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321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设施责任从各县向司法委员会的转移。转移协议必须在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如果协议是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之间签订的,县需要根据政府成本的财政变化支付额外费用。但是,如果某些情况阻碍了及时签署,双方可以签署一份声明,以推迟这些额外费用,前提是他们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达成协议。从2009年4月1日起,任何已签署的协议都必须包含一项基于州年度预算限额变化的额外付款。

(a)CA 政府 Code § 70321(a) 司法委员会应与各县高等法院和各县协商,就法院设施责任从该县转移至司法委员会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应不迟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责任转移可不早于2004年7月1日,不迟于2009年12月31日进行。2003年7月1日或之前,各县应指定代表本县协商协议的人员,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告知司法委员会。县指定代表其进行协商的人员姓名可由该县随时通过向司法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进行更改。
(b)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1(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 (2) 款规定的除外,任何在2008年10月1日或之后、2009年3月31日或之前签署的转移协议,应包含一项要求,即县除根据第5条(自第70351节起)设立的县设施付款外,还应自转移之日起持续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的计算方法是:将县设施付款乘以由财政部公布的、转移协议签署所在财政年度与上一财政年度相比的“州和地方政府采购国民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百分比变化。
(2)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1(b)(2)(A) 2008年9月30日之前,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县可共同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70321(b)(2)(A)(i) 存在已阻止成功签署转移协议的特殊情况。
(ii)CA 政府 Code § 70321(b)(2)(A)(ii) 所有相关转移文件已由县及时提交和审查。
(iii)CA 政府 Code § 70321(b)(2)(A)(iii) 未能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签署转移协议并非由县方的作为、不作为或延误造成。
(iv)CA 政府 Code § 70321(b)(2)(A)(iv) 协议可合理地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署。
(B)CA 政府 Code § 70321(b)(2)(A)(B) 如果根据分段 (A) 签署该声明,第 (1) 款所述乘数的适用应暂停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转移协议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则该乘数不适用。联合声明的理由应限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政府 Code § 70321(b)(2)(A)(B)(i) 未能签署转移协议是由第三方或交易中除县以外的其他方的作为、不作为或延误造成的。
(ii)CA 政府 Code § 70321(b)(2)(A)(B)(ii) 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县已同意根据第70324节的规定,寻求履行地震责任义务的替代方法,并且未能签署转移协议是由与实施该节授权的替代方法直接相关的独特情况造成的。
(3)CA 政府 Code § 70321(b)(3) 在行使第 (2) 款规定的权力时,县不得在没有善意相信该声明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任意或反复无常地请求联合声明;如果该声明的条件已满足,法院行政办公室也不得任意或反复无常地拒绝签署第 (2) 款所述的联合声明。
(4)CA 政府 Code § 70321(b)(4) 第 (2) 款所述的任何联合声明,在双方签署后,将提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预算、拨款和司法委员会主席。
(c)CA 政府 Code § 7032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2009年4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转移协议,应包含一项要求,即县除根据第5条(自第70351节起)设立的县设施付款外,还应自转移之日起持续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的计算方法是:将县设施付款乘以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第3节所述的、转移协议签署所在年份的年度州拨款限额的同比百分比变化。

Section § 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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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县将法院设施的责任移交给司法委员会时,可以在一份协议中包含多栋建筑物。不需要为每栋建筑物签订单独的协议。

Section § 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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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建筑物责任如何转移。如果县拥有的建筑物仅用于法院职能,一旦债务结清,州将接管。如果建筑物同时用于法院和其他县职能,责任转移有三种选择:县保留所有权、将所有权转让给州,或与州共同拥有所有权。如果建筑物由第三方拥有并租赁给县,则转移取决于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未获得同意,县将继续管理或寻找新设施,同时通过特定的支付调整来管理费用。

在遵守关于受债券债务约束的建筑物之第70325条规定以及关于历史建筑物的第70329条规定的前提下,法院设施责任的转移应通过包含这些设施的建筑物所有权的以下变更来证明:
(a)CA 政府 Code § 70323(a) 如果建筑物目前由县拥有并仅用于法院职能,则该建筑物应转移给州,州应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款可能不适用于第70326条(b)款规定存在缺陷的建筑物。除非债券债务(包括支付该债务的法律义务)转移给州,否则只要法院设施受制于债券债务,本款就不适用。当债券债务偿清后,所有权应转移给州。就本款而言,债券债务仅包括责任转移时存在的债券债务,以及为实现县的资金节省而发行的现有债券债务的任何再融资。本款项下的任何再融资不得延长债券债务的原始到期日,也不得增加债务的原始本金金额,但用于支付与债券债务再融资相关的费用除外。
(b)CA 政府 Code § 70323(b) 如果建筑物目前由县拥有并用于法院和其他县职能,则建筑物所有权可以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持有,其中每种方式就第70312条之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法院设施责任的转移:
(1)CA 政府 Code § 70323(b)(1) 县可以继续持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2)CA 政府 Code § 70323(b)(2) 县可以将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州。
(3)CA 政府 Code § 70323(b)(3) 县可以将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县和州共同拥有。
(c)CA 政府 Code § 70323(c) 如果建筑物目前由第三方拥有并由县租赁,则适用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70323(c)(1) 如果出租人同意将租赁转让给州,且不修改租赁或修改条款为县和司法委员会所接受,则县应将其在租赁项下的权利和责任转让给州。法院随后应根据租赁条款占用该建筑物。
(2)CA 政府 Code § 70323(c)(2) 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将租赁转让给州,或者出租人转让租赁给州的新条款为县或司法委员会均不可接受,则县应根据租赁条款继续向法院提供设施,且租金支付金额应从第70359条规定的县设施支付中排除。租赁期满后,租金支付金额应以第70359条规定的相同方式计入县设施支付,如同租赁已转让给州一样。
(3)CA 政府 Code § 70323(c)(3) 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将租赁转让给州,或者出租人转让租赁给州的新条款为县或司法委员会均不可接受,则县和司法委员会可以同意(c)款第(2)项的规定不适用,法院应寻找替代设施,且根据租赁应付的租金支付金额应按第70359条的规定计入县设施支付。本款项下的协议可以包括将不同租金支付金额计入县设施支付的协议。

Section § 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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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解释了当县将一栋附有担保债务的建筑物转让给州时会发生什么。县可以选择继续偿还债务,或者将收入来源转交给州,由州来偿还。如果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县需承担剩余部分。债务清偿后,任何多余的收入来源将返还给县。

在转让法院设施时,所有权将在最终偿还债务时转移。未经法院同意,县不得延长或增加债务。如果州在债务存续期间需要腾空建筑物,县必须提供替代设施。

在债务存续期间,州对该建筑物不拥有任何所有权。除债务文件允许的情况外,县不得出售或抵押该设施。

(a)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0325(a)(1) 如果根据本章拟转让的建筑物所有权受制于有担保债务,县应保留用于支付有担保债务的收入来源,在此情况下,县应继续支付有担保债务。
(2)CA 政府 Code § 70325(a)(2) 作为对第 (1) 款的替代方案,县和州可以约定,县应将收入来源转让给州,在此情况下,州应按收到的收入金额支付有担保债务。如果应付的有担保债务金额超过转让给州的收入金额,县应负责支付剩余金额。如果一个收入来源用于支付多栋建筑物上的有担保债务,且并非所有这些建筑物都将转让给州,县应转让用于支付转让给州的建筑物上有担保债务的收入比例。除受第 70375 节约束的收入来源外,县根据本款转让给州的任何收入来源,在该建筑物上的有担保债务清偿后,应由州转回给县。
(b)CA 政府 Code § 70325(b) 除所有权未从县转让的共享用途建筑物或历史建筑物外,关于转让受有担保债务约束的建筑物内法院设施责任的协议应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何时转让,该日期不得晚于该建筑物上有担保债务的最终支付日期。未经法院行政主管同意,县不得延长包含已转让给州责任的法院设施的建筑物上有担保债务的最终到期日,或增加其金额。就本款而言,如果有担保债务的金额被再融资,且再融资金额不大于债务的原始本金金额加上与有担保债务再融资相关的任何费用,则不应视为有担保债务的金额增加。
(c)CA 政府 Code § 70325(c)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法院设施存在未偿有担保债务的期间和范围内,州不应拥有该法院设施的任何股权或其他所有权。县不得出售、转让或转移该设施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进一步抵押该设施,除非是设立有担保债务的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权利、权益或抵押。如果,在法院设施存在未偿有担保债务期间,州因设立有担保债务的法律文件的运作或执行而被要求腾空该设施,县应负责向州提供至少与州在被迫腾空该设施之日前立即占用的设施相当的合适且必要的法院设施。

Section § 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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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县无需为因延期维护而导致的法院设施问题向州支付费用。如果建筑物对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存在地震危险或整体功能不正常,则被视为存在缺陷。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此类建筑物不会移交给州或司法委员会。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前,法院设施的维护工作已经计划好,协议必须明确县是完成这些工作,还是将资金移交给州以供完成。

(a)CA 政府 Code § 70326(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协议不得要求县向州支付任何款项,以弥补因延期维护而导致的正在移交的法院设施中的任何缺陷。
(b)CA 政府 Code § 70326(b)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建筑物及其中的法院设施应被视为存在缺陷:
(1)CA 政府 Code § 70326(b)(1) 构成对生命、安全或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缺陷。
(2)CA 政府 Code § 70326(b)(2) 包含地震危险状况且抗震安全评级不可接受的缺陷。
(3)CA 政府 Code § 70326(b)(3) 总体上对设施功能具有重要影响的缺陷。
(c)CA 政府 Code § 70326(c) 存在缺陷的建筑物的产权以及该建筑物内法院设施的责任,均不得根据本章转移给州或司法委员会,且第70312条不适用于存在缺陷的建筑物中的法院设施,除非协议中规定了纠正缺陷项目的事项。
(d)CA 政府 Code § 70326(d) 如果在本条规定的协议日期之前,法院设施上有一个或多个维护项目的阶段正在进行中,协议应明确规定县是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完成这些项目阶段,还是应将资金转移给州以允许完成这些项目阶段。在本条中,“项目阶段正在进行中”应理解为,监事会已在监事会会议上全部或部分批准该阶段,并已全部或部分拨付或划拨资金用于该阶段,或已全部或部分签订该阶段的合同。

Section § 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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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确保1988年《统一建筑规范》之前建造的建筑物内法院设施抗震安全的程序。在转移此类设施的责任之前,州政府必须安排一名持有执照的结构工程师检查自1988年以来未进行抗震安全升级的任何建筑物。如果因检查需要维修,州政府将承担费用。县政府必须通过提供进入权限和任何可用的建筑文件来协助。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不安全,除非解决了安全问题,否则州政府不会承担其责任。如果法院设施在建筑物中所占比例极小,或者空间小于10,000平方英尺,则可以免除检查。

(a)CA 政府 Code § 70327(a) 在完成关于建筑物内法院设施责任转移的谈判之前,如果该建筑物是在1988年《统一建筑规范》之前的建筑规范下建造的,并且自1988年以来未进行抗震安全升级,州政府应安排一名持有执照的结构工程师对包含法院设施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安全检查和评估。该检查应采用总务部房地产服务司制定的抗震安全方法和标准进行。勘探性检查造成的任何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应由州政府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0327(b) 县政府应通过提供以下事项协助州政府进行检查:
(1)CA 政府 Code § 70327(b)(1) 允许为检查目的进入设施。
(2)CA 政府 Code § 70327(b)(2) 建筑物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如有)。
(3)CA 政府 Code § 70327(b)(3) 任何关于建筑物结构或抗震评估的报告。
(c)CA 政府 Code § 70327(c) 如果建筑物被评定为抗震安全不合格,且县政府随后进行了抗震升级工作,州政府可应县政府的请求并由县政府承担费用,与一名持有执照的结构工程师签订合同,对该建筑物进行复检和重新评估。
(d)CA 政府 Code § 70327(d) 根据本章规定,抗震安全评级不合格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该建筑物内法院设施的责任均不得转移给州政府或司法委员会,且第70312条不适用于该建筑物内的法院设施,除非协议中规定了纠正不合格抗震安全事项的条款。
(e)CA 政府 Code § 70327(e) 法院行政主管,可自行决定,经财政总监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免除(a)款要求的检查:
(1)CA 政府 Code § 70327(e)(1) 建筑物内法院设施与其他设施的比例极小,且建筑物的所有权未转移给州政府。
(2)CA 政府 Code § 70327(e)(2) 建筑物内的法院空间不超过10,000平方英尺。

Section § 70328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物被评定为抗震安全性差,或因相关条款下的安全缺陷而被驳回,县可以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上诉,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州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的评级为何不可接受或不合格。

Section § 70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包含法院设施的历史建筑,州政府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必须征得县的同意。但如果县不转让该建筑,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停止为法院设施提供资金:一是允许法院使用该建筑,二是提供经司法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可比性的替代设施。任何提供的设施都必须符合转让要求,并赋予法院和司法委员会某些权利。此外,未经批准,不得阻止法院使用其在历史建筑中传统上使用的设施。

(a)CA 政府 Code § 70329(a) 包含法院设施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未经县监事会明确同意,不得转让给州政府。
(b)CA 政府 Code § 70329(b) 如果包含法院设施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未转让给州政府,则县仍可根据第70312条解除其为法院设施提供资金的责任,条件是县根据本条的协议,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1)CA 政府 Code § 70329(b)(1) 将历史建筑内的法院设施提供给司法委员会用于法院用途。
(2)CA 政府 Code § 70329(b)(2) 经司法委员会同意,提供至少具有可比的规模、条件和效用的替代法院设施。
(c)CA 政府 Code § 70329(c) 根据本条提供的法院设施应符合本章规定的法院设施转让的所有要求,并且法院和司法委员会对该建筑应享有本章规定的对其他已将责任转让给司法委员会的法院设施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d)CA 政府 Code § 70329(d) 县不得阻止法院使用该法院在历史建筑中传统上使用的法院设施,除非获得法院行政主任的同意。

Section § 70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法院停车位保持与2001年10月1日时一样便利、充足和适用。它涵盖了法官、法院雇员、其他工作人员、证人和陪审员的停车位。

协议应规定为法院提供具有可比便利性、数量和类型的停车位,与截至2001年10月1日为法院使用而提供的停车位相同。就本节而言,法院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法官、法院雇员、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证人和陪审员的停车位。

Section § 703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司法委员会如何从县级政府手中接管法院设施项目的责任。如果项目有部分仍在进行中,并且县级政府已经为此预留了资金或财产,司法委员会可以要求在接管前完成这些部分。即使建筑物本身不会正式归州所有,这条规定也适用。如果县监事会已经批准了项目的一个阶段,并为其拨款或签订了合同,那么该阶段就被视为待定。司法委员会还可以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前提是这些变更不会增加县级政府的项目成本,或者司法委员会愿意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70331(a) 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涉及法院设施的项目的待定阶段,并且设施的责任将移交给司法委员会,则司法委员会可以作为根据本条达成的协议的一部分,要求完成项目的这些阶段,只要县级资金或财产已通过决议或条例分配、批准、拨款或承诺用于项目的这些阶段,作为将责任移交给司法委员会的条件。
(b)CA 政府 Code § 70331(b) 本节适用,无论包含法院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否将移交给州。
(c)CA 政府 Code § 70331(c) 在本节中,项目的某个阶段应被视为待定,只要监事会已在监事会会议上全部或部分批准该阶段,并已全部或部分地为该阶段分配或拨款,或已全部或部分地为该阶段签订合同。
(d)CA 政府 Code § 70331(d) 如果设计变更的总体效果不会增加县的项目成本,或者司法委员会同意支付因变更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司法委员会可以要求县实施与项目相关的设计变更。

Section § 70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和加州县协会,连同财政部,制定程序,将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级控制转移到州级控制。他们将与审判法院和各县合作,以实现这一过渡。

Section § 70333

Explanation
如果司法委员会和一个县无法就谁应承担法院设施的责任达成一致,他们必须向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他们的论点。该委员会随后将就该设施的责任转移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