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人口在10,000到10,500之间的县。它允许这些县的高等法院多数法官任命一名法庭速记员(也称为“速记员”)来记录法庭诉讼。速记员的任期由法官决定,其职责和费用则按照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超过10,000但少于10,500的每个县,为协助法院处理其司法事务,该县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可以任命一名正式速记员,负责记录法庭诉讼程序。该速记员的任期应由法院多数法官决定。该速记员应履行法律另行规定的职责并获得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