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93,140美元。

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九万三千一百四十美元 ($93,140)。

Section § 68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85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法官的年薪。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为88,818美元,而上诉法院庭长或大法官的年薪为83,268美元。

自1985年1月1日起,以下每位法官的年薪为其职位名称所对应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68201(a) 最高法院大法官,八万八千八百一十八美元 ($88,818)。
(b)CA 政府 Code § 68201(b) 上诉法院庭长或大法官,八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美元 ($83,268)。

Section § 68202

Explanation

截至1985年1月1日,加州高等法院法官的年薪定为72,763美元。

自1985年1月1日起,以下每位法官的年薪为其职位名称对面所示的金额:
高等法院法官,七万二千七百六十三美元 ($72,763)。

Section § 68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和大法官的年度薪资增长如何确定。每年7月1日,法官的薪资将根据州雇员的平均薪资增长进行调整,除非立法机关设定了限制。如果州雇员因休假或个人请假而面临减薪,法官的加薪也可能被减少或取消。此前,2001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曾设定了具体的薪资增长。如果州雇员的加薪从7月1日生效,法官的加薪也将追溯至该财政年度的7月1日。未付薪资或退休福利的利息不得超过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率。

(a)CA 政府 Code § 68203(a) 自1980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含)以及第68203.1条所列的每位法官和大法官的薪资应按以下方式增加:将每位法官或大法官当时的现行薪资乘以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本财政年度的平均薪资增长百分比;但前提是,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立法机关对州雇员的薪资增长设定了美元限制,则该限制应以适用于同等工资类别州雇员的相同方式适用于法官。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2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203(b)(1) 就本条而言,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的平均薪资增长百分比应为人力资源部通过薪资函向州主计长报告的增长额。
(2)CA 政府 Code § 68203(b)(2) 就本条而言,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本财政年度的平均薪资增长百分比应扣除该财政年度内因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休假或参加个人休假计划而导致的平均薪资下降百分比,该下降百分比由人力资源部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3)CA 政府 Code § 68203(b)(3) 如果根据第 (2) 款要求的扣减导致百分比等于或小于零,则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含)以及第68203.1条所列的每位法官和大法官的薪资不予增加。
(4)CA 政府 Code § 68203(b)(4) 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司法部门或立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就本小节而言,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
(c)CA 政府 Code § 68203(c) 就本条而言,自2016年7月1日起,任何财政年度中,加利福尼亚州州雇员在7月1日或之后发生并于该财政年度7月1日生效的薪资增长,应计入该财政年度的平均薪资增长百分比计算中,并追溯至该财政年度的7月1日。人力资源部应通过薪资函向州主计长报告任何追溯性平均薪资增长百分比。
(d)CA 政府 Code § 68203(d) 1980年7月1日为1980–81财政年度进行的法官和大法官薪资增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5百分比。
(e)CA 政府 Code § 68203(e) 2001年1月1日,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含)所列的大法官和法官的薪资应按以下方式增加:将截至2000年12月31日每位大法官和法官的薪资乘以81/2百分比。
(f)CA 政府 Code § 68203(f) 2007年1月1日,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含)以及第68203.1条所列的大法官和法官的薪资也应按以下方式增加: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每位大法官和法官的薪资乘以8.5百分比。
(g)CA 政府 Code § 68203(g) 尽管有《民法典》第4编第1部第2章第1节(自第3287条起)、《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9编第1章第5节(自第685.010条起)的规定,任何其他法律,或截至本小节颁布之日尚未经上诉最终确定的任何法院判决,根据本条规定,对支付未付薪资或司法退休人员福利的命令所判给的任何利息,不得超过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率。

Section § 682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特定司法职位的薪金增长。自2002年1月2日起,司法委员会主席、拥有15名或以上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上诉法院行政首席法官的薪金将增加4%。拥有4至14名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薪金将增加2%。自2003年1月2日起,拥有2名或3名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薪金将增加2%。 如果法官或大法官不再担任行政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等职务,他们的薪金将恢复到其所在法院法官或大法官的标准薪金。

Section § 6820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中提到的法官,根据第11569条的规定,不被认为是州官员。

在第68200条至第68202条(含)中提及的法官,就第11569条而言,不应被视为州官员。

Section § 682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将为小型县(即高等法院法官人数为九名或更少的县)承担支付替补法官的费用。这适用于法官因其罢免或退休建议正在审议而被取消资格的情况。报销将从法官被取消资格后的第七个月开始。

(a)CA 政府 Code § 68206.2(a) 自1990年1月1日起,州政府应向根据《布朗-普雷斯利审判法院资助法案》(本篇第12章(自第77000条起))不属于选择县的每个小型县,报销因司法行为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8节 (a) 款向最高法院提交关于罢免或退休法官的建议待决期间,被取消法官资格的法官的替代法官的薪资和每日津贴费用,从取消资格后的第七个月的薪资和每日津贴开始。
(b)CA 政府 Code § 68206.2(b) 就本节而言,“小型县”是指总共有九名或更少高等法院法官的县。

Section § 682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正式协议决定,使用由州管理的薪资系统,完全通过州的薪资系统支付高等法院法官的薪资。该系统的具体程序由州审计长制定。每个参与的县必须提前向州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官薪资部分。此外,该程序也可能允许根据县法律的规定进行薪资扣除。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同意参与一项由州规定的薪资支付程序,以完全通过州薪资系统支付高等法院法官的薪资。该程序应由州审计长规定。它应包括由每个参与县向州预付其应承担的适用法官薪资份额的规定,并可包括根据适用县法律授权的薪资扣除规定。

Section § 682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审计长加入一个县级工资支付系统,该系统直接从县的工资单而非州的工资单支付高等法院法官的薪资。县审计员负责制定该支付系统,该系统必须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州将提前向县支付其承担的法官薪资部分。该系统还可以支持根据州法律允许的工资扣除。然而,支付来源的这一变化不会影响法官获得的全部薪酬或福利。

Section § 68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特定章节的目的确定县的人口。默认方法是使用美国最新的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数据,该数据在普查年份的次年7月1日生效。但是,如果财政部根据第 13073.5 条进行的年度人口确定显示人口更高,审计长可以将该县重新分类到更高的人口类别。这种新的分类从每年7月1日开始成为官方统计数据。

为本章之目的,本州各县的人口应为根据 (a) 款为该县确定的人口,或者,如果 (b) 款的规定适用于某个县,则为根据 (b) 款确定的人口。
(a)CA 政府 Code § 68207(a) 各县的人口应按美国国会授权进行的上一次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所示和确定,但凡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根据该授权进行新的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时,由此显示和确定的人口应被视为该县的人口,自该普查所涉年份的次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而非在此之前。
(b)CA 政府 Code § 68207(b) 财政部应在每年十二月一日之前,向审计长核证其根据第 13073.5 条确定的各县人口。审计长应立即根据该核证确定任何县的人口(按本款规定确定)是否会使其在本章下的分类高于按 (a) 款确定的分类。如果确定任何县属于此类更高分类,审计长应立即将该事实核证给该县的监事会。为本章之目的,各县每年七月一日的人口应为财政部确定的人口。

Section § 68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必须在一份正式声明中宣誓,他们已在案件准备好裁决后的90天内,对所有提交给他们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无法获得薪水。

任何记录法院的法官,除非他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作出并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在其审理的任何案件提交裁决后90天内,该案件均未处于悬而未决和未决状态,否则不得领取其薪金。

Section § 68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有权享有与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和州管理人员相同的团体人寿保险福利。该福利计划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

Section § 68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08年7月1日从法院或县获得额外福利的法官,应继续按照相同的条款获得这些福利。

如果一个县想停止提供这些福利,他们必须提前180天通知法官和法院行政主管。但是,这项改变只在法官当前任期结束后才生效,除非县另有决定。县也可以选择为其辖区内的所有法官提供福利。

(a)CA 政府 Code § 68220(a) 截至2008年7月1日,其法官获得了由县或法院,或两者提供的补充司法福利的法院的法官,应继续按照该日期生效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从当时支付该福利的县或法院获得补充福利。
(b)CA 政府 Code § 68220(b) 县可以在向法院行政主管和受影响的法官提供180天书面通知后,终止其根据本节提供福利的义务。该终止对任何法官在其当前任期内,只要该法官继续在该法院担任法官,均不生效;或者,经县选择,在该法官离职时生效。县也有权选择为该县所有法官提供福利。

Section § 68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统一和澄清加州范围内关于法官和大法官的“福利”和“薪资”等术语的含义。它规定,“福利”可以包括联邦监管的福利、401(k)和457计划等递延补偿计划,甚至专业发展资金。同时,“薪资”或“报酬”则根据另一特定条款进行定义。

为澄清与法官和大法官相关的术语中的歧义和不一致,并确保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以下规定适用于第68220条至第68222条(含)的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8221(a) “福利”和“福利”应包括第71627条所述的联邦监管福利,以及第71628条所述的递延补偿计划福利,例如401(k)和457计划,并且还可以包括专业发展津贴。
(b)CA 政府 Code § 68221(b) “薪资”和“报酬”应具有第1241条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68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不必向法院提供更多资金来支付法官的福利。它还明确指出,州政府或司法委员会不负责承担以前由县、市或法院提供的福利费用。

本法案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要求司法委员会增加对法院的拨款以支付司法福利,也不应强制州政府或司法委员会支付此前由县、市县或法院提供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