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遗属福利
Section § 7509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福利仅提供给选择参与本退休福利条款的法官的在世配偶。1964年8月22日之后开始任职的法官,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可以选择加入——在成为法官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收到法官退休系统通知后的三个月内。
要选择加入,法官必须向该系统提交书面通知,并且他们可以随时改变决定或重新选择加入。1990年1月1日之前结婚的法官,必须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做出此选择,并支付所有必需的供款,就好像他们从一开始就已加入一样。
Section § 75091
如果一名法官服务满10年但不足20年,且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一份每月津贴。这份津贴的计算方式是:法官最后任职岗位的当前月薪的1.625%,再乘以该法官的服务年限。
如果法官服务满20年或以上,且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该法官生前所任职位的当前月薪的37.5%。
任何不足一年的服务期都将按一年计算。支付给配偶的津贴将持续到配偶去世为止。
如果配偶根据其他法律(第75104.4条)有资格获得不同的津贴,则只支付该津贴,不能同时获得两种津贴。同样,如果支付本条规定的津贴,则不会根据第75104条或第75104.5条进行支付。
Section § 75092
如果法官选择参加此退休计划,他们必须每月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2美元。这笔钱将由州和县官员自动从他们的月薪中扣除,类似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工资扣款。法律允许立法机关在认为必要时提高此缴款金额。
Section § 75093
如果法官在任职期间去世,其在世配偶有权获得每月津贴,金额相当于法官最后月薪的25%。这仅适用于法官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情况。
在世配偶不能从法官退休基金中主张额外福利,但如果符合条件,他们可以在 (24) 个月内选择转为根据 (Section 75091) 规定的不同津贴。
此外,配偶仍可领取其他应得福利,例如延长服务奖励计划下的福利。但是,如果他们因法官去世而领取了工伤赔偿福利,这些金额将从本津贴中扣除。
津贴自法官去世次日开始支付,但如果退休法官在法院兼职期间去世,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7509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法官配偶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在任职期间去世,其遗属配偶有权获得的经济福利。如果该法官已达到服务退休年龄并至少有20年服务年限,则其配偶将获得一笔津贴,金额如同该法官已退休并选择了特定的退休金方案。遗属配偶不能对法官退休基金提出任何其他福利主张。选择这些福利必须在法官任职期间做出,并且一旦做出就不能更改。但是,如果符合条件,遗属配偶仍可从延长服务激励计划中获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