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全州各高等法院制定一套统一的立案费和其他民事费用。它被称为“2005年统一民事费用和标准收费表法案”。

立法机关旨在为全州各高等法院建立统一的立案费和其他民事费用收费表。本章应被称为“2005年统一民事费用和标准收费表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7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打算冻结立案费,直到2008年1月1日。在此之前,只有在执行特定专责小组关于县级法律图书馆或遗嘱认证程序费用的建议时,才允许更改费用。

此外,还将设立一个民事费用专责小组,负责评估当前收费结构的有效性,探讨对频繁立案者实行潜在的费用差异化,并制定一个根据通货膨胀和其他成本因素调整费用的程序。该专责小组将在2007年2月1日之前向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关提交建议。

(a)CA 政府 Code § 70601(a) 立法机关旨在设立一项暂停增加立案费的措施,直至2008年1月1日。本章规定的任何费用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不得更改,但以下情况可能要求更改的除外:
(1)CA 政府 Code § 70601(a)(1) 立法机关执行县级法律图书馆专责小组的建议。
(2)CA 政府 Code § 70601(a)(2) 立法机关执行根据第70650条(a)款对遗嘱认证程序中申请书的累进立案费进行更改的建议。
(b)CA 政府 Code § 70601(b) 司法委员会应设立一个民事费用专责小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审判法院、各县、县级法律图书馆和州律师协会的代表。该专责小组应在2007年2月1日或之前,就以下事项向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1)CA 政府 Code § 70601(b)(1) 统一收费结构的有效性、任何运营或收入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2)CA 政府 Code § 70601(b)(2) 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一年内提交的案件数量来实施费用差异化。
(3)CA 政府 Code § 70601(b)(3) 未来调整费用的程序,以适应通货膨胀以及影响审判法院、县级法律图书馆和依赖法院费用的县级项目运营成本的其他因素。

Section § 70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在某些法院提交文件的费用中增加额外费用。

对于提交文件费用为 355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增加 40 美元,总计 395 美元。

对于提交文件费用为 330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增加 40 美元,总计 370 美元。

对于费用为 205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收取 20 美元,总计 225 美元。

所有这些额外费用都将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收取、存入和分配。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下文规定补充某些首次提交文件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602.5(a) 对于根据第 70611、70612、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70658 和 70670 条规定,统一费用为三百五十五美元 ($355) 的首次文件提交,应收取四十美元 ($40) 的补充费用。根据这些条款收取的总费用,包括补充费用,应按照第 68085.3 和 68086.1 条的规定(如适用)进行存入和分配。
(b)CA 政府 Code § 70602.5(b) 对于根据第 70613、70614 和 70621 条规定,统一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 的首次文件提交,应收取四十美元 ($40) 的补充费用。根据这些条款收取的总费用,包括补充费用,应按照第 68085.4 和 68086.1 条的规定(如适用)进行存入和分配。
(c)CA 政府 Code § 70602.5(c) 对于根据本法典第 70613、70614、70621、70654 和 70656 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3470 条规定,统一费用为二百零五美元 ($205) 的首次文件提交,应收取二十美元 ($20) 的补充费用。根据这些条款收取的总费用,包括补充费用,应按照第 68085.4 条的规定进行存入和分配。

Section § 70602.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当您提交某些法律文件时,如果这些文件原本的提交费用为 355 美元,则需要额外支付 40 美元。这适用于特定条款中列出的文件。包括额外费用在内的总金额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此外,这项费用独立于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费用。如果在 2013-14 财政年度之后,审判法院的资金减少超过 10% 且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那么这项补充费用可能会被降低。届时,司法委员会将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7060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第 70611、70612、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70658 和 70670 条规定,统一收费标准设定为三百五十五美元 ($355) 的任何首份文件,应收取四十美元 ($40) 的补充费用。根据这些条款收取的总费用,包括补充费用,应按照第 68085.3 和 68086.1 条的规定(如适用)进行存入和分配。
(b)CA 政府 Code § 70602.6(b)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费用之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 70602.5 条授权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70602.6(c) 在 2013-14 财政年度之后,如果普通基金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拨款金额比 2013-14 财政年度的拨款金额减少超过 10%,且未被除法院费用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抵消,从而导致资金净减少超过 10%,则 (a) 款规定的补充费用金额应按比例减少。司法委员会应通过并公布一份规定因减少而产生的费用的时间表。

Section § 70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加州法院备案和服务的费用全州统一,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允许收取额外费用。这些例外包括复杂案件和非法占有诉讼的额外费用。此外,里弗赛德、圣贝纳迪诺和旧金山等特定县可以对备案费加收附加费,专门用于法院建设成本。当这些附加费被征收时,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会相应减少,如果超出预期捐款,则可能完全取消分配。即使备案费已经有所减少,这些调整规则也适用,以确保额外的建设费用不会过度加重基金的负担。这项规定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70603(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收取的备案和服务的费用旨在全州统一,并且是针对这些服务和备案的唯一允许费用。可在本章费用中增加的唯一收费如下:
(1)CA 政府 Code § 70603(a)(1) 在复杂案件中,第70616条规定的费用可加到首次文件和首次答复文件备案费中,见第70611、70612、70613和70614条。
(2)CA 政府 Code § 70603(a)(2) 在受《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2条约束的非法占有诉讼中,根据该条规定收取的十五美元 ($15) 费用可加到第70613条规定的原告首次出庭备案费中。
(3)CA 政府 Code § 70603(a)(3) 在里弗赛德县,根据第70622条规定收取的附加费可加到首次文件和首次答复文件备案费中,见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和70670条。
(4)CA 政府 Code § 70603(a)(4) 在圣贝纳迪诺县,根据第70624条规定收取的附加费可加到首次文件和首次答复文件备案费中,见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和70670条。本款适用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和70670条收取的费用。
(5)CA 政府 Code § 70603(a)(5) 在旧金山市和县,根据第70625条规定收取的附加费可加到首次文件和首次答复文件备案费中,见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和70670条。
(b)CA 政府 Code § 70603(b) 尽管有第68085.3条 (c) 款第 (1) 项和第68085.4条 (c) 款第 (1) 项的规定,当根据 (a) 款第 (3)、(4) 或 (5) 项的规定,在旧金山市和县或里弗赛德县或圣贝纳迪诺县的法院建设费用被加到统一备案费中时,根据第68085.3或68085.4条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应按 (a) 款第 (3)、(4) 或 (5) 项下增加的费用金额予以扣减,最高不超过原本应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如果根据 (a) 款第 (3)、(4) 或 (5) 项增加的金额大于根据第68085.3或68085.4条应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则不向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进行分配,但向当事人收取的金额可以大于原本允许的统一费用金额,以便收取 (a) 款第 (3)、(4) 或 (5) 项下的附加费。
(c)CA 政府 Code § 70603(c) 如果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322.1条 (c) 款,备案费减少了二十四美元 ($24),并且根据 (a) 款第 (3)、(4) 或 (5) 项的规定,法院建设附加费被加到备案费中,则根据第68085.4条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应按 (b) 款的规定予以扣减。如果根据 (a) 款第 (3)、(4) 或 (5) 项增加的金额大于根据第68085.4条应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则不向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进行分配,但向当事人收取的金额可以大于一百八十一美元 ($181),以便收取 (a) 款第 (3)、(4) 或 (5) 项下的附加费。
(d)CA 政府 Code § 70603(d) 本条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6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需要支付 $355 的费用,除非是有限额民事案件、收养、遗嘱认证或家庭法事务。此费用适用于您提交的第一批文件,例如诉状或请愿书,即使您的案件是从其他法院移交过来的也适用。

某些特定法律程序下的特定文件可免除此费用。

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程序(有限额民事案件、收养程序、根据《遗嘱认证法》进行的程序或根据《家庭法》进行的程序除外)时,提交首份文件的统一费用为三百五十五美元 ($355)。该费用应按照第68085.3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条适用于初始诉状、请愿书或申请,以及因民事诉讼或程序移送而从另一法院转交的文件,但不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91.150、704.750或708.160条提交的文件。

Section § 706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法律案件中的被告、介入方、答辩人或对方当事人,在提交您的第一份文件时,您需要支付355美元的费用。提出免责声明时无需支付此费用。该费用的分配方式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说明。 此外,此处的“文件”一词不包括委任临时法官或法院调查员的协议,也不包括法院调查员的报告。

Section § 706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法院提起有限民事案件,通常需要支付330美元的立案费。但是,如果你的索赔金额为10,000美元或更少,费用会降至205美元。提交文件时,你需要注明你的索赔金额是否超过10,000美元。

这项规定适用于初始文件,如诉状或请愿书,即使它们是从其他法院移交过来的。但某些特定的法律文件是例外。收取的费用将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分配到指定基金。

如果你因某人犯下重罪而起诉其要求损害赔偿,并且你持有其定罪证明,立案费可能会被免除。如果费用被免除,法院之后可能会命令被你起诉的人偿还这些费用,前提是你原本有权追回这些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613(a) 在有限民事案件中提交首份文件的统一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除非(b)款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613(b) 在索赔金额(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下的案件中,提交首份文件的统一费用为二百零五美元 ($205)。首份文件的首页应注明索赔金额是否超过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c)CA 政府 Code § 70613(c) 本节适用于初始诉状、请愿书或申请,以及因民事诉讼或程序移转而从另一法院转交的任何文件,但不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91.150、704.750或708.160节提交的文件。
(d)CA 政府 Code § 70613(d) 根据本节提交的文件费用应按照第68085.4节的规定分配。
(e)CA 政府 Code § 70613(e) 在任何针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该诉讼基于被告实施重罪,且向法院书记员出示经认证的被告重罪判决摘要副本(该重罪导致损害赔偿请求),则费用应予免除。如果原告在支付这些费用后本有权向被告追回,法院可以将被免除的费用金额判给被告承担,并命令被告向法院支付该笔款项。

Section § 706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法庭案件中改变其金钱请求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提交诉状或反诉,请求的金额比最初请求的更多,并且在特定范围($10,000-$25,000)内,他们必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用于弥补立案费的差额,以确保更高的费用与增加的金钱请求相符。然而,如果他们改变请求,要求更少的金额,法院将不会退还已支付的额外立案费。

(a)CA 政府 Code § 70613.5(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72条的规定,如果原告或申请人此前已根据第70613条 (b) 款被收取立案费,现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诉状或其他初始诉讼文书,将请求金额增加至超过一万美元($10,000)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从而使得如果该请求在原始诉讼文书中提出,则应适用第70613条 (a) 款规定的更高立案费,则应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等于原始立案费与新请求金额的立案费之间的差额,以补足立案费之间的差额。该费用应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0613.5(b)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7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此前已根据第70614条 (b) 款被收取立案费,现提交一份反诉、经修订的反诉或反诉的修正,请求金额超过一万美元($10,000)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则应收取一笔费用,该费用等于原始立案费与第70614条 (a) 款规定的立案费之间的差额,以补足立案费之间的差额。该费用应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613.5(c) 如果当事人的诉状或反诉经修订后请求较低金额,且该金额属于低于原已支付立案费的立案费范围,法院不应向该当事人报销。

Section § 706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有限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您通常需要支付 330 美元来提交您的首份文件。但如果您的案件涉及的索赔金额为 10,000 美元或更少,则费用为 205 美元。如果您提交文件仅仅是为了声明放弃对案件的权益,则这些费用不适用。所收取的费用将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分配。

(a)CA 政府 Code § 7061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有限民事案件中,代表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提交首份文件的统一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
(b)CA 政府 Code § 70614(b) 在诉讼请求金额(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下的案件中,提交首份文件的统一费用为二百零五美元 ($205)。
(c)CA 政府 Code § 70614(c) 本节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为声明放弃权利而提交的文件。
(d)CA 政府 Code § 70614(d) 根据本节提交的文件费用应按照第 68085.4 节的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706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某些决定提出上诉,例如地方机构的罚款、停车违规、逃票处罚,或者被列入帮派数据库,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将需要支付 25 美元。

此费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它包括行政罚款、停车违规、逃票处罚和自动测速违规。

本条规定的规则仅在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此后,这些规则将被废止。

向高等法院提起以下任何上诉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 ($25):
(a)CA 政府 Code § 70615(a) 根据第 53069.4 条,对地方机构关于行政罚款或处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b)CA 政府 Code § 70615(b) 根据《车辆法典》第 40230 条,对行政机构关于停车违规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c)CA 政府 Code § 70615(c)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2 条,对听证官关于逃票或乘客行为违规的行政处罚裁定提起的上诉。
(d)CA 政府 Code § 70615(d) 根据《刑法典》第 186.35 条,质疑执法机构将个人信息纳入共享帮派数据库的请愿书。
(e)CA 政府 Code § 70615(e) 根据《车辆法典》第 22428 条,对听证官关于自动测速违规(如《车辆法典》第 22425 条所定义)的民事罚款裁定提起的上诉。
(f)CA 政府 Code § 70615(f) 根据《车辆法典》第 22438 条,对听证官关于自动测速违规(如《车辆法典》第 22435 条所定义)的民事罚款裁定提起的上诉。
(g)CA 政府 Code § 70615(g) 本条仅在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7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高等法院提起某些上诉需要支付 25 美元。它涵盖了对地方机构关于罚款或处罚的决定、与停车罚单相关的决定、逃票处罚以及质疑被列入帮派数据库的上诉。这些规定将于 2032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706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除常规提交费之外的复杂案件费的要求。如果诉讼被归类为“复杂案件”,则所有原告在开始时需额外支付1,000美元,每位被告或类似当事人在首次出庭时也需支付。如果法院后来裁定案件复杂,此费用必须在法院命令提交之日起10天内支付。被告方支付的总费用上限为18,000美元。如果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复杂案件,则已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必须退还。这些费用将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未支付的后果与未支付提交费相同。最近的修订是对法律的澄清,而非修改。

(a)CA 政府 Code § 70616(a) 除第70611条或第70613条所要求的首份文件提交费之外,一笔复杂案件费应代表所有原告(无论单独提交还是共同提交)支付给书记员,无论是在案件根据《加州法院规则》被指定为复杂案件时提交首份文件时支付,或者,如果未作此指定,则在法院根据《加州法院规则》认定案件为复杂案件的每个案件中,在法院命令提交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0616(b) 除第70612条或第70614条所要求的首次出庭费之外,一笔复杂案件费应代表每位被告、介入方、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无论单独提交还是共同提交)支付,无论是在该当事人在案件中提交首份文件时(如果案件根据《加州法院规则》被指定或反指定为复杂案件),或者,如果未作此指定,则在法院根据《加州法院规则》认定案件为复杂案件的每个案件中,在法院命令提交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支付。这笔额外的复杂案件费应向案件中出庭的每位被告、介入方、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收取,但从复杂案件中出庭的所有被告、介入方、被申请人或其他对方当事人收取的复杂案件费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八千美元 ($18,000)。
(c)CA 政府 Code § 70616(c) 在法院认定已被指定或反指定为复杂案件的案件并非复杂案件的每个案件中,法院应命令向当事人报销当事人先前根据 (a) 款或 (b) 款支付的任何复杂案件费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70616(d) 在每个被认定为复杂案件的案件中,如果实际收取的总费用超过或如果收取将超过 (b) 款规定的限额,法院应发出必要的命令,以确保案件中出庭的被告、介入方、被申请人或其他对方当事人支付的复杂案件费总额不超过该限额,并确保这些当事人支付的复杂案件费在这些当事人之间公平分摊。
(e)CA 政府 Code § 70616(e) 本条规定的复杂案件费应为一千美元 ($1,000),除非根据本条规定减免该费用。该费用应按照第68085.1条的规定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f)CA 政府 Code § 70616(f) 本条规定的费用是对第70611、70612、70613或70614条授权的提交费的补充。
(g)CA 政府 Code § 70616(g) 未能支付本条所要求的费用应与未能支付提交费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应受到相同的执行和处罚。
(h)CA 政府 Code § 70616(h) 立法机关在2011-12年常会期间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706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被认为是“高频诉讼人”的人,在提交涉及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案件的首份文件时,需额外支付1,000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是在任何标准立案费之外的。如果这笔费用未支付,其处理方式与不支付标准立案费相同,这意味着将会有强制执行措施和处罚。

(a)CA 政府 Code § 70616.5(a) 除第70611条或第70613条所要求的首份文件立案费外,如果诉状指控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这些术语定义见《民法典》第55.3条(a)款),则应在提交首份文件时,代表作为高频诉讼人(该术语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425.55条)的原告,向书记员支付一笔高频诉讼人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0616.5(b) 本条规定的费用应为一千美元 ($1,000)。该费用应按照第68085.35条的规定转交。
(c)CA 政府 Code § 70616.5(c) 未能支付本条所要求的费用,应与未能支付立案费具有相同效力,并应受到相同的强制执行和处罚。

Section § 70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各种需要法院听证的法律动议和文件的费用。通常,提交此类文件需要支付 60 美元,但也有例外情况不收取费用,例如当它是案件中提交的第一份文件时,或者当文件涉及防止家庭暴力或民事骚扰等问题时。

不需要听证的文件费用为 20 美元,除非法院强制要求延期或作出决定。特殊动议,例如简易判决动议或外州律师临时出庭(“pro hac vice”)的申请,费用为 500 美元。

这些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法院设施和信托基金。如果律师的临时出庭资格每年续期,则每年费用仍为 500 美元。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代表部落的律师可免除这些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617(a) 除分项 (d) 和 (e) 另有规定外,提交动议、申请或任何其他在首份文件之后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文件,统一费用为六十美元 ($60)。应收取此费用的文件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617(a)(1) 《民事诉讼法》第 1005 条 (a) 款第 (1) 至 (12) 项(含)所列的动议。
(2)CA 政府 Code § 70617(a)(2) 延期审判日期的动议或申请。
(3)CA 政府 Code § 70617(a)(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91.110 或 491.150 条,申请审查控制被告财产的第三方。
(4)CA 政府 Code § 70617(a)(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自第 2016.010 条起)第四章提出的证据开示动议。
(5)CA 政府 Code § 70617(a)(5) 民事诉讼或特别程序的新审动议。
(6)CA 政府 Code § 70617(a)(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08.110 或 708.160 条,申请对判决债务人进行审查的命令。
(7)CA 政府 Code § 70617(a)(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04.750 条,申请出售住宅的命令。
(8)CA 政府 Code § 70617(a)(8) 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发出单方出庭通知的单方申请。
(9)CA 政府 Code § 70617(a)(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08.111 条,申请确定债务人是否需要出庭接受债务人审查的命令。
(b)CA 政府 Code § 70617(b) 提交以下任何文件,不收取分项 (a) 或 (c) 规定的费用:
(1)CA 政府 Code § 70617(b)(1) 动议、申请、抗辩、请求、通知或附带命令的协议,该文件是诉讼中提交的首份文件,且已支付首份文件提交费。
(2)CA 政府 Code § 70617(b)(2) 动议的修订通知。
(3)CA 政府 Code § 70617(b)(3) 民事案件管理声明。
(4)CA 政府 Code § 70617(b)(4) 司法仲裁后要求重新审理的请求。
(5)CA 政府 Code § 70617(b)(5) 无需法院命令的协议。
(6)CA 政府 Code § 70617(b)(6) 请求发布防止民事骚扰的命令。
(7)CA 政府 Code § 70617(b)(7) 请求发布防止家庭暴力的命令。
(8)CA 政府 Code § 70617(b)(8) 请求录入缺席或缺席判决。
(9)CA 政府 Code § 70617(b)(9) 需要就未成年人解放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
(10)CA 政府 Code § 70617(b)(10) 需要就防止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命令的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
(11)CA 政府 Code § 70617(b)(11) 需要就复审令、强制令或禁止令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
(12)CA 政府 Code § 70617(b)(12) 需要就更改姓名或性别判决的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
(13)CA 政府 Code § 70617(b)(13) 需要就批准未成年人索赔和解的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70617(c) 提交以下无需听证会的文件,费用为二十美元 ($20):
(1)CA 政府 Code § 70617(c)(1) 听证会或案件管理会议延期的请求、申请、动议或通知。每次延期只收取一次费用。如果延期是法院要求的,则不收取费用。
(2)CA 政府 Code § 70617(c)(2) 附带命令的协议。
(3)CA 政府 Code § 70617(c)(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15.45 或 415.50 条,请求授权通过张贴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的命令。
(d)CA 政府 Code § 70617(d) 提交简易判决动议或简易裁决动议的费用为五百美元 ($500)。
(e)Copy CA 政府 Code § 7061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617(e)(1) 在高等法院提交以临时出庭律师身份出庭的申请,费用为五百美元 ($500)。此费用是申请人所需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根据本款收取的费用中,二百五十美元 ($250) 应转交州政府,存入根据第 70371 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剩余的二百五十美元 ($250) 应转交州政府,存入根据第 68085 条设立的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2)CA 政府 Code § 70617(e)(2) 获准以临时出庭律师身份出庭的律师,应在申请获准之日起的周年日或之前,向高等法院支付每年五百美元 ($500) 的年度续期费,以维持该律师在获准申请的案件中的临时出庭律师身份。根据本款收取的全部费用应转交州政府,存入根据第 68085 条设立的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3)CA 政府 Code § 70617(e)(3) 当申请人是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在儿童福利事务中代表部落的律师时,本分项规定的费用应予免除。

Section § 70618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的审判地点变更到另一个法院,准备和发送案件文件需要收取 $50 的费用。此外,还必须包括统一的立案费。原法院的书记员负责将这笔费用连同案件文件一起发送给新法院。

当案件的审判地变更时,制作和移送笔录及文件的费用为五十美元 ($50),以及一笔与案件移送法院的统一立案费等额的额外费用。书记员应将统一立案费连同案件文件一并移送至案件移送法院的书记员或法官。

Section § 7061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将一个法院案件从有限民事案件改为无限民事案件,你需要支付140美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03.060条,将案件从有限民事案件重新分类为无限民事案件的费用为一百四十美元($140)。

Section § 7062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提交上诉记录之前需要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出具的证明,费用是20美元。

Section § 70621

Explanation

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的费用是$330。如果涉案金额为$10,000或以下,则申请费降至$205。

如果您在上诉庭提交令状申请(即请求法院审查某事的申请),也适用相同的费用。这些费用如何分配在另一条款中解释,并且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何时以及如何支付这些费用的规则,包括任何可能的例外情况。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62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621(a)(1) 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交上诉通知的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除非(b)款另有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0621(a)(2) 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交属于其初审管辖权的令状申请的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除非(b)款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621(b) 如果有限民事案件中请求的金额(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下,则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交令状申请或上诉通知的费用为二百零五美元 ($205)。
(c)CA 政府 Code § 70621(c) 本条规定的费用应按照第68085.4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d)CA 政府 Code § 70621(d)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本条中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并规定豁免情况。

Section § 70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河滨县监事会在向公众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对某些法院立案费额外征收最高50美元的附加费。这适用于高等法院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民事、遗嘱认证或家庭法事务相关的诉状和申请,以及被告或介入方的首份文件。

这项附加费旨在为县法院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如抗震升级)提供资金,并在这些成本全部偿清后停止征收。县必须将附加费的任何变更或成本偿清情况书面通知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此外,这项附加费还会影响资金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方式。

(a)CA 政府 Code § 70622(a) 除根据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或70670条授权的统一立案费外,河滨县监事会在就该提案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对在高等法院提交以下任何文件征收不超过五十美元($50)的附加费:
(1)CA 政府 Code § 70622(a)(1) 民事或遗嘱认证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诉状、申请书或其他首份文件。
(2)CA 政府 Code § 70622(a)(2) 代表任何被告、被申请人、介入方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首份文件。
(3)CA 政府 Code § 70622(a)(3) 离婚、解除同居伴侣关系、合法分居或婚姻无效的申请。
(4)CA 政府 Code § 70622(a)(4) 对此类申请的回应。
(5)CA 政府 Code § 70622(a)(5) 根据《劳工法》第98.2条进行的程序中代表任何一方提交的首份文件。
(b)CA 政府 Code § 70622(b) 县应书面通知河滨县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本条项下附加费的任何变更。
(c)CA 政府 Code § 70622(c) 当本条项下的附加费施加于立案费时,原本应根据第68085.3条(c)款或第68085.4条(c)款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应按照第70603条的规定予以扣减。
(d)CA 政府 Code § 70622(d) 附加费金额应由监事会确定为必要,以支付河滨县法院、印第奥分院和家庭法法院的抗震加固、建设和翻新费用,且附加费的征收应在所发生的分期偿还成本偿清后终止。当分期偿还成本已偿清时,县应书面通知河滨县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

Section § 70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贝纳迪诺县对民事、家庭或遗嘱认证案件的某些法院立案费加收35美元的附加费,用于资助法院建设项目,例如圣贝纳迪诺中央法院的抗震加固和翻新工程。该附加费只能在发布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后征收,并且在未收取立案费或费用被豁免的情况下不适用。附加费资金优先用于与抗震相关的工作,并将一直征收到成本偿清或自债券出售之日起30年,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任何变更都必须通知法院和行政办公室。该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失效,除非获得延期。

(a)CA 政府 Code § 70624(a) 除根据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或70670条授权的统一立案费外,圣贝纳迪诺县监事会在就该提案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对向高等法院提交的以下文件征收不超过三十五美元($35)的附加费:(1) 民事、家庭或遗嘱认证诉讼或特别程序中的起诉书、请愿书或其他首份文件,以及(2) 任何被告、被申请人、介入方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首份文件。县政府应书面通知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本条项下附加费的任何变更。如果本条项下的附加费适用于立案费,则根据第68085.3条 (c) 款或第68085.4条 (c) 款本应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应按照第70603条的规定予以减少。本条自200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根据第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和70670条收取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0624(b) 附加费的金额应由监事会确定为必要,以补充法院建设基金,并存入该基金,仅用于该基金授权的支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圣贝纳迪诺中央法院所有需要加固、翻新或改造的部分的抗震加固、翻新和改造,无论是否因加固工程而必需,包括建于1926年的原法院大楼及其所有后续增建部分。从法院建设基金中支出并由附加费资助的款项,应按优先顺序进行,以确保圣贝纳迪诺中央法院所有必要的抗震加固工程能够完成。本条授权的附加费的征收应在所发生的分期偿还成本偿清后终止,或自债券出售之日起30年,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但是,附加费不适用于未收取立案费或立案费被豁免的情况。如果分期偿还成本已偿清,或自债券出售之日起已满30年,县政府应书面通知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
(c)CA 政府 Code § 70624(c)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70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监事会使用一项专门基金,即法院建设基金,来帮助资助新建法庭或翻新现有法庭。该基金的资金还可以用于为未来需求准备法庭,或在此期间用于其他用途。

资金来源于对某些法院立案费征收的附加费,最高可达 $50。如果任何新建或翻新的法庭没有立即投入使用,它们可以出租,租金收入将重新存入该基金。一旦成本收回,附加费就会终止。

(a)CA 政府 Code § 706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协助旧金山市县购置、翻新、建造和融资法庭或包含司法系统运作所需或附带设施的法庭大楼,旧金山市县监事会可以要求将根据 (d) 款收取的款项存入根据第 76100 条设立的法院建设基金。在旧金山市县,法院建设基金的款项及其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仅可用于上述目的并在必要时支付,以及用于 (b) 款规定的目的并在必要时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0625(b) 结合 (a) 款提及的法庭或法庭大楼的购置、翻新、建造或融资,旧金山市县可以使用法院建设基金的款项 (1) 将现有法庭或现有法庭大楼翻新用于其他用途,如果购置、建造或融资了新的法庭或法庭大楼;或 (2) 购置、翻新、建造或融资多余的法庭或多余的法庭大楼,如果预计这些多余的设施将来会需要。
(c)CA 政府 Code § 70625(c) 根据 (b) 款购置、翻新、建造或融资的任何多余的法庭或多余的法庭大楼,可以在这些多余的法庭或多余的法庭大楼被司法系统运作所需要之前,出租或租赁用于司法系统运作以外的用途。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租赁或租金款项应存入法院建设基金。
(d)CA 政府 Code § 70625(d) 在旧金山市县,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和期限,可以在高等法院的任何民事、家庭或遗嘱认证诉讼中,将附加费加到根据第 70611、70612、70613、70614、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 和 70670 条规定的立案费中。附加费金额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具体由旧金山市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规定。如果根据本条对立案费征收附加费,则根据第 68085.3 条 (c) 款或第 68085.4 条 (c) 款原本应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款项,应按照第 70603 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县应书面通知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本条项下附加费的任何变更。当应从本基金偿还的摊销成本已偿还完毕时,县应书面通知高等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且本条项下的附加费应终止,按照第 70375 条 (b) 款的规定。

Section § 706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项法院服务的收费标准。签发某些令状、认证文件和记录执照等服务的费用为 40 美元。对于签发出售令或提交判决续期申请等服务,费用为 45 美元。如果申请人不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特定类型的申请需支付 80 美元,而将遗嘱交付给法院书记官的费用为 50 美元。所收取的费用中,每笔费用有 25 美元用于支持司法委员会管理民事代理计划。

(a)CA 政府 Code § 70626(a) 以下各项服务的费用为四十美元($40)。根据 (e) 款的规定,所收取的款项应根据第 68085.1 条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1)CA 政府 Code § 70626(a)(1) 签发扣押令、强制执行令、执行令、出售令、占有令、禁止令,或任何其他用于执行任何命令或判决的令状。
(2)CA 政府 Code § 70626(a)(2) 签发判决摘要。
(3)CA 政府 Code § 70626(a)(3)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24.100 条签发判决履行证明。
(4)CA 政府 Code § 70626(a)(4) 认证任何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存档的任何文件、记录或诉讼程序的副本。
(5)CA 政府 Code § 70626(a)(5) 办理宣誓书,刑事案件或收养程序除外。
(6)CA 政府 Code § 70626(a)(6) 确认任何契约或其他文书,包括证明。
(7)CA 政府 Code § 70626(a)(7) 记录或注册执照或证书,或签发与执照相关的法律要求但未另行规定费用的证书。
(8)CA 政府 Code § 70626(a)(8) 签发未另行规定费用的证书。
(b)CA 政府 Code § 70626(b) 以下各项服务的费用为四十五美元($45)。根据 (e) 款的规定,所收取的款项应根据第 68085.1 条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1)CA 政府 Code § 70626(b)(1) 签发出售令。
(2)CA 政府 Code § 70626(b)(2) 接收和备案由另一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摘要以及基于该摘要的后续服务,除非该判决摘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750 条或第 708.160 条备案的。
(3)CA 政府 Code § 70626(b)(3)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83.150 条提交判决续期申请。
(4)CA 政府 Code § 70626(b)(4)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26.010 条签发在另一州或地点取证的委托书,或根据第 2029.300 条签发在本州取证的传票,以用于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待决的诉讼程序。
(5)CA 政府 Code § 70626(b)(5) 根据《工人赔偿法》(《劳动法典》第 4 编(自第 3200 条起))提交并录入裁决。
(6)CA 政府 Code § 70626(b)(6) 提交合伙解散通知刊登宣誓书。
(7)CA 政府 Code § 70626(b)(7)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31622 条,对狗是否具有潜在危险性或凶猛性的裁定提出上诉。
(8)CA 政府 Code § 70626(b)(8)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13200 条提交宣誓书,并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13202 条签发一份经认证的宣誓书副本。
(9)CA 政府 Code § 70626(b)(9) 提交并索引所有未另行规定费用的文件,但诉讼或特别程序中提交的文件、公务保证金或任命证书除外。
(c)CA 政府 Code § 70626(c) 如果申请人不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029.600 条或第 2029.620 条提交首次申请的费用为八十美元($80)。所收取的款项应根据第 68085.1 条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d)CA 政府 Code § 70626(d)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8200 条的要求,将遗嘱交付给可能管理死者遗产的高等法院书记官的费用为五十美元($50)。
(e)CA 政府 Code § 70626(e) 根据 (a) 款和 (b) 款收取的每笔费用中,相当于二十五美元($25)的金额应由司法委员会用于其根据第 68651 条实施和管理民事代理计划的开支。

Section § 706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院书记员就与法院记录相关的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他们按每页50美分收取费用,用于准备记录或诉讼程序的复印件。如果有人自带复印件,要求与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并认证,则需额外支付每页1美元的费用。此外,如果法院工作人员花费超过10分钟搜索记录或文件,则每次搜索需支付15美元的费用。

本条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分配给收取这些费用的法院。
(a)CA 政府 Code § 70627(a) 法院书记员应按每页五十美分(0.50美元)收取费用,以弥补准备书记员办公室存档的任何记录、诉讼程序或文件的复印件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70627(b) 对于将他人准备并提交给书记员进行认证的任何文件、记录或诉讼程序的复印件与任何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存档的原件进行比对,除认证费外,每页收费一美元(1美元)。
(c)CA 政府 Code § 70627(c) 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的记录或文件检索,如果耗时超过10分钟,每次检索的费用为十五美元(15美元)。

Section § 70628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一份存档记录或文件的认证副本,你需要支付50美元的费用。这还不包括复制或比对文件每一页的额外费用。

对于记录或其他存档文件的核证副本,除每页记录或其他文件的复制或比对费用外,还需支付五十美元 (50美元) 的费用。

Section § 70629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法院官方验证一份文件,法院书记员将对每个所需签名收取15美元。验证后,文件将包含一份具体声明,其中包含有关法院、命令以及相关案件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70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向使用视频会议服务参与法庭诉讼的当事人收取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70631

Explanation
如果高等法院提供的某项服务或产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规定说明是否可以收费,那么在司法委员会批准后,法院可以收取一笔合理的费用,但这笔费用不能超过提供该服务或产品的成本。这笔费用将归收取它的法院所有。

Section § 70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书记员负责代表非法院相关当事人或实体处理资金时,他们将收取合理的费用。司法委员会有规则或指导方针来决定这笔费用应该是多少,并且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法院书记员应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处理代非法院当事人或实体保管的资金。处理该资金的费用金额应根据司法委员会根据第77206条(a)款通过的规则或授权的指导方针和政策确定。此费用应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70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书记员不得就某些服务收取费用:包括收养案件、某些州或父母监护程序,以及选民登记事宜。此外,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刑事诉讼通常不收取费用。如果允许收费,若被告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减免或豁免。最后,书记员向州、县、市或联邦政府实体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633(a) 书记员不得就任何收养程序中向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730条规定的除外,也不得就向州提供的任何服务或根据《家庭法典》第7841条提起的宣布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监护或控制的任何程序收取任何费用。书记员不得就根据《选举法典》第2142条强制选民登记的诉讼或根据《选举法典》第14310条强制计算临时选票的诉讼收取服务费。
(b)CA 政府 Code § 70633(b)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授权,书记员不得就任何刑事诉讼中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但书记员可以就制作或认证刑事诉讼中任何已归档文件、记录或程序的副本收取第70627条规定的费用。如果刑事被告已获得费用减免,或法院认定被告无力支付该费用,法院可以减免或豁免该费用。
(c)CA 政府 Code § 70633(c) 除(b)款允许的情况外,书记员不得就向州内任何市或县、州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官员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Section § 70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未成年人提交姓名变更申请符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标准,则无需支付费用。这项法律被称为“悉尼法”。

(a)CA 政府 Code § 70635(a) 如果诉讼是代表未成年人提起的,则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77条(b)款豁免条件的姓名变更程序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0635(b) 本条应被称为“悉尼法”,并可引用为“悉尼法”。

Section § 70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每个法院都应努力设立儿童等候室,供父母或监护人参与法庭诉讼的儿童使用。为支付相关费用,设有此类等候室的法院将获得每月财政支持。资金数额基于特定立案费的一部分,该部分与截至2005年12月31日儿童等候室基金的收费相当。

这笔钱可用于设立和维护等候室的任何相关费用,例如人员、水电费或用品。如果截至2006年1月1日存在儿童等候室基金,该资金应转入法院基金并进行账目报告。

法院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向司法委员会申请调整资金或申请启动等候室的资金,变更每年于1月1日或7月1日生效。每笔立案费为每个法院的资金贡献2到5美元。

(a)CA 政府 Code § 70640(a) 州政策规定,各法院应努力在每个法院大楼内设立儿童等候室,供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证人或出于法院确定的其他目的出庭的儿童使用。为支付该费用,对于已设立儿童等候室或已选择设立该服务的每个法院,儿童等候室的每月拨款应根据第68085条 (a) 款的每月分配额增加。
(b)CA 政府 Code § 70640(b) 根据本条分配给每个法院的金额应等于以下金额:对于根据第70611、70612、70613、70614或70670条规定收取的每笔首份文件立案费,以及根据第70650、70651、70652、70653、70654、70655、70656或70658条规定收取的每笔遗嘱认证案件中的首份文件或申请立案费,其金额应与截至2005年12月31日,根据原第26826.3条规定,在法院所在县向儿童等候室基金收取的金额相同,该金额是在根据原第26820.4条规定收取民事诉讼首份文件立案费时所收取的。
(c)CA 政府 Code § 7064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从这些拨款中支出,用于支付与儿童等候室的设立和维护相关的任何费用,不包括资本支出,包括人员、供暖、照明、电话、安保、场地租赁、家具、玩具、书籍,或与儿童等候室运营相关的任何其他项目。
(d)CA 政府 Code § 70640(d) 如果截至2006年1月1日,县财政中存在根据原第26826.3条设立的儿童等候室基金,县应立即将该基金中的款项作为限制性资金转入法院的运营基金。截至2006年2月15日,县应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该基金的账目报告。
(e)CA 政府 Code § 70640(e) 2006年1月1日之后,法院可以向司法委员会申请调整每笔统一立案费分配给基金的金额。希望设立儿童等候室但尚未根据本条获得分配的法院,可以向司法委员会申请分配。根据本款提出的申请应按照司法委员会根据第77206条 (a) 款授权的审判法院财务政策和程序办理。调整和新的分配应自2006年1月1日开始的任何年份的1月1日或7月1日起生效。
(f)CA 政府 Code § 70640(f) 根据本条向法院分配的每笔立案费金额不得少于两美元 ($2),且不得多于五美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