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5080(a) 如果法官因残疾退休后从事法律执业或其他有偿职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继续支付且不应减少。
(b)CA 政府 Code § 75080(b) 如果退休法官根据第75060条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则在其有权获得该薪资或其他报酬期间,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按该薪资或报酬的金额减少。
(c)CA 政府 Code § 7508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因残疾退休的法官从事法律执业或任何其他有偿职业,且任何月份所赚取的报酬与法官的津贴合计后,超过支付给担任该退休法官上次当选或被任命的司法职务的法官薪资的75%,则原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退休津贴应按超出该金额的任何收入数额减少。该法官应在次月第八日前向委员会报告每月所赚取的报酬。
(d)CA 政府 Code § 75080(d) 如果因残疾退休的法官从事法律执业或其他有偿职业,而该职业要求履行与根据第75060条被认定因其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有效履行的职责实质相似的职责,则原应支付给其的退休津贴应永久停止。
(e)CA 政府 Code § 75080(e) 受本条影响的人员应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和形式,在伪证罪处罚下报告所有赚取的报酬。委员会有权要求这些人员授权委员会请求工资信息,以核实所报告的赚取报酬。就业发展部应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以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和形式报告报酬。委员会应报销就业发展部在搜寻和提供该信息时产生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75080(f) 当(c)款所述人员达到根据第75025条,如果其未遭受残疾本应有资格退休的年龄时,其退休津贴应等于在该款下未被减少的金额,且不应再因任何原因被修改。
(g)CA 政府 Code § 75080(g) 因残疾退休或根据第75060条退休后因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工作而有权获得任何薪资的法官,不应有资格在其他公共退休系统中或根据本章获得服务年限积分,也不应恢复到本系统。
(h)CA 政府 Code § 75080(h) 立法机关保留根据其认为适当而增加或减少本条规定的福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