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设施职权与责任
Section § 70391
加州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法院设施。他们对州拥有的设施拥有完全控制权,包括规划、建设和运营。他们可以处置剩余的法院设施,但如果设施此前由县管理,则必须与县协商。他们需要确保设施的任何新用途与当地社区的使用和影响相兼容。委员会被要求审计地方法院的费用收取和法院大楼建设资金,并制定政策以确保法院拥有充足的设施。
他们与地方咨询小组合作建设新设施,并管理法院建筑项目的维护和资金分配。委员会就选择顾问、准备计划和维护设施与地方法院进行协商。他们还负责处理建设资金申请,并优先处理需要在各区内建设的项目。
Section § 70391.5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评估法院设施项目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评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比较、评估风险,并确保能源效率超过州标准。安保成本也必须得到有效管理。
对于涉及公私合营的项目,财政局局长应评估相关条款可能如何影响州的财政状况。如果获得批准,司法委员会必须在启动任何项目相关招标前30天,将其标准告知立法联合预算委员会,除非出现异议。
Section § 70392
Section § 70393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在法院设施方面需要履行的职责。首先,如果县仍拥有产权,则必须管理与法院设施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它们还应向法院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新法院设施的选址。此外,它们必须向地方法院设施提供约定服务。最后,无论县是否知晓,各县都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在财产转让时已存在的任何环境法律责任的影响。
Section § 70395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位于洛杉矶的圣佩德罗高等法院大楼。首先,出售必须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与洛杉矶县协商,并在向其他人出售之前,给予洛杉矶县购买该财产的机会。此次出售所得的收益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法院设施建设的基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某些宪法和法典规定,此次财产出售不被视为剩余州财产的出售。
Section § 70396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某些法院财产。首先,出售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并且司法委员会必须与财产所在县协商,并给予该县优先购买权。这些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该法律特别涵盖了位于克洛维斯、里德利和阿维纳尔的法院。它还澄清,根据州宪法,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出售剩余州财产。
Section § 703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特定的法院,例如西洛杉矶法院和精神健康法院。出售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满足特定条件:必须遵守第 70391 条规定,与洛杉矶县进行协商,并优先向洛杉矶县提供购买机会。这些出售所得的收益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重要的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剩余财产出售。
Section § 70397.1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售特定财产。首先,出售必须符合现有法规,并考虑财产所在县的意见。此外,在将财产出售给其他人之前,该县有优先权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财产。
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受影响的财产包括普卢马斯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的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处置剩余州财产。
Section § 70397.2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售戈登·D·沙伯萨克拉门托县法院。出售必须遵守具体指导方针,包括首先与该县协商并向其提供该财产,以及将该财产可用于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情况告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地方机构购买该财产,他们必须优先考虑提供最多经济适用房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本法规明确指出,此次出售不被视为处理剩余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