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待遇给付
Section § 7507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在退休时,不选择标准的“未修改津贴”选项,而是选择不同类型的退休金。他们可以根据某些可选计划,选择较低的退休金,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是之后退休。
该选择,或对其的任何更改,必须在首次退休金支付后30天内提交。此外,如果遗属津贴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可选方案仅影响退休金中超过应支付给遗属的部分。
Section § 75070.5
Section § 75071
本法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法官,详细说明了处理其退休福利的不同方案。方案一允许法官终身领取款项;如果法官在用完所有缴款前去世,剩余部分将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官的遗产。方案二为法官及其指定受益人提供终身付款。如果该受益人先于法官去世,或者配偶受益人发生离婚,法官的福利可以进行调整,如同未选择任何特殊方案一样。方案三与方案二类似,但受益人只领取法官退休津贴的一半。因受益人先于法官去世或离婚而进行调整的规则与方案二相同。方案四涉及更个性化的福利方案,其价值与基本津贴相等,但须经批准。此外,还有一项规定,说明如果法官和受益人都在所有缴款支付完毕前去世,将如何处理。
Section § 7507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在2018年1月1日之后退休时可选择的退休福利方案。
(a) 基本方案是法官在世时获得全额退休金,但其去世后,任何福利都不会转给其他人。
(b) 选项1允许在法官去世前未用完所有退休供款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遗产。
(c) 选项2确保法官去世后,相同的每月付款终身支付给受益人,并规定剩余供款将支付给次级受益人。
(d) 附带增加的选项2会在特定情况(如受益人死亡或离婚)发生变化时调整付款。
(e) 选项3规定法官去世后,每月津贴的一半支付给受益人,并有类似的次级受益人规定。
(f) 附带增加的选项3会根据受益人死亡或离婚等变化进行调整。
(g) 选项4具有灵活性,允许法官选择其去世后受益人可获得的具体支付金额或百分比。
Section § 75072
Section § 75073
这项法律允许选择特定退休计划(称为“可选和解方案二或三”)的法官,决定放弃其退休津贴的未来增长。如果他们选择放弃,他们的津贴将不包含这项福利增长。此选项仅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法官。
Section § 75074
法官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指定文件,选择一名受益人来领取福利,即使在退休后也可以。但是,如果福利来源于共有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则不能忽视另一方配偶的份额,除非他们已经通过法院获得了分割令。法官可以指定一个群体作为受益人,委员会将核实他们的资格。一旦委员会善意地做出支付决定,即使遗漏了其他合法的受益人,委员会也不再承担责任。
Section § 75074.5
本法律规定了在任职期间去世的法官的受益人的规则,这些法官生前已指定某人领取其退休福利。如果法官在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期间进行了此项指定,则指定受益人将获得所选的退休选项。福利金额将调整为法官若在去世当天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如果法官当时尚未达到退休资格,则福利将延迟支付,直至其达到退休资格。
如果受益人获得此津贴,则除在世配偶符合领取另一项特定津贴的资格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主张退休福利。该津贴也将支付,并且主要福利将相应调整。此外,本法律不限制根据延长服务激励计划提出的任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