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组织与管理记录法院法官薪酬
Section § 68201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85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法官的年薪。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为88,818美元,而上诉法院庭长或大法官的年薪为83,268美元。
Section § 68202
截至1985年1月1日,加州高等法院法官的年薪定为72,763美元。
Section § 68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和大法官的年度薪资增长如何确定。每年7月1日,法官的薪资将根据州雇员的平均薪资增长进行调整,除非立法机关设定了限制。如果州雇员因休假或个人请假而面临减薪,法官的加薪也可能被减少或取消。此前,2001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曾设定了具体的薪资增长。如果州雇员的加薪从7月1日生效,法官的加薪也将追溯至该财政年度的7月1日。未付薪资或退休福利的利息不得超过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率。
Section § 68203.1
Section § 68204
本节明确指出,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中提到的法官,根据第11569条的规定,不被认为是州官员。
Section § 68206.2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将为小型县(即高等法院法官人数为九名或更少的县)承担支付替补法官的费用。这适用于法官因其罢免或退休建议正在审议而被取消资格的情况。报销将从法官被取消资格后的第七个月开始。
Section § 68206.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正式协议决定,使用由州管理的薪资系统,完全通过州的薪资系统支付高等法院法官的薪资。该系统的具体程序由州审计长制定。每个参与的县必须提前向州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官薪资部分。此外,该程序也可能允许根据县法律的规定进行薪资扣除。
Section § 68206.6
Section § 682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特定章节的目的确定县的人口。默认方法是使用美国最新的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数据,该数据在普查年份的次年7月1日生效。但是,如果财政部根据第 13073.5 条进行的年度人口确定显示人口更高,审计长可以将该县重新分类到更高的人口类别。这种新的分类从每年7月1日开始成为官方统计数据。
Section § 68210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必须在一份正式声明中宣誓,他们已在案件准备好裁决后的90天内,对所有提交给他们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无法获得薪水。
Section § 68211
Section § 68220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8年7月1日从法院或县获得额外福利的法官,应继续按照相同的条款获得这些福利。
如果一个县想停止提供这些福利,他们必须提前180天通知法官和法院行政主管。但是,这项改变只在法官当前任期结束后才生效,除非县另有决定。县也可以选择为其辖区内的所有法官提供福利。
Section § 68221
这项法律旨在统一和澄清加州范围内关于法官和大法官的“福利”和“薪资”等术语的含义。它规定,“福利”可以包括联邦监管的福利、401(k)和457计划等递延补偿计划,甚至专业发展资金。同时,“薪资”或“报酬”则根据另一特定条款进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