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91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法院设施。他们对州拥有的设施拥有完全控制权,包括规划、建设和运营。他们可以处置剩余的法院设施,但如果设施此前由县管理,则必须与县协商。他们需要确保设施的任何新用途与当地社区的使用和影响相兼容。委员会被要求审计地方法院的费用收取和法院大楼建设资金,并制定政策以确保法院拥有充足的设施。

他们与地方咨询小组合作建设新设施,并管理法院建筑项目的维护和资金分配。委员会就选择顾问、准备计划和维护设施与地方法院进行协商。他们还负责处理建设资金申请,并优先处理需要在各区内建设的项目。

司法委员会作为司法部门的政策制定机构,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或权限外,应在法院设施方面拥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a)CA 政府 Code § 70391(a) 对所有权归州所有的审判法院设施行使所有者所拥有的全部职责、管辖权、控制权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购置和开发。
(b)CA 政府 Code § 70391(b) 在法律未明确另行限制的范围内,对审判法院设施行使全部政策制定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购置和运营。
(c)CA 政府 Code § 70391(c) 根据第3条(自第70321节起)的职责移交后,处置剩余法院设施,但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70391(c)(1) 如果该财产是此前由县负责的法院设施,司法委员会应遵守第11011节的规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净收益中代表除运营和维护外用于该财产的其他州资金比例的部分应返还至其来源基金,剩余收益应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2)CA 政府 Code § 70391(c)(2) 司法委员会应就设施的处置与县协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第11011节,应移交县的要求,剩余设施应以公平市场价值提供给该县,然后才能提供给其他州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
(3)CA 政府 Code § 70391(c)(3) 司法委员会应考虑该设施潜在的新用途或计划用途是否:
(A)CA 政府 Code § 70391(c)(3)(A) 与其他相邻公共建筑的用途兼容。
(B)CA 政府 Code § 70391(c)(3)(B) 不合理地偏离周边财产或当地社区的历史或地方特色。
(C)CA 政府 Code § 70391(c)(3)(C) 对当地社区产生负面影响。
(D)CA 政府 Code § 70391(c)(3)(D) 不合理地干扰使用或位于包含法院设施的建筑物内或附近的其他政府机构。
(E)CA 政府 Code § 70391(c)(3)(E) 具有足够的利益以超过将其作为法院设施或建筑物维护的公共利益。
(4)CA 政府 Code § 70391(c)(4) 处置剩余法院设施所获得的所有资金应由司法委员会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5)CA 政府 Code § 70391(c)(5) 如果该设施全部或部分使用从州基金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资金进行购置、修复或建设,则处置该设施所获得的任何资金应按照建筑物原始成本由州基金和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其他来源支付的相同比例,分配给州基金和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6)CA 政府 Code § 70391(c)(6) 在为资助将取代已移交给州的现有法院设施的新法院大楼而提交任何预算之前或作为其一部分,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移交给州的法院设施处置计划。
(d)CA 政府 Code § 70391(d) 对以下所有事项进行审计:
(1)CA 政府 Code § 70391(d)(1) 地方法院的费用收取情况。
(2)CA 政府 Code § 70391(d)(2) 根据第76100节设立的地方法院大楼建设基金中的资金。
(3)CA 政府 Code § 70391(d)(3) 收集将转交主计长存入根据第70371节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资金。
(e)CA 政府 Code § 70391(e) 制定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以确保法院拥有充足和足够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规划、购置、建设、设计、运营和维护。
(f)CA 政府 Code § 70391(f) 设立并咨询地方项目咨询小组,就新建审判法院设施进行协商,包括审判法院、县、地方治安官、州机构、律师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辩护律师)以及社区成员。在设计、规划和建设中与地方治安官的协商应包括新设施的物理布局,因为它涉及法院安全和其他安全考虑,包括与在押被告人的安全控制和运输有关的事项。
(g)CA 政府 Code § 70391(g) 与审判法院协商管理法院设施。
(h)CA 政府 Code § 70391(h) 分配用于法院设施维护和建设的拨款,但须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
(i)CA 政府 Code § 70391(i) 在根据第70343节达成的协议所要求的范围内,管理共享使用设施。

Section § 7039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评估法院设施项目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评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比较、评估风险,并确保能源效率超过州标准。安保成本也必须得到有效管理。

对于涉及公私合营的项目,财政局局长应评估相关条款可能如何影响州的财政状况。如果获得批准,司法委员会必须在启动任何项目相关招标前30天,将其标准告知立法联合预算委员会,除非出现异议。

(a)CA 政府 Code § 70391.5(a)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设施提案的绩效预期,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总成本的基准标准、项目成本与传统交付和融资方案的比较、项目风险评估和分配、达到或超过州标准的公用事业和能源节约要求,以及法院安保运营成本控制和削减目标。绩效预期和基准标准应符合2002年法规第1016章、2006年法规第488章,并与所有当前州建筑实践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70391.5(b) 在审查任何包含公私合营组成部分的法院设施提案时,财政局局长应考虑提案中可能产生长期资金承诺的任何条款,以及如何构建这些条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州信用评级的风险。在财政局局长批准任何法院设施提案后,司法委员会应在发布法院设施项目初步招标文件前至少30天,将该提案的绩效预期和基准标准通知立法联合预算委员会。如果立法联合预算委员会未表达任何反对或担忧,司法委员会可在发出该通知30天后继续进行招标。

Section § 703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在审判法院设施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这包括在设施移交给司法委员会后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遵循司法委员会的政策、制定供批准的总体规划、处理选择建筑师等建设项目,以及在需要时允许将权力委托给当地法院。

Section § 7039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在法院设施方面需要履行的职责。首先,如果县仍拥有产权,则必须管理与法院设施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它们还应向法院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新法院设施的选址。此外,它们必须向地方法院设施提供约定服务。最后,无论县是否知晓,各县都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在财产转让时已存在的任何环境法律责任的影响。

县(郡)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限或职责外,还应在法院设施方面拥有以下权限和职责:
(a)CA 政府 Code § 70393(a) 管理县(郡)根据第 70323 条 (b) 款保留所有权的共享使用建筑物。
(b)CA 政府 Code § 70393(b) 就新法院设施的选址向法院和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
(c)CA 政府 Code § 70393(c) 按照根据第 70322 条订立的协议,向地方法院设施提供服务。
(d)CA 政府 Code § 70393(d) 针对根据 1980 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或相关规定,因财产在转让时存在的状况(无论县(郡)是否知晓)而对州施加的任何责任,向州提供赔偿。

Section § 70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位于洛杉矶的圣佩德罗高等法院大楼。首先,出售必须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与洛杉矶县协商,并在向其他人出售之前,给予洛杉矶县购买该财产的机会。此次出售所得的收益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法院设施建设的基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某些宪法和法典规定,此次财产出售不被视为剩余州财产的出售。

(a)CA 政府 Code § 703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司法委员会可以以公平市场价值,并按照司法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保留的限制,出售该财产:
(1)CA 政府 Code § 70395(a)(1) 该出售符合适用的第70391条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0395(a)(2) 司法委员会就该财产的出售事宜与洛杉矶县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70395(a)(3) 司法委员会在以其他方式出售该财产之前,向洛杉矶县提供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7039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出售该财产的净收益应存入由第70371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95(c) 就本法案而言,“财产”指位于洛杉矶市和洛杉矶县南中心街505号的圣佩德罗高等法院大楼,评估员地块号为7455-013-901。
(d)CA 政府 Code § 70395(d) 本节授权的财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意义上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本法典第11011条(g)款的约束。

Section § 70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某些法院财产。首先,出售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并且司法委员会必须与财产所在县协商,并给予该县优先购买权。这些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该法律特别涵盖了位于克洛维斯、里德利和阿维纳尔的法院。它还澄清,根据州宪法,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出售剩余州财产。

(a)CA 政府 Code § 7039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司法委员会可以以公平市场价值,并根据司法委员会认为符合国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保留的约束,出售该财产:
(1)CA 政府 Code § 70396(a)(1) 该出售符合《政府法典》第70391条(如适用)。
(2)CA 政府 Code § 70396(a)(2) 司法委员会就该财产的出售与财产所在县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70396(a)(3) 在以其他方式出售该财产之前,司法委员会向财产所在县提供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7039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出售该财产的净收益应存入根据第70371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96(c) 就本法案而言,“财产”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396(c)(1) 位于弗雷斯诺县克洛维斯市第五街1011号的克洛维斯法院,评估员地块编号492-040-13T。
(2)CA 政府 Code § 70396(c)(2) 位于弗雷斯诺县里德利市G街815号的里德利法院,评估员地块编号368-010-06T。
(3)CA 政府 Code § 70396(c)(3) 位于金斯县阿维纳尔市东金斯街501号的阿维纳尔法院,评估员地块编号040-165-007、040-165-011和040-165-012。
(d)CA 政府 Code § 70396(d) 本节授权的财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含义内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政府法典》第11011条(g)款的约束。

Section § 70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特定的法院,例如西洛杉矶法院和精神健康法院。出售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满足特定条件:必须遵守第 70391 条规定,与洛杉矶县进行协商,并优先向洛杉矶县提供购买机会。这些出售所得的收益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重要的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剩余财产出售。

(a)CA 政府 Code § 7039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可以公平市场价值,并根据其认为符合国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事项出售该财产,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70397(a)(1) 该出售符合第 70391 条的规定(如适用)。
(2)CA 政府 Code § 70397(a)(2) 司法委员会就该财产的出售事宜与洛杉矶县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70397(a)(3) 司法委员会在以其他方式出售该财产之前,向洛杉矶县提供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7039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出售该财产所得的净收益应存入根据第 70371 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97(c) 就本法案而言,“财产”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397(c)(1) 位于洛杉矶市普渡大道 1633 号的西洛杉矶法院,洛杉矶县,评估员地块号 4261-011-908、4261-011-909、4261-011-910、4261-011-913、4261-011-914 和 4261-011-915。
(2)CA 政府 Code § 70397(c)(2) 位于洛杉矶市北圣费尔南多路 1150 号的精神健康法院,洛杉矶县,评估员地块号 5453-002-900。
(d)CA 政府 Code § 70397(d) 本节授权的财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 9 节所指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第 11011 节 (g) 款的约束。

Section § 703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售特定财产。首先,出售必须符合现有法规,并考虑财产所在县的意见。此外,在将财产出售给其他人之前,该县有优先权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财产。

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受影响的财产包括普卢马斯县和斯坦尼斯劳斯县的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出售不被视为处置剩余州财产。

(a)CA 政府 Code § 70397.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司法委员会可以以公平市场价值交易的方式,并根据司法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事项,出售该财产:
(1)CA 政府 Code § 70397.1(a)(1) 该出售符合第70391条的规定(如适用)。
(2)CA 政府 Code § 70397.1(a)(2) 司法委员会就该财产的出售事宜与财产所在县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70397.1(a)(3) 司法委员会在以其他方式出售该财产之前,向财产所在县提供以公平市场价值交易的方式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70397.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出售该财产所得的净收益应存入普通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97.1(c) 就本节而言,“财产”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0397.1(c)(1) 位于普卢马斯县波托拉市南古林街600号的普卢马斯/塞拉地区法院,评估员地块号126-050-046。
(2)CA 政府 Code § 70397.1(c)(2) 位于斯坦尼斯劳斯县莫德斯托市第11街800号的莫德斯托主法院,以及位于I街1100号的档案大厅,合起来是评估员地块号105-025-001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70397.1(c)(3) 位于斯坦尼斯劳斯县塞雷斯市第二街2744号的塞雷斯高等法院,评估员地块号127-016-014。
(d)CA 政府 Code § 70397.1(d) 本节授权的财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所指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第11011条(g)款的约束。

Section § 703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售戈登·D·沙伯萨克拉门托县法院。出售必须遵守具体指导方针,包括首先与该县协商并向其提供该财产,以及将该财产可用于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情况告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果地方机构购买该财产,他们必须优先考虑提供最多经济适用房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本法规明确指出,此次出售不被视为处理剩余州财产。

(a)CA 政府 Code § 70397.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司法委员会可以以公平市场价值交易,并根据司法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条件出售该财产:
(1)CA 政府 Code § 70397.2(a)(1) 该出售符合第70391条的规定(如适用)。
(2)CA 政府 Code § 70397.2(a)(2) 司法委员会就该财产的出售与该财产所在县进行协商。
(3)CA 政府 Code § 70397.2(a)(3) 司法委员会在以其他方式出售该财产之前,向该财产所在县提供以公平市场价值交易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4)CA 政府 Code § 70397.2(a)(4) 司法委员会将该财产的可用性告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便将该财产列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第54222条(a)款第(2)项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的、用于通过州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所有可用性通知的最新清单中。
(5)CA 政府 Code § 70397.2(a)(5) 司法委员会将该财产的可用性告知对该财产所在地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开发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地方公共实体。
(6)CA 政府 Code § 70397.2(a)(6) 任何地方机构(定义见第54221条(a)款第(1)项),根据本条规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交易从司法委员会购买该财产以用于开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应优先考虑同意将该地块用于住房并提议提供最多符合第54222.5条要求的单元的实体,并应符合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八条(自第54220条起)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0397.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出售该财产的净收益应存入由第70371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政府 Code § 70397.2(c) 就本条而言,“财产”指位于萨克拉门托市第九街720号的戈登·D·沙伯萨克拉门托县法院,萨克拉门托县,评估员地块编号002-0145-026。
(d)CA 政府 Code § 70397.2(d) 本条授权的财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所指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第11011条(g)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