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设施县设施付款
Section § 70351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法院设施如何获得资金的。立法机关希望每个县继续支付他们历史上用于维护和运营法院设施的费用。如果费用超出县通常支付的金额,州将承担额外费用。
Section § 70351.5
Section § 70352
这项法律设立了法院设施信托基金,由司法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法院的运营、维修、维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用途。司法委员会可以将这些管理工作委托给法院行政主任。每年,司法委员会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在年底后报告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Section § 703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向法院设施信托基金支付款项的要求。各县必须在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7月1日按季度提交这些款项。如果一个县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逾期,并会受到罚款。罚款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具体取决于逾期天数,并且必须在罚款计算后的45天内支付。
司法委员会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向审计长提供支付时间表。如果支付金额发生变化,司法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通知审计长。
Section § 70354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使用的县级设施费用如何计算。它指出,这些费用是根据县级每年在法院设施上的实际直接和间接支出确定的。在与其他实体共享的建筑中,费用会根据法院所占建筑可用空间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空间测量由总务部采用特定的标准方法来确定。
Section § 70355
本节解释,除了第 70359 条中指定的一个数值外,本条中提及的所有其他数值都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基于三个特定物价指数的平均值,这些指数涉及建筑物清洁和维护服务、非住宅建筑的运营者和出租者,以及维护和修理工程。这些指数的基准是 1996 年 1 月,“重新设定基期”是指将物价指数数值重新校准到这个基准。
Section § 70356
本法律规定了在计算用于维护法院设施的县设施支付款时,必须包含哪些费用。该支付款是基于县在1995年至2000年间设施运营和维护支出的五年平均值。费用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直至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的那一天。
包含的费用有建筑物、设备和照明的维护和修理,管道和暖通空调等主要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特殊修理,园林绿化,以及法院使用的停车区域的维护。此外,与这些设施相关的管理和行政费用也包括在内。
Section § 70357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院设施责任从县转移到州时,如何将公用事业费计入付款中。它明确指出,公用事业费应根据1995-2000年的历史数据进行计算。如果无法获得准确的公用事业数据,县必须对五年内的费用取平均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实施了节能改进措施,县可以根据节约的金额减少付款,前提是这些节约有明确的文件证明且尚未反映在成本数据中。公用事业费涵盖电力和水等服务,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承担公用事业费且付款已反映租赁费用,则不能将其计入。
Section § 70358
本法律解释了当县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转移到州时,如何处理其保险费用。费用是根据县在1999-2000财政年度的支出计算的,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债务协议要求的保险费用高于正常的商业保险,则保险费用不能包含这部分过高的费用。
费用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和自保两种选择,并且由司法委员会和县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场地维护责任也一并转移,则场地的责任保险费用也应包含在内。
Section § 70359
本节阐述了法院设施的租赁费用应如何计入县向州支付的设施款项中。最初,这笔款项是根据设施移交给州政府时的年度租金金额确定的。
这些金额每年会根据租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对于2001年10月2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租赁合同,最终支付金额必须反映公平市场价值。
除非上诉直接涉及这些调整本身,否则不能以调整为由对支付金额提出上诉。如果租赁合同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签订并使用了法院建设基金,那么款项应继续从该基金中支付,直至租赁合同的原始期限结束或一次五年续签期满。
如果与县达成一致,法院行政主任可以允许更长的支付期限。
Section § 70360
本节概述了在计算县级设施付款时不能包含哪些项目。具体来说,它排除了与购买土地和建筑物、建筑工程、维护公共停车场、法院设施折旧、未移交给州或仍属县级责任的设施费用、改变设施功能或容量的项目、与建筑物运营无关的债券债务付款以及特殊改进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70361
Section § 70362
Section § 7036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将法院设施的责任从县转移给州之前,计算和报告相关费用的流程。各县必须在转移前90天向司法委员会和当地法院提供详细的费用信息。法院行政办公室(AOC)会审查这些计算的准确性。如果存在分歧,AOC和县必须在AOC将数据提交给财政部之前努力解决,财政部将在30天内批准、修改或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批准后,付款信息将分发给相关方。
Section § 70365
本节解释了如果对县设施付款决定有上诉,谁负责处理邮件。对于此类上诉,文件会寄给代表县的县行政长官,以及代表州和法院的法院行政主任。
Section § 70366
如果一个县从司法行政办公室收到设施款项,并认为该款项不正确,他们有30天时间向争议解决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如果报告的支出有错误,或者款项中包含了石棉清除或抗震升级等特别一次性费用,或者支出是由特定赠款资助的,该声明可以对款项提出异议。
委员会随后有90天时间审查这些主张,并向财政总监提出关于任何必要更正的建议。财政总监审查这些建议并作出最终决定,通知所有相关方。
Section § 70367
本节描述了纠正与法院设施费用相关的县设施付款中错误的过程。如果法院行政主任认为某个县报告的费用不正确,他们有30天时间通知法院设施争议解决委员会。该县随后有30天时间作出回应。在90天内,委员会审查所有材料,并向财政局长建议任何修改。财政局长随后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并将决定告知所有相关方。
Section § 70368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设施的责任转移给司法委员会时,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应如何计算付款。计算基于拟议的转移日期,但如果实际转移日期不同,将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一旦转移完成,县的财政责任即开始,如果付款在财政年度中期开始,则会按比例分摊。在责任转移完成之前,县不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