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2711(a) 依法应由法院诉讼当事人向正式记录员或临时正式记录员支付的报告服务费,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应将其存入记录员薪资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2711(b) 法院证词和诉讼程序的笔录费应由当事人按照法律另有规定支付给正式记录员和临时正式记录员;在所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指示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笔录费用的案件中,经法院命令,该费用应从记录员薪资基金中支付,但重罪案件的证词和诉讼程序笔录费除外,该费用应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院案件,你需要支付给法庭记录员服务的任何费用,都应支付给法院书记员,并存入“记录员薪资基金”。这些费用用于支付记录员制作法庭诉讼过程中所说内容的笔录。
对于任何法庭证词的书面笔录,通常由案件当事人支付费用,除非法院命令这些费用由“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支付。但对于重罪案件,笔录费总是来自“审判法院运营基金”,而不是“记录员薪资基金”。
本法律条款规定,法院报告和笔录的费用,无论是电子完成还是由法院速记员完成,都必须由参与法院案件的人支付。这些费用交给法院书记员,并存入记者薪资基金。如果法律允许,笔录费用也可能从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但在重罪案件中,这些费用总是来自审判法院运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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