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根据1950年人口普查,人口在21万至22万之间)的高等法院法官任命官方法庭速记员。目的是通过让速记员记录法庭诉讼程序来协助法院工作。任命的速记员人数可以与法官人数相等,并且他们的任职期限由多数法官决定。

在根据195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为21万至22万居民的每个县,该县高等法院的法官,经多数同意,为协助法院处理其司法事务,通过履行本法典其他地方定义的速记员职责,可任命必要数量的常设官方速记员,以记录该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履行此类职责,但所任命的速记员人数应等于法律为该法院规定的法官职位数量。此类速记员经该法院法官多数同意,任职期限由其决定。

Section § 700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县的高等法院的案件需要快速推进,并且没有常设法庭速记员可用,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临时(pro tempore)法庭速记员来处理速记工作,直到有常设速记员可用为止。

Section § 70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全职和临时法庭速记员的薪酬应与特大县(具体指人口超过200万的县)的速记员相同。

正式速记员和临时速记员应按照与人口超过2,000,000的县的速记员相同的费率获得报酬。

Section § 7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参与法庭案件的人收取额外费用,用于支付速记员在审判或听证期间记录证词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服务。但是,速记员可以收取将这些速记笔记转录成文本的费用。这些转录服务的费用支付遵循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法律。

Section § 7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的工资必须每月从县的工资基金中支付。批准和核实这些工资支付的程序,与处理任何其他对县提出的工资要求所遵循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70016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了第70015条和第70015.5条中提到的费用,并且法院判决其获得诉讼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将计入其获得的诉讼费用中。此外,这些费用不受《政府法典》第6103条的影响。

Section § 70017

Explanation
每个月,在第一天之前,县书记官必须将他们在上个月收到的所有款项交给县财务主管。这笔钱随后应存入县的薪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