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法应付福利
Section § 75075
Section § 75075.01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在199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加入会员计划的人,其福利将根据《国内税收法》中的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是会员的人,其福利受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限制:《国内税收法》中的相同具体规定,或截至1987年10月14日他们在该系统下累积的福利(不考虑后续变更)。
Section § 75075.02
Section § 75075.03
本法律条款确保加州退休法官的退休金能获得生活费用调整,具体按照美国税法规定。这些调整与《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设定的限额挂钩,并且在退休后仍然适用。但调整幅度不会超过法定限额。本条款还明确,这些调整不会改变退休金计算的基本公式。
Section § 75076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官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如果法官根据第75075条的规定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担任的司法职位当前薪资的65%。但是,如果他们有至少20年的认可服务年限,并且已向法官退休基金缴费,他们将获得该薪资的75%。
最初未向基金缴费的法官,仍可在退休前为其服务年限补缴费用。这需要根据他们第一年的薪资和所服务的年限支付一笔款项,并加上3%的利息。退休金的支付将根据他们退休所依据的条款开始,可以是终身支付,也可以是按其他规定支付。
Section § 75076.1
Section § 75076.2
如果法官在1990年1月1日之后从事兼职工作,他们的退休金会减少,减少的幅度取决于他们与全职法官相比的工作量。计算时也会包括他们承担的任何指派任务。在计算过程中,市法院或治安法院法官的薪水将被视为高等法院法官薪水的91.3225%。即使是兼职工作,在符合退休资格时,也算作全职工作。
Section § 75076.5
本法律条款确保,如果法官薪资降低,退休法官的退休金不会减少。它根据法官在任职期间的最高薪资设定了最低百分比。具体来说,对于某些计算,退休金不得低于50%;对于其他根据特定条款的计算,不得低于65%或75%;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与计算原始退休金所使用的百分比相符。
Section § 75077
Section § 75077.5
如果一位退休法官去世,他们的配偶可以领取遗属福利金,但仅当他们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前已与该法官结婚,或在法官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到法官去世期间一直保持婚姻关系。
这项规定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被任命或选举任职的法官,或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结婚的法官。