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00

Explanation
州金库设有一个专门的基金,称为法官退休基金,用于支付法官的退休福利。该基金包含依照本条规定缴纳的所有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

Section § 75101

Explanation
每个月底,加州审计长会计算属于特定退休制度的法官的年度薪资总额。然后,审计长会从州的普通基金中,将一笔相当于这些总薪资的十二分之一的8%的款项转入法官退休基金。

Section § 75102

Explanation
从1964年7月开始,加利福尼亚州会从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高等法院法官薪水中由州支付的部分的月薪中扣除8%。这笔扣除的金额随后会存入法官退休基金。

Section § 7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的审计员从每位高等法院法官的月薪中扣除8%(不包括在另一条款中定义的任何额外报酬),并将这笔钱存入法官退休基金。但是,在另一条款中可能会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75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立法机关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提高特定条款中提到的缴费率。

Section § 75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议会减少1980年1月1日之后上任的法官的福利。

Section § 751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和县通过直接向法官退休基金支付法官的正常退休缴款,来递延法官的所得税。这些缴款被视为雇主支付,并计入法官的账户,有助于减少他们的应税收入。

重要的是,州或县可以随时选择停止代表法官支付这些缴款。然而,这不会改变法官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和县可以为了递延所得税的唯一目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14(h)(2) 条(26 U.S.C.A. Sec. 414(h)(2))和《税收法典》第 17501 条的授权,代缴所有根据第 75102 条至第 75103 条(含)规定应扣缴并缴入法官退休基金的正常缴款。这些缴款应报告为雇主支付的正常缴款,并应计入法官的账户。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州或县根据本条授权,定期取消由州代缴法官应支付的所有正常缴款的权力。
本条不影响法官退休津贴的计算。

Section § 75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政府不得动用其资金来支付法官们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缴纳的费用。

Section § 75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自愿放弃薪资的法官的退休金和额外福利时,会视同他们从未放弃过薪资。他们本应获得的薪资和缴款都将包含在这些计算中。州政府将承担因这些增加的福利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根据本章,对参加自愿放弃薪资计划的任何法官(如第68106条(b)款第(4)项所述)的退休福利和延长服务激励计划福利的计算,应包括如果该法官未参加该计划本应支付的薪资和缴款。州政府应支付因增加的福利和货币抵免而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7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官离职或去世后其退休供款的处理方式。如果法官在退休前死亡、辞职或不再担任法官,其供款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除非在世配偶有权获得津贴。参选或连任的法官,在选举结果确定且他们选择不接受或不再担任职务之前,不能提取其退休供款。同样,被任命到新职位的法官,在他们拒绝该职位或离职之前,不能提取供款。

(a)CA 政府 Code § 75104(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法官在其退休前死亡、辞职或不再担任法官,或在根据第75033条选择将其累计供款保留在基金中但未满65岁之前死亡,其累计供款金额应支付给其通过正式提交给法官退休系统的书面指定提名的受益人,或根据情况支付给其本人。如果根据本章向在世配偶支付津贴,则不得根据本条进行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5104(b) 已提交参选或连任任何司法职务声明的法官,在选举结束后方可提取其供款。如果法官当选或连任司法职务,则在其拒绝接受该职务或不再担任其当选的职务之前,不得提取其供款。
(c)CA 政府 Code § 75104(c) 已被任命、委任或提名为本州任何司法职务的法官,在其拒绝任职或终止在该后一职务的服务之前,不得提取其供款。

Section § 75104.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法官于1954年1月1日之后去世,且在退休前已符合退休资格,或已担任法官30年,则其尚存配偶将获得相当于该法官在世并退休时本应获得养老金一半的金额。这笔款项从法官去世的第二天开始支付,并持续到尚存配偶去世为止。

该法律强调,提供这些福利符合公众利益,因为它鼓励法官在确信其配偶将得到照顾的情况下继续任职,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司法机构的效率和经验。这项于1959年修订的政策,反映了州政府支持法官家庭的承诺,认可他们的服务和奉献。

(a)CA 政府 Code § 75104.4(a) 于1954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但在退休前且根据第75025条或第75033条规定已符合退休资格的任何法官的尚存配偶,或于1954年1月1日或之后在任职法官期间去世且已担任法官30年的任何法官的尚存配偶,应获得相当于未修改退休津贴金额一半的津贴,该津贴是如果该法官在世并根据本章退休,本应支付给该法官的金额。该津贴自法官去世之日次日起开始支付,并持续至尚存配偶去世为止。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向法官的尚存配偶支付津贴,则不应根据第75104条或第75104.5条进行支付。
(b)CA 政府 Code § 75104.4(b)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根据本条(经立法机关1959年常会修订)向法官的尚存配偶支付津贴具有公共目的,因为它通过鼓励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继续任职,期望立法机关在情况变化时公平地为其尚存配偶提供保障,从而促进公共福祉,正如立法机关目前为此前已故法官的配偶所做的那样。法官在了解此情况后继续任职并提高效率,将足以弥补因立法机关1959年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所规定的向尚存配偶支付津贴而增加的任何开支。

Section § 75104.5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在退休前去世,他们的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由其遗产)将获得一笔款项。这笔钱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法官去世前一年的工资,乘以他们担任法官的年数。但是,这笔钱最多不能超过他们年薪的一半。如果去世法官的配偶仍然健在,并且有资格根据本章规定领取终身福利,那么这笔款项将不予支付。

法官在退休前死亡时,除本章或《劳动法》第4部规定的任何其他福利外,应向其指定受益人(如已指定)支付一笔款项;如未指定,则向其遗产支付。该款项金额应等于该法官死亡前12个月年薪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其作为法官的完整服务年限,但不得超过该法官年薪的一半。如果已故法官的配偶尚存并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终身津贴,则本节规定的福利不予支付。

Section § 75105

Explanation

负责管理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公职人员退休基金的相同规则和限制,投资法官退休基金中的资金。

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应有权投资法官退休基金中的资金,其方式和所受限制应与公职人员退休基金的投资相同。

Section § 75106

Explanation

州司库负责管理法官退休基金。每个月底,法官退休系统会审查收到的所有退休通知,无论是自愿退休还是非自愿退休的,并安排向退休法官支付他们应得的退休金。这些款项会以州财政部拨款凭证的形式发出。

州司库是法官退休基金的保管人。在每个月末,法官退休系统应查明已提交给法官退休系统的自愿退休书面通知和非自愿退休书面证明,并促使从州财政部开具付款凭证,支付给每位退休法官其有权获得的退休金金额。

Section § 7510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退休法官或法官的在世配偶,并且有权领取养老金,您可以选择直接从您的款项中扣除某些费用。这些扣除款项可能用于支付保险费或向信用社缴款。这些扣除的规则在具体法规中有所规定。

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津贴的退休法官或法官的在世配偶,可以授权从该津贴中扣除款项,依照为支付团体保险费以及本法典第1156条规定提供的其他保费而制定的规章,以及任何经正式特许的信用社的股份或债务。

Section § 75107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退休基金的资金不足,或者未来可能不足以支付退休法官的费用和其他开支,法官退休系统必须通知立法机关。届时,立法机关有责任在州预算案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拨付足够的资金,以确保该基金能够履行其来年的所有财务义务。

每当法官退休系统认为法官退休基金中的资金不足,或可能变得不足,以支付依法应付给退休法官的所有退休金以及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到期的基金所有其他义务时,法官退休系统应在其下一次常会向立法机关报告基金的此种状况。在收到该报告后,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在州预算案中或以其他方式拨款,以使法官退休基金完全充足,足以支付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到期的基金所有义务。

Section § 751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与执行本条所列职责相关的所有费用,必须由从特定基金中拨出的款项支付。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所有管理费用应从该基金拨款支付。

Section § 75109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向法官退休系统多缴了钱,或者缴了本不需要缴的钱,他们会得到退款。这些退款的钱来自法官退休基金。

Section § 75109.1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退休金系统中与死亡抚恤金和缴款相关的小额财务差异的处理。如果缴款不足额为 $250 或以下,系统将不会追缴。此外,如果账户中有 $50 或以下的少量剩余余额或超额缴款,系统可以选择不将其退还给成员。如果账户余额为 $250 或以下,或者调整福利金的金额变化小于 $5,则不会进行重新计算。这些规定的美元金额可能会根据另一节中列出的变动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75109.1(a) 当发生死亡抚恤金支付、累计缴款退还、缴款调整或缴款存入时,如果追缴金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下,本系统可免于追缴累计缴款不足额。
(b)CA 政府 Code § 75109.1(b) 尽管有第 75109 条规定,当发生死亡抚恤金支付、累计缴款退还、缴款调整或缴款存入时,如果成员个人账户中剩余的余额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下,或者收到的超额缴款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下,本系统可免于退还累计缴款。
(c)CA 政府 Code § 75109.1(c) 当成员个人账户中剩余的正或负余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下,或者余额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但未经任何可选结算修改的每月津贴差额小于五美元 ($5) 时,本系统可免于对福利金支付进行任何重新计算或其他调整。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9.1(d)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9.1(d)(a) 和 (c) 款中规定的美元金额应根据第 12438 条中规定的美元金额的任何变动进行调整。

Section § 75109.5

Explanation

法官退休制度负责追踪评估退休制度财务状况所需的数据。每四年或更短时间内,他们必须调查法官的寿命、工作年限和收入情况,然后评估退休制度的财务健康状况。这包括确定退休基金的收益情况。每次调查后,他们必须公布一份财务报表,显示该制度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一份关于基金现金和证券的认证声明。改进融资的建议也是这份报告的一部分。

法官退休制度应以便利的形式保存本退休法精算估值所需的数据。自1973年6月30日起,以及此后不超过四年的周期结束时,法官退休制度应进行一项精算调查,以了解成员和领取福利人员的死亡率、服务年限和薪酬经验,并对本退休法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精算估值。法官退休制度应不时确定法官退休基金所赚取的利率。
法官退休制度应在调查和估值之日公布一份财务报表,显示该制度的资产和负债的精算估值,以及一份关于法官退休基金中累计现金和证券的认证声明。法官退休制度应在财务报表中包含本退休法的融资建议。

Section § 75109.6

Explanation

如果数据不足以准确预测死亡率或评估系统义务所需的其他假设,董事会可以在精算师的帮助下做出有根据的推测。

此外,董事会此前进行的任何计算、支付或行动,如果符合本规定,都将获得官方批准和验证,视同本规定当时已生效。

当用于确定死亡率或评估系统义务所需的其他精算假设的数据不足时,董事会可根据精算师的建议和推荐,采纳必要的适当假设。
董事会或其高级职员和雇员此前作出或实施的所有计算、支付及其他行为,如果本条在当时生效则将是有效的,特此批准、确认并验证。

Section § 751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县未能在报告到期日后30天内提交所需报告时,向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将用于法官退休基金。

此外,如果县未能按时支付所欠款项,委员会还可以对逾期付款收取利息。这个利率将与委员会从其投资中获得的平均收益率相似,并且所收取的利息将计入收到当年的收入。

委员会可以向县征收合理金额,以弥补因县未能在报告到期日后30天内提交报告而产生的费用。征收款项应计入法官退休基金。
委员会可以对县应付但未付的任何款项收取利息,直至收到付款。利息应按当时正在投资的资金所获得的平均利率近似的利率收取。所收取的利息应被视为收到当年的利息收入。

Section § 75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权从退休基金获得款项的人无法找到或其款项无法计算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款项无人认领或金额无法确定,这笔钱将不计利息地保存在退休基金中。如果四年后仍无人认领,它将在该年的6月30日成为基金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该人后来提供了正确的信息,这笔钱可以重新记入其名下。

(a)CA 政府 Code § 75111(a) 凡是某人有权获得会员缴款或任何其他福利的支付,但未能申领该款项或无法找到,或根据第17070条规定支付凭证被取消,则应从退休基金中支付的款项应按照 (c) 款的规定进行管理。
(b)CA 政府 Code § 75111(b) 凡是本系统应支付的福利金额无法确定,因为无法识别收款人,或确定应支付福利所需的信息无法查明,则应支付福利的会员的缴款应按照 (c) 款的规定进行管理。
(c)CA 政府 Code § 75111(c)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a) 款和 (b) 款所述的款项应予保留,或如果已开具支付凭证,该凭证应重新存入退休基金并为申领人保留,不计利息,且该重新存入不应导致本系统应支付退款或福利的会员资格恢复。如果这些款项,无论是此前还是此后重新存入的,在重新存入之日起四年内未被申领,则应归还并成为基金的一部分。资金转入基金应在四年期满后的下一个6月30日进行。
董事会可在款项转入基金后的任何时间,在收到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后,将款项退还给申领人,并按照本系统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