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0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适用于根据1950年联邦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在70万到75万之间(不包括75万)的加州县。它规定,适用于人口75万或更多的大县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人口较少的县,除非本条或第70058节另有说明。

Section § 7010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介于70万至75万之间的县,如果大多数高等法院法官同意,他们可以聘用速记员。这些任命是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Section § 701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希望在人口介于 (700,000) 到 (750,000) 之间的县的案件中有一位速记员(记录庭审过程的人),你必须在庭审前支付他们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第 (9) 条的规定确定的。支付后,法院书记员会将这笔钱存入县金库,具体来说是存入县的薪资基金。

在此情况下,在要求速记员且根据第 (11) 条规定适用于人口在 (700,000) 至 (750,000) 之间的县的费用尚未支付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应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向法院书记员支付第 (9) 条规定的速记员费用。此类费用应由书记员存入县金库,计入县的薪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