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费用一般民事费用
Section § 70600
这项法律旨在为全州各高等法院制定一套统一的立案费和其他民事费用。它被称为“2005年统一民事费用和标准收费表法案”。
Section § 706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打算冻结立案费,直到2008年1月1日。在此之前,只有在执行特定专责小组关于县级法律图书馆或遗嘱认证程序费用的建议时,才允许更改费用。
此外,还将设立一个民事费用专责小组,负责评估当前收费结构的有效性,探讨对频繁立案者实行潜在的费用差异化,并制定一个根据通货膨胀和其他成本因素调整费用的程序。该专责小组将在2007年2月1日之前向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关提交建议。
Section § 70602.5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在某些法院提交文件的费用中增加额外费用。
对于提交文件费用为 355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增加 40 美元,总计 395 美元。
对于提交文件费用为 330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增加 40 美元,总计 370 美元。
对于费用为 205 美元的案件,将额外收取 20 美元,总计 225 美元。
所有这些额外费用都将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收取、存入和分配。
Section § 70602.6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当您提交某些法律文件时,如果这些文件原本的提交费用为 355 美元,则需要额外支付 40 美元。这适用于特定条款中列出的文件。包括额外费用在内的总金额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此外,这项费用独立于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费用。如果在 2013-14 财政年度之后,审判法院的资金减少超过 10% 且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那么这项补充费用可能会被降低。届时,司法委员会将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Section § 70603
这项法律确保了加州法院备案和服务的费用全州统一,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允许收取额外费用。这些例外包括复杂案件和非法占有诉讼的额外费用。此外,里弗赛德、圣贝纳迪诺和旧金山等特定县可以对备案费加收附加费,专门用于法院建设成本。当这些附加费被征收时,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会相应减少,如果超出预期捐款,则可能完全取消分配。即使备案费已经有所减少,这些调整规则也适用,以确保额外的建设费用不会过度加重基金的负担。这项规定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611
如果您想在加州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需要支付 $355 的费用,除非是有限额民事案件、收养、遗嘱认证或家庭法事务。此费用适用于您提交的第一批文件,例如诉状或请愿书,即使您的案件是从其他法院移交过来的也适用。
某些特定法律程序下的特定文件可免除此费用。
Section § 70612
Section § 70613
如果你想在加州法院提起有限民事案件,通常需要支付330美元的立案费。但是,如果你的索赔金额为10,000美元或更少,费用会降至205美元。提交文件时,你需要注明你的索赔金额是否超过10,000美元。
这项规定适用于初始文件,如诉状或请愿书,即使它们是从其他法院移交过来的。但某些特定的法律文件是例外。收取的费用将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分配到指定基金。
如果你因某人犯下重罪而起诉其要求损害赔偿,并且你持有其定罪证明,立案费可能会被免除。如果费用被免除,法院之后可能会命令被你起诉的人偿还这些费用,前提是你原本有权追回这些费用。
Section § 7061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法庭案件中改变其金钱请求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提交诉状或反诉,请求的金额比最初请求的更多,并且在特定范围($10,000-$25,000)内,他们必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用于弥补立案费的差额,以确保更高的费用与增加的金钱请求相符。然而,如果他们改变请求,要求更少的金额,法院将不会退还已支付的额外立案费。
Section § 70614
如果您是加州有限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您通常需要支付 330 美元来提交您的首份文件。但如果您的案件涉及的索赔金额为 10,000 美元或更少,则费用为 205 美元。如果您提交文件仅仅是为了声明放弃对案件的权益,则这些费用不适用。所收取的费用将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分配。
Section § 70615
如果您想对某些决定提出上诉,例如地方机构的罚款、停车违规、逃票处罚,或者被列入帮派数据库,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将需要支付 25 美元。
此费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它包括行政罚款、停车违规、逃票处罚和自动测速违规。
本条规定的规则仅在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此后,这些规则将被废止。
Section § 70615
Section § 70616
本节概述了除常规提交费之外的复杂案件费的要求。如果诉讼被归类为“复杂案件”,则所有原告在开始时需额外支付1,000美元,每位被告或类似当事人在首次出庭时也需支付。如果法院后来裁定案件复杂,此费用必须在法院命令提交之日起10天内支付。被告方支付的总费用上限为18,000美元。如果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复杂案件,则已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必须退还。这些费用将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未支付的后果与未支付提交费相同。最近的修订是对法律的澄清,而非修改。
Section § 70616.5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被认为是“高频诉讼人”的人,在提交涉及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设施索赔案件的首份文件时,需额外支付1,000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是在任何标准立案费之外的。如果这笔费用未支付,其处理方式与不支付标准立案费相同,这意味着将会有强制执行措施和处罚。
Section § 70617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各种需要法院听证的法律动议和文件的费用。通常,提交此类文件需要支付 60 美元,但也有例外情况不收取费用,例如当它是案件中提交的第一份文件时,或者当文件涉及防止家庭暴力或民事骚扰等问题时。
不需要听证的文件费用为 20 美元,除非法院强制要求延期或作出决定。特殊动议,例如简易判决动议或外州律师临时出庭(“pro hac vice”)的申请,费用为 500 美元。
这些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法院设施和信托基金。如果律师的临时出庭资格每年续期,则每年费用仍为 500 美元。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代表部落的律师可免除这些费用。
Section § 70618
如果案件的审判地点变更到另一个法院,准备和发送案件文件需要收取 $50 的费用。此外,还必须包括统一的立案费。原法院的书记员负责将这笔费用连同案件文件一起发送给新法院。
Section § 70619
如果你想将一个法院案件从有限民事案件改为无限民事案件,你需要支付140美元。
Section § 70621
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的费用是$330。如果涉案金额为$10,000或以下,则申请费降至$205。
如果您在上诉庭提交令状申请(即请求法院审查某事的申请),也适用相同的费用。这些费用如何分配在另一条款中解释,并且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何时以及如何支付这些费用的规则,包括任何可能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70622
这项法律允许河滨县监事会在向公众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对某些法院立案费额外征收最高50美元的附加费。这适用于高等法院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民事、遗嘱认证或家庭法事务相关的诉状和申请,以及被告或介入方的首份文件。
这项附加费旨在为县法院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如抗震升级)提供资金,并在这些成本全部偿清后停止征收。县必须将附加费的任何变更或成本偿清情况书面通知法院和法院行政办公室。此外,这项附加费还会影响资金分配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方式。
Section § 70624
这项法律允许圣贝纳迪诺县对民事、家庭或遗嘱认证案件的某些法院立案费加收35美元的附加费,用于资助法院建设项目,例如圣贝纳迪诺中央法院的抗震加固和翻新工程。该附加费只能在发布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后征收,并且在未收取立案费或费用被豁免的情况下不适用。附加费资金优先用于与抗震相关的工作,并将一直征收到成本偿清或自债券出售之日起30年,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任何变更都必须通知法院和行政办公室。该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失效,除非获得延期。
Section § 70625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监事会使用一项专门基金,即法院建设基金,来帮助资助新建法庭或翻新现有法庭。该基金的资金还可以用于为未来需求准备法庭,或在此期间用于其他用途。
资金来源于对某些法院立案费征收的附加费,最高可达 $50。如果任何新建或翻新的法庭没有立即投入使用,它们可以出租,租金收入将重新存入该基金。一旦成本收回,附加费就会终止。
Section § 70626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项法院服务的收费标准。签发某些令状、认证文件和记录执照等服务的费用为 40 美元。对于签发出售令或提交判决续期申请等服务,费用为 45 美元。如果申请人不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特定类型的申请需支付 80 美元,而将遗嘱交付给法院书记官的费用为 50 美元。所收取的费用中,每笔费用有 25 美元用于支持司法委员会管理民事代理计划。
Section § 70627
本节概述了法院书记员就与法院记录相关的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他们按每页50美分收取费用,用于准备记录或诉讼程序的复印件。如果有人自带复印件,要求与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并认证,则需额外支付每页1美元的费用。此外,如果法院工作人员花费超过10分钟搜索记录或文件,则每次搜索需支付15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70628
如果你需要一份存档记录或文件的认证副本,你需要支付50美元的费用。这还不包括复制或比对文件每一页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70629
Section § 70631
Section § 70632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书记员负责代表非法院相关当事人或实体处理资金时,他们将收取合理的费用。司法委员会有规则或指导方针来决定这笔费用应该是多少,并且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70633
这项法律规定,书记员不得就某些服务收取费用:包括收养案件、某些州或父母监护程序,以及选民登记事宜。此外,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刑事诉讼通常不收取费用。如果允许收费,若被告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减免或豁免。最后,书记员向州、县、市或联邦政府实体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706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未成年人提交姓名变更申请符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标准,则无需支付费用。这项法律被称为“悉尼法”。
Section § 70640
这项法律强调,每个法院都应努力设立儿童等候室,供父母或监护人参与法庭诉讼的儿童使用。为支付相关费用,设有此类等候室的法院将获得每月财政支持。资金数额基于特定立案费的一部分,该部分与截至2005年12月31日儿童等候室基金的收费相当。
这笔钱可用于设立和维护等候室的任何相关费用,例如人员、水电费或用品。如果截至2006年1月1日存在儿童等候室基金,该资金应转入法院基金并进行账目报告。
法院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向司法委员会申请调整资金或申请启动等候室的资金,变更每年于1月1日或7月1日生效。每笔立案费为每个法院的资金贡献2到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