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根据需要雇用尽可能多的熟练法庭速记员(包括长期和临时速记员),以帮助法院及其法官有效地履行职责。

高等法院可以任命其认为履行法律赋予法院及其成员的职责和行使权力所必需的、数量不限的称职速记员(这些速记员被称为该法院的正式速记员)以及临时正式速记员。

Section § 6994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你不能被聘为正式法院记录员,除非你持有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记录员委员会颁发的认证速记员执照。

Section § 699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院记录员必须完成并提交其所有上诉案件的笔记转录,然后才能再次担任正式法院记录员。如果记录员违反了某些职业标准(具体在另一法律中提及),他们也将失去担任法院记录员的资格。

Section § 69946

Explanation
在开始工作前,法院的正式记录员或临时记录员必须宣誓并签署宪法就职誓词。

Section § 69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多数县,官方法庭速记员的报酬是根据本条中列出的费用标准来支付的。但如果某个县有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则按该县的特殊规定执行。

Section § 69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庭速记员在有争议案件中记录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通常,费用是每天55美元,但各县有所不同。每个县都可以设定不同的费率,可以是标准费率,也可以通过当地监事会通过条例决定设定更高的费率。例如,在圣华金县,费率遵循不同的条款,而在金斯县,则是每天140美元。其他县,如索拉诺县,有特定的收费结构,许多县可以选择通过地方政府行动来改变这些费率。
(a)CA 政府 Code § 69948(a) 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五十五美元($5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b)CA 政府 Code § 69948(b) 在圣华金县,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报酬应按照第69993条的规定执行。
(c)CA 政府 Code § 69948(c) 在马德拉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d)CA 政府 Code § 69948(d) 在金斯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一百四十美元($140),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e)CA 政府 Code § 69948(e) 在马里波萨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报酬标准。
(f)CA 政府 Code § 69948(f) 在西斯基尤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g)CA 政府 Code § 69948(g) 在尤巴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h)CA 政府 Code § 69948(h) 在比尤特县,临时速记员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i)CA 政府 Code § 69948(i) 在萨特县,除非第70045.11条和第74839条另有规定,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一百一十美元($110),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但是,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j)CA 政府 Code § 69948(j) 在纳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k)CA 政府 Code § 69948(k) 在特哈马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l)CA 政府 Code § 69948(l) 在蒙特雷县,在任何法院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m)CA 政府 Code § 69948(m) 在内华达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n)CA 政府 Code § 69948(n) 在卡拉维拉斯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但是,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o)CA 政府 Code § 69948(o) 在普莱瑟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p)CA 政府 Code § 69948(p) 在塞拉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q)CA 政府 Code § 69948(q) 在特里尼蒂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r)CA 政府 Code § 69948(r) 在洪堡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s)CA 政府 Code § 69948(s) 在德尔诺特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七十五美元($7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t)CA 政府 Code § 69948(t) 在阿尔派恩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u)CA 政府 Code § 69948(u) 在格伦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v)CA 政府 Code § 69948(v) 在科卢萨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一百二十五美元($125),或其任何不足一天的部分。
(w)CA 政府 Code § 69948(w) 在沙斯塔县,监事会可以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x)CA 政府 Code § 69948(x) 在索拉诺县,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为每天九十美元($90),或半天或不足半天的部分为五十五美元($55)。但是,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y)CA 政府 Code § 69948(y) 在因约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z)CA 政府 Code § 69948(z) 在莫诺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更高报酬标准。

Section § 69948.5

Explanation
在莫多克县,与法律通常允许的情况不同,监事会有权通过一项地方法律,为高等法院速记员支付更高的报酬。

Section § 69949

Explanation
当报告一项缺席判决或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时,每项收取 $10 的费用。但是,如果一天内报告的缺席判决或无争议事项超过四项,或者两项或更多缺席判决与有争议的案件相关联,则当天的费用将增加到 $45,无论是否足一天。

Section § 69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文件抄录服务的收费标准。如果您需要原始色带或打印副本,每100字收费1.13美元。如果您在购买原始件的同时购买副本,每100字额外收费0.20美元。如果您未同时购买原始件而购买首份副本,每100字收费0.26美元;同时购买的额外副本,每100字收费0.20美元。该法律还规定,审判法院不得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笔录页的典型字数格式。

(a)CA 政府 Code § 69950(a) 原始色带或打印副本的抄录费为每100字一美元十三美分 ($1.13);由法院、当事人或购买原始件的其他人员同时购买的每份副本,每100字二十美分 ($0.20)。
(b)CA 政府 Code § 69950(b) 对于未同时购买原始件的任何法院、当事人或其他人,首份副本的费用为每100字二十六美分 ($0.26);同时购买的每份额外副本,每100字二十美分 ($0.20)。
(c)CA 政府 Code § 69950(c) 审判法院不得单方面更改关于典型笔录页字数或页数的惯例和政策。

Section § 69950.5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将提出建议,以规范全州笔录服务的支出,同时确保法院速记员的薪资不被削减,并尊重现有的工作协议。在撰写这份报告时,司法委员会必须与加州法院速记员协会等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目标是在实现成本统一的同时,不负面影响法院速记员的收入或工作协议。本条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9950.5(a) 司法委员会应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提出建议以提高加州笔录费支出的统一性。该报告的宗旨应是不降低速记员的薪酬或总报酬,也不损害集体谈判协议。司法委员会应与主要利益相关方团体合作,包括加州法院速记员协会、专门认可的代表法院速记员的雇员组织以及加州法院速记员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9950.5(b) 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节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69950.5(c)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9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庭速记员在提供特殊每日笔录副本服务时,在其常规费用基础上额外收取50%的费用。

Section § 69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制作逐字记录——即法庭上所有言论的精确文本。这些记录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这包括刑事案件、少年事务、宣告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案件,以及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进行的心理健康相关程序。该法律还规定了当没有常驻速记员时,“临时速记员”的费用,以及当记录工作量较大(例如每日记录或借助技术制作的记录)时如何处理费用。

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些记录的费用只有在由官方法院速记员制作的情况下才予报销。如果每日记录需要多名速记员,其费用也由县财政承担。

(a)CA 政府 Code § 69952(a) 法院可以特别指示制作一份逐字记录,并且其费用应经法院命令从县财政中支付,适用于以下案件:
(1)CA 政府 Code § 69952(a)(1) 刑事案件。
(2)CA 政府 Code § 69952(a)(2) 少年司法程序。
(3)CA 政府 Code § 69952(a)(3) 宣告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程序。
(4)CA 政府 Code § 69952(a)(4) 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进行的程序,(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0) of Division 5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5)CA 政府 Code § 69952(a)(5) 法律另有规定的。
(b)CA 政府 Code § 69952(b)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法院不得命令将任何事项或材料转录并从县财政中支付费用,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由速记员报告的除外。当没有正式速记员在场并任命了临时速记员时,其合理的差旅费和滞留费应由法院确定和批准,并以同样方式支付。当法院命令制作每日记录,需要两名速记员的服务时,每位速记员的速记费和记录费应作为县财政的适当开支,并且每日记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的规定。当每日记录由一名速记员制作时,经法院与速记员协商确定,可以收取一笔额外的技术服务费。但是,单一速记员的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的总和应低于两名速记员的总费用。

Section § 69953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诉讼的逐字记录不是由公共费用承担的,那么制作记录的费用将由涉案各方平均分摊,但其中一方也可以选择支付全部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获得费用裁定,他们可以将这些费用计入该裁定中。如果当事人订购笔录或副本,他们必须支付费用。法院速记员在民事案件中不能提供笔录等服务,除非这些服务的费用已预先支付。

在根据第 69952 条或其他法律规定未由公共费用制作逐字记录的任何案件中,制作任何逐字记录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任何一方可自行选择支付全部费用。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胜诉方支付的所有此类款项应作为诉讼费用计入案件成本。当事人订购的笔录和副本费用应由订购方支付。除第 69952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速记员不得在民事诉讼中提供除笔录以外的任何服务,直到其费用已存入法院书记员处或速记员处。

Section § 69953.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每日庭审记录,并且这项工作需要不止一名庭审速记员来完成,那么你将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项费用与临时庭审速记员的日费率相同,并且是在其他费用之外额外收取的。这笔额外的钱会交给法院,用于帮助支付增加的速记员的成本。

Section § 69954

Explanation

如果法庭记者使用电脑而不是纸张制作笔录,他们应获得与纸质笔录相同的报酬,但可以额外收取数字媒介的成本费。如果在120天内请求第二份数字副本,其价格是第二份副本正常费用的三分之一,外加任何媒介成本。通常由请求方或个人支付数字笔录的费用,除非它是根据法院规则替代纸质笔录,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将按照纸质版本的规则收取。如果你购买了笔录,你可以为法庭或个人使用目的复制它,但未经允许,你不能出售或赠送副本给其他人。

(a)CA 政府 Code § 69954(a) 记者使用计算机辅助制作并以非纸质媒介交付的笔录,应按纸质笔录的相同费率获得报酬,但记者也可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超过该媒介或其任何副本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9954(b) 由请求方在原始笔录提交或交付之日起120天内订购或代表请求方订购的计算机可读格式的上诉笔录第二份副本的费用,应按第69950条规定的笔录第二份副本费率的三分之一获得报酬。记者也可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超过该媒介或其任何副本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9954(c) 计算机可读笔录的费用应由请求法院、当事方或个人支付,除非当事方根据法院规则要求向其交付纸质笔录,而请求以计算机可读笔录代替。在此情况下,该费用应按法规或规则对纸质笔录的规定收取。
(d)CA 政府 Code § 69954(d) 任何已购买笔录的法院、当事方或个人,可在不向记者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命令或规则,或为内部使用目的,复制一份或部分作为证据,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其他当事方或个人提供或出售副本。

Section § 69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庭速记员应如何处理其记录笔记,这些笔记是法院的官方记录。这些笔记可以以纸质或其他介质(如电子或磁性格式)存储,以确保其得到妥善保存。它们必须清晰标注并建立索引以便于查阅,如果不是纸质形式,则需要备份。在特定期限后——刑事案件十年,其他案件五年——这些笔记可以销毁,但重罪死刑案件的笔记除外,此类笔记的销毁需要最高法院的命令。

此外,如果速记员因故长期或永久离职,其笔记必须移交给法院书记员。如果笔记需要转录,原速记员在可用且有能力的情况下,将获得优先转录的机会。法庭速记员还可以报销与在各种介质上存储这些笔记相关的任何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9955(a) 在本节中,“记录笔记”指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受雇进行记录的所有法庭速记员的记录笔记,他们可能被称为正式速记员和临时正式速记员。记录笔记是法院的官方记录。记录笔记应由记录员保存在法院指定的地方,或根据法院命令,交付给法院书记员。
(b)CA 政府 Code § 69955(b) 记录笔记可以以任何形式的通信或表示形式保存,包括纸质、电子或磁性介质或其他技术,能够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采纳的介质保存和复制标准或指南,再现庭审证词以供转录。如果记录笔记存储在纸质以外的介质上,应将其存储在没有过高湿度、温度变化和电磁场的环境中。
(c)CA 政府 Code § 69955(c) 记录笔记应标明记录日期、法院部门编号和法庭速记员姓名。记录笔记应进行索引,以便于检索和查阅。存储在纸质以外介质上的数据访问说明应予以记录。
(d)CA 政府 Code § 69955(d) 如果记录笔记以纸质以外的任何形式保存,应以合理确保其保存的方式和地点存储一份笔记的重复备份副本。
(e)CA 政府 Code § 69955(e) 根据 (b) 款制作的记录笔记,经法院命令,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记录笔记之日起10年后以及在所有其他诉讼中记录笔记之日起5年后销毁,除非笔记记录的是包括初步听证在内的重罪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重罪死刑案件诉讼中的记录笔记,在最高法院应法院书记员请求授权销毁之前,不得销毁。
(f)CA 政府 Code § 69955(f) 应定期审查存储记录笔记的介质,以确保存储介质未过时,并且现有技术能够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访问和再现这些记录。
(g)CA 政府 Code § 69955(g) 如果正式速记员或临时正式速记员的记录笔记尚未交付给法院书记员,则在速记员退休、辞职、解雇、任命终止时,或在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缺勤超过30天或更长时间的情况下,笔记应由速记员交付给法院书记员。根据法院命令,在速记员从该缺勤返回后,笔记应归还给速记员。如果速记员死亡,笔记应由速记员的个人代表交付给法院书记员。
(h)CA 政府 Code § 69955(h) 如果交付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笔记需要转录,则应优先给予记录笔记的法庭速记员进行转录的机会,除非该速记员无法找到、拒绝转录笔记或被认定不具备转录笔记的能力。
(i)CA 政府 Code § 69955(i) 法庭速记员应获得保存记录笔记介质的实际费用报销,无论是纸质、软盘还是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介质。

Section § 69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官方法庭记录员必须履行其法律职责,包括在需要时向高等法院法官提供速记(逐字记录)或文书协助。如果记录员被要求执行这些额外任务,他们每天可以获得最高 $20 的额外报酬,这笔费用将由县像其他工资支出一样支付。

官方记录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当其未实际履行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时,应根据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向其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或两者兼有。除法律另行规定的报酬外,任何被要求提供此类速记或文书协助的记录员,应获得高等法院可能规定的报酬,每日不得超过二十美元 ($20),该报酬应由县以与县其他工资要求相同的方式和从相同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69957

Explanation

如果法庭速记员不在场,法院可以在某些轻微案件中使用经批准的电子录音设备来记录法庭程序。这些录音可以捕捉程序中说的所有内容,从证词到法官的评论。但如果录音的某些部分不清楚,笔录必须注明。

使用这项技术有一些条件。首先,电子记录不能用于非官方目的,例如法官笔记,除非本法律另有规定。

其次,法院可以录制程序以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但必须告知所有相关人员。此类录音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且必须在两年后销毁,除非因人事问题需要保留。

最后,在购买任何电子录音技术之前,法院需要获得司法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本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9957(a) 如果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无法记录法院的某项诉讼或程序,在有经批准的设备和设备监控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在有限民事案件、轻罪案件或违规案件中,对该诉讼或程序进行电子记录,包括所有证词、提出的异议、法院的裁决、提出的例外、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所有传讯、抗辩和判决、律师对陪审团的辩论,以及法官所作的所有陈述、评论和口头指示。电子记录产生的笔录可在需要法庭程序笔录时使用。 电子记录产生的笔录应在录音中无声音或无法辨别的部分注明“听不清”或“无法理解”。电子录音设备及附属设备应为司法委员会批准用于法庭的类型,且只能按本节规定购买和使用。法院不得为制作非官方的诉讼或程序记录(包括用于法官笔记目的)或在未经本节授权的情况下制作诉讼或程序的官方记录而支出资金或使用电子录音技术或设备。
(b)CA 政府 Code § 69957(b) 尽管有 (a) 款规定,法院可以使用电子录音设备,用于内部人事目的,以监督在法庭进行诉讼期间的下级司法官员(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71601 节)、听证官和临时法官的履职情况,但须告知下级司法官员、听证官或临时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该程序可能为此目的被录音。为监督履职情况而制作的电子录音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公开。根据本款制作的任何录音应在程序之日起两年后销毁,除非有与下级司法官员、听证官或临时法官履职情况相关的人事事项正在处理中。
(c)CA 政府 Code § 69957(c) 在购买或租赁任何电子录音技术或设备之前,法院应获得司法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司法委员会只有在该技术或设备的使用符合本节规定时才能给予批准。

Section § 69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高等法院不迟于2004年10月1日及其后每六个月向司法委员会报告,关于其为法院诉讼程序购买和租赁电子录音设备的情况。司法委员会随后必须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及其后每半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哪个法院将使用该设备、该设备用于哪些诉讼程序、其费用以及设备的类型。

各高等法院应不迟于2004年10月1日及其后每半年向司法委员会报告,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及其后每半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关于所有将用于记录高等法院诉讼程序的电子录音设备的购买和租赁情况,并详细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9958(a) 将使用该设备的高等法院。
(b)CA 政府 Code § 69958(b) 将使用该设备的审理法院诉讼程序的类型。
(c)CA 政府 Code § 69958(c) 购买、租赁或升级该设备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9958(d) 购买或租赁的设备类型。

Section § 69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法院使用远程法庭速记来制作法庭诉讼记录。它还阻止法院花费资金购买用于远程速记技术的设备或软件。

远程法庭速记是指速记员无需亲身在法庭内,通过视听传输方式,对法庭事件进行逐字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9959(a) 法院不得使用远程法庭速记来制作任何法庭诉讼的记录,且法院不得支出任何资金购买设备或软件以便利远程法庭速记的使用。
(b)CA 政府 Code § 69959(b) “远程法庭速记”指使用一名不在法庭现场的速记员,通过视听方式接收传输的法庭诉讼内容,以制作其逐字记录。

Section § 699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启动远程法庭速记试点项目,速记员可使用视听技术在不同地点制作法庭诉讼的逐字记录。该项目可于2025年7月1日启动,并须于2026年7月1日结束。

只有经验丰富的加州全职正式速记员才能参与,且这些速记员必须在法院设施内工作,除非有协议允许在其他地点。参与试点项目的速记员人数不得超过法院速记员总数的某个百分比。必要设备必须在2025年中期前安装完毕,以确保高质量的记录。

该系统可用于多种案件类型,但初步听证会、审判和死刑案件除外。远程制作的笔录将与现场笔录具有同等效力。速记员不对技术故障负责,且问题必须在诉讼继续前解决。将收集来自不同法律参与者的反馈,以评估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并编制报告供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审查。

(a)CA 政府 Code § 69959.5(a) 就本节而言,“远程法庭速记”是指使用不在法庭现场的速记员,通过视听方式将法庭诉讼传输给速记员,以制作逐字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9959.5(b) 尽管有第69959节的规定,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洛杉矶、门多西诺、蒙特雷、奥兰治、圣贝纳迪诺、圣迭戈、圣华金、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图莱里和文图拉县的高级法院被授权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展试点项目,以研究远程法庭速记在制作某些法庭诉讼逐字记录方面的潜在用途。参与试点项目的高级法院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9959.5(b)(1) 远程法庭速记应仅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24节获得许可并受雇于参与试点项目的高级法院的全职正式速记员执行,且这些速记员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拥有至少两年法庭经验。参与远程法庭速记试点项目的速记员应与法院雇用的其他正式速记员受到同等对待,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福利、分类、资历、职位描述和谈判单位。
(2)CA 政府 Code § 69959.5(b)(2) 正式速记员在执行远程法庭速记时应实际位于法院设施内。或者,高级法院和正式速记员的专属代表可以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进行会谈协商并达成协议,以纳入额外的场外地点来测试远程法庭速记。此类协议还应明确这些地点所需的设备以及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将如何提供这些设备。
(3)Copy CA 政府 Code § 69959.5(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中,全职正式法庭速记员总数的20%不得超过,或者对于全职正式法庭速记员少于10名的法院,不得超过2名法庭速记员可以参与试点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B) 尽管有(A)分段的规定,在人口2,000,000或以上的县,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中,全职正式法庭速记员总数的10%不得超过。
(C)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 参与试点项目的高级法院应在不迟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为法庭配备必要的设备。就本章而言,“必要设备”是指:
(i)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i) 为每位参与者配备独立麦克风,包括司法官员、证人、陪审团席、律师席、讲台或发言台或其他参与者可能发言的地方。
(ii)Copy 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ii)(I) 具有司法官员、证人、陪审团席、律师席、讲台或发言台或其他参与者可能发言的地方的专用正面视角的摄像头。
(II) 尽管有(I)分项的规定,陪审团席中的摄像头在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在场时不得使用。摄像头应从法庭移除、遮盖或以其他方式禁用,以便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能够轻易识别摄像头未处于活动状态。
(iii)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iii) 允许法庭速记员的声音在整个法庭清晰可闻的扬声器。
(iv)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iv) 为法庭速记员配备的扬声器和麦克风。
(v)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v) 为法庭速记员配备的摄像头。
(vi)CA 政府 Code § 69959.5(b)(3)(A)(C)(vi) 法庭速记员与司法官员之间的双向通信方式。法庭速记员应被赋予静音和取消静音其自身音频的能力,以保持与司法官员的沟通。
(4)CA 政府 Code § 69959.5(b)(4)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可以选择在有限民事案件、无限民事案件的法律和动议、家庭法、子女抚养、遗嘱认证、青少年依赖、青少年犯罪以及重罪和轻罪刑事诉讼中使用远程法庭速记,但不包括初步听证会、审判和死刑案件。
(5)CA 政府 Code § 69959.5(b)(5) 作为试点项目一部分通过远程法庭速记制作的笔录,可以在需要法庭诉讼笔录时使用。远程法庭速记的正式速记员费用和笔录准备成本应与正式速记员在法庭现场时的费用和成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