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893.7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约洛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如何管理其工作人员和薪酬。法官可以设立职位并雇用必要的员工,例如书记员和法庭记者,以协助法院履行职责,他们也可以让法院执行官处理这些事务。监事会有权调整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使其与县其他雇员保持一致。此外,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临时法庭记者,他们没有固定工资,但其报酬由法官和监事会共同确定。在刑事案件中,这些记者的报酬由县普通基金支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约洛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
(a)CA 政府 Code § 69893.7(a) 为协助法院履行其职责并根据法律行使法院被赋予的权力,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多数法官,经监事会批准,可以设立此类职位分类,并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一名书记员以及此类官员、助理和雇员,包括正式法庭记者。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将职位分类的设立和雇员的任命委托给法院执行官。正式法庭记者应根据任命官员的意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69893.7(b) 所有约洛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官员和雇员的薪酬,包括工资、退休金、假期和其他福利,可以由监事会调整。监事会可以将管理福利方案扩展至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官员、助理和雇员,包括法官,其依据与扩展至县其他官员和雇员的依据相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雇员受县人事条例、谅解备忘录和积极行动计划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69893.7(c) 除了正式法庭记者之外,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根据法院业务需要任命任意数量的临时法庭记者,他们应根据首席法官的意愿任职。临时法庭记者应无薪,但应按照由监事会和高等法院及市法院多数法官共同确定的费率获得报酬。在刑事案件中,临时法庭记者的报酬应根据法院命令,由县普通基金支付。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将临时法庭记者的任命及其薪酬的确定委托给法院执行官。

Section § 69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6年7月1日,加州高等法院必须在已为法院雇员提供哺乳室的法院大楼内,为公众提供哺乳室。这些公共哺乳室必须易于使用,不得设在卫生间内,同时要确保隐私并免受打扰。法院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这些房间,并使其具有成本效益,即使在需要时,尽管存在运营或财务限制,也要考虑使用便携式解决方案。

(a)CA 政府 Code § 69894(a) 高等法院应在任何已为法院雇员提供哺乳室的法院大楼内,根据《劳动法》第1031条的规定,为任何法院使用者提供使用哺乳室的便利。供法院使用者使用的哺乳室应设在法院设施内公众可达的区域,或设在任何使用法院设施的公众合理可达的位置。
(b)CA 政府 Code § 69894(b) 高等法院可以通过指定一个不完全符合《劳动法》第1031条 (d) 款所有要求的法院使用者哺乳室来遵守本条规定,以期在尽可能多的法院大楼中为尽可能多的法院使用者提供哺乳室。高等法院应采用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法院大楼内建造或翻新哺乳室,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由于运营、财务或空间限制,安装便携式哺乳室。哺乳室不得是卫生间,在使用期间应遮蔽视线并免受打扰,以供法院使用者吸乳,并应符合《劳动法》第1031条 (c) 款的其他要求。
(c)CA 政府 Code § 69894(c) 本条应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9894.1

Explanation

从2026年7月1日开始,加州高等法院必须为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人员提供休息机会,以便他们为婴儿哺乳或吸乳。

申请这些休息时间的程序将是保密的,并且司法委员会需要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制定或更新必要的规则和表格。

此外,本条不改变任何关于法院如何根据劳动法为其哺乳期雇员提供便利的现有法律。

(a)CA 政府 Code § 69894.1(a) 自2026年7月1日起,高等法院应当在任何法院使用者参与的正在进行的法院诉讼程序期间,为其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以允许该法院使用者根据 (b) 款所述的保密程序为其婴儿子女吸乳。
(b)CA 政府 Code § 69894.1(b)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当制定或修订法院规则或表格以实施本条。该法院规则或表格应当规定一个保密程序,供法院使用者请求休息时间。
(c)CA 政府 Code § 69894.1(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法律对高等法院作为雇主就其雇员施加的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第1030条和第1031条中规定的雇主满足哺乳期雇员需求的规定。

Section § 698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每年3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报告,说明高等法院用于建造哺乳室的资金是如何使用的。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已建造或翻新的哺乳室数量、相关成本、未来项目计划以及确保所有法院使用者都能使用哺乳室所需的资金。目标是采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提供尽可能多的哺乳室。报告义务在法院达到合规要求或所有拨款用完时终止。

(a)CA 政府 Code § 69894.2(a) 在2025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根据(d)款的规定,司法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立法机关此前为遵守第69894条而拨款的所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2022年预算法第2.00节第020-001-0001项拨款的资金,是如何被高等法院支出的。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9894.2(a)(1) 为遵守第69894条的要求而建造、安装或翻新的哺乳室数量,包括每个哺乳室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9894.2(a)(2) 未来为遵守第69894条的要求而建造、安装或翻新哺乳室的计划,包括每个哺乳室的平均成本,详细说明新建、现有法院设施翻新以及安装符合第69894条(b)款规定的便携式哺乳室的平均成本。
(3)CA 政府 Code § 69894.2(a)(3) 在立法机关此前拨款的所有资金支出后,预计将建造、安装或翻新的哺乳室数量。
(4)CA 政府 Code § 69894.2(a)(4) 法院为完全遵守第69894条并向任何法院使用者提供哺乳室所需的资金,该哺乳室应设在任何根据《劳动法》第1031条也向法院雇员提供哺乳室的法院大楼内。
(5)CA 政府 Code § 69894.2(a)(5) 根据司法委员会的估计,以下事项发生的日期:
(A)CA 政府 Code § 69894.2(a)(5)(A) 法院将完全遵守第69894条。
(B)CA 政府 Code § 69894.2(a)(5)(B) 立法机关此前为遵守第69894条而拨款的所有资金将被支出。
(b)CA 政府 Code § 69894.2(b) 为使尽可能多的法院使用者能在尽可能多的法院大楼内使用尽可能多的哺乳室,高等法院应采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法院大楼内建造或翻新哺乳室,包括安装符合第69894条(b)款规定的便携式哺乳室。
(c)CA 政府 Code § 69894.2(c)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9894.2(d) 本条(a)款要求的报告仅在法院完全遵守第69894条,或立法机关此前为遵守第69894条而拨款的所有资金支出完毕之前才需要提交。

Section § 698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大型县的高等法院雇员享有与县政府雇员相同的福利,例如薪级晋升、年假和病假。

他们离职时也可以获得未用病假和年假的报酬,但法院专员只能获得未用年假的报酬。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获得某些批准(例如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调动到县政府工作,但这不会赋予他们额外的权利。

在评估福利时,在法院工作被视为在县政府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同司法区之间调动,就像县政府雇员可以在县政府部门之间调动一样。法院规则可以涵盖许多工作细节,并且必须经多数法官批准并妥善备案。

县公务员委员会可以应要求协助法院招聘。

一级县高等法院的雇员应有权享受薪级晋升、年假、病假、节假日福利以及法院规则可能规定的其他休假和其他福利。如果法规要求通过地方法令实施,以将福利扩展至地方官员和雇员,则这些福利可通过规则适用于法院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陪审员和法官。
这些福利还应包括高等法院雇员在离职时,与县政府雇员相同的一次性病假和年假支付;但法院专员在从高等法院离职时的一次性支付应仅限于累计年假(如有),并应按照地方法院规则的规定,不包括累计病假。
本节规定的法院雇员有权调动到县政府的其他部门,但须经监事会、县章程以及可能对调动施加的其他通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调动人成功通过适当的公务员考试)的批准。调动权不应因其在法院的雇佣关系而赋予任何雇员任何额外权利,除非这些权利是如果其受雇于县政府不同部门本应享有的权利。
经法院规则批准,法院的雇佣关系应被视为县的雇佣关系,以确定法院雇员就县政府关于薪级晋升和其他雇员福利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薪酬金额、年假、病假和累计病假)的法令所享有的权利。
在任何此类县,随员可以自愿从一个司法区的职位调动到县内另一个司法区的职位,并可以从一个司法区的职位晋升或自愿降级到县内另一个司法区的职位,其方式与县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通常授权的调动、降级和晋升基本相同。
法院规则可以包括与法院一般行政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法院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陪审员和法官)的雇佣条件。当规则经多数法官通过并提交司法委员会备案后,它们应与根据第 (68070) 条通过的其他法院规则具有同等地位。
应法院要求,县政府应通过县公务员委员会,向法院提供与法院官员和雇员的招聘和雇佣相关的所需服务。

Section § 698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大型县的法院,在法官或法院官员所履行的职责对法院更有利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汽车,而不是报销他们的差旅费。

Section § 698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制定规则,以雇用和指派官员或工作人员来执行法律中另一部分(具体是《政府法典》第26806条)中提到的特定职责。这赋予了法院在人员配置方面做出这些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69894.6

Explanation
在洛杉矶县,大多数高等法院法官有权雇佣362名法庭记者,他们的具体薪资由县法典规定。这些法庭记者是根据法院的意愿工作的,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决定,他们可以随时被解雇。

Section § 69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有雇员退休金制度的县,将高等法院工作人员(其薪资由县支付)纳入该制度。如果法院雇员被纳入县的退休计划,他们必须遵守当地退休金制度的所有规章制度。

Section § 69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根据1970年人口普查,人口介于1,069,700至1,073,200之间的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在这些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任命各种法院官员和雇员。这些人员不受公务员法限制,并由法官酌情任用。县政府根据阿拉米达县的薪资条例支付他们的薪水。经监事会同意,法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额外职位并调整薪资标准,但任何变更在州立法确认之前都是临时的。除临时法庭记者外,所有雇员都享有与普通县政府工作人员类似的福利,例如假期和退休金。如有需要,县条例可以设定更高的薪酬标准。

根据197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在人口少于1,073,200但多于1,069,700的任何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任命所列的官员和雇员,其薪资应由县支付,具体如下:
职务
项目
1
执行官  ........................
9030
1
助理执行官  ........................
9031
1
少年法庭协调员  ........................
9039
1
遗嘱认证专员  ........................
9050
2
高级裁判员  ........................
9053
31
法庭记者  ........................
9056
1
员工服务助理  ........................
0230
2
二级秘书  ........................
1220
1
法院统计员  ........................
9038

Section § 69905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各个县,高等法院的大多数法官可以决定聘用研究助理。他们还会决定聘用多少助理以及支付多少薪水。这些研究助理的薪水由县政府负责支付。

Section § 699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门多西诺县,助理缓刑官和副缓刑官的职位只有在县监事会通过正式法令设立后才能设立。此外,缓刑官只有在这些职位获得监事会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任命副手或助理。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70条的规定,在门多西诺县,助理缓刑官和副缓刑官的职位,或其中任何一个,仅在由监事会通过的法令设立后方可存在;且缓刑官仅在这些职位已获得监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方可任命一名或多名副缓刑官或助理缓刑官。

Section § 69907

Explanation

在圣迭戈县,高等法院的法官享有与首席行政官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年度健康检查、弹性福利(如递延补偿,但有一些例外)以及牙科和视力计划。这些福利的任何变更都与首席行政官的福利变更同时发生。

此外,经监事会批准,法官还能获得与首席行政官相同的长期残疾保险。

(a)CA 政府 Code § 69907(a) 在圣迭戈县,除任何其他报酬和福利外,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应获得与圣迭戈县为首席行政官职级提供的人寿保险、意外死亡和伤残保险、全面年度体检、高管弹性福利计划(但如果选择递延补偿,则不适用基于退休等级的调整)以及牙科和视力保险相同的福利。这些福利的变更应与首席行政官职级的福利变更在同一日期生效。
(b)CA 政府 Code § 69907(b) 经监事会批准,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应获得长期残疾保险,其程度应与圣迭戈县为首席行政官职级提供的相同。

Section § 69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河滨县,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除了常规工资和福利外,还将获得一项灵活福利计划。他们还有权获得长期残疾保险,其范围类似于其他民选县官员所获得的,但这必须得到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69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附属司法官员(即由法院任命协助处理次要司法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私人法律执业,除非司法委员会制定了具体规则允许其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