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某些县的法院正式记录员的薪酬和福利。全职正式记录员的薪资由高等法院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从基本工资开始,每年递增。记录员可根据经验或资历获得额外的薪资增长。临时记录员(也称“pro tempore”记录员)按日计酬,其日薪相当于全职记录员薪资的第三级。此外,全职记录员享有与其他县雇员相同的福利,如假期和病假,并可加入县的保险计划。在新薪资获批之前,记录员将继续领取他们之前的工资。

(a)CA 政府 Code § 70130(a) 根据1970年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超过205,000且不超过225,000的县,且该县内设有加利福尼亚州惩教部设施的,每位全职正式记录员应获得由高等法院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的薪资。
任何被任命为正式记录员职位的人员,其薪酬应从第一级开始,并在完成每一年服务后晋升至更高的级别。经高等法院推荐并经监事会批准,正式记录员可根据经验或资历,在薪资范围内的任何级别受聘,或被授予特别级别提升。
(b)CA 政府 Code § 70130(b) 每位临时正式记录员的薪酬应相当于全职正式记录员薪资范围中第三级的日工资,以其根据法院命令实际执勤的每一天计算。
(c)CA 政府 Code § 70130(c) 除本条规定的薪酬外,每位高等法院的全职记录员应享有并获得与马林县员工目前或将来可能享有的相同假期、病假以及类似的特权和福利,包括参与由该县监事会采纳的任何团体、意外、健康或人寿保险计划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70130(d) 在全职正式记录员和临时正式记录员的薪资根据 (a) 款获得监事会批准之前,这些记录员应获得在立法机关1975-76常会通过的本节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薪资。

Section § 7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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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70130条已经规定的薪金或报酬外,不得向任何参与法律程序的人收取额外费用,以支付法庭速记员在审判或听证期间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事项的服务。但是,如果法庭速记员不放弃这些费用,他们仍然可以收取将其速记笔记打字成文的费用。这些转录费用的支付方式在第69947条至第69953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州法律中有所规定。

除第70130条规定的薪金或报酬外,不得向任何诉讼当事人收取或评估任何额外费用、收费或薪金,以支付官方速记员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在任何事项的审判或听证中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服务;但官方速记员应被允许并应收取(除非其放弃)法律允许的将其所记录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的速记笔记转录成文的费用,且此类转录费用应按照第69947条至第69953条(含)以及本州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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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命令制作一份笔录,这份笔录的费用应根据法院的指示从县财政中支付。法院只会支付那些由法院速记员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记录的笔录费用。如果需要一份更快的每日笔录,并且需要两名速记员,那么这两名速记员的费用和笔录的成本也由县财政支付。

在法院明确指示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命令制作的誊本费用应根据法院的命令从县财政中支付。除速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报告的事项或材料外,法院不得命令从县财政中支付任何其他事项或材料的誊写费用。当法院命令制作每日誊本,且需要两名正式速记员的服务时,每名速记员的速记费用和誊本费用应作为县财政的适当开支,且该每日誊本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的规定。

Section § 70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法庭证词和诉讼程序笔录的费用通常由涉案方支付给全职或临时的官方法庭速记员。然而,如果法院决定,这些笔录费用可以由县级资金支付。这包括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案件,其中费用来自县财政。

Section § 7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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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法院的正式速记员可以加入县的退休金制度。本法中提到的他们的薪资,将被视为计算退休金的全部收入。但是,如果他们要求将当前薪资确定之前的工作时间计入退休金年限,那么他们当时实际的收入将作为计算缴费的依据。此外,如果他们在加入退休金制度之前一直连续工作,那么在他们向退休金制度支付了任何所需款项后,这段时间将被算作“既往服务”。

Section § 7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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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官方法庭记录员的职责。记录员必须履行法律职责,在不忙时,根据需要协助法官处理文书或速记工作。但是,这不适用于按日计酬或按费计酬的记录员。该法律还规定,每个部门的法庭记录员由法官选任,并直接在法官的权限下工作,而不受任何县行政办公室的管辖。

(a)CA 政府 Code § 70132.5(a) 官方记录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当其未实际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时,应根据其所分配部门的法官的指示,向该法官或多名法官提供速记或文书协助,或两者兼有。本款不适用于选择按日计酬和按费计酬的记录员。
(b)CA 政府 Code § 70132.5(b) 每个部门的官方记录员应由该部门的法官选任,并完全直接在该法官的授权和控制下工作,不应受任何县行政办公室或人事委员会的管辖。

Section § 70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县级规定或其他州法律如何设定雇员的年龄限制,这些限制都不会适用于本法生效时已受雇的法庭速记员,并且在生效日期之后的10年内,这些限制也不会对他们产生影响。

Section § 70134

Explanation
法院记录员虽然可以加入县退休系统,但必须遵守与其他县工作人员相同的规定。这包括不得将县的资源,如设备、建筑物或工作时间,用于任何与县或法院事务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