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总则
Section § 75000
本节确立了加州法官退休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官方名称。它将本章命名为“法官退休法”,并将相关的退休制度命名为“法官退休制度”。
Section § 75002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中“法官”的范围。它包括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市法院或治安法院的法官。但是,已退休的治安法院法官不会仅仅因为被临时任命或由司法委员会指派,就自动被视为法官。此外,本定义不包括那些选择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治安法院法官。
Section § 75003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官的“薪资”。它包括法官因其正式职务所获得的基本工资,但不包括因临时指派、特定任命或如其他条款所述的某些额外职责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官的常规工资,减去任何额外工作的奖金。
Section § 75004
“服务期”一词指的是某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特定法院担任法官期间,向该系统缴纳供款的时间,以年和不足一年的部分计算。
Section § 75004.5
本法律确保,凡使用“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等术语之处,均应包含“注册伴侣”和“注册伴侣关系”。根据《家庭法典》的规定,注册伴侣享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75005
本法规定,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官退休系统,其遵循的规则与公职人员退休法类似,但涉及支付和冲突条款的除外。如果本章与2013年加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后者为准。当法律在本章中提及州主计长时,通常指管理委员会,但主计长仍需履行某些特定条款规定的职责。法官退休基金的支付款项,需根据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由主计长授权签发支付令。
Section § 75006
本法律解释了当退休法官、其配偶或子女去世时,应支付给他们的任何福利应由谁领取。首先,款项会支付给任何已在领取福利的遗属。如果没有合格的遗属,款项将支付给死者指定的受益人或死者的遗产。如果遗产无需正式遗嘱认证且设有信托,款项可支付给信托的继任受托人。如果没有信托,则可支付给遗嘱中指定的人。如果这些类别中都没有受益人,款项将按照另一法律规定的顺序支付给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