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超过95,000但少于120,000的县,为协助法院处理其司法事务,该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任命必要数量的正式官方速记员,以记录法院的诉讼程序。如此任命的速记员人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法律为该法院规定的法官人数。速记员的任期由法院多数法官的意愿决定。
高等法院人口在95,000至不足120,000的县的官方速记员
Section § 70125
这项法律规定,在人口介于95,000至120,000(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雇佣官方法庭速记员。这些速记员协助记录法庭审理过程,但他们的数量不能超过法院的法官人数。他们的任期由多数法官决定,只要多数法官同意,他们就可以继续任职。
县人口 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 高等法院
Section § 70126
如果常规的法庭速记员无法到岗,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任命一名临时速记员,按需处理必要的工作。
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在官方速记员无法到岗时,任命一名临时官方速记员,根据法院的需要提供服务。
高等法院 临时法庭速记员 官方速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