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0402(a) 县法院建设基金(根据第76100条设立)、里弗赛德县根据第70622条设立的基金、圣贝纳迪诺县根据第70624条设立的基金以及旧金山市县根据第70625条设立的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晚者转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1)CA 政府 Code § 70402(a)(1) 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至司法委员会的最后日期,或2009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0402(a)(2) 用于支付该基金所承担的任何法院设施的债券债务最终偿付并清偿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0402(b) 如果一项或多项设施的责任未转移,县法院建设基金应保留基金中总金额的相应部分,该部分与未转移设施的建筑面积占该县法院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