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95

Explanation

在文图拉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需要任命正式的法庭速记员。这些速记员不受公务员制度规定的约束,负责记录各种法庭案件的诉讼过程。法院还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临时速记员提供帮助。此外,可以任命一名高级法庭速记员来协调和管理其他速记员。

这些全职正式速记员的薪资采用分级制度,参照洛杉矶县的费率,并根据令人满意的表现进行晋升。薪资可以临时调整,但需等待立法机关的批准。临时速记员按日支付报酬,其费率参照最高级别。

法庭速记员享有县级福利,例如退休计划和带薪休假。此外,如果市法院需要帮助,高等法院的速记员可以在市法院工作,而无需额外报酬。请求他们提供服务需要获得两法院法官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9995(a) 在文图拉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根据高等法院的业务需要,并根据分节 (c) 的规定为该县市法院提供法庭速记服务的要求,任命尽可能多的称职的正式速记员。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聘用尽可能多的临时速记员,以补充正式法院速记员的服务。法院还可以进一步任命一名正式法院速记员担任高级高等法院速记员,以协调和监督正式和临时法院速记员的活动。
高等法院的正式速记员作为法院雇员,应免于适用任何公务员制度的规定。他们应由多数法官酌情任免,并受法官为管理高等法院人员而可能采纳的法院规则和政策的约束。正式和临时高等法院速记员应根据各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为高等法院的各部门和市法院的各庭,为刑事、少年和民事诉讼以及大陪审团前的诉讼提供法庭速记服务,但须遵守本节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9995(b) 支付给正式全职高等法院速记员,用于记录高等法院和市法院以及大陪审团的所有证词和诉讼的薪资,应为五级薪资范围,其双周金额相当于洛杉矶县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既定薪资范围中相应级别的百分之九十 (90%)。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的初始聘用薪资应为薪资范围的第一级,后续的级别内增长应为从第一级到第二级间隔六个月,以及每后续一级之间间隔一年,由法院根据令人满意的表现决定。本条规定不应禁止根据法院基于经验、资格和优异表现的决定,对速记员的薪资进行初次任命或后续提升,使其超出本条规定的级别。被任命为高级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正式法院速记员的薪资,应固定为比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规定的双周薪资级别高出百分之十 (10%)。
正式法院速记员的薪资范围可由监事会和高等法院多数法官联合行动并批准后进行调整。根据本规定进行的薪酬变动应为临时性,并应在立法机关下一次常会休会后的1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为高等法院、市法院或大陪审团服务的临时速记员的每日津贴,应设定为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既定双周薪资范围最高级别的十分之一 (1/10),按每个服务日或其任何部分计算。
高等法院的正式速记员应有权享受为县雇员提供的所有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县退休计划、带薪休假、节假日和病假福利以及保险计划。这些福利还应包括与县雇员相同的,在离职时支付的福利累计余额的一次性款项。正式和临时高等法院速记员的所有其他薪酬、费用和福利应按法律其他规定执行。
(c)CA 政府 Code § 69995(c) 应文图拉县市法院首席法官的请求,高等法院的正式和临时速记员应在市法院所有可能需要其服务的诉讼中担任临时速记员。根据本规定被指派担任临时市法院速记员的正式高等法院速记员,不应为此类服务获得额外报酬;被指派担任临时市法院速记员的临时高等法院速记员,在任何一个法院工作日内为其中一个或两个法院服务,其报酬不应超过一份每日津贴。向市法院提供高等法院速记员服务的请求,应由市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执行官提交给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执行官,并且仅在两法院法官同意期间有效,即各法院多数法官同意。

Section § 69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案件中,不得向任何当事人收取额外费用,用于速记员在审判或听证期间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服务。但是,速记员有权获得将其速记笔记制作成书面记录的报酬,除非他们选择放弃这些费用,并且这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除本条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向任何诉讼当事人收取或评估额外费用,用于速记员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在任何事项的审判或听证中,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服务。但速记员应被允许,除非他放弃,否则应收取将其速记笔记转录成文的费用,即他所记录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转录费用,依照法律其他规定。

Section § 69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都算作法院诉讼费,如果法院判决支付方获得诉讼费,支付方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不受第6103条的约束,这意味着第6103条的规定不适用。除第6103条以外的任何法律豁免支付诉讼费的当事人,无需支付这些费用。

此外,在每个月的第一天之前,县书记官必须将上个月收取的所有费用转交给县财务官。这些资金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本条所要求的任何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征收,有利于支付该费用的任何一方,且法院判决其获得诉讼费用。该费用不受本法典第6103条规定的约束。除本法典第6103条以外的任何法规豁免支付诉讼费用的任何一方,均无需支付该费用。
在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前,县书记官应将其在前一个日历月期间,或截至其转交款项的前一天,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的所有款项转交县财务官。该款项应存入县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