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设施共用建筑物管理
Section § 70341
这项法律解释说,法院和县都有权根据一份协议使用建筑物的一部分,该协议规定了他们各自的专属使用区域。建筑物的所有权归谁并不重要。他们可以专属使用各自的区域,并免费共享公共区域,除非与另一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70342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法院、县和州的共享用途建筑的空间分配和租金收取方式。如果县拥有此类建筑且法院需要更多空间,双方同意后县可收取租金。如果州拥有建筑且县需要更多空间,则情况相反。如果州和县共同拥有建筑,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调整空间和租金。如果任何一方从第三方租赁,可以就空间和租金进行协商,但占用空间的变化必须获得双方同意。
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减少其空间,必须首先以其向新租户提供的相同条件将其提供给另一方。除非达成新协议,否则他们在任何协议下的责任仍然存在。此处的“第三方”指法院或县以外的任何实体。
Section § 70343
这项法律规定了司法委员会和县如何管理他们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他们需要一份签署的协议,明确双方在该建筑物中的具体权利和责任。这包括谁负责维护、责任、建筑规划以及如何解决争议等细节。双方各自承担其专属空间的维护费用。他们还会根据各自使用的空间比例分摊公共区域的费用。此外,任何空间使用都必须与建筑物兼容,且不得影响法院或县有效使用剩余空间的能力。
Section § 70344
本节规定了司法委员会和县之间共有建筑的规则和责任。首先,如果一个实体拥有一座由两方共同使用的建筑,除非法律要求或双方同意,否则该实体不得将该建筑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增加其债务。这旨在防止建筑所有权转让的延迟。其次,如果任何一方(法院或县)使用了建筑的80%或以上,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搬离,并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偿。第三,如果法院或司法委员会被要求搬离县拥有的建筑,县必须提供同等或更好的设施。如果县未能做到,则需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