时的,除非立法机关批准,否则将在变更发生日历年后的第二年1月1日到期。高等法院的记录员在需要时可以被指派到市法院工作,但不会因此获得额外报酬。他们享有与县其他雇员类似的福利,并且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包括为法官提供速记和文书协助。

根据197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为74,492人且不超过76,000人的县,每位正式官方记录员应获得年薪两万一千七百美元($21,700),每位临时官方法庭记录员在其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的日期,应获得每日七十美元($70)的报酬。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本条生效日期一年后及此后,官方法庭记录员的薪资范围可经由监事会和高等法院多数法官的共同行动和批准进行调整。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的薪酬变更应为临时性质,并应在变更发生日历年后的第二年1月1日到期,除非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应市法院首席法官的请求,在市法院业务需要时,指派一名高等法院的官方记录员到市法院工作。被如此指派的高等法院官方记录员不应因此项服务获得额外报酬。
正式官方记录员应享有与县雇员相同的退休、休假、病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每位官方记录员应履行法律要求其履行的职责。此外,记录员应根据高等法院任何法官的指示,向其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700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克恩县法庭记录员的薪资和福利。正式法庭记录员根据指定的薪资范围,每两周获得一次报酬。自1980年1月1日起,他们的薪资可以由县监事会作为县雇员整体薪酬计划的一部分进行调整,但除非获得州立法机关的批准,否则这些调整会失效。除了薪资之外,正式法庭记录员还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相同的福利,例如退休金和保险。此外,他们享有与其他法庭雇员相同的节假日。临时(pro tempore)法庭记录员,即按需工作的记录员,每天获得150美元。

(a)CA 政府 Code § 70045.6(a) 在克恩县,每位正式记录员应获得薪资表52.4级所规定的双周薪资。法庭记录员应根据克恩县现行的工资支付程序按双周获得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0045.6(b) 自1980年1月1日起,监事会可以作为其县雇员薪酬计划的一部分,调整每位正式官方记录员的薪资。对记录员薪资的任何调整应与监事会调整其他县雇员薪酬的行动生效日期同日生效。任何调整仅在调整之年后的第二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
(c)CA 政府 Code § 70045.6(c) 除了本节规定的薪酬外,每位正式官方记录员有权获得并应获得与所有其他县雇员相同的基础上的福利和待遇,包括退休、团体保险、病假和假期。法庭记录员应遵守与其他法庭雇员相同的节假日。为了确定参与县退休金制度的目的,本节为这些记录员规定的薪资应被视为他们的全部薪酬。
(d)CA 政府 Code § 70045.6(d) 每位临时官方记录员在其根据法庭命令实际值班的日子,应按每天一百五十美元($150)支付。

Section § 70045.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纳帕县,常规法庭速记员的年薪是25,000美元,而临时法庭速记员在根据法院命令工作时,每天可获得110美元。不过,当地政府委员会可以决定提高这些薪酬标准。

在纳帕县,每位常任官方速记员应获得每年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薪资,每位临时官方速记员在其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的日子应获得每天一百一十美元 ($110)。然而,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为每位常任官方速记员设定更高的年薪,或为每位临时官方速记员设定更高的每日津贴,或两者皆可。

Section § 700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在巴特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工作的法庭记录员规定了具体规则。它列出了他们必须记录的各类法庭程序,例如刑事、少年和民事案件,大陪审团会议等,具体取决于法院的需求。当法庭记录员忙碌时,可以任命临时法庭记录员,以确保诉讼程序不被延误。

巴特县监事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决定正式法庭记录员的薪资。法庭记录员会额外获得一笔用于必要用品的津贴,并且其笔录服务应单独获得报酬。他们还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类似的福利,如退休金和假期。临时法庭记录员则根据其工作的具体费用和开支获得报酬。

(a)CA 政府 Code § 70045.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70040、70041、70042和70045条,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巴特县高等法院的正式法庭记录员:
(1)CA 政府 Code § 70045.8(a)(1) 在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指导下的全职正式法庭记录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政府 Code § 70045.8(a)(1)(A) 记录所有刑事诉讼。
(B)CA 政府 Code § 70045.8(a)(1)(B) 记录所有民事强制收容程序和所有藐视法庭程序。
(C)CA 政府 Code § 70045.8(a)(1)(C) 记录所有少年诉讼,但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除外。
(D)CA 政府 Code § 70045.8(a)(1)(D) 记录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
(E)CA 政府 Code § 70045.8(a)(1)(E) 记录所有关于特别救济申请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强制令、禁止令、调卷令、复审、人身保护令和纠错令程序。
(F)CA 政府 Code § 70045.8(a)(1)(F) 应大陪审团主席、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要求时,记录大陪审团的所有程序。
(G)CA 政府 Code § 70045.8(a)(1)(G)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院规则要求法庭记录员时,记录任何其他法院程序。
(H)CA 政府 Code § 70045.8(a)(1)(H) 应验尸官要求时,记录验尸官调查。
(I)CA 政府 Code § 70045.8(a)(1)(I) 应巴特县均衡委员会要求时,记录该委员会的程序。
(J)CA 政府 Code § 70045.8(a)(1)(J) 当不忙于上述职责时,经市法院主审法官请求并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批准,他或她应记录(b)款(1)项下所列事项。
(b)CA 政府 Code § 70045.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70040、70041、70042和70045条,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巴特县市法院的正式法庭记录员:
(1)CA 政府 Code § 70045.8(b)(1) 在市法院主审法官指导下的全职正式市法院记录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政府 Code § 70045.8(b)(1)(A) 记录在巴特县治安法官面前对被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
(B)CA 政府 Code § 70045.8(b)(1)(B) 记录所有重罪抗辩。
(C)CA 政府 Code § 70045.8(b)(1)(C) 记录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法院程序。
(D)CA 政府 Code § 70045.8(b)(1)(D) 当不忙于上述职责时,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请求并经市法院主审法官批准,他或她应记录上述(a)款(1)项下所列事项。
(c)CA 政府 Code § 70045.8(c) 监事会应通过法令规定巴特县正式法庭记录员的薪资标准。
除上述报酬外,每位正式法庭记录员每月应获得二十五美元 ($25) 作为必要用品费用的报销。
根据县法令确定的上述薪资是根据本条(a)款和(b)款在高等法院和市法院提供记录服务的报酬。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记录员应收取本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规定的费用。
全职正式法庭记录员应享有与退休、休假、病假和团体保险相同的特权,这些特权现在或将来可能通过法令提供给县的其他雇员。
(d)CA 政府 Code § 70045.8(d) 当全职正式法庭记录员根据(a)款和(b)款履行其职责和服务时,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法院业务需要,任命尽可能多的额外正式法庭记录员,他们应被称为临时正式记录员,以确保县内法院的司法业务不被延误。他们应按照本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的每日津贴、笔录和其他费用规定获得报酬。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应作为适当的县级开支。

Section § 7004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沙斯塔县官方法庭记者的职责和报酬。全职法庭记者必须记录各种法庭诉讼,例如刑事和民事审判、初步审查以及法官或官员要求的其他听证会。他们获得固定的月薪,并为笔录工作收取额外费用。

法庭记者享有与县其他雇员类似的福利,如退休、休假和病假,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全心投入法庭职责。如果需要额外记者,经法官批准可聘用临时法庭记者,并按日薪支付。他们的报酬与县的整体薪资调整保持一致。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沙斯塔县的官方法庭记者:
(a)CA 政府 Code § 70045.9(a) 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45.9(a)(1)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70045.9(a)(2) 记录所有少年诉讼,但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除外。
(3)CA 政府 Code § 70045.9(a)(3)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除非法院认定无需记录。
(4)CA 政府 Code § 70045.9(a)(4) 应高等法院法官的要求,记录高等法院的任何其他诉讼。
(5)CA 政府 Code § 70045.9(a)(5)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规则要求法庭记者时,记录任何高等法院诉讼。
(6)CA 政府 Code § 70045.9(a)(6) 应大陪审团主席或地方检察官的要求,记录大陪审团的所有刑事调查。
(7)CA 政府 Code § 70045.9(a)(7) 记录在沙斯塔县内治安法官或市法院法官面前,或在两者面前,被指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
(8)CA 政府 Code § 70045.9(a)(8) 应验尸官的要求,记录验尸官调查。
(9)CA 政府 Code § 70045.9(a)(9) 应沙斯塔县平衡委员会的要求,记录该委员会的听证会。
(10)CA 政府 Code § 70045.9(a)(10) 应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提供其他记录或相关服务。
(11)CA 政府 Code § 70045.9(a)(11) 在不忙于上述职责时,经监事会请求并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批准,他或她应记录监事会审理的事项。
(b)CA 政府 Code § 70045.9(b) 每位正式全职法庭记者应获得每月一千四百七十美元($1,470)的薪金,除非沙斯塔县监事会规定了超出该金额的报酬,在此情况下,所设定的金额应适用。该薪金是对(a)款规定的记录服务的报酬。对于与记录服务相关的所有笔录,每位记者应收取第9条(从第69941节开始)规定的费用。
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应享有与沙斯塔县其他同类雇员现在或将来可能通过条例或决议提供的关于退休、休假(经指派法官批准)、病假和团体保险相同的特权。
(c)CA 政府 Code § 70045.9(c) 当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根据(a)款规定履行其职责和服务时,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任命所需数量的额外官方法庭记者,他们应被称为临时官方记者,以满足法院事务的需要,以便法院的司法事务能够不延误地进行。如果监事会已与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首先批准的合格人员签订了补充记者服务合同,该人员应被任命为临时记者。但是,如果该人员无法合理地提供服务,法官可以任命任何合格人员。尽管本条有其他规定,当临时记者被指派到高等法院的诉讼中时,该指派应被视为持续到诉讼结束。
临时记者应根据与监事会的合同获得报酬,或者,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9条(从第69941节开始)的每日津贴、笔录和其他费用规定获得报酬。此类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应为适当的县级开支。
(d)CA 政府 Code § 70045.9(d) 在沙斯塔县高等法院规定的法院开放时间进行司法事务期间,官方法庭记者应全职履行法律要求他们的职责,并且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质的雇佣。
(e)CA 政府 Code § 70045.9(e) 在高等法院和市法院服务的临时法庭记者应获得相当于官方法庭记者八小时工作日基本工资的每日津贴,不包括福利。该费用应根据县在适用于官方法庭记者的任何薪金条例中颁布的相同、普遍的全面薪金调整进行调整。对于任何一天服务不足四小时的情况,临时记者将获得相当于基本工资65%的每日津贴。

Section § 70045.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哈马县官方法庭记者的职责和报酬。全职法庭记者必须记录各种法庭诉讼,例如刑事和少年案件、民事陪审团审判、大陪审团调查以及其他按需记录的事项。他们还为均衡委员会记录,如果无其他工作,偶尔也为监事会记录。他们的基本工资已确定,但县可以增加,并且他们因笔录服务获得额外费用。福利包括退休、休假和保险,与县内其他雇员类似。

如果需要,可以任命临时记者(称为临时官方记者),以确保法院运作顺畅。他们按照县的费率获得报酬。未经许可,法庭记者在法院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记者将获得额外费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特哈马县的官方法庭记者。
(a)CA 政府 Code § 70045.10(a) 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45.10(a)(1)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70045.10(a)(2) 记录除由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以外的所有少年诉讼。
(3)CA 政府 Code § 70045.10(a)(3)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除非法院认定无需记录。
(4)CA 政府 Code § 70045.10(a)(4) 应高等法院法官的要求,记录高等法院的任何其他诉讼。
(5)CA 政府 Code § 70045.10(a)(5)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规则要求法庭记者时,记录任何高等法院诉讼。
(6)CA 政府 Code § 70045.10(a)(6) 应大陪审团主席或地方检察官的要求,记录大陪审团的所有刑事调查。
(7)CA 政府 Code § 70045.10(a)(7) 记录在特哈马县内治安法官或市法院法官(或两者兼有)面前对被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
(8)CA 政府 Code § 70045.10(a)(8) 应验尸官的要求,记录验尸官调查。
(9)CA 政府 Code § 70045.10(a)(9) 应特哈马县均衡委员会的要求,记录该委员会的听证会。
(10)CA 政府 Code § 70045.10(a)(10) 应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提供其他记录或相关服务。
(11)CA 政府 Code § 70045.10(a)(11) 在不忙于上述职责时,应监事会的要求并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批准,他们应记录监事会审理的事项。
(12)CA 政府 Code § 70045.10(a)(12) 为确保提供法庭记者服务所需的其他职责。
(b)CA 政府 Code § 70045.10(b) 每位正式全职法庭记者应获得每月两千二百六十七美元($2,267)的薪资,除非特哈马县监事会通过法令规定了超出该金额的报酬,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法令规定的报酬。该薪资是对(a)款规定的记录服务的报酬。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记者应收取第9条(从第69941节开始)规定的费用。
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应享有与退休、休假(经指派法官批准)、病假和团体保险相同的特权,这些特权目前或将来可能由法令提供给特哈马县其他同类雇员。
为退休金积分目的,可赚取的报酬应被视为特哈马县支付给每位正式官方记者的所有薪资和笔录费用的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五千美元($35,000)。
(c)CA 政府 Code § 70045.10(c) 当正式全职官方法庭记者根据(a)款规定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时,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任命尽可能多的额外官方法庭记者,他们应被称为临时官方记者,以确保法院事务不被延误。尽管本条有其他规定,当临时记者被指派参与高等法院的诉讼时,该指派应被视为持续到诉讼结束。
临时记者应按照监事会设定的报酬标准获得报酬。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记者应收取第9条(从第69941节开始)规定的费用。每日津贴、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根据本规定条款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应是县的适当开支。
(d)CA 政府 Code § 70045.10(d) 在特哈马县高等法院规定的司法事务办理时间内,官方法庭记者应全职履行法律要求其履行的职责,且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质的工作,除非经高等法院法官另行批准。
如果官方法庭记者或临时记者工作到下午5:30以后,他或她应获得额外费用,金额为监事会设定的每日津贴标准的一半。如果官方法庭记者或临时记者工作到晚上8:30以后,他或她应获得第二笔额外费用,金额为每日津贴标准的一半。在特定一天内累计工作时间时,不考虑记者在多少个法院提供记录服务。

Section § 7004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萨特县监事会,在获得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同意的情况下,与正式法庭记者签订特殊合同。他们可以不遵循常规的薪酬标准,而是自行设定处理有争议案件的费用和报销标准。这包括每日津贴和差旅费,所有这些费用都将由县政府支付。

Section § 7004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马德拉县官方法庭记者的规则。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负责任命记者,记者在法官的意愿下任职,并按指示完成任务。他们的薪资和福利由另一条款,即第69908条规定。

如果常设记者很忙,法官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临时记者。临时记者根据特定的薪酬和费用规定获得报酬,任何相关费用由县承担。官方记者必须全职工作,并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马德拉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官方法庭记者:
(a)CA 政府 Code § 70045.12(a) 在马德拉县,官方法庭记者应由高等法院法官根据第70043条任命,并应在法官的意愿下任职。官方记者应履行法律要求他们履行的职责。此外,他们应根据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向该法官或多名法官提供协助。
(b)CA 政府 Code § 70045.12(b) 在马德拉县,官方法庭记者应由市法院法官根据第72194条任命,并应在法官的意愿下任职。官方记者应履行法律要求他们履行的职责。此外,他们应根据市法院法官的指示,向该法官或多名法官提供协助。
(c)CA 政府 Code § 70045.1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马德拉县官方法庭记者的薪资和福利应根据第69908条确定。
(d)CA 政府 Code § 70045.12(d) 当全职的常设官方法庭记者根据本法规履行其职责和服务时,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任命尽可能多的额外官方法庭记者,他们应被称为临时官方记者,以满足法院业务的需要,从而使该县法院的司法业务能够不延误地进行。他们应根据本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的每日津贴、笔录和其他费用规定获得报酬。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均为适当的县级费用。
(e)CA 政府 Code § 70045.12(e) 官方法庭记者应全职履行法律要求他们履行的职责,并且在正常工作日内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质的雇佣工作。

Section § 7004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内华达县全职正式法庭速记员的职责和薪酬。他们负责记录各种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民事、少年、家庭法、大陪审团以及刑事初步审查。他们的薪资遵循既定薪资表,并可能根据服务年限和法官对资格的认定获得级别提升。速记员可以获得与其他县雇员相同的物价生活指数调整(COLA)增长,并享有类似的退休和保险福利。如果法庭速记员工作繁忙,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临时速记员,并按规定费用支付报酬。

此外,正式速记员因笔录工作可获得额外报酬。本法律确保速记服务持续不中断,并明确了内华达县为额外速记服务承担的财政责任。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条款 70040、70041、70042 和 70045,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内华达县的全职正式法庭速记员(如果存在):
(a)CA 政府 Code § 70045.75(a) 正式全职法庭速记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45.75(a)(1) 记录所有刑事诉讼程序。
(2)CA 政府 Code § 70045.75(a)(2) 记录所有民事强制收容程序和所有藐视法庭程序。
(3)CA 政府 Code § 70045.75(a)(3) 记录所有少年诉讼程序,但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除外。
(4)CA 政府 Code § 70045.75(a)(4) 记录所有家庭法诉讼程序。
(5)CA 政府 Code § 70045.75(a)(5) 记录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
(6)CA 政府 Code § 70045.75(a)(6) 记录所有关于特别救济申请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强制令、禁止令、调卷复审、人身保护令以及错误纠正令的程序。
(7)CA 政府 Code § 70045.75(a)(7) 应大陪审团主席、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的要求,记录所有大陪审团程序。
(8)CA 政府 Code § 70045.75(a)(8)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规则要求法庭速记员时,记录任何其他法庭程序。
(9)CA 政府 Code § 70045.75(a)(9) 记录内华达县治安法官面前对被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应验尸官要求记录验尸官调查。
(b)CA 政府 Code § 70045.75(b) 每位正式全职法庭速记员应按以下薪资表确定的月薪标准支付薪资:
(Range)
(Month)
(Annual)
级别
A  ........................
$1,271
$15,246
级别
B  ........................
1,334
16,012
级别
C  ........................
1,400
16,804
级别
D  ........................
1,471
17,648
级别
E  ........................
1,546
18,546

Section § 7004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埃尔多拉多县专职正式法庭记者的职责和薪酬结构。这些法庭记者负责记录各种法庭程序,例如刑事、民事强制收容、藐视法庭、少年、家庭法、民事陪审团审判等,包括应要求记录大陪审团和验尸官调查。他们的薪资由法官设定并经县委员会批准,并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相同的福利。当这些记者忙碌时,可以聘请额外的临时法庭记者,以确保法院职能顺利进行。临时记者按日或按任务获得报酬,费用由县承担。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70040、70041、70042和70045条,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埃尔多拉多县的专职正式法庭记者(如有):
(a)CA 政府 Code § 70045.77(a) 常规专职正式法庭记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45.77(a)(1) 记录所有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70045.77(a)(2) 记录所有民事强制收容程序和所有藐视法庭程序。
(3)CA 政府 Code § 70045.77(a)(3) 记录所有少年诉讼,但少年法庭裁判官或交通听证官审理的除外。
(4)CA 政府 Code § 70045.77(a)(4) 记录所有家庭法诉讼。
(5)CA 政府 Code § 70045.77(a)(5) 记录所有民事陪审团审判。
(6)CA 政府 Code § 70045.77(a)(6) 记录所有关于特别救济申请的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强制令、禁止令、调卷令、复审、人身保护令和纠错令程序。
(7)CA 政府 Code § 70045.77(a)(7) 应大陪审团主席、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要求时,记录大陪审团的所有程序。
(8)CA 政府 Code § 70045.77(a)(8)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院规则要求法庭记者时,记录任何其他法院程序。
(9)CA 政府 Code § 70045.77(a)(9) 记录在埃尔多拉多县治安法官面前对被控犯罪者的初步审查。
(10)CA 政府 Code § 70045.77(a)(10) 应验尸官要求时,记录验尸官调查。
(11)CA 政府 Code § 70045.77(a)(11) 应埃尔多拉多县均衡委员会要求时,记录该委员会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70045.77(b) 常规专职正式法庭记者应按由高等法院法官推荐并经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批准的薪酬范围获得报酬。
上述薪资是对本条(a)款项下高等法院记录服务的报酬。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记者应收取本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规定的费用。
常规专职正式法庭记者应享有与退休、休假、病假和团体保险相关的相同特权,这些特权现在或将来可能通过条例提供给县的其他雇员。
(c)CA 政府 Code § 70045.77(c) 当常规专职正式法庭记者根据(a)款规定履行其职责和服务时,高等法院法官可根据法院业务需要,任命尽可能多的额外正式法庭记者,这些记者应被称为临时正式记者,以确保该县的司法业务不被延误。他们应按照本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的每日津贴、笔录和其他费用规定获得报酬。此类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应由县承担的费用,应作为适当的县级开支。

Section § 7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贝纳迪诺县,监事会负责决定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酬。他们的年薪必须至少为 $20,210。如果是临时工作的速记员,每天的报酬必须至少为 $75.25。

官方法庭速记员在法院开放期间必须全职工作,并且在法院开放时不能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其他工作。

在圣贝纳迪诺县,监事会应确定正式官方速记员的薪资,其年薪不得低于两万零二百一十美元 ($20,210);并应确定临时官方速记员的报酬,其日薪不得低于七十五美元二十五美分 ($75.25)。
在法院开放办理司法事务的时间内,官方速记员应全职履行法律要求其承担的职责,且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与其专业能力相关的职业。

Section § 70046.1

Explanation

在圣克拉拉县,监事会负责决定正式法庭书记员的薪资。正式书记员的最低薪资为每两周 $1,784.40。临时(pro tempore)书记员每半天至少赚取 $98.14,全天至少赚取 $196.28。

法院开庭期间,正式书记员必须全身心投入工作职责,并且不能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在圣克拉拉县,监事会应确定正式书记员的薪资,该薪资不得低于每两周一千七百八十四美元四十美分 ($1,784.40);以及临时正式书记员的报酬,其费率不得低于每半天九十八美元十四美分 ($98.14) 和每天一百九十六美元二十八美分 ($196.28)。
在法院开放办理司法事务的时间内,正式书记员应全职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且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与其专业能力相关的职业。

Section § 70046.2

Explanation

在弗雷斯诺县,正式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酬通过集体谈判决定。就退休而言,法庭速记员的薪酬包括所有按日计酬费用、转录费用和他们的工资。

(a)CA 政府 Code § 70046.2(a) 在弗雷斯诺县,每位正式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酬应通过集体谈判程序确定。
(b)CA 政府 Code § 70046.2(b) 就退休而言,每位正式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酬应被视为县或法院支付给该正式官方法庭速记员的所有速记服务所产生的按日计酬费用和转录费用的总和,加上他或她的工资。

Section § 700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莱克县官方速记员的职责和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记录高等法院和大陪审团的所有诉讼程序,协助法官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根据法官请求由监事会指派的任何其他任务。他们的薪资由高等法院建议并经监事会批准。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他们的薪资也会提高。法律明确规定了临时速记员的日薪,全职速记员则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类似的福利,例如年假和保险。在新薪资方案获批之前,现有薪资保持不变。

Section § 7004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康特拉科斯塔县正式法庭记者的薪资计划。薪资通过四级计划确定,起始为第一级,但有经验的记者可以从更高级别开始。经批准后,薪资可每年晋升。临时记者获得最高级别日工资的1.05倍,而半天记者在工作最长四小时内获得该费率的55%。

记者必须在法院开放时间内履行规定职责,并在没有其他职责时向法官提供协助。薪资由监事会审查和调整,以与类似县级职位的平均调整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70047(a) 在康特拉科斯塔县,每位正式法庭记者的年薪应基于由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共同行动和批准确立的四级薪资计划。入职级别应为第一级。但是,如果任命法官认为被任命的个人具有经验和资格,使其有权获得更高的起始级别,法院法官可以任命任何此类记者担任正式分配的豁免职位,但初始薪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薪资范围的第三级。经任命机构肯定批准后,正式法庭记者应每年晋升到薪资计划的下一个更高级别。每位临时正式法庭记者的报酬应相当于康特拉科斯塔县全职正式法庭记者薪资范围第四级日工资的1.05倍,按记者根据法院命令值班的每一天计算。根据法院业务需要,还可以半天制任命额外的临时正式法庭记者。这些记者在根据法院命令值班的每段最长四小时的期间内,应按临时正式法庭记者日工资的55%获得报酬。
(b)CA 政府 Code § 70047(b) 在法院开放办理司法事务的时间内,正式法庭记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当未从事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时,他或她应根据其被指派的法院法官的指示,向该法官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
(c)CA 政府 Code § 70047(c) 监事会应作为其对县雇员薪酬定期审查的一部分,调整正式法庭记者的薪资。调整后的薪资水平应最接近高等法院书记员、法律书记员、秘书和书记员(经验级别)等县级职位的基本薪资平均百分比调整,并应在同日生效。

Section § 70047.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斯坦尼斯劳斯县高等法院速记员的具体规则。它允许法院根据需要任命任意数量的官方速记员,并确保他们获得监事会批准的报酬。速记员还享有县雇员的福利,如休假和退休。

如果县雇员有生活费调整,速记员的薪资也会相应调整。法院的执行官可以任命一名主管速记员,其薪酬更高;临时速记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日薪任命。

速记员可获得笔录费,并在县城以外出差时报销差旅费。县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非硬件用品。速记员也可能被临时指派到市法院工作,且不获得额外报酬。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斯坦尼斯劳斯县高等法院:
(a)CA 政府 Code § 70047.1(a) 在斯坦尼斯劳斯县,为协助高等法院处理其司法事务,高等法院多数法官经监事会批准,可任命必要数量的常任官方速记员,负责记录法院诉讼程序。
(b)CA 政府 Code § 70047.1(b) 常任官方高等法院速记员,除非放弃其服务权,应记录所有诉讼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高等法院法官另有命令。
(c)CA 政府 Code § 70047.1(c) 常任官方法院速记员应按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批准的薪酬范围获得报酬。
为使本节规定的薪资保持公平和有竞争力,如果通过一项为斯坦尼斯劳斯县雇员提供生活费调整的条例或决议,该薪资范围应被视为已由该条例或决议进行调整、增加和修订。
(d)CA 政府 Code § 70047.1(d) 常任官方法院速记员应享有与县雇员相同的休假、病假、退休及其他福利。
(e)CA 政府 Code § 70047.1(e) 为退休目的,每位速记员的报酬应被视为县支付给高等法院所有常任速记员的所有速记服务的所有每日津贴和笔录费用的总和,除以高等法院官方速记员的数量,再加上其薪资。
(f)CA 政府 Code § 70047.1(f) 高等法院执行官应任命一名主管速记员,其报酬应按高于 (c) 款规定的每小时费率第5级10%的每小时费率计算。
(g)CA 政府 Code § 70047.1(g) 对于所有与速记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速记员应收取本章第9条(自第69941节起)规定的费用。法院速记员在县城以外进行速记时,还应根据斯坦尼斯劳斯县的差旅政策报销其差旅费。
(h)CA 政府 Code § 70047.1(h) 高等法院法官可根据法院事务需要,任命必要数量的临时官方高等法院速记员。他们不领取固定薪资,但应按 (c) 款规定的每小时费率第4级的1/260领取每日津贴。
(i)CA 政府 Code § 70047.1(i) 县应向官方速记员提供用品,用于履行其法庭职责,不包括硬件。
(j)CA 政府 Code § 70047.1(j)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应市法院首席法官的请求,在市法院事务需要时,将一名官方高等法院速记员指派至市法院。被如此指派的官方高等法院速记员不应为此项服务获得额外报酬。

Section § 700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索诺玛县1987-88财政年度法庭速记员的薪资和福利。正式法庭速记员获得固定年薪,涵盖所有法庭速记职责,其薪资可能随县政府其他雇员的普遍加薪而调整。临时速记员(即“reporters pro tempore”)按日计酬,其日薪基于正式速记员小时工资的某个百分比,如果他们从其他县调派,则可报销差旅费。此外,正式法庭速记员享有与县政府其他类似非管理职位雇员相同的福利,包括退休和休假福利。

(a)CA 政府 Code § 70047.5(a) 在索诺玛县,1987-88财政年度,每位正式法庭速记员应获得年薪三万七千七百四十美元 ($37,740),该薪资应包括为高等法院、大陪审团和验尸官的所有诉讼程序提供速记服务的报酬。为使本节规定的薪资保持公平和竞争力,本节规定的薪资应根据县政府在薪资条例中为其他无代表雇员制定的相同、普遍的全面薪资调整进行调整和增加。
(b)CA 政府 Code § 70047.5(b) 在高等法院和市法院服务的临时速记员,在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时,每个全天应获得相当于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总小时工资90%的日薪(不包括福利),每个半天应获得日薪的一半;当被要求从其他县调派时,应从县政府获得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c)CA 政府 Code § 70047.5(c) 正式法庭速记员应享有与县政府文书非管理代表单位雇员相同的退休、休假、病假及其他福利特权。

Section § 70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特定县(根据1970年联邦人口普查,人口在130万到140万之间)的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资和雇佣条件。它指出,他们的薪资标准由监事会和多数法官共同设定,并根据任期和经验划分不同的薪资级别。

最初,法庭速记员从A级开始,但经验更丰富的人员可以从一开始就被安排在更高的级别。晋升到更高级别每年进行。1977年11月15日之前受雇的速记员获得E级薪资。临时法庭速记员的薪资也由监事会和法官设定。

此外,速记员需要参与随机工作审查以确认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且在法院开放时间必须全身心投入工作,在此期间避免从事任何其他专业工作。

(a)CA 政府 Code § 70048(a) 在197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为1,300,000至1,400,000的县,正式官方速记员的薪资标准应由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共同行动和批准确定。
除本条规定外,每个职位的初始聘用薪资应为A级;但高等法院法官可任命任何此类法庭速记员从更高的初始级别开始,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被任命的个人具有足够的经验和资历,使其有资格获得该更高的初始级别。在完成12个完整服务月后,可在该月的第一天从A级晋升到B级。在完成连续的12个月服务期后,个人可晋升到C、D和E级。本条规定的所有绩效加薪均应由高等法院法官决定。在1977年11月15日之前受雇且目前仍在职的法庭速记员应获得E级的月薪和年薪。
(b)CA 政府 Code § 70048(b) 临时官方速记员的报酬应按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共同行动和批准确定的费率支付。
(c)CA 政府 Code § 70048(c) 每位速记员应与县级人员合作,参与任何随机工作审查,以确认在法庭出庭记录诉讼程序所花费的时间。
(d)CA 政府 Code § 70048(d) 在法院开放处理司法事务的时间内,官方速记员应全身心投入履行法律要求他们的职责,不得从事或招揽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质的雇佣工作。

Section § 70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在人口介于11,650至12,000之间的县,官方法庭速记员因记录刑事案件笔录而获得固定的年薪。这笔薪水由县监事会决定。他们可能获得的其他费用则在不同的法律中有所规定。

在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11,650且低于12,000的县,每位常设官方速记员应获得由监事会决议设定的年薪,作为其在刑事案件中记录笔录的全部报酬。此类速记员的所有其他费用应按法律其他规定执行。

Section § 700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在人口介于32,000至33,000之间的县,官方速记员的年薪固定为10,000美元。但是,县监事会可以通过颁布法令来决定提高这一薪资。

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在人口超过32,000但低于33,000的县,每位正式官方速记员应获得每年一万美元 ($10,000) 的全额报酬,除非县监事会通过法令规定超出该金额的报酬,在此情况下,应适用法令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70050

Explanation
在圣贝尼托县,监事会负责设定正式法院书记员和临时书记员的薪资。这些书记员每天最多可赚取 $75。在法院工作时间,正式书记员必须全身心投入其法院职责,并且不能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Section § 70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人口介于730,000至850,000的县,正式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资必须至少与人口超过600万的更大县的薪资相同。这些县的临时法庭速记员应获得与大县相似的每日薪酬标准。用于薪资计算的雇佣期限包括在市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工作时间。在本法颁布前雇用的速记员必须至少获得大县薪资表中的最高薪资。未来雇用的员工将根据法院多数法官认为适当的薪资档次支付薪酬,但不得低于大县的薪资标准。

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在每个人口介于730,000至850,000之间的县,正式官方速记员的月薪不得低于人口超过6,000,000的县高等法院正式官方速记员的薪资。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在每个人口介于730,000至850,000之间的县,临时速记员应获得的每日津贴不得低于人口超过6,000,000的县高等法院临时速记员所获得的津贴。
本节规定的用于薪酬目的的雇佣期限,应指在该县市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雇佣期限。
所有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任命的正式官方速记员,其薪资不得低于人口超过6,000,000的县所使用的相关薪资表中的最高档月薪。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任命的官方速记员,其薪酬不得低于该法院多数法官可能认为适当的、人口超过6,000,000的县所使用的相关薪资表中的任何档次。

Section § 70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图奥勒米县,官方法院速记员负责记录所有类型的法庭诉讼,包括刑事、民事、家庭关系、大陪审团和验尸官调查。他们在高级法院提供这些服务,并获得由县监事会设定的薪资。此外,对于他们完成的任何笔录,他们会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获得规定费用,并且如果需要在县城以外进行速记,可以报销差旅费。

(a)CA 政府 Code § 70050.6(a) 在图奥勒米县,高级法院的官方速记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CA 政府 Code § 70050.6(a)(1) 记录所有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70050.6(a)(2) 记录所有民事诉讼。
(3)CA 政府 Code § 70050.6(a)(3) 记录所有家庭关系诉讼。
(4)CA 政府 Code § 70050.6(a)(4) 记录所有大陪审团诉讼。
(5)CA 政府 Code § 70050.6(a)(5) 记录所有验尸官调查。
(b)CA 政府 Code § 70050.6(b) 图奥勒米县的官方速记员应获得由图奥勒米县监事会确定的薪资。该薪资是根据本条 (a) 款在高级法院提供速记服务的报酬。
对于与速记服务相关的所有笔录,每位速记员应收取本篇第 5 章第 9 条(自第 69941 节起)规定的费用。当在县城以外进行速记时,法院速记员还应获得其实际差旅费。

Section § 70050.8

Explanation
根据 (1960) 年人口普查,在人口介于 (62,000) 至 (65,800) 之间的县,正式法庭速记员和临时法庭速记员每天获得 (70) 美元的报酬。但是,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正式决定(称为决议)来提高这项费用。

Section § 7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雇佣速记员在审判或听证期间记录速记笔记时,除了第 70053 条至第 70059.5 条中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向任何相关方收取额外费用。然而,速记员可以收取将其笔记转录成文的费用。这些转录费用应根据适用的具体法律支付。

除第 70053 条至第 70059.5 条(含)所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向任何诉讼当事人收取或评估额外费用,用于速记员依照法律或法院命令,在任何事项的审判或听证中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程序的服务;但速记员应被允许,且除非其放弃,否则应收取法律允许的将其所记录的证词和程序的速记笔记转录成文的费用,且此类转录费用应根据本章第九条和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支付。

Section § 700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中描述的薪金将从县的薪金基金中按月支付。这些支付遵循与县的其他薪金支付相同的批准和审查程序。

本条规定的薪金应从县的薪金基金中按月分期支付,并应以法律要求对县的其他薪金要求相同的方式获准和审计。

Section § 700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蒙特雷县高等法院正式速记员的职责和规定。正式速记员必须记录所有刑事、民事和大陪审团的诉讼程序。如果需要,他们也可以被指派到其他法院工作,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全职履行法院职责,不得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他们的薪水由蒙特雷县监事会设定,并享有与高等法院书记员相同的福利,例如假期和退休金。但他们的任职由法官决定。 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临时速记员,但他们是按日领取津贴,而不是领取固定薪水。

Section § 70059.7

Explanation

在圣巴巴拉县,正式法院速记员获得双周薪资1,685.85美元,用于记录所有法庭诉讼。临时工作的速记员(“pro tempore”)每天赚取168美元,或半天84美元。如果这些临时速记员来自其他县,他们还可以报销差旅费和必要开支。这些薪酬标准的任何变更都可以临时进行,需经监事会和多数法官批准,但仅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通过新立法确认。

在圣巴巴拉县,每位正式官方速记员应获得双周薪资一千六百八十五美元八十五美分 ($1,685.85),该薪资应包括在高等法院或市法院、大陪审团前以及验尸官调查前报告所有诉讼程序的报酬。
临时速记员应按日薪率支付,最高可达一百六十八美元 ($168),或每个半天或四 (4) 小时期间或其部分支付八十四美元 ($84),适用于他们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的日子,并应在因必要从其他县被召集时,从县获得其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正式官方速记员和临时官方速记员的薪酬标准可由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联合行动和批准进行调整。然而,根据本节所作的任何薪酬变更应为临时性质,且仅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由立法机关通过法规批准。

Section § 700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索拉诺县正式法庭记者的具体规则。正式法庭记者必须记录所有重要的法庭诉讼,例如刑事、民事和大陪审团案件。他们还在需要时为其他法院或公共活动提供服务。

法庭记者有县委员会和法院法官商定的一套薪酬计划。他们的聘用从基本薪级开始,但法官可以为经验丰富的受聘者提供更高的薪水。记者享有与县其他雇员类似的福利,涵盖退休和保险等领域。

临时法庭记者可根据需要聘用,但不领取薪水,只收取服务费,这些费用由县政府资助。记者福利的所有变动都是临时的,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正式批准。

(a)CA 政府 Code § 7005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70040、70041、70042 和 70045 条,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索拉诺县的正式法庭记者。
(b)CA 政府 Code § 70059.8(b) 正式法庭记者应记录其各自法庭的所有刑事和民事诉讼;所有少年诉讼,但正式记者无法到场时由仲裁员或交通官员审理的除外;大陪审团诉讼、验尸官调查和县均衡委员会前的诉讼。当不从事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时,每位记者应在被指派到县内任何其他法庭时提供所需协助,并提供其他所需的逐字记录服务,例如但不限于公开听证会和证词。在法院开放办理司法事务的时间内,正式记者应全职履行其常规职责,且不得以其专业身份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c)CA 政府 Code § 70059.8(c) 在索拉诺县,每位正式法庭记者的年薪应基于由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共同行动和批准制定的常规五级薪酬计划。
(d)CA 政府 Code § 70059.8(d) 对于所有与记录服务相关的笔录,每位记者应收取本章第 9 条(自第 69941 条起)规定的费用。每个职位的初始聘用薪级应为第 1 级,但如果多数法官认为被任命的个人具有足以使其获得更高初始薪级的经验和资格,则法官可以任命任何此类记者从更高的初始薪级开始。
(e)CA 政府 Code § 70059.8(e) 正式法庭记者应根据任命法官的意愿任职,但应享有与县其他雇员相同的福利和特权,包括工龄、服务年限积分、生活费或其他普遍加薪、退休、休假、病假和团体保险。法庭记者应享有县其他雇员在工龄、服务年限积分、生活费或普遍加薪、退休、休假、病假和团体保险方面的任何增加,但此类增加应为临时性质,仅在 199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由立法机关通过法规批准。
(f)CA 政府 Code § 70059.8(f) 法院法官可根据法院事务需要任命任意数量的临时正式记者。他们不领取薪水,但应收取本章第 9 条规定的费用,这些费用经法院命令后,应作为县普通基金的适当开支。

Section § 700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正式法庭速记员的薪酬和工作条件。正式速记员的薪水由高等法院设定并经县监事会批准,其中包括他们在法庭、大陪审团和验尸官调查中的工作报酬。初始薪资从第 (1) 级开始,根据服务年限和资格,每 (6) 到 (12) 个月有可能晋升。

临时速记员(即临时性速记员)在执勤时每天获得 (76) 美元的报酬,如果监事会同意,报酬可能会调整。如果需要从其他县调来工作,他们还能获得差旅费报销。所有法庭速记员都被视为法院工作人员,享有与县其他雇员相同的福利,例如退休金和保险。

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每位正式法庭速记员应获得月薪,该月薪应由高等法院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该薪资应包括其在高等法院、大陪审团前以及验尸官调查中的所有诉讼记录服务。每个职位的初始聘用薪级应为第 (1) 级;但是,如果某人具备经验和资格,使其有权被任命到更高的初始薪级,法院法官可以任命该速记员到更高的薪级。从第 (1) 级晋升到第 (2) 级可在完成该职位六个月的完整服务后获得批准。此后,个人可在完成前一薪级十二个月的全职服务后晋升到每个后续薪级。根据本节的所有薪级晋升应由法院法官决定。除了本节规定要求的职责外,并且尽管有第 (69956) 节的规定,正式法庭速记员在未实际从事其他合法规定的职责时,应在不额外获得报酬的情况下,根据主审法官的指示,向高等法院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或两者兼有。
临时速记员在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的日子里,应按每日七十六美元 ($76) 的日薪率获得报酬,并且在必要时从其他县被召集时,应从县获得其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临时正式速记员的报酬率可根据法院多数法官的推荐,经监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每位正式法庭速记员应是高等法院的随员,并应在任命法官的意愿下任职,但应享有与县雇员相同的退休、团体保险、社会保障、休假、病假及其他附带福利。

Section § 7006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了某项特定费用,并且他们赢得了官司,这笔费用将被计入判给他们的诉讼费用中。这笔费用不受第6103条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7006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在加州一些特定人口规模的县里,如果个人有其他法律依据可以免除支付费用(第610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那么他们可能就不需要支付本条所要求的费用。

Section § 70062

Explanation
每个月,县书记员必须将上个月收到的所有款项送交县财务主管。这笔钱应该存入县的薪资基金。

Section § 70063

Explanation

在门多西诺县,官方庭审记录员负有特定职责,包括记录高等法院和陪审团会议中的所有言论。他们还协助法官处理其被指派部门的秘书和文书工作。

在门多西诺县,官方速记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政府 Code § 70063(a) 记录高等法院的所有诉讼程序。
(b)CA 政府 Code § 70063(b) 记录大陪审团的诉讼程序。
(c)CA 政府 Code § 70063(c) 担任由主审法官指派的部门法官的秘书,并向其提供速记和文书协助。

Section § 70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莫诺县,官方法庭速记员在刑事案件中做记录的年薪由监事会决定。他们赚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则由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