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人口介于95,000至120,000(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雇佣官方法庭速记员。这些速记员协助记录法庭审理过程,但他们的数量不能超过法院的法官人数。他们的任期由多数法官决定,只要多数法官同意,他们就可以继续任职。

在每个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95,000但少于120,000的县,为协助法院处理其司法事务,该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任命必要数量的正式官方速记员,以记录法院的诉讼程序。如此任命的速记员人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法律为该法院规定的法官人数。速记员的任期由法院多数法官的意愿决定。

Section § 70126

Explanation

如果常规的法庭速记员无法到岗,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任命一名临时速记员,按需处理必要的工作。

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在官方速记员无法到岗时,任命一名临时官方速记员,根据法院的需要提供服务。

Section § 70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正式官方法院速记员的年薪为20,983.92美元。他们的薪资每年根据县内类似职位的薪资变动进行调整。临时(“pro tempore”)速记员在工作时按日计酬,具体标准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规定。 此外,洪堡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法院速记员与其他县雇员一样,享有假期、病假等福利,并可参加团体健康和牙科保险计划。

Section § 70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非刑事案件中,法庭速记员服务的费用必须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支付。这些用于记录有争议案件以及缺席或无争议诉讼的费用,应该支付给县书记员,然后存入县金库。所述的其他类型的费用必须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法庭速记员,他们可以保留这些费用。

除刑事案件外,第8编第5章第9条(自第69941条起)规定的费用应支付给法庭速记员的服务。记录有争议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费用,以及记录缺席或无争议的诉讼或程序的费用,应支付给县书记员并存入县金库。第8编第5章第9条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应支付给提供服务的速记员并由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