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在退休时,不选择标准的“未修改津贴”选项,而是选择不同类型的退休金。他们可以根据某些可选计划,选择较低的退休金,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是之后退休。

该选择,或对其的任何更改,必须在首次退休金支付后30天内提交。此外,如果遗属津贴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可选方案仅影响退休金中超过应支付给遗属的部分。

法官可以不选择仅为其本人终身的未修改津贴,而是选择将其截至退休之日的退休津贴的精算等值,适用于较低的退休津贴,具体根据法官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时适用的第75071条中规定的一种可选方案,或法官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时适用的第75071.5条中规定的一种可选方案。
该选择、撤销或选择变更应在首次支付任何退休津贴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法官退休系统。
如果某人根据第75077条或第75096.3条符合领取遗属津贴的资格,则除第75071条 (a) 款或第75071.5条 (b) 款中的可选方案外,关于任何可选方案的选择,仅适用于退休津贴中超过应支付给遗属的津贴金额的部分。

Section § 75070.5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选择一项可选计划,在其去世后向一名或多名受益人支付每月款项,那么支付给这些受益人的总金额,加上任何遗属福利,不得超过法官生前每月所领取的金额。

Section § 75071

Explanation

本法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法官,详细说明了处理其退休福利的不同方案。方案一允许法官终身领取款项;如果法官在用完所有缴款前去世,剩余部分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官的遗产。方案二为法官及其指定受益人提供终身付款。如果该受益人先于法官去世,或者配偶受益人发生离婚,法官的福利可以进行调整,如同未选择任何特殊方案一样。方案三与方案二类似,但受益人只领取法官退休津贴的一半。因受益人先于法官去世或离婚而进行调整的规则与方案二相同。方案四涉及更个性化的福利方案,其价值与基本津贴相等,但须经批准。此外,还有一项规定,说明如果法官和受益人都在所有缴款支付完毕前去世,将如何处理。

本节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任何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071(a) 可选和解方案一包括以下权利:法官终身领取退休津贴;如果法官在收到其退休时累计缴款的金额之前去世,则将其去世时的余额支付给法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如果在去世之日没有生效的受益人指定,则支付给法官的遗产。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b)(1) 可选和解方案二包括以下权利:法官终身领取退休津贴,此后由法官指定的受益人终身领取。
(2)CA 政府 Code § 75071(b)(2) 如果法官指定的受益人早于法官去世,且法官选择此可选和解方案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法官的津贴应在受益人去世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法官未选择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支付的福利。
(3)CA 政府 Code § 75071(b)(3) 如果指定受益人是配偶,且婚姻解除或已提起法定分居诉讼,并且分割法官与受益人之间共同财产的判决将本系统中的全部权益判给退休法官,或者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并确认,且法官选择此可选和解方案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退休法官的津贴应在判决书提交给委员会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法官未选择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支付的福利。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c)(1) 可选和解方案三包括以下权利:法官终身领取退休津贴,此后由法官指定的受益人终身领取法官退休津贴的一半。
(2)CA 政府 Code § 75071(c)(2) 如果法官指定的受益人早于法官去世,且法官选择此可选和解方案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法官的津贴应在受益人去世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法官未选择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支付的福利。
(3)CA 政府 Code § 75071(c)(3) 如果指定受益人是配偶,且婚姻解除或已提起法定分居诉讼,并且分割法官与受益人之间共同财产的判决将本系统中的全部权益判给退休法官,或者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并确认,且退休法官选择此可选和解方案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退休法官的津贴应在判决书提交给委员会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法官未选择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支付的福利。
(d)CA 政府 Code § 75071(d) 可选和解方案四包括其他福利,这些福利是法官退休津贴的精算等值,法官可选择这些福利,但须经法官退休系统批准。
(e)CA 政府 Code § 75071(e) 当法官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选择领取(b)款第(2)项或(c)款第(2)项规定的福利,且法官和法官的可选和解受益人均在通过年金支付收到法官退休时累计缴款的全部金额之前去世,则法官累计缴款的余额应支付给法官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法官在去世之日没有生效的指定受益人,则应支付给法官的遗产。

Section § 750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在2018年1月1日之后退休时可选择的退休福利方案。

(a) 基本方案是法官在世时获得全额退休金,但其去世后,任何福利都不会转给其他人。

(b) 选项1允许在法官去世前未用完所有退休供款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遗产。

(c) 选项2确保法官去世后,相同的每月付款终身支付给受益人,并规定剩余供款将支付给次级受益人。

(d) 附带增加的选项2会在特定情况(如受益人死亡或离婚)发生变化时调整付款。

(e) 选项3规定法官去世后,每月津贴的一半支付给受益人,并有类似的次级受益人规定。

(f) 附带增加的选项3会根据受益人死亡或离婚等变化进行调整。

(g) 选项4具有灵活性,允许法官选择其去世后受益人可获得的具体支付金额或百分比。

本节适用于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的任何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071.5(a) 未修改的津贴包括以下权利:将最高退休津贴仅支付给法官本人终身。法官死亡后,无持续津贴支付给受益人,且无未使用的累计供款退还。
(b)CA 政府 Code § 75071.5(b) 剩余供款返还选项1包括以下权利:将退休津贴支付给法官直至其死亡,并且,如果其在通过年金支付收到其退休时累计供款金额之前死亡,则将其死亡时的余额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遗产。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c)(1) 100%受益人选项2包括以下权利:将退休津贴支付给法官直至其死亡,此后将相同的每月津贴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终身;但对于退休时受第75077节或第75096.3节约束的法官,受益人应收到每月津贴,该津贴等于法官每月津贴中超出应支付给法官幸存者的津贴金额的部分。
(2)CA 政府 Code § 75071.5(c)(2) 法官和指定受益人均死亡后,法官退休时累计供款中未用于支付给法官和指定受益人的津贴的任何剩余余额,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给法官指定的次级受益人或受益人。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d)(1) 100%受益人选项2附带津贴增加包括以下权利:将退休津贴支付给法官直至其死亡,此后将相同的每月津贴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终身;但对于退休时受第75077节或第75096.3节约束的法官,受益人应收到每月津贴,该津贴等于法官每月津贴中超出应支付给法官幸存者的津贴金额的部分。
(2)CA 政府 Code § 75071.5(d)(2) 如果法官的指定受益人先于法官死亡,且法官选择了此可选结算方式,则法官的津贴应在受益人死亡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如果法官未选择可选结算方式本应支付的福利。
(3)CA 政府 Code § 75071.5(d)(3) 如果指定受益人是配偶,且婚姻已解除或已提起法定分居诉讼,并且法官与受益人之间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将本系统中的全部权益判给退休法官,或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并确认,则退休法官的津贴应在判决提交给委员会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如果法官未选择可选结算方式本应支付的福利。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e)(1) 50%受益人选项3包括以下权利:将退休津贴支付给法官直至其死亡,此后将每月津贴的一半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终身;但对于退休时受第75077节或第75096.3节约束的法官,受益人应收到每月津贴,该津贴等于法官津贴中超出应支付给法官幸存者的津贴金额的部分的一半。
(2)CA 政府 Code § 75071.5(e)(2) 法官和指定受益人均死亡后,法官退休时累计供款中未用于支付给法官和指定受益人的津贴的任何剩余余额,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给法官指定的次级受益人或受益人。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1.5(f)(1) 50%受益人选项3附带津贴增加包括以下权利:将退休津贴支付给法官直至其死亡,此后将每月津贴的一半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终身;但对于退休时受第75077节或第75096.3节约束的法官,受益人应收到每月津贴,该津贴等于法官每月津贴中超出应支付给法官幸存者的津贴金额的部分的一半。
(2)CA 政府 Code § 75071.5(f)(2) 如果法官的指定受益人先于法官死亡,且法官选择了此可选结算方式,则法官的津贴应在受益人死亡后的次月第一天起调整生效,以反映如果法官未选择可选结算方式本应支付的福利。

Section § 7507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现任法官的薪资(与退休法官担任的职位相同)有所增加,那么该退休法官或其受益人的退休福利也将随之增加,以匹配这一新薪资。但是,福利的增加仅适用于未来,不产生追溯要求过去增加的退休福利的权利。

Section § 75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选择特定退休计划(称为“可选和解方案二或三”)的法官,决定放弃其退休津贴的未来增长。如果他们选择放弃,他们的津贴将不包含这项福利增长。此选项仅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法官。

根据第75071条选择领取可选和解方案二或三的法官,可以同时且不可撤销地选择放弃其津贴增加的规定,如第75071条 (b) 和 (c) 款所规定,并且,其津贴将基于放弃此项福利来计算。
本条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任何法官。

Section § 75074

Explanation

法官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指定文件,选择一名受益人来领取福利,即使在退休后也可以。但是,如果福利来源于共有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则不能忽视另一方配偶的份额,除非他们已经通过法院获得了分割令。法官可以指定一个群体作为受益人,委员会将核实他们的资格。一旦委员会善意地做出支付决定,即使遗漏了其他合法的受益人,委员会也不再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7507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法官可在任何时候,包括但不限于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任何时候,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件,指定一名受益人以领取根据本条规定可能支付给其受益人的福利。
(b)CA 政府 Code § 75074(b) 当任何福利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供款或计入的服务时,任何指定均不得损害任何非成员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除非该非成员配偶已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事先获得替代分割令。
(c)CA 政府 Code § 75074(c) 该指定,在符合委员会规则所施加的条件下,可以按类别进行,在此情况下,法官去世时该类别的成员应有权作为受益人。该指定还应受制于委员会根据其满意的证据对任何指定受益人的存在、身份或其他与受益权相关事实的最终裁定,并且本系统基于任何善意裁定所作的支付,即使本系统可能未发现其他有权分享该福利的受益人,仍应构成对本系统就该福利的进一步责任的完全免除和解除。

Section § 750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任职期间去世的法官的受益人的规则,这些法官生前已指定某人领取其退休福利。如果法官在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期间进行了此项指定,则指定受益人将获得所选的退休选项。福利金额将调整为法官若在去世当天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如果法官当时尚未达到退休资格,则福利将延迟支付,直至其达到退休资格。

如果受益人获得此津贴,则除在世配偶符合领取另一项特定津贴的资格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主张退休福利。该津贴也将支付,并且主要福利将相应调整。此外,本法律不限制根据延长服务激励计划提出的任何主张。

(a)CA 政府 Code § 7507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法官的指定受益人(该法官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2007年1月1日之前,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件并符合第75074条规定,指定受益人以获得可选结算福利,且该法官在任职期间死亡)应有权获得该法官根据第75071条选择的可选结算福利,但须遵守分段 (b) 和 (c) 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5074.5(b) 根据本条应支付的福利应进行精算调整,调整至与法官在死亡之日退休时本应获得的金额等值的数额。如果法官在死亡之日不符合退休资格,则该津贴应在法官根据第75025条有资格开始领取服务退休津贴之日才可支付。
(c)CA 政府 Code § 75074.5(c) 如果在任职期间死亡的法官的指定受益人根据本条获得津贴,则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就法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原本可获得的福利,就法官退休基金或法官退休法的任何其他规定提出任何其他主张。但是,如果法官的在世配偶符合根据第75104.4条获得津贴的资格,则应支付第75104.4条规定的津贴,并且根据本条应支付的津贴应进行精算调整,以反映第75104.4条规定的福利。根据本条支付的所有福利均受第75074条分段 (b) 规定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75074.5(d) 本条不阻止受益人主张或领取其根据第4.5条(自第75085条开始)规定的延长服务激励计划可能有权获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