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人口介于14万至14.7万之间的县的书记员
Section § 70130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某些县的法院正式记录员的薪酬和福利。全职正式记录员的薪资由高等法院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从基本工资开始,每年递增。记录员可根据经验或资历获得额外的薪资增长。临时记录员(也称“pro tempore”记录员)按日计酬,其日薪相当于全职记录员薪资的第三级。此外,全职记录员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相同的福利,如假期和病假,并可加入县的保险计划。在新薪资获批之前,记录员将继续领取他们之前的工资。
Section § 70130.5
除了第70130条已经规定的薪金或报酬外,不得向任何参与法律程序的人收取额外费用,以支付法庭速记员在审判或听证期间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事项的服务。但是,如果法庭速记员不放弃这些费用,他们仍然可以收取将其速记笔记打字成文的费用。这些转录费用的支付方式在第69947条至第69953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州法律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70131
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命令制作一份笔录,这份笔录的费用应根据法院的指示从县财政中支付。法院只会支付那些由法院速记员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记录的笔录费用。如果需要一份更快的每日笔录,并且需要两名速记员,那么这两名速记员的费用和笔录的成本也由县财政支付。
Section § 70131.5
Section § 70132
Section § 70132.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官方法庭记录员的职责。记录员必须履行法律职责,在不忙时,根据需要协助法官处理文书或速记工作。但是,这不适用于按日计酬或按费计酬的记录员。该法律还规定,每个部门的法庭记录员由法官选任,并直接在法官的权限下工作,而不受任何县行政办公室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