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一个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人口在490,000到503,000之间的县。在这样的县里,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可以共同任命所需的法庭速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过程并履行其他法律职责。但是,速记员的人数不能超过这些法院中法官职位的总数。这些速记员的任期取决于法官的意愿。

本条适用于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490,000且少于503,000的县。该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经多数同意,可任命必要数量的常设官方速记员,以记录该县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所任命的速记员人数不得超过法律为该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规定的法官职位数量。此类速记员的任期由该法院法官决定,经多数同意。

Section § 699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需要确保法庭诉讼按时进行时,雇用额外的法庭速记员,这些速记员被称为“临时官方速记员”。这些额外的速记员将获得与普通法庭速记员第一年相同的日薪。

Section § 699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薪资。他们第一年的起薪约为 $39,234,到第五年逐步增至 $47,711。此外,还有速记主管一职,薪资更高一些,起薪为 $45,038,如果该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多数法官批准任命,到第三年可增至 $49,653。

常规的官方速记员的年薪应为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一美元 ($47,711),但这些速记员在第一年服务期间的年薪可为三万九千二百三十四美元 ($39,234),第二年服务期间的年薪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六美元 ($41,196),第三年服务期间的年薪为四万三千二百六十三美元 ($43,263),第四年服务期间的年薪为四万五千四百三十五美元 ($45,435)。该县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法官,经多数同意,可任命一名速记主管,其年薪为四万九千六百五十三美元 ($49,653),但该速记员在第一年服务期间的年薪可为四万五千零三十八美元 ($45,038),第二年服务期间的年薪为四万七千二百九十三美元 ($47,293)。

Section § 699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常规工资外,萨克拉门托县的受薪正式记录员还可以获得与县雇员相同的福利,例如休假、病假、退休金和其他津贴。如果县里有健康险、意外险或人寿保险计划,他们也有权加入。就退休而言,本法中规定的他们的工资被视为他们的全部报酬。

Section § 699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在审判或听证期间,通常无需为速记员的速记服务支付额外费用,除非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每日笔录。如果需要每日笔录,则该方当事人需支付临时速记员的费用。然而,速记员有权收取将其速记笔记转录成文字的费用,除非他们选择放弃。这些转录费用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

Section § 6999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提及的薪金应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每两周支付。这些薪金支付需要像县支付的其他薪金一样获得批准和审查。

Section § 6999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萨克拉门托县根据本规定任命的所有法庭速记员都被视为官方法庭速记员。他们直接为法院工作,不受县行政办公室或公务员委员会的控制。

根据本条任命的所有速记员应被称为萨克拉门托县的官方法庭速记员。作为法院的附属人员,官方速记员不受任何县行政办公室或公务员委员会的管辖。

Section § 6999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获得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立新的职位分类并设定薪酬标准。如果需要调整正式法院速记员的薪酬,这可以在获得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这些变更只能是临时性的,并且将持续到下一次立法机关常会结束后的60天,除非在该次会议期间获得正式批准。

经监事会批准,法院可以设立所需的额外分类和薪酬标准。正式速记员的薪酬标准可以经监事会和法院多数法官的批准进行调整。根据本款进行的此类任命或薪酬变更应为临时性质,并在立法机关下一次常会最终休会后60天届满,除非在该次会议上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